抄袭文后果中学教学

浙江中医药大学文件

浙中大发〔2016〕98号

浙江中医药大学关于印发

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的通知

各学院,医院,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已经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给你们,请.

中医药大学 浙江中医药大学

研究生基本学术规范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求真务实的创新精神,维护良好的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确保研究生培养和学位授予质量,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教育部关于切实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学风建设的实施意见》,《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浙江中医药大学攻读学位的各类研究生,包括全日制博士,硕士研究生,在职攻读专业学位人员,同等学力申请学位人员以及在读期间存在学术失范行为的已离校研究生.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学术活动,包括申请推荐免试研究生,硕博连读,科学研究,项目申报,学术论着发表,学术交流,学位论文撰写,答辩及学术评选活动等.

第四条本规范是研究生攻读学位期间参加学术研究活动的行为规范,是培养研究生学术诚信的基本要求.

第二章学术规范基本要求

第五条学术规范包括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以及学科专业共同遵守的学术活动方面的规范.

第六条研究生必须遵守以下基本学术规范:

(一)坚持科学真理,勇于创新,具有团队协作精神.

(二)遵守实验室的相关管理规章,严格执行操作规程,规范领取和使用实验器材和原料.

(三)数据资料的采集,整理,分析,引用和发表,应当做到客观,真实可靠和准确.

(四)参加涉密项目的研究,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以及学校有关规定.

(五)充分尊重他人劳动成果和知识产权,在研究成果中凡引用他人着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研究成果的,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必须注明出处,引用他人的成果不应构成本人研究成果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

(六)学术研究成果应按对成果的实际贡献程度实事求是署名,合作研究成果在发表前应征得合作者的同意,并经过所有署名人审阅,署名人须对本人作出贡献的部分负责.

(七)对参与导师主持课题所完成的研究成果,对外公开前应当征得导师同意,研究生在校学习期间完成的科研成果归属浙江中医药大学,单位署名浙江中医药大学或师生合作署名(不论排名顺序)所发表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研究生毕业离校后如若发表在校期间完成的学术成果,须经其导师审核并签署书面意见.

(八)在报考,报奖时确保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专家鉴定,证书等材料真实性.

(九)评价他人或自己的研究成果,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做到科学,客观,公正,准确.

(十)学术界公认的其它学术道德规范.

第三章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及处理

第七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

(二)在学位授予工作各环节中,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成绩.

(二)在发表论文时,引用他人着述,观点,方法,资料,数据等不加注释,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

(三)违反实验操作规定,故意损坏实验器材,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等违反实验安全的行为.

(四)违反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对外泄露应保密的学术成果或事项.

(五)在未作出实质性贡献的研究成果中署名,未经被署名人同意,将他人列为研究成果署名人.

(六)未经导师或项目负责人许可,私自发表集体研究成果,在集体研究项目中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成果或科学发现.

(七)将同一论文,作品或实质内容基本相同的论文,作品同时投寄多个出版机构或作为学术会议论文发表.

(八)由他人或代替他人撰写学位论文或学术论文,由他人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有关考试.

(九)在学术活动中不如实报告个人学术经历,学术成果,伪造有关证书,专家鉴定或其他学术能力证明材料等.

(十)其它学术不端行为.

第八条研究生如发生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一经查实,除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外,视情节,后果及本人态度,学校可给予以下处理:

(一)学业处理,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批评教育,取消成绩,延期答辩,暂缓学位授予,不授予学位或撤销学位授予等.

(二)行政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第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者其取消学位申请资格)处分:

(一)将他人作品或研究论文改头换面据为己有.

(二)未经指导教师或任课教师许可,将教师的讲义,课堂记录或集体研究成果私自发表.

(三)在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中发现的抄袭,剽窃等行为.

(四)故意藏匿,隐瞒重要科研结果或科学发现,将学校科研成果私自出让.

(五)伪造,篡改实验结果和数据得出虚假成果.

(六)偷换署名或通过不正当手段改动署名顺序.

(七)伪造,篡改发表文章接收函,录用通知和文章清样.

(八)填报,提供虚假的学术成果.

(九)伪造,编造专家意见,证书或其它证明学术能力的材料.

(十)私自将危险性实验用品带出实验室并造成严重后果.

(十一)委托他人学术论文,学位论文.


第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一)在导师不知情情况下发表署名导师的文章且造成不良影响.

(二)未经他人同意将合作的研究成果私自发表,发布或转让.

(三)冒用他人名义申报项目和成果且造成不良影响.

(四)相同论文在未经学术期刊同意情况下在不同的学术期刊先后发表,且造成不良影响.

(五)未经项目负责人授权,发表成果标注"浙江中医药大学"承担或设立的基金项目资助,且造成不良影响.

(六)故意损坏实验器材,造成较大经济损失.

第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一)故意夸大研究成果的科技含量,经济价值和社会影响.

(二)为增加个人学术成果数量,将内容无实质差异的成果作为多项成果发表.

(三)在没有参与研究的成果中署名.

(四)在学位论文评审,答辩和学位申请时违反学校相关规定,以不当形式和不当手段干扰其公正性.

(五)在应独立完成的作业中抄袭.

(六)违反实验操作规定造成损坏.

第十二条对已经毕业并获得学位者,如查实其在学期间投稿,发表的论着或学位论文存在剽窃,抄袭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决定是否撤销其已获学位.学位被撤销依规定报上级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未经学校允许,无偿使用浙江中医药大学的成果或将其变为非浙江中医药大学成果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并依据学校有关规定,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考试纪律者按浙江中医药大学学生违纪处分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其它违背公认的学术准则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六条有学术失范行为的研究生不得参加当年度各类奖励的评定,已经评定的各类奖励予以追回,并取消荣誉称号,减发或停发学业奖学金.

第十七条研究生在学术活动中若有违反学术规范的行为,除对研究生进行相关处理外,导师负监管不力的应追究其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本章所规定的处理可视情况单处或并处.

第四章调查机构与违反学术规范认定程序

第十九条研究生处培养科负责受理研究生学术失范行为的,投诉,研究生处处务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决定是否对,投诉事项正式立项调查.必须有事实依据,原则上不受理匿名.

第二十条对决定正式展开调查的或投诉,由研究生处委托相关学院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进行调查并提出初步的处理意见.相关学院根据需要组织不少于3人的工作小组具体负责对学术失范行为的调查,与或投诉有关联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不得参与工作小组.

第二十一条工作小组应在10个工作日内调查完毕并形成书面调查报告.相关学院或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调查报告提出初步的书面处理建议送交研究生处培养科.研究生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报告,报校长办公会或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正式处理决定.

第二十二条调查结论和处理决定应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如对处理结果有异议,可按学校研究生手册规定的学生申诉处理流程提出申请.申诉期间,继续执行原处理决定.

第二十三条所有相关参与人员有责任对调查资料进行保密,以保证人和被人的名誉和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第五章附 则

第二十四条本条例由研究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条例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附件

浙江中医药大学研究生学位

论文复制比检测结果处理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管理,防止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发生,研究生处将继续采用"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对所有研究生学位论文进行复制比检测.

一、研究生处检测时间

每年3月份(夏季学位委员会)和10月份(冬季学位委员会)盲审前一周,由二级学院收齐参加盲审研究生论文电子稿交研究生处学位办.

二、检测结果处理意见

1.25%<,博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35%,30%<,硕士学位论文文字复制比≤40%,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给出鉴定性意见,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据此自行评定.

2.40%<,文字复制比≤50%,原则上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答辩.

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复制比超标的,由导师写出论文无抄袭行为的证明,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专家组对论文进行评审并给出鉴定性意见,供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位评定时参考.

分会通过的,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同时请论文指导教师到场,根据检测报告单逐条进行解释.

分会未通过的,修改论文,半年后重新答辩和检测.

经审查构成抄袭的,取消学位授予资格.

3.文字复制比≥50%,原则上取消学位授予资格,并对导师作出停止下一年度招生的处理.

三、其他

1.论文检测过程中若有异议,一般应由各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裁决,重大问题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裁决.

2.学位申请者推迟答辩,修改论文期间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的检测办法同时废止.

抄送:纪委,各党总支(党委),各学院,医院,党政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工会,团委.浙江中医药大学校长办公室2016年11月1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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