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问题

摘 要 计算机通信技术的应用以及互联网的发展催生了虚拟货币这种区别于传统货币的网络支付工具,也推动了虚拟货币交易的蓬勃发展,更促使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成为一个现实的问题.现阶段传统税收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税种的出现,我们必须在正确认识虚拟货币的内涵之后,在认真分析征税实际困难的基础上,加速构建一个切实可行的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机制.

关 键 词 虚拟货币 虚拟货币交易 复合税收模式

作者简介:王婷,华中师范大学政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6-113-02

随着网络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虚拟货币这种新生事物.伴随着虚拟货币的多样化,虚拟货币交易也渐渐走进人们的生活.在这种情况下,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的问题,在学界、互联网企业、网络用户以及媒体间存在着激烈的争论.

一、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理论根据

(一)虚拟货币的定义及性质

虚拟货币(virtualmoney)是没有实物形态的以电子数字形式存在的货币.广义的网络虚拟货币是指高科技中代替实体货币流通的信息流或数据流,包括网络银行或其他网络金融中的流通资金,也包括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狭义的网络虚拟货币是指网络世界中使用的虚拟金钱,用于计算用户购买IT产品或使用网站各种增值服务的种类、数量和时间等的一种统计代码.狭义的网络虚拟货币具有支付功能,不能通过银行转账,没有形成统一的发行和管理规范,只能流通于特定的网络世界.P

按照传统来界定,虚拟货币并不具有货币的基本职能,不具有通货性质.但是从广义货币的角度来说,虚拟货币在特定的虚拟环境中以数字货币的形式表现出来,体现了类似传统货币的职能.现在,虚拟货币已经被大多数人接受,网络上使用虚拟货币进行交易的人越来越多.对于普通群众而言,货币不管是实体的还是虚拟的,只要能够买东西就行.虚拟货币渐渐成为物质交换的替代单位,也渐渐成为了与人民币挂钩的一般等价物,它实际上已经成为了交易的媒介、支付的手段,它已经具有了一定的货币的功能.

(二)虚拟货币交易现状

21世纪是网络飞速发展的时代,电子商务也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日益普及,虚拟货币交易急剧扩张.在几年前,虚拟货币的交易量主要还集中在网络游戏市场――《2008年度中国游戏产业报告》显示,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已达到183.8亿元人民币,与2006年相比增速高达76.6%,并且2008年我国网络游戏参与者已达到4936万人,比2007年增长了22.9%.预计2013年我国网络游戏出版市场销售收入将达到397.6亿元人民币,2008年至2013年的年复合增长率将达到16.7%.在游戏市场中,由于部分网络玩家对于游戏币及高级别装备大量需求,在玩家中自发形成了用或其他支付形式来购买游戏币及装备的风潮,造成了网络游戏币与现实通货双向兑换的现象.

同时,由于虚拟货币不仅可以用于游戏消费,更可用于购买图书、杀毒软件、看收费电影等,因此,虚拟货币交易的规模庞大到令人咂舌.虚拟货币的大量涌现满足了网民对小金额即时支付业务的需求,它不但手续费用少,而且方便快捷.在讲求高效率的现代社会,也不难理解虚拟货币交易的大行其道了.


(三)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的意义

税收是国家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凭借公共权力,按照法律所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强制地、无偿地取得财政收入的一种方式.税收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税收制度是规范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制度.统一市场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统一税法、公平税负,只要发生交易就应当交税.即使对虚拟货币交易征收个税存在执行障碍和监管困难等,公平税务与规范处分之理念仍要求概括确认虚拟货币交易税的合法性.Q若虚拟货币交易税被排除在税收制度之外,会导致税负不公平,损害国家税收制度的权威性,造成国家经济之基石的税收收入流失.

二、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现实困境

虽然虚拟货币征税问题在各电子商务发达的国家已基本达成共识,但是在韩国、日本、美国等国家,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机制仍然并未成功建立.究其原因,虚拟货币交易的虚拟性、隐蔽性、技术性等特征使得征税的实际操作困难重重,这种情形在我国也不例外.

(一)虚拟货币交易纳税主体的认定困难

在互联网上,所有的交易只需要鼠标一点,简单便捷的同时,却给构建征税机制带来了重重难题.虚拟交易的纳税主体究竟应该是哪一方呢,若是涉及到跨国交易该怎么处理呢?这些问题,都使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推行阻力加大.

(二)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财产原值认定困难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对于个人不能提供资产原值凭证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财产原值凭证.”虚拟货币不但种类繁多,分别隶属于不同的网络公司,且其市值变动颇大,增值或贬值都难以控制.这时,税务部门就非常需要网络公司的配合.到目前为止,各大网络公司层面都坚持虚拟货币的单向交易原则,即现实货币可以购买虚拟货币,虚拟货币不可以兑换现实货币,并且大都禁止用户进行线下交易,甚至有的明确表示有权封停从事线下虚拟货币交易的.而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事实上变相承认并且支持了虚拟货币与现实货币的双向流通.惟其能够和现实货币双向流通,也会令卖家有利可图.但是,这正损害了网络服务商的利益.交易的合法化将会影响交易商的虚拟货币销售份额,同时更令他们必须对用户的货币或者装备的被盗、遗失等承担责任.因此,追求利润的的网络公司,将很难给予税务部门配合.而国家税务部门由于人力、财力、技术等原因,必定不可能自行完成财产价值的认定.

(三)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监管困难

虚拟货币交易突破了时空的局限性,真正实现了即时性和虚拟性,即使双方跨省市甚至跨国界,也丝毫不影响交易的进行.但正因为如此,监管的难度才非同一般.前文已经说过,网络游戏的玩家们大多有自己的自治组织,如社区BBS、群等,他们因游戏聚集在一起,彼此间已经非常熟识,在他们之间,自发的买卖虚拟货币等行为已经是司空见惯的事情,通常一方付钱,另一方收钱后交付虚拟货币.这种私下交易的情况,令逃税成为可能.试想,当买卖双方迅速完成交易后,在缺少第三方或相关部门介入的情况下,得利方又怎么会自觉地去缴纳税款呢?因此,大量存在的不通过网络公司平台的私下交易令税收监管工作难上加难.

(四)虚拟货币交易征税难防洗钱犯罪

虚拟货币既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购买,也能够通过盗号、利用游戏漏洞等多种方法获得.于是,不法分子们就使用不正当手段得到玩家们趋之若鹜的虚拟货币、装备等,再高价出售.由于网络游戏的个人操控性,网络公司并不能够知道每一个游戏币或者游戏装备的去向.这样,犯罪分子不但可将盗来的游戏币等出售获利,也可以利用网络将资金兑换成虚拟货币,再通过第三方平台交易,在交税后这些资金自然合法化了.R更有甚者,在一些网络游戏平台,虚拟货币已经代民币成为的筹码.事实上,虚拟货币交易已经冲击了我国的金融交易秩序,也已经引发了新型的犯罪形式.

三、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若干建议

尽管虚拟货币交易征税有种种困难,但是,为了维护国家税制的尊严,为了真正实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的税负平等,我们必须正视各种困难,尽量排除万难,减少征税成本、确立税收管辖、完善征税制度.


(一)增强公众的交税意识

市场经济条件下,群众的纳税意识淡薄,对于普通公众来说,缴税大多是由工作单位代扣.而税收的无偿性和强制性,更容易让纳税人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个人的零星收入,特别是虚拟货币的交易收入,恐怕大多数人都很难做到自动自发前往税务部门缴税.这就需要税收部门牵头,联合其他的相关国家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在社会各界的支持和配合下,大力度的开展税收普法教育工作,让公众充分认识纳税与受益间的相互关系,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观念深入人心,提高公众的自觉纳税意识.

(二)出台详细的配套法律法规

虚拟货币交易如星星之火可以燎原之势,但是相关的法律法规却依然不甚健全.虽然国家税务总局在08年公布了《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但令人啼笑皆非的是,此项规定竟然与之前的法规完全矛盾.2007年2月15日国家十四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网吧及网络游戏管理的通知》中明确规定:“严禁倒卖虚拟货币”.而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则是间接承认了虚拟货币交易的合法性.由此可见,虚拟货币交易征税的配套法律法规不但严重缺失,甚至还相互冲突,令虚拟货币交易的监管工作更加混乱.因此,相关政府部门应当抓紧出台配套的法律法规,以便使征税工作有法可依,让征税过程也能得到实质性的指导,当遇到具体问题时,也能适用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采用高效可行的征收形式

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若要完全寄希望于纳税者自觉的申报缴税行为是不太可能的,这注将会伴随着偷税漏税现象.国家的税务部门必须采取高效可行的新型的纳税方式收缴税款,可以从与网络服务提供商合作的方面入手.例如可以督促网络服务提供商提供给虚拟货币交易者一个交易的平台,再由服务提供商对每笔交易的税款代为扣缴,最后统一上缴税务部门.前文所述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服务提供商的利益,消减了它们的利润,因此,对于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它们难免会有抱怨甚至不合作.但为了有效地进行征税工作,国家税务部门必须协同供应商们通力合作,在依法保障它们的合法利益、协助它们打击不法分子非法获取游戏币及装备的同时,要逐步建立与网络服务提供商之间的良好协作关系,建立整套的奖惩机制,调动它们的积极性、利用其手中的技术配合征税工作.服务商代扣税款制度与个人自觉申报税款制度相结合,形成了新型的复合税收模式,税务部门不但提高了征税效率,也降低了征收成本.

(四)提高相关部门的信息技术水平

网络时代新生事物层出不穷,虚拟货币交易税这样的新税种也应运而生.虽然互联网上的虚拟货币交易确实难以监管,但是也不能否认我国税务部门及有关国家机构的信息技术水平有待提高.现阶段的我国税收状况,仍拘泥于传统的税收方式,跟不上网络时代科技的飞速发展,更谈不上能够对虚拟货币交易征税进行有效的监管了.我国的税收部门及相关机构应当迅速提高信息技术水平,避免网络服务提供商利用技术优势干扰虚拟货币交易市场,才能够有效地开展虚拟货币交易征税工作.

虚拟货币的出现影响了人们的生活,人们的热情又推动着虚拟货币交易的迅速发展,而开征虚拟货币交易税是合理合法的正当举措.这是一个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这个过程中,我们可能面临各种困境,但是,随着虚拟经济的不断发展与信息技术的日益进步,随着监管措施的完善和征收手段的健全,虚拟货币征税机制终究将成为合理有效的个税征税机制.

注释:

P贾丽平.网络虚拟货币存在的风险及防范对策.生产力研究.2010(3).

QR蒋洁,许颖.先导式虚拟货币交易个税征收机制解读.理论月刊.2009(12).

注:本文中所涉及到的图表、注解、公式等内容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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