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的重大作用

摘 要:通过总结一年多来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结合现有医疗事故相关管理办法,讨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日益凸显的重大作用.

关 键 词:医疗过错;司法鉴定;鉴定程序

【中图分类号】R197.3【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2-3783(2012)05-0030-02

2009年6月21日,一名患者在南平市第一医院手术后突发变症,经抢救无效死亡,由此引发了一场极其严重的医疗纠纷事件,患者家属和医护人员从赤手空拳发展到械斗.南平此次医疗纠纷震惊全国,而医疗事故鉴定与医院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以及医疗事故鉴定申请鉴定时效性,导致患方对医疗事故鉴定的排斥,造成医疗纠纷不能及时得到处理,医患矛盾进一步升级.

随着2010年7月1日《侵权责任法》的正式实施,日后司法鉴定人将面对越来越多的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医疗纠纷司法鉴定能够为缓解日益紧张的医患关系及医疗纠纷人身损害赔偿提供新的突破口,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维护公民生命健康权,提高司法鉴定质量,均有其重大意义.本文通过总结一年多来涉及医疗纠纷的司法鉴定案例,结合医疗事故相关管理办法,以及社会及政府部门为更好的处理医疗纠纷所采取的措施,讨论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在处理医患关系中的作用,从而使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体制逐步完善和发展,为我国法制化进程起到推波助澜的作用.

1案例资料

1.1一般资料:10例医疗过错司法鉴定案例中,4例由法院委托(占总案件量40%),3例由法律机构委托(占总案件量30%),2例个人委托(占总案件量20%),1例医院委托(占总案件量10%).10例案例中被鉴定人6例为男性,4例为女性,其中3例女性案例为分娩引发的医疗纠纷.10例中5例死亡,4例致严重后果;死亡案例中有2例进行尸体解剖,1例通过医疗事故鉴定.

1.2典型案例:案例1男,13岁,以“咳嗽、发热1天”为主诉于2009年8月6日16:00入住XX医院儿科,入院后予头孢曲松抗感染,氨溴索化化痰止咳,补充维生素B6等治疗,当晚20:40患儿出现烦躁症状,医嘱鼻导管给氧、退热等处理,但其家属拒绝给氧.当晚21:55患儿烦躁不安,医院予镇静镇静治疗,患儿仍烦躁,至8月7日凌晨4:00患儿仍较烦躁不安,乱喊乱叫,予地西泮肌注镇静仍无好转,直到8月7日08:45出院,患儿仍狂躁不安.2009年8月7日11:00再次送回该医院儿科,经抢救无效死亡.尸体解剖病理诊断为双侧肺脏出血性小叶性肺炎,伴肺水肿;脱屑性支气管炎.

案例2女,23岁,于2007年1月13日因停经35+2周,发现双胎7个月,流水4小时入院,1月16日02:00开始不规则腹痛,05:00临产,于09:00查宫口开2cm,患者及其家属要求行剖宫产术,剖宫产后出现产后大出血,予各项对症治疗仍无法控制,试验阳性,继发DIC,行全子宫切除术,子宫病理检验见胎盘组织.

2讨论

2.1医疗纠纷不等同于医疗事故

2.1.1性质区别: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同时根据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由此可见,医疗事故主要属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的行政管理范畴(管理的内容包括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做出行政处理及对医患双方关于赔偿的调解).

而医疗纠纷通常由患者(被侵权人)或其亲属针对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存在的过错,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的一类案子,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其属于民事侵权诉讼范畴.

2.1.2委托鉴定的鉴定机构及鉴定的着重点不同: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其构成医疗事故必须符合《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规定等级,医院才承担赔偿责任.


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是指在医疗活动中,一方因故意或者过失医疗行为,对患者造成医疗损害的事实,其只要认定确有医疗过失行为,即可获得赔偿,目前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焦点主要集中在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医疗行为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的人身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过错参与度多少上.

2.1.3鉴定方式不同:医疗事故鉴定以专家鉴定组成员的过半数通过作为结论.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由两名或多名司法鉴定人,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需在结论中注明.

2.1.4鉴定结论产生的法律效力不同: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作为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以及进行医疗事故赔偿调解的依据.

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结论作为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七大证据之一,是法院审判或调解案件的依据,鉴定结论应当具备合法性、正当性及客观性,即鉴定人只能对事实问题发表意见,而不能对法律问题发表意见.

2.1.5基本程序不同: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鉴定程序为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依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具有相关司法鉴定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理符合鉴定条件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受理后应以书面形式出具受理函,并要求委托方补充相关鉴定材料,并与委托方商议是否举办听证会.通常由法院委托的医疗纠纷鉴定,基于鉴定需要,或原告、被告、法院三方中有一方或多方主动提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情况下,可与委托方协议后举行由原被告双方、法院、司法鉴定人参加的听证会.听证会上司法鉴定人听取原被告双方关于该案的意见,在充分结合案件材料及查阅相关权威书籍的情况下,作出客观、公正、公平的鉴定结论.

2.2医疗纠纷调解现状:目前全国涉及医疗纠纷的案件日趋增多,对此各省政府制定出各类解决措施,特别是在6.21南平医疗纠纷案发生后,福建省政府逐步建立地区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同时大力推行医疗事故责任险,并将此模式扩展到全国范围.虽然这些措施从法律处理程序上为处理医患关系构建调解平台,对防止医疗纠纷升级协调医患关系起到一定作用,但无论是医疗纠纷调解办公室抑或是医疗事故责任险,均缺少医疗纠纷中关于医学方面的证据或仍需借助医疗事故专家意见,否则并不能有效的说服医患双方以达到调解纠纷的目的.

自2005年10月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司法鉴定机构越来越被大家认可,并在司法审判方面处在重要的地位,因此在医疗纠纷处理上,医疗纠纷过错鉴定尤其积极作用及优势一面,体现在以下方面:

(1)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的中立性.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由司法部、司法厅管理,严格按照《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及《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Ӎ 9;审查批准,与医疗机构并无“血缘”关系,且鉴定独立,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过错责任追究制,其体制上坚持公开、公正原则.

(2)医疗纠纷司法鉴定委托手续的简单性、便民化,不需经过“官场式”程序上报,批准、鉴定等.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规定符合委托与受理的条件的,即可委托受理进行司法鉴定,在时效上能够防止医患矛盾的升级.

(3)医疗纠纷司法鉴定法律效力广泛性,医疗事故鉴定适用于卫生行政部门对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行政处罚及对医患双方关于赔偿的调解,而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不涉及行政处罚,是民事权利纠纷中举证,不仅适用一般医患之间调解,还适用法庭科学中举证责任部分及其医疗责任险中重要的客观赔偿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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