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英语教学目标

摘 要:法律英语人才缺乏的事实,要求对法律英语教学进行改革以提高教学效益.改革的关键在于确立法律英语教学目标.

关 键 词:法律英语教学目标教学

一、法律英语教学现状及问题

全国现在已有500多所大专院校开设了法律专业课程.开设法律英语课程的院校在80所左右,另有10所院校的英语专业开设了法律课程.i法律英语教学不仅仅只是本科教育,多数重点大学的法律院系的法学硕士生都开设有法律英语课程.近30年的教学历程,80余所学校开办相关的专业,培养出大量人才,但是应该看到的是目前法律英语人才无论从数量还是质量上都与社会需求存在一定的差距,另一方面,从投入产出的角度看,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的产能还有待提高.

我国目前法律英语课程的设置有两种方式,法学专业中开设专业英语课程的方式和英语专业中开设法学课程的方式.这两种方式产生三种教学模式:

1.“法学专业(汉语讲授)+法律英语阅读课程”模式,这一模式主要运用在法学专业本科教育中,课程设置依据是《大学英语教学大纲》中的“专业英语”教学要求和《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试行)》的规定.


2.“英语专业+法学课程(汉语讲授)”模式,采用这种模式的主要是专业类法学院校的英语系,课程设置依据是《高校英语专业教学大纲》中规定专业英语课程要求,课程设置中有“法律英语阅读”课程和用汉语讲授的法律课程.

3.“法学专业+英文教材(英语讲授)+基础英语课程”模式,采用这一模式的主要是专业类外语院校中的法学系.ii

对现状进行分析,可以看出,我国法律英语教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课时不足.在前两种模式法学和英语的结合有明显的主次之分.在选课模式及教学时数上受到现有教学大纲的限制.如在法学专业中,大纲规定英语教学时数不少于100学时,每周2学时,而在英语专业中开设法学课程也只开设4-6门基本法律的概论.因此,这两种模式面临共同的问题是在保持总教学时数不变的前提下,主导专业的教学时数受到限制,而附加专业的教学时数又明显不足.就教学而言,没有一定量的教学时数,就很难取得相应的教学效果,更遑论实现两种专业的有机整合与优势互补.

2.师资不足.第三种模式,由于采用英文方式讲授法律,有效提升了教学效果.其优点在于突出专业特色,使学生在学习法律专业知识的同时提高英语语言基本技能.学生不仅达到英语专业学生的基本要求,而且具有扎实的法学知识.但是上述教学效果的实现对教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教师不仅要有扎实的法学专业知识,而且要有过硬的法律英语能力.在全社会法律英语人才普遍匮乏的情况下,现在已开设法律英语的50多所院校都缺少法律英语教师,更何况还有几百所法律院校没有开设法律英语课程.

3.课程设置单一.普通英语的讲授过程中,课程设置中一般都会配备有精读、泛读、听力、口语、翻译、写作等课程,以全面提高学生的英语应用技能.法律英语,这一专业性与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则很少有相关的配套课程.由于只有阅读课,受既有教学大纲及教学进度的影响,教师的教学目标定位在学生对课文的理解,因此法律英语课堂教学难免成为英语精读的延伸.在现有模式下,学生只有阅读能力得到了强化,其他的技能很少受到重视.由此很多学过法律英语的学生在学完一学期甚至一学年的课程后,没有见过一份真正的英文合同,不会写律师函,听不懂外国专家的讲课就不足为奇了.

4.教材实用性不强.自1985年2月法律出版社出版了由中国政法大学罗典荣、苏绍亨编写的《法学英语读本》始,到目前,在法律图书市场各个版本的教材有几十种.其中,仅2007年一年就有多达二十余种不同版本教材出版,包括新编教材和原有教材的新版.除此之外,自2000年开始至今,多家出版社出版了英文版的部门法教科书和英文原版教材.

二、法律英语教学目标的确立

如何设定我国法律英语教学目标是一个具有指导性关涉全局的问题,需要建立在调研加论证的基础上,并结合实际做出适当超前的考虑.笔者认为,在设定目标时,至少应考虑以下2个方面:

(一)法律英语的性质

本文讨论的法律英语主要指普通法国家的律师、法官、法学工作者所用的习惯语言(CustomaryLanguage)iii.法律英语在英美法系国家中被称为Legallanguage,是律师法官等处于法律共同体的专业人士进行工作的工具语言.法律英语作为一门专门用途语言,既有英语的共性,又有法律的个性.

其不同于普通英语的特点主要体现于词汇与句法结构两个方面.就词汇而言,法律英语中有相当一部分词汇来自古英语和中古英语、拉丁语、法语.法律英语正式而庄重,准确而严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使用口语、俚语和方言.而且法律英语有一套相对完整、充分体现法律专业的专业词汇.这些词汇有两类:一类是只能在法律语言中使用的专门法律术语,在其它场合是不使用的.另一类是含有法律意义的普通词汇,但这些普通词汇被用于法律文件里,已不再是普通人理解的通常意义,而是属于法律范畴的,意思和其原义大相径庭.为了使用权法律语言更具权威性,排斥多义与歧义,这些普通词汇在这里有了更为明确的概念意义.

就句法结构而言,与日常英语相比,法律英语的句式结构复杂,句子冗长.这与法律规定和合同条款的表述追求精确和严密不无关系.法律英语最突出的特点是客观公正,不带主观色彩,因此句子中较少出现人称主语,更多使用被动语态和名词化结构.此外,为了使要表达的意思更准确,或界定适用的范围,律师在起草合同的时候,经常使用现成的套话,这种法律文件特有的套话在普通英语里是找不到的,因此也更能反映法律英语的特点.

法律英语与普通英语的差异决定了两者在教学上必然侧重不同.首先,教学受众不同.普通英语是指以教授一般语言技能为目的的英语课程,其受众较为广泛.在我国,部分小学和所有中学及大学(非英语专业)一、二年级主要以普通英语教学为主,根据各阶段英语教学大纲的规定,要求学生掌握英语听、说、读、写、译等各方面的语言技能,而法律英语只能在具有一定英语基础知识和法学基础知识的学生中开设.其次,两者的教学要求不同.“任何教学活动都是为了实现某种目标,达到某种目的,英语教学也不例外”普通英语学习阶段注重培养基本的语言技能,而法律英语教学还要求学习者获得与其社会目的相关的终端行为的能力,即利用法律语言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教与学的关系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社会科学,纷繁复杂的社会问题并不是仅凭课堂所学就能参透的,法学的学习需要结合社会实践,或者说,课堂只是法律学习的起点,而不是终点.法律人追求的正义是在社会实践中实现的,法律人用法律英语解决问题的能力是实践中提高的.

教学,从文义上讲应包含两个方面的问题,即教与学.我们以前的目标定位大都侧重于前者.应该说从教学相长的角度看,这样的目标定位的确有其合理之处,但笔者认为,不能顾此失彼,学也是不容忽视的一个方面,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而言,甚至可以说是两者中更重要的.学既是教的出发点也是其归宿点,一方面教是为了满足学的需要,没有学的需求,就不会有教的动力,另一方面,学的需求也体 现了教的价值,学生能将其所学付诸实践也是教师教学效果得以检验和评价的标准.换言之,教学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

三、结论与建议

基于此,笔者对上述法律英语教学中存在的问题的解决作了如下思考:

1.针对现有课时不足的问题,不应以简单增加课时量作为突破,应当考虑学生的需求.大学教育不仅仅是知识的传授,技能的培养,更要给学生留以充足的独立思考的时间,培养兴趣以及参加各种社会实践的时间.因此解决的方案应以满足社会需求为首要任务,打破现有体系,重新整合资源修订教学大纲,增强英语学习的专业方面,强化法律英语的课程比例.

当然,修订教学大纲并不是一蹴而就的,它带有全局性更需要进一步论证,也许尚待时日,在其未改之前,不妨在现在框架内对现有课程内容加以改造.如法学专业的法律文书写作这门课,传统的授课模式是由教师讲授写作要领,学生参照练习.由于课程难度不大,容易造成课时资源的浪费.如果能在课程中加入英文法律文书的写作,这样不仅能使课堂内容更加充实,而且通过练习至少使学生对英文法律文书写作有所接触.

2.针对师资不足的问题,的确应加强对师资的培养.加强师资对提高法律英语教学效益意义重大,所谓“名师出高徒”.实践中最常用的办法是鼓励青年法学教师进修外语,或让外语教师学习法学.但是要看到这样做的时间成本较高,而且法律英语不是单纯两个学科的叠加,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在整个国家都缺乏法律英语人才的情况下,如何加强师资培训此外,如何防止高校法律英语人才的流失也是值得重视的问题.教师工资不高已是全社会有目共睹.

但是,应该看到其实教师水平的提高只是问题得以解决的一方面.“名师”必然出“高徒”吗诚如前述,教学要经得起实践的检验.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才是检验教学效果的标准.因此,教师教学理念、教学方法以及教学能力的提升也是不容忽视的.在教学中不妨以学生为主导,分析学生的特点,考虑学生的需求,发挥学生的学习主动性以学促教,通过互动实现教学相长.

在传统的英语教学模式下,教师是整个教学过程的核心和主导,因为教学活动的主要目标任务是帮助学生理解课文.在大多数法律英语教学中,这一模式依然延续.从某种程度上讲,课堂几乎成为教师个人上演独角戏的舞台.学生只是单纯的听众,几乎不发一言,教师将课堂重心放在文章内容的厘清而非与学生的双向交流上.应该承认传统的授课方式能够得以传承至今自有其合理的一面.因传统教师的角色的被定位为“传道、授业、解惑”,而能承担这一角色的前提在于其在知识储备及信息量的占有方面是具有优势的.

在今天的信息时代,信息的获取方式多样化,信息资源的平等获取使得教师信息量占有方面的优势地位式微.生活在经济飞速发展、信息多元化社会中,这一代学生有着更强的自主意识,参与意识.

建构主义学习理论也认为,知识不是通过教师传授得到的,而是学习者在一定的情景下,在教师和学习伙伴的帮助下,使用必要的学习资料,通过意义建构的方式获得的.该理论最具有实践意义的是它所提倡的建构主义学习环境,包括“情境、协作、会话、意义建构”四个要素.这一理论的核心是以学生为中心,强调学生在学习过程中的主动性,教师的职责在于结合教学内容和教学进度给学生设计学习任务,为学生提供学习方面的帮助,负责组织、指导和监控学生的学习过程.iv

因此在教授法律英语这样实践性很强的课程过程中,教师应转变角色,更多地成为课堂教学的组织者,指导者.法律英语教学过程中可采取情景教学法,为学生设置法律英语应用的具体场景,引导学生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完成角色塑造.通过这样的教学过程可以调动学生的非智力因素,增加学生学习的兴趣,从“要我学”,转变为“我要学”,同时也有利于学生理论联系实践,提高实践能力.

3.针对法律英语教学课程设置单一的问题,最直接的办法是将改造现有基础英语部分中的部分课程,如听力口语写作等课程,使之专业化或设置法律英语写作、法律英语听力、法律英语口语等课程.这样做的好处是建立了法律英语教学完整的课程体系,但是落实中又会遇到前述的课时量及师资的制约.

若以实践为标准,问题也许会有另一个解决的途径.从实践的角度看,学生学习是目的是为了服务于社会,这就要求我们教学培养方向要和社会需求相适应,为满足社会需要培养人才.如果和社会需要相脱节,无异于教授“屠龙之技”.

传统的教学目标多定位为培养学生阅读为主.笔者无意于否定这样的方式,因为阅读是了解的基础,理解是应用的前提.但是仅有阅读是远远不够的,我国学生在英语学习中所欠缺的不是阅读而是其他的应用能力,社会需要的通晓法律英语的人才也不仅仅是会阅读几篇文章而已,而是用法律英语实现交流、解决现实的问题.

因此,为提高学生跨文化交际、解决专业问题的能力,应将法律英语的教学目标由“读”转变为以“译”的能力的培养.原因有三,其一,伴随经济的全球化,我国与国外的交流日益增多,而彼此的摩擦也与日俱增,因此社会必然需要大量的通晓法律规则又精通外语的复合型人才.现实的问题是现有的法律人中能用外语交流者不多,而用专业外语与同行交流者更少,而精通外语者熟知法律能用法律解决问题的也不多.当我们的法律人在解决涉外问题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是缺乏交流的,因此,社会中最匮乏的是基于其法学专业背景提供专业翻译的人才,包括口译与笔译.其二,对于法学学生,尤其是未来的法律人而言,学校的知识只是起点,更多经验源于实践.初出茅庐的学生,在充当他人语言媒介的过程中可以扩大视野,增长见识,体会交流的技巧,学习处理问题的方式.更重要的是可以获得充足的时间以及赢得足够和经验将自已的所学转化为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其三、以译为中心也可以促进学生综合能力的提升.译包括口译和笔译,口译过程中要求听得懂,说得出,由此,可促进听力和口语能力的提升.笔译的过程中又提升了阅读及写作能力.如学生的口笔译能力在学校得到很好训练,学生在工作中就会应付自如,同时也有利于自信气质的培养.

4.教材是教学的媒介,其质量与具体的教学过程息息相关,有时甚至会直接影响到学生学习的兴趣和教师对课堂的组织.现代社会法律已渗透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决定了法律英语有着极其广泛的应用空间.但是作为教材,其涉及内容及难易程度却要受到诸多限制.如果教材的内容过于宽泛或过于狭窄,语言程度过于简单和过于艰涩都会使其功能有所减损,这就是摆在教材编写者面前的一个现实的难题.因此,国内众多的教材大多都是采用近乎类似的编写体例与方式,将介绍英美法律制度的文章结集成册,其后再加入注释及课后练习.而且,所谓范围与内容的宽窄难易又都是相对而言的,这又使得后续的编者很难突破现有的体例.

针对我国现有的法律英语教材存在的诸多问题教材.笔者认 为,教材编写要注重实用功能.应当肯定,现有教材无论是国内教程还是原版影印教程,对于学生的学习还言,均是有必要的,其中对国外法律知识介绍是学生了解相关制度及观点、熟悉法律语言所必须的.但是其作用是有限的.因为在涉外法律实务中所用的主要是我国法律,学生需要知道的是中国法律的英文表达方式,能够用英语进行交流.所以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还应以实践效果为标准,即应培养学生具备应用法律专业英语阅读英文法律原著、与国外同行交流、处理涉外法律文件、参与涉外法律事务谈判的能力.

法律英语首先是一门语言,而语言追求的最终目标是实时反应、实时应对.由于主要为专业人员所用,在复杂的语言演化进程中,法律英语又体现出不同于普通英语的专业特点.所以,在法律英语教材的编写中要充分考虑到上述特点,在原有教材知识性介绍及语言点分析的基础上,还要注意把握以下两点:首先,尽量考虑学生的兴趣,注重时效性,体现国内外法学理论及实践的发展.其次,注重实用性,增加语言技能类的法律英语教材的数量,毕竟能用法律英语解决实际问题才是教学追求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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