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京举行

6月24日上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反垄断法草案等法律案首次进行审议.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

按照会议通过的议程,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周坤仁、李重庵分别作的关于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关于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法律委员会认为,这两部草案分别经过常委会两次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审议通过.

会议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乔晓阳作的关于监督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草案以宪法为依据,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洪虎作的关于合伙企业法修订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法律委员会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继续审议这两部法律草案.

上世纪80年代以来,广大农民群众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在解决“三农”问题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不断发展,实践中暴露出法律地位不明确、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等问题.通过立法明确其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利益,支持和引导其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全国人大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副主任委员李春亭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草案作了说明.

我国是一个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较多的国家.各种突发事件的频繁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提高社会各方面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及时有效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秩序,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在认真总结我国应对突发事件经验教训、借鉴其他国家成功做法的基础上,根据宪法制定一部规范应对各类突发事件共同行为的法律是十分必要的.受国务院委托,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主任曹康泰对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作了说明.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继续深入和对外开放的不断扩大,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一些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的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因此,有必要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垄断法,为进一步深化改革开放、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促进国际贸易和经济技术合作、保持我国经济活力、加强国家宏观调控提供法律保障.受国务院委托,曹康泰对反垄断法草案作了说明.

曹康泰表示,制定反垄断法的目的,就是要防止和制止来自国内外的垄断行为,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提高企业竞争力,保证国民经济健康、持续、协调发展.

会议审议了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四个议案.受国务院委托,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张云川、国家海洋局局长孙志辉、司法部部长吴爱英、外交部副部长张业遂分别就有关议案作了说明.会议还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何椿霖作的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委员陈至立、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当天下午,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六)(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呼吁,要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及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

有委员提出,在惩治安全生产事故犯罪中,要加大惩治真正的雇主和负责人的力度.郑功成委员认为,处罚对象限制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能造成企业及相关法人代表和雇主免除刑事责任.杨兴富委员建议,将刑法第135条修改为“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雇主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负责人,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会议还分组审议了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教科书定价、增设教师补助津贴、公办学校变民办学校或者公办学校办“校中校”等问题成为本次审议的热点.

有委员提出,不少教科书采用16开大版面,铜版纸彩色印刷,“豪华”装帧带来了“豪华”,增加了家庭的负担.与此相应的还有教科书的“寿命偏短”问题.为减轻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义务教育的教科书在定价上应当实行微利原则.同时,还应当鼓励教科书的循环使用,以有利于建设节约型社会.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为了鼓励教师从事特殊教育工作和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任教,保障他们的权益,本次修改义务教育法,应当增加有关教师享有补贴的规定.

针对目前一些公办学校主要是强校、名校利用现有的教育资源,以改制为名,把公办学校变为民办学校或者办“校中校”,向学生高收费的问题,王维城委员认为,这既加重了学生及家长的负担,也造成了国有资产的流失,社会对此反应强烈.草案增加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这项规定非常重要.

6月25日下午,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监督法草案.吴邦国委员长参加审议.

2002年8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对监督法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进行了再次审议.24日开幕的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开始对监督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

制定监督法十分必要,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监督权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权的行使,需要有相应的法律使之规范化、程序化.这些年来,各级人大常委会对监督权的行使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实践,积累了有益的经验,但至今还缺乏统一的法律规范.制定监督法,对于人大依法履行监督职权,加强监督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是十分必要的.根据前两次审议意见,对草案作了较大的修改,并充分听取了地方人大常委会、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和专家学者的意见.目前的草案已经比较成熟,建议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争取早日出台.

草案区别不同情况进行修改,立法思路科学适当.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目前的监督法草案,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宪法为依据,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做主和依法治国有机统一起来.草案坚持从我国国情和实际出发,区别不同情况对草案加以修改完善:实践经验比较成熟的,加以深化、细化,作出具体规定;实践经验尚不成熟,又需要作规定的,作出原则规定,为进一步改革留下空间;缺乏实践经验,各方面的意见又不一致的,暂不作规定,待条件成熟时再作补充完善.这样的立法思路,是科学的、适当的.

草案注意处理与宪法及有关法律的衔接,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原草案大部分内容是对宪法和法律有关规定的汇总,而目前的草案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监督的形式和程序作出了切合实际、比较全面的规定,并注意了与宪法和有关法律已有规定的衔接,不都照搬照抄,既简明扼要,又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常委会组成人员还就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应坚持的原则、监督政府专项工作、监督计划和预算执行情况、在监督“两院”工作的同时保障其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包括司法解释的备案审查、审议和决定撤职案等草案中的主要内容进行了深入审议.

6月26日,突发事件应对法草案首次提交审议.建立统一的信息系统、保障突发事件应对所需经费、加大官员问责力度等内容成为会上关注热点.

国务院法制办主任曹康泰说一些地方和单位忽视了突发事件信息传播的重要性.面对重大突发事件,人民群众的一个共同要求就是能够及时了解该事件有关的各种信息,包括事件的真相、事件的背景、爆发的原因、事件的影响.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些地方和单位在突发事件爆发之初,往往以种种借口息,导致最佳应对时机的丧失.

乌日图委员说,应对突发事件,非常重要的一点是要有资金保证.草案的这条规定讲的不是准备,而是动用,不应该放在“预防与应急准备”这一章,而应放在第四章“应急处置与救援”.他建议将这条规定修改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该根据突发事件的实际需要,及时动用,保障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草案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包括未按规定采取预防措施,导致发生严重突发事件和未按规定及时发布突发事件警报、采取预警期的措施,导致损害发生等情形,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6月27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在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二次全体会议,听取关于2005年决算的报告和关于2005年度预算执行的审计工作报告.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路甬祥副委员长主持.

受国务院委托,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提出2005年决算报告和决算草案.金人庆说,2005年和地方财政改革和发展情况比较好,全国财政收入突破3万亿元,达到31649.29亿元;全国财政支出33930.28亿元;全国财政收支相抵,支出大于收入2280.99亿元.财政总收入17260.49亿元;财政总支出20259.99亿元;财政赤字2999.5亿元,比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3000亿元赤字规模减少0.5亿元.

在报告2005年财政运行的主要情况时,金人庆说,2005年实施稳健财政政策,财政收入实现较快增长;加大公共财政对“三农”支持力度,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加大对社会事业投入力度,统筹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创新财政支持机制,统筹区域协调发展;积极支持环境保护和资源节约,统筹人与自然协调发展;发挥税收政策调控功能,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支持和深化各项改革,促进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加强财政监督管理,积极整改审计提出的问题.

金人庆还报告了2006年前5个月全国财政收支的主要情况.金人庆说,总体上看,1―5月财政预算执行情况较好.全国财政收入16630.96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22.8%;全国财政支出11186.4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16.7%.前5个月财政运行的主要情况是:财政收入增长较快,增收较多;财政支出进度正常,重点支出得到较好保障;加大投入和创新力度,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迈出重要步伐;调整完善税收政策,税收宏观调控作用进一步发挥.


根据法律规定,审计署对2005年度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审计,主要审计了财政部具体组织预算执行情况,发展改革委和其他部门预算执行情况,青藏铁路环境保护、中小学危房改造、农村合作医疗、高等级公路建设管理情况,以及开发区财政税收政策执行情况等.受国务院委托,审计署审计长李金华报告了审计情况.他说,从审计结果看,2005年预算执行情况总体较好.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保证了财政收入稳定增长;严格控制预算支出,合理分配使用超收节支资金;合理配置财政资源,促进了各项社会事业发展;加大转移支付力度,促进了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坚持依法行政,圆满完成十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批准的预算.

李金华说,各部门、单位在做好2005年度预算执行的同时,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的要求,认真整改去年审计发现的问题,取得明显效果.审计38个部门查出的问题已有95%得到纠正,其他问题正在纠正之中.目前,财政已初步构建起“预算有标准、执行有约束、决算有考核”的制度框架,为进一步深化财政体制改革,规范财政财务管理奠定了基础.

但本次审计也发现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中仍存在一些问题.李金华提出3条意见:改进补助地方支出预算编报方式,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一步深化部门预算改革,增强预算的刚性约束;健全政府性投资管理制度.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主任委员傅志寰报告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关于2005年决算的审查报告.财经委员会认为,2005年决算所反映的预算执行情况是好的,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效果也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问题.财经委员会建议国务院责成有关部门和地方对审计查出的问题,认真分析原因,切实进行整改,依法追究责任,在2006年底前将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报告.为做好财政预算工作,财经委员会还建议:进一步规范预算编制工作;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严格执行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

会议还审议了有关任免案.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华建敏、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6月28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举行第三次全体会议,听取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关于检查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的报告等.

吴邦国委员长出席会议.会议由热地副委员长主持.

今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对专利法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路甬祥副委员长在向会议报告专利法实施情况时说,20多年来,特别是2000年专利法修订以后的6年来,随着我国科技进步与创新步伐的加快,专利法的实施取得了显著成绩,提升了我国自主创新的能力,推动了创新型国家的建设.但专利法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还不能适应“切实加强我国知识产权制度建设,为建设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支撑”的需要:自主创新能力还不强,需要进一步提高对知识产权的拥有和运用能力;知识产权意识还较薄弱,需要进一步加强对知识产权法律的宣传力度;专利技术的实施率还比较低,需要进一步加强产学研结合,促进企业真正成为技术创新的主体;对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还不够有力,需要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的力度;知识产权人才短缺,需要进一步加强人才培养和服务机构的建设;专利法的某些规定已经不适应形势发展,需要进一步加以修改完善.

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是我国第一部保护归侨侨眷合法权益的专门法律.为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的侨务工作,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合法权益,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四五月间对这部法律的实施情况进行了检查.这是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16年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组织进行的第一次执法检查.副委员长兼秘书长盛华仁向会议报告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实施情况时说,从检查的情况看,侨务法律实施和侨务政策落实总体情况是好的,主要体现在4个方面:为大批海外侨胞回国定居和创业创造条件;依法维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权利和利益;吸引海外侨胞回国投资创业;侨务法制建设和侨务工作不断取得进展.

在分析了侨务法律实施和侨务政策落实存在的主要问题后,盛华仁就华侨农场的改革发展等问题提出了整改建议.他指出,依法保护归侨侨眷和海外侨胞的权益,做好侨务工作,是一项长期而重要的战略任务.要全面贯彻实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和相关的涉侨法律法规,遵循加强新形势下侨务工作的总体要求,加强和改进侨务工作.一要进一步加强侨务法律宣传,增强侨务法制观念;二要进一步完善侨务政策,落实适当照顾的原则;三要进一步加强侨务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不断开创侨务工作新局面.

会议还审议了吴邦国委员长访问罗马尼亚、摩尔多瓦、希腊、俄罗斯并出席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议长会晤情况的书面报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乌云其木格出席会议.国务委员唐家璇、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贾春旺列席会议.

6月29日下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完成各项议程后在人民大会堂闭会.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六)和修订后的义务教育法,国家主席签署第五十一号和第五十二号主席令予以公布.

吴邦国委员长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

会议分别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亚太空间合作组织公约的决定、关于批准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西班牙关于移管被判刑人的条约的决定、关于批准中国和墨西哥关于刑事司法协助的条约的决定.会议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批准2005年决算的决议,决定批准2005年决算.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个别代表的代表资格的报告.

会议表决决定,任命石秀诗为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曹伯纯为全国人大环资委副主任委员.会议还表决通过了其他任免事项.

完成各项议程后,吴邦国发表讲话.谈到义务教育法时,吴邦国指出,针对义务教育存在的突出问题,在认真总结经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这次对义务教育法作了全面修订,重点是三个方面:一是将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二是将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作为方向性要求确定下来,明确各级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三是将实施素质教育写入法律,进一步明确了义务教育的方针和目标.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修改后的义务教育法的实施工作,将法律规定落到实处.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及时足额拨付,尤其要重点扶持农村地区、贫困地区和民族地区义务教育的发展.要从素质教育是义务教育的本质属性出发,改革教学制度,优化课程设置,降低课程难度,精简教学内容,提高教师素质,改进教学方法,减轻课业负担,尽快将义务教育转到素质教育的轨道上来,确保中小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

关于监督法草案的审议情况,吴邦国说,会议期间,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同志本着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结合本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深入讨论,对修改后的监督法草案给予肯定.普遍赞成将监督法的调整范围确定为规范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认为这符合实际,也是各级人大常委会最为关注、最希望规范的问题,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审议中大家认为,草案坚持以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宪法为依据,充分体现了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坚持党的领导的关系,正确处理了加强人大监督工作和支持“一府两院”依法开展工作的关系,体现了集中制、集体监督、有序监督的原则.大家一致认为,草案符合我国国情,符合人大工作实际,已经比较成熟,希望进一步修改完善后尽快提请审议通过.

吴邦国指出,这次专利法执法检查的情况从一个侧面反映了我国科技总体水平同世界先进水平的巨大差距,表明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任务有多么艰巨.对此,我们必须保持清醒头脑,增强忧患意识,采取强有力措施,迎头赶上.要认真贯彻全国科技大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纲要,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的目标,真正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作为发展科学技术的战略基点,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的中心环节,作为国家战略贯穿到现代化建设的各个方面,激发全民族创新精神,培育高水平创新人才,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自主创新体系,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体制机制.

在谈到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执法检查报告的审议情况时,吴邦国说,常委会组成人员赞成执法检查组提出的建议,认为这些建议符合实际,经过努力是可以做到的.希望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积极采纳这些建议,切实解决归侨侨眷生产生活中的突出困难,维护和保障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

副委员长王兆国、李铁映、司马义艾买提、何鲁丽、丁石孙、成思危、许嘉璐、蒋正华、顾秀莲、热地、盛华仁、路甬祥、乌云其木格、韩启德、傅铁山出席会议.国务院副总理吴仪、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耕列席会议.

(据6月25-30日《人民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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