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理视角下的法律英语术语翻译

法律英语翻译作为中西法律文化交流的媒介在中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中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对做好法律英语的翻译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而近年来对法律英语术语翻译的研究多停留在罗列翻译方法的层面,很少有从理论的高度来进行系统地研究.鉴于关联理论对翻译具有较强解释力,文章尝试探讨关联理论视角下的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问题,希望在理论指导下的翻译实践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作为法律交流和学习的媒介,无论是法律界还是语言学界近年来都对法律英语翻译表现出浓厚的兴趣并取得了不少研究成果,其中对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研究也方兴未艾,但大都偏重于以罗列的方式例举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技巧,能够从理论的高度来分析的不是太多.近年来具有巨大影响的认知语用学理论关联理论被认为对翻译具有有较强解释力,但能否用于指导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这方面的研究仍很匮乏.本文拟从关联理论的角度探讨一下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问题.希望在理论指导下的翻译实践能获得更好的效果.

一、法律英语术语

作为一种专业英语(ProfessionalEnglish),法律英语区别于普通英语的一个显著特征就是其术语.法律英语术语是指涵盖特定的法律概念、法律原则等内容的法律专门词汇.按照其形式及意义结构的不同,法律英语术语大致可分为下列三类:(一)专门法律术语,指名称单一且指称单一、仅用于法律领域的专业词汇,如:recidivi(累犯)、bigamy(重婚罪)、affray(在公共场所斗殴罪)等;(二)普通词汇转化的法律术语,指本身是普通词汇而在法律语境下被赋予了特定的法律涵义的词汇,如consideration(对价),bench(审判席),offer(要约),party(当事人)等,(三)叠词,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用词叠加构成的相对固定且仅用于法律语篇的短语,如:byandbetween(由等)、inforceandeffect(有效)等等.

二、关联理论简介

关联理论由D.Sperber和D.Wilson于1986年提出,是一个关于语言交际的理论,它的观点是:话语的内容、语境和各种暗含,使听话人对话语产生不同的理解;但听话人不一定在任何场合下对话语表达的全部意义都能够理解;他只用一个单一的、普通的标准去理解话语;这个标准足以使听话人认定一种唯一可行的理解;这个标准就是关联性.关联理论的明示――推理过程要求在言语交际中,说话人应通过明示行为向听话人展示自己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为推理提供必要的理据;听话人根据对方的明示行为进行推理,寻找关联.话语的暗含,如隐喻及言外之意,要靠推理来认知.推理的过程就是寻找话语与语境关联的过程.人们通过不同程度的努力,在推理中选择最合适的语境,并求得话语与语境之间的最佳关联,从而正确认知和理解自然语言.

在关联理论基础上,E.Gutt提出了关联翻译理论,他认为辖制翻译的基本原则就是关联.根据关联理论,翻译是一种语际阐释活动.所谓阐释,即是一种用已经被描写的思想来进一步解释其他相关思想的过程.因此,作为原文的阐释者,译者必须使他的译文与原文相似,即与原文最佳关联.在翻译时,由于原文作者的认知不可能完全等同于译者的认知,而译者的认知又不可能完全等同于读者的认知,所以译事是作者―译者―读者之间的三元关系,译者应该解释原文中与译文读者有着足够关联,能产生足够语境效果的那一部分,并且寻找恰当的语言形式进行表达,使读者能够理解源语作者意欲传达的信息,且避免不必要的处理努力.

三、关联理论视角下的法律英语术语翻译

(一)法律语境

关联理论认为,如果想要对语言有正确的理解,必须通过对相关语境的分析来寻找关联性,在对话语和语境进行正确分析和推理之后,正确的语义才会被感知,即语境是探索语义的关键,对语境的把握可以说是翻译的指导性原则.同时,关联理论还认为,语境包括通过经验或思维把具体语境内在化和认知化了的存在于大脑中的认知语境,人们在交际中所依赖的往往就是这种认知语境.

在对法律英语术语进行翻译时,译者作为作者和读者之间的纽带,必须考虑两者的认知语境.受两大法系文化的制约,这两者的认知语境分别为作为法律专业人士对其本系统法律文化和法律专业知识的整体认识领悟能力,本文称之为法律语境.法律英语作者的法律语境的形成受制于英美法系的法律传统.以英美等英语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拥有丰富的历史悠久的法制渊源,其法律规范非常详尽,表达法律概念的词汇远比效仿大陆法系的中华法系之概念丰富,导致两种文化法律术语概念的空缺;另一方面,英美法系对不少普通的英语词汇赋予了特定的法律概念意义,在法律语境下完全脱离了其一般概念意义,也为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带来了一定难度.此外,由于两大法系虽都存在一些共同的法律基本概念,但在具体认知上又存在或多或少的差异,导致各自相对应的法律术语在理解上又不完全对等,这同样会给翻译增加不少困难.

(二)法律英语术语翻译

对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按是否能实现对等翻译可以作如下分类:

第一,对等翻译

尽管存在巨大差别,但同为法律,两大法系在一些基本的法律概念和法理原则等方面也存在共同之处,体现在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上就是能找到一一对应的对等表达.有两种情况,一种是法律英语术语属于上文提及的专门法律术语,有且只有一个特定的法律涵义,而在汉语中也有功能对等的法律术语,作为译语受体的读者的认知语境中已经存在译语的法律概念知识,译者只需将译语即汉语术语与源语术语对应起来即可达到翻译目的,比如: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rape―罪,forcemajeure―不可抗力等.

另一种情况是英语术语属于普通词转化的法律术语,在汉语中也存在对等的法律概念,但由于这类术语的普通意义已广为人接受,译者自己必须不受其误导,首先确定其法律涵义,然后用符合读者认知语境中相应概念的汉语术语词匹配翻译.比如:fruit:水果→孳息,action:行动→诉讼,assignment:分派→(财产的)转让;award:奖赏→仲裁裁定,instrument:器械,手段→票据等.

第二,不对等翻译

法律英语术语的不对等翻译也可区别为几种不同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对普通法系特有的法律概念词的翻译.这类词作为专业的法律术语在概念上具有特定性和确定性,一个术语只存在唯一的一个理解,而且这个理解是英美法系所特有的,在大陆法系没有对应的概念,也就是说,汉语读者的认知语境中存在这类术语的空缺.在进行翻译时,译者需要权衡源语作者的信息意图和交际意图.法律英语专业术语作为体现英美法系特定法律概念௚ 0;用词本身是要传递确切无误的某一法律概念,其交际意图与信息意图是密切一致的.而我国多年来对法律英语的汉译实践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了解和学习英美法系先进的法治理念、法律思维和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的内容,因此译者在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过程中,可以根据源语传递法律概念这一交际意图,对这类特有的法律英语术语采用释义的方法进行翻译,既保证意义的准确无误,又可避免生造词汇给读者带来理解上的困难,以付出最小的努力实现最佳的语境效果.


第二种情况是对两大法系存在差别理解的法律概念词的翻译.这类词在两大法系都有,概念类似或接近,但不完全等同.比如:英美侵权法上有两个词:libel和slander,根据《布莱克法学词典》,libel指的是“以印刷、文字、图画或符号等手段表达的一种毁损名誉的方式”,而slander指的是“欲损害他人之名誉、职务、职业、业务或生计而说出之贬低毁誉性言辞”.许多译者,包括像《新英汉词典》等较有影响的词典都将这两个词译为“”.而根据读者的法律专业认知语境,“”显然是一个刑法学上的概念,而侵权法作为民法的子部门显然不同于刑法,译者在从源文和语境中寻找关联时出现了差错,导致了误译.其实,汉语语境中也存在民法的诽谤概念,但不区分具体形式,译者完全可以基于读者对“诽谤”一词的现成认知,将libel和slander分别译为“书面诽谤”和“口头诽谤”.

又如managingdirector,在英美公司法上被定义为“adirectorwhoisentrustedwithsubstantialpowersofmanagementwhichwouldnototherwisebeexercisablebyhim”.在翻译这一术语时,根据译者的认知语境,managingdirector很容易被译为“执行董事”,而法律专业人士的认知语境中“执行董事”一词却另有他义.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也就是说,执行董事是相当于董事会的一个角色,有别于managingdirector的涵义.译者可将其译为董事总经理,虽然这一翻译对汉语受体可能是全新的,但比起误译来,它既准确达意,又易于为受体接受,应该与源文具有最佳关联性.

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对法律英语中以叠词形式出现的术语的翻译.叠词的形成主要受法律英语严谨性特点的影响,叠加的词基本上是同义词或存在细微差别的近义词,为避免一切可能因使用此词不使用彼词而造成的任何疏漏而放在一起使用来表达一个概念,而汉语的法律用词却没有这一用法.进行翻译时,只需译出其所共同表达的意义即可.如:ThiscontractiadeandenteredintobyandbetweenAandB等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订立等;Thistermisnullandvoid.本条款无效;Theemployeefurtherwarrants,guaranteesandcovenantsthat等员工进一步保证等如果将叠词中的每一个词作为一个独立的单位来处理,非但难翻,更会使译文拗口难读,读者必须付出很大的努力才能理解译文,违反了关联性原则(如:本合同由甲方和乙方并在其之间制定并订立?)

四、结语

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对理解法律英语语篇非常关键,而术语的翻译又因为其专业性和两大法系的差异而有相当大难度,怎样准确地道地对法律英语术语进行翻译一直是学者探索研究的课题.本文从关联理论的视角出发,以关联理论对翻译的解释力为指导原则,根据是否可实现对等翻译分析了不同类别的法律英语术语的翻译,论证了译者以追求最佳关联性为原则,结合作者和读者的法律认知语境进行的法律英语术语翻译可以取得较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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