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体育运动的道德制度化

摘 要:对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变化等概念进行梳理,探讨了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具有的导向作用、调节作用和可操作性.在此基础上,从我国传统习俗、国外相关的学校体育道德制度和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现实需要的角度分析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化的可行性和实用性,指出阳光体育道德制度化是实现学生主体体育道德自律的重要举措,是保障高校阳光体育运动实效性的需要.最后提出阳光体育运动体育道德制度化的基本路径,即在学校中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观念,形成良好的体育道德风气;明确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化的基本原则;完善学校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校长问责机制.

关 键 词:学校体育;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

中图分类号:G80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12)06-0103-05

健康的身体是青少年为祖国和人民服务的前提,是中华民族旺盛生命力、社会文明进步和国家繁荣富强的体现.目前,我国青少年学生体质连续10年甚至20年下降已是一个非常严峻的事实[1].不可否认的是,从全球范围来看,青少年的体质和体能也出现了不同程度的下降,但是与国外青少年相比,我国学生身体素质下滑幅度更大[2].我国学生体质健康状况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和关注,也引起了领导、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开展阳光体育运动的政策、措施,如《国务院关于加强青少年体育增强青少年体质的意见》、《关于开展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的决定》、《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各省市初中升学加试体育的规定等.但是,上述这些措施、政策主要是从保障学生运动权利的角度提出,并且都是自上而下的方式推动落实,导致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只见打雷,不见下雨”,难见实效.

参与阳光体育运动既是学生的权利更是义务.只有提高学生自觉参与阳光体育的思想意识,使他们积极主动参与阳光体育运动,才能使阳光体育运动在学校生根发芽,才能真正达到阳光体育运动的目的.然而,提高学生参与阳光体育的思想意识和觉悟仅靠自觉和教化是不够的,必须在自身道德自律的基础上强化制度的规范、激励、督促和制约作用.因此,在阳光体育开展过程中迫切需要建立和完善道德的约束机制,建立相应的体育道德制度,实现自律与他律、自觉与强制、权利与义务相度结合.

1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化的涵义

诺思[3]说:“制度是一整套规则、应遵循的要求和合乎道德的行为规范,用以约束个人的行为.”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4]认为道德必须依靠强制来实现,“那些被视为是社会交往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故而道德制度“指的是将一部分基础性道德规范和道德要求,经法定程序转化为制度、法律、法规、公共政策等,依靠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来加以推广.”[5]因此,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化就是在学校开展的阳光体育运动中,把某些基本满足社会和个体生存和发展需要的软性、自律的体育道德规范和要求,转化为硬性、他律的规章、制度.在这里,体育道德自律是体育道德他律的深化和拓展,体育道德他律是体育道德自律的保障与基础.体育道德教育的他律功能与自律作用互相辉映、约束,从而使体育权利与义务得到了统一和结合.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并不是所有的体育道德都要纳入阳光体育道德制度中,只有那些体现阳光体育发展要求、反映学生主体体育生活和交往关系的现实的、普遍的、基本的被广大学生所认同的基本的体育道德规范才能置入阳光体育制度中.

2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的价值

在西方一些国家,人们很害怕“劣迹记录”,哪怕是坐公共汽车逃一次票,这样的劣迹记录,都会对就业、贷款等产生很不利的影响.因此,人们都十分谨慎,不敢“败德”[6].这说明,受强制性制度的约束时间长了,就会在人们的头脑中形成相应的制度意识,在这种意识支配下,会逐步形成稳定的行为习惯,然后人的行为就转变为道德“自觉”行为.可见制度在道德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因此,在我们学校体育制度中,体育道德不应只被看成是一种可有可无的“软性规范”,我们还要深入研究“硬性约束”的体育道德制度对体育道德建设的重要作用.

1)阳光体育道德制度对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具有导向和规范作用.

道德会对人们的思想和行为起到“软性”的指导和规范作用,而道德制度对人们的行为具有“硬性”强制性的约束作用.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是通过对学生自身的思想意识、观念的引导,使学生积极参与到阳光体育运动,因为这关系着自身的身心健康,“义务性”的成分较低.而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则代表着国家和社会的意志和利益,它需要我们广大学生将参加阳光体育运动转化为自觉、自愿的行为,因为这关系到社会生产力的提高和国家的安全,“义务性”的成分较高.在阳光体育运动中,道德制度所具有的导向和规范机制,可以强化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责任心和义务感.因此,阳光体育运动中的道德制度越健全、合理,对体育道德就越能起到强有力的支撑作用,就越能激发学生积极自觉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义务感.

2)阳光体育道德制度对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具有调节作用.

道德的最终目的和结果是“自律”,制度则以“他律”为形式和手段保障和促进道德理想价值的实现.从调节角度和范围看,体育道德是从现实利益关系的角度,特别是体育生活中个人对待社会整体利益和其他利益的角度,去调节人们的体育活动和社会关系,它只能“软性”地干预着体育生活中人际关系的一切行为.阳光体育道德制度则着重从学生应有的权利及应尽的义务角度去调节对阳光体育运动秩序具有较高价值的社会关系,特别是触犯了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和严重破坏体育秩序时,以及没有切实履行学生应尽的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义务时,体育道德制度就会去“硬性”地干预.

3)阳光体育道德制度对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具有可操作性.

道德指向在一定社会阶段对人生价值和社会理想的完美、崇高、超越性的追求,是比较宽泛、抽象的.道德制度是在道德的基础上,所形成的一系列的明确的、具体的、权威的标准规范,是具有强制性、可操作性的.体育道德如果只以观念的形式存在人们头脑中,没有形成文字规范公之于众,那么它的内容就将是丰富多采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人们就难以根据行为做出其是否道德的判断与评估.比如说体育道德提倡“公平竞争”,这种概念的单独存在是抽象的,那么 298;反兴奋剂条例》在一定程度上就是对这一精神的具体体现:谁使用了兴奋剂,谁就违背了“公平竞争”的体育道德,谁就违反了《反兴奋剂条例》,谁就要受到相应的处罚.因此构建相应的体育道德制度、阳光体育道德制度以对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道德、行为的评价具有可操作性.3体育道德制度化适用于学校阳光体育运动

1)我国在传统上习惯于将道德制度化.

古代中国习惯用经、训、规、礼之类的制度形式来制约人们的行为,使整个封建社会的道德、行为处在一个制度调控中.如家训、宗规、乡规民约等都是道德制度的代表.千百年来中国的历史也见证了制度相对于文化、道德、人性、行为的巨大威力.道德制度能在一夜之间让亿万人裹小脚、留辫子,也能让他们剪辫子松小脚;一夜之间能让千百万青年成了热血沸腾的红卫兵,也能让千百万曾经的知识青年到了“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在体育方面,我国近代体育的先驱马约翰在清华大学担任体育教师时,曾经实行“强迫体育”,从而掀起了清华学子“强国强种”的锻炼热潮[7].这也是中国高校史上一条隐性的学校“体育道德制度”.因此,制度化是中国传统道德最突出的特点,也是学校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建设的一条重要经验.

2)国外学生身体素质高得益于其相关的学校体育道德制度.

不同的人种,身体素质在某些方面会存在差异,人类学的研究也证实了这一点.但是没有哪个研究能证明中国人天生的就比同为黄种人的韩国人、日本人的身体素质差.可是如今却眼看着韩国、日本的青少年身体素质全面超越我们,眼看着他们分列亚洲国民体质排行榜的前两位.其原因包括我们的学校体育道德制度与他们不同,比如日本不管春夏秋冬,学生体育课一律要求穿短袖和短裤[8].就是在种种制度的约束下,在整个道德氛围的熏陶下,在“耻”文化的背景下,日本学生身体素质在完成一定的“体育义务”的过程中得以提高是一种必然.

3)学校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需要体育道德制度.

(1)学生道德自律缺失导致阳光体育运动缺乏实效性.

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型和社会发生巨大变革的时期,人们的道德观和价值观发生了巨大化,社会行为失范、越轨现象到处可见,道德虚无主义泛起.这也不可避免、潜移默化地影响到了出生于这一时期的学生.学生道德自律的缺失造成了阳光体育这种柔弱的外部强制在消除内部惰性方面失去了意义.因此,必须采用一定的“他律”手段、措施,以加强同学们在思想、精神、道德方面的自律性,提高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主动性和实效性.

(2)学生完成阳光体育运动的义务需要制度保障和监管.

从个人角度来看,人的体质发展存在“时间差”,青少年时期是打下良好体质基础最佳、最重要阶段,错过这一阶段,效果就大打折扣.所以,提高广大学生的体育意识和健康水平具有紧迫性.因此,国家制定种种规章、制度来保障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权利,同时也赋予了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义务.但是人天生是有惰性的,“站着不如坐着舒服,坐着不如躺着惬意”.显而易见,对于这种由静态向动态、由懒散向勤快转变很艰难,但为了人类的生命活力进行自律、自觉的体育运动是必须的.也就是说,履行参与体育活动的义务是个人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的需要.不过现行法律并不强制学生履行自己的体育义务,因此我们除了完善现行的一些管理性质的体育法律、法规,还应进一步制定更多有关学生体育权利和义务的制度、规范,建立相应的阳光体育道德制度,应使每个学生认识到参加阳光体育活动是一种法律义务,是公民对国家、社会应尽的神圣职责,从而提高参加体育活动的自觉性和积极性.

4阳光体育运动体育道德制度化的基本措施

1)在学校中树立良好的体育道德观念.

法国著名教育家涂尔干[10]认为:“强迫学生去接受道德事实、道德价值和行为确实不好,但是我们别无选择.因为,我们要成为的那种人是未来社会所要求的人,而社会所需要的这种人与我们与生俱来的那些潜能之间存在的距离是如此之大,以至于不按社会的要求去限制、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就不能形成一种社会人格,甚至不能成为真正的人.如果说这就是灌输,那么灌输是不可避免的.”道德理论总是与所处时代的社会制度、经济制度相适应,并且随着时代的发展、社会的进步、经济的繁荣而发生着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学校阳光体育应高举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道德旗帜,弘扬为国争光、无私奉献、不畏艰险的道德理念,发扬公平竞争、科学进取、努力锻炼、诚实、协作、不怕艰苦等道德精神.我们要长期开展体育道德主题教育,组织和动员千千万万的学生共同参与学习;另外,还要树立体育道德典范,增强体育道德模范的教化力,弘扬社会正气.

2)学校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化的基本原则.

(1)体现学生的道德主体地位.

制度制定出来是为了约束人,是要靠人来贯彻、落实和执行的,人的行为又受到来自内心世界的道德意识和道德自觉的影响和控制,因此某种道德制度要成为现实的道德力量,就必须以获得人的主观认同为前提.如果人的价值观和道德观得不到现实道德制度的支持,与现实生活的制度不协调或存在冲突,那么原本崇高的价值和理想追求就会在不讲道义的利益纷争中瓦解.所以,阳光体育道德制度的构建必须以体现大学生的主体地位为基本原则,充分体现“为了人、依靠人、尊重人和发展人”的人本思想.具体来说,体育道德制度首先要保障学生的权益.我们在制定相关制度时,既要表达国家、社会、学校和教育工作者的意图,还要反映学生的体育意愿和需要;确立以促进学生身心健康,尤其是以提高身体素质为目的的学生体育行为道德规范;明确我们的行为准则的重点是督促学生养成积极向上的体育行为,而不是监管学生有没有积极参与运动.其次,倡导学生参与制定体育道德规范,改变传统道德建设自上而下的推广方式,充分发扬精神,吸引广大学生参与道德规范的讨论、修改和制定,欢迎广大学生提出合理性的意见和措施,使学生成为自身体育道德建设的主人,使学生能够认可并自觉遵守相应的体育道德制度.最后,要加强对学生体育道德形成规律的研究,使阳光体育运动的工作更富有针对性和实效性.


(2)坚持阳光体育道德制度的正义理念.

正义是制度的首要原则和价值追求,是评价制度好坏的关键标准.对于正义之于制度和社会公正的重要性,罗尔斯[11]3-4,20曾进行过深入研究和详细阐释:“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以拒绝和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它们如何有效率和有条理,只要它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等作为人类活动的首要价值,真理和正义是决不妥协的.”又说,“作为公平的正义可以说不受存在的需要和利益的支配.它为对社会制度的评价建立了一个阿基米德支点.”正义的制度不是为少数人的利益而制定的,维护和保障 823;多数人的利益、实现权利和义务的合理分配是它的终极目的与意义.唯有如此,才能建立和巩固制度的权威性和强制性.因此,只有正义的阳光体育道德制度才会引发广大学生的认同感,同学们才会自愿自觉地遵守和维护它.阳光体育道德制度的正义原则应主要表现在“平等自由”和“差别对待”两方面.首先,体育道德制度应当使每个学生都平等地享有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权利,任何组织、单位和个人都不得侵犯它.学生相对于学校、国家和社会来说是处于劣势地位的弱者,我们不能容许这些集体利益、社会利益凌驾于个人之上,或相对于学生个人享有优先权.其次,体育道德制度应允许学生个人天赋素质或后天某些因素不平等的存在,必须使学校体育中处境最不利(比如因残疾,而无法达到正常体育考核要求)的学生获得最大的照顾,不过照顾要有一定的限度.

(3)建立阳光体育运动赏罚分明的激励机制.

人具有趋利性,有什么样的制度就会导致道德主体有什么样的行为.当人们处于从恶能得到好处的制度之下,要劝人从善是徒劳的[12].遵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原则,在进行道德教育和执行道德制度过程中,符合道德规范的奖赏和违背道德行为的惩罚都是必不可少的,两者应有机结合,相辅相成.

适当的奖赏能够激发道德主体的道德自觉,增强学生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主动性和积极性.适当的惩罚能够使道德主体认识到自己不良行为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而防范学生在体育运动过程道德失范行为的发生.当然,从青少年教育的长远考虑,对于违背体育道德的学生,我们还是要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过于严厉的惩罚,违背“以人为本”的道德,不仅会严重挫伤学生的自尊心和自信心,更会影响阳光体育运动的实效和初衷.

目前,阳光体育运动对达到《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优秀等级的小学、初中、高中学生颁发“阳光体育奖章”(精神奖励),但是没有针对学生的任何物质奖励.加拿大和瑞典都已根据各年龄段制定了相关物质激励制度,以吸引广大青少年积极投身体育运动.比如加拿大实行一系列鼓励青少年健康的退税措施,瑞典政府则实行货币补助政策[8].

3)完善学校教育督导制度,建立校长问责机制.

在当前,学校教育环境仍然有待改善,应试教育、升学、就业的压力依旧存在,导致学校体育流于形式,学校体育长期的弱势地位依然没有改变.对于广大校领导和教师来说,学校体育的事情都是“说起来很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校长是学校体育第一责任人,只要校长认识到体育的重要性,学校阳光体育工作就会搞得红红火火.所以针对体育工作,应进一步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和建立校长问责机制,增加阳光体育工作和学生身体素质状况在教育督导、评估体系中的权重,应把阳光体育运动的开展情况作为校长业绩评定的重要标准,从而改善整个教育环境,改变学生对体育的态度.正如捷克著名教育家夸美纽斯[13]对学校制度重要性的洞见:“学校的长处全在于制度,它包括了学校发生的一切事.因为制度是一切的灵魂.通过它,一切产生、生长和发展,并达到完善的程度.哪里制度稳定,那里便一切稳定;哪里制度动摇,那里便一切动摇;哪里制度松垮,那里便一切松垮和陷入混乱;而制度恢复之时,一切也就恢复.”

制度是一种比较低的标准,道德是一种比较高的标准.有了标准比较低的体育道德制度,标准比较高的体育道德才能充分发挥作用.阳光体育运动需要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的捍卫和保障,阳光体育运动道德制度的最终存在方式和理想价值是学生主体积极自觉参与阳光体育运动的道德“自律”[14-15].青少年学生只有将参与阳光体育运动转变为“自律”行为,才能真正实现阳光体育运动的意义,才能真正实现“少年强,则国强”的美好希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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