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硕士学位英语翻译

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

一,考生要按照教育部考试中心的要求签署《诚信考试承诺书》.

二,考生必须按规定的时间(上午8:45,下午2:45)入场,入场开始15分钟后(上午9:00,下午3:00),迟到考生禁止入场.考生入场时必须主动出示准考证以及有效件(考生要出示的有效件为学生证和下列之一:居民,军人及人员,户口本,户籍部门开具的证明,护照.等),接受考试工作人员核验,并按要求在考场座位表上签名.

三,考生只准携带必要的文具入场,如铅笔(涂答题卡用),黑色签字笔,橡皮.禁止携带任何书籍,笔记,资料,报刊,草稿纸以及各种无线通信工具(如寻呼机,移动),录放音机,电子记事本等物品.考场内不得擅自相互借用文具.对违反规定的考生,取消其考试成绩.

四、考生入场后,要对号入座,将本人准考证以及有效件放在课桌上,以便核验.

五,考生答题前应认真填写答题卡中的姓名,准考证号等栏目.凡答题卡中该栏目漏填涂,错填涂或字迹不清,无法辩认的,答题卡一律无效.

六、考生在考试结束前禁止提前退场.

七,考生必须严格按要求做答题目.书写部分一律用黑色字迹签字笔做答,填涂信息点时只能用铅笔(2B)涂黑.考生只能在属于考生做答的位置书写或填涂信息点.不按规定要求填涂和做答的,其答题卡一律无效.

八,考生遇试卷分发错误或试题字迹不清等情况应及时要求更换,涉及试题内容的疑问,不得向监考员询问.

九,考生在考场内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对于违反考场规定和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者,取消考试成绩并按校纪校规处理.

十,考试结束铃声响时,考生要立即停止答题,待监考员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考生离开考场时必须交卷,不准携带试卷,答题卡离开考场.

十一,考生应自觉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监考员进行正常工作.监考员有权对考场内发生的问题,按规定作出相应处理.对扰乱考场秩序,恐吓,威胁考试工作人员的考生将移交机关追究其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国家教育考试的公平,公正,保障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人员(以下简称考生),从事和参与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的人员(以下简称考试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教育考试是指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等,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实施,由经批准的教育承办,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的教育考试.

第三条对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考生以及考试工作人员,其他相关人员,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行为的认定与处理,适用本办法.

对国家教育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应当公开公平,合法适当.

第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或者本地区国家教育考试组织工作的管理与监督.

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各级教育负责有关考试的具体实施,依据本办法,负责对考试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二章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五条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教育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的行为.

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的行为.

第八条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之一的,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生,视情节轻重,可同时给予停考一至三年,或者延迟毕业时间一至三年的处理,停考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第十二条代替他人或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是在校生的,由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其他人员,由教育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直至开除或解聘,教育按照行为记录并向有关单位公开其个人基本信息.

第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考试管理,组织及评卷等工作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当年及下一年度的国家教育考试工作,并由教育或者建议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一)应回避考试工作却隐瞒不报的,

(二)擅自变更考试时间,地点或者考试安排的,

(三)提示或暗示考生答题的,

(四)擅自将试题,答卷或者有关内容带出考场或者传递给他人的,

(五)在评卷,统分中严重失职,造成明显的错评,漏评或者积分误差的,

(六)在评卷中擅自更改 评分细则或者不按评分细则进行评卷的,

(七)因未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所负责考场出现雷同卷的,

(八)擅自泄露评卷,统分等应予保密的情况的,

(九)其他违反监考,评卷等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十四条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停止其参加国家教育考试工作,由教育或者其所在单位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调离考试工作岗位,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为不具备参加国家教育考试条件的人员提供明,,档案,使其取得考试资格或者考试工作人员资格的,

(二)因玩忽职守,致使考生未能如期参加考试的或者使考试工作遭受重大损失的,

(三)利用监考或者从事考试工作之便,为考生提供条件的,

(四)伪造,变造考生档案(含电子档案)的,

(五)在场外组织答卷,为考生提供答案的,

(六)指使,纵容或者伙同他人的,

(七)偷换,涂改考生答卷,考试成绩或者考场原始记录材料的,

(八)擅自更改或者编造,虚报考试数据,信息的,

(九)利用考试工作便利,索贿,受贿,以权徇私的,

(十)诬陷,打击报复考生的.

第十五条因教育管理混乱,考试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考点或者考场纪律混乱,现象严重,或者同一考点同一时间的考试有五分之一(含五分之一)以上考场存在雷同卷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取消该考点当年及下一年度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资格,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区内一个或者一个以上专业考试纪律混乱,现象严重,由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管理机构给予该考区警告或者停考该考区相应专业一至三年的处理.

对出现大规模情况的考场,考点的相关责任人,负责人及所属考区的负责人,有关部门应当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违反保密规定,造成国家教育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包括副题及其答案及评分参考,下同)丢失,泄密,或者使考生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责任人和有关负责人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盗窃,损毁,传播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教育考试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考生答卷,考试成绩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在职人员及其他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教育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由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指使,纵容,授意考试工作人员放松考试纪律,致使考场秩序混乱,严重的,

(二)代替他人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国家教育考试的,

(三)参与或者组织他人进行考试的,

(四)利用职权,包庇,掩盖行为或者胁迫他人的,

(五)以打击,报复,诬陷,威胁等手段侵犯考试工作人员,考生人身权利的,

(六)向考试工作人员行贿的,

(七)故意损坏考试设施的,

(八)扰乱,妨害考场,评卷点及有关考试工作场所秩序后果严重的.

第三章违规行为认定与处理程序

第十八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

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

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

第十九条教育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两名以上(含两名)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第二十条考点汇总考生违规记录,汇总情况经考点主考签字认定后,报送上级教育依据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出现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或者地(市)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由地(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处理,省级教育也可以要求地(市)级教育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地(市)级教育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行为的,由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地(市)级教育.

参加其他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违规行为的处理由承办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参照前款规定具体确定.

第二十二条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考点,考场出现大面积情况或者需要对教育实施监督的情况下,应当直接介入调查和处理.

发生第十四,十五,十六条所列案件,情节严重的,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并及时报告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必要时,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参与或者直接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考试工作人员在考场,考点及评卷过程中有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的,考点主考,评卷点负责人应当暂停其工作,并报相应的教育处理.

第二十四条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生,由地(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地(市)级教育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备案.

在其他与考试相关的场所违反有关规定的考试工作人员,由所在单位根据地(市)级教育或者省级教育提出的处理意见,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应当向提出处理的教育通报.

第二十五条教育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被处理人受到停考处理的,可以要求举行听证.

第二十六条教育做出处理决定应制作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载明被处理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处理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处理决定的内容,救济途径以及做出处理决定的机构名称和做出处理决定的时间.

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

第二十七条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第二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教育,教育行政部门应对处理决定所认定的违规事实和适用的依据等进行审查,并在受理后三十日内,按照下列规定作出复核决定:

(一)处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0340;,决定维持,

(二)处理决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决定撤销或者变更:

1.违规事实认定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处理程序的.

做出决定的教育对因错误的处理决定给考生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救.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对复核决定或者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教育应当建立考生诚信档案,记录,保留在国家教育考试中考生的相关信息.

教育应当接受社会有关方面对考生诚信档案的查询,并及时向招生机构提供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省级教育应当及时汇总本地区违反规定的考生及考试工作人员的处理情况,并向国家教育报告.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所称考场是指实施考试的封闭空间,所称考点是指设置若干考场独立进行考务活动的特定场所,所称考区是指由省级教育设置,由若干考点组成,进行国家教育考试实施工作的特定地区.

第三十三条非全日制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考试,中国人民解放军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及其他各级各类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教育部颁布的各有关国家教育考试的违规处理规定同时废止.

辽宁省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诚信考试承诺

保证书

诚信是一个人的基本道德水准,诚信参加考试应当成为每个考生的自觉行为.为了树立文明良好的社会风尚,我愿诚信参加考试,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以真实的成绩接受检验.

我已阅读了《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生守则》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我保证在考试中自觉遵守,如有违反愿自觉接受学校处分,我保证本次考试中所提供的是真实,准确.

考生签名:号(或考生学号):

类似论文

在职硕士学位英语2023年

2016级在职研究生(农业推广硕士)培养课程计划表领域:农业资源利用姓名:学号:学院:资环学院类别课程名称总学时学分上课教师。
更新日期:2024-11-13 浏览量:141777 点赞量:30152

在职硕士学位英语招生,在职硕士学位英语2023年

外国语学院2016年硕士研究生复试拟录取名单(专业学位)序号录取专业(领域)代码录取专业(领域)名称考生姓名考生编号初试成绩笔试成绩面试成绩。
更新日期:2024-5-11 浏览量:71706 点赞量:17088

在职硕士学位查询2023年

哈尔滨理工大学2016年工程硕士资格审查的通知(第二批)各位考生:2016年工程硕士初试(GCT)已经结束,GCT总成绩百分位≥30%(172。
更新日期:2024-3-21 浏览量:44361 点赞量:10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