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中国是世界上少数几个矿产资源较为丰富、种类较为齐全的国家之一.循环经济是以生态学理论和可持续发展为思想基础,以环境保护为目标,依据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原则,在经济上合理、技术上可行和满足市场需要的前提下,把经济发展模式组织成以环境污染和废弃物排放最小化、资源利用率最大化为特点的生态经济.现有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是零星的,其调节的范围和力度也还远远不够,本文建议加大财政补贴政策、建立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及减轻矿业循环经济的企业所得税税负三方面来促进矿业循环经济的发展.
关 键 词 :财税政策;矿业循环经济;财政投入
一、我国矿业循环经济发展的必要性
1.矿产资源综合回收率概况
2000年以来,除煤炭和铜矿外,国内主要矿产资源采矿综合回收率均没有显著变化.随着煤炭资源需求大幅提高,国内煤炭采矿综合回收率显著下降;铜矿井工开采综合回收率有了明显提高.2005年国务院煤炭回采率专项检查报告显示,煤炭采矿综合回收率2001年为75.57%,2006年下降到46%;按原矿量加权平均计算,9种有色金属矿井开采回收率为93.17%,比2001年的89.75%提高了3.42个百分点.其中铜矿井工开采综合回收率由2001年的86.57%提高到2006年的91.43%,提高了近将近5个百分点.相关研究表明,如果金属矿山开采回收率提高10个百分点,中国就将增加数以千万吨的矿石量,相当于新建几十座矿山.
2.矿业循环经济
矿业循环经济是在循环经济研究中不断延伸并发展出来的研究内容.对于矿业循环经济研究的本质和内涵,广义上来讲目前主要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在对主流循环经济的研究观点进行延伸的基础上,认为矿业循环经济的本质是生态经济.第二种观点认为,矿业循环经济实际上是一种工业共生,是矿区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第三种观点则从社会人文角度对其阐述,认为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核心是人,发展矿业循环经济不仅体现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和矿业效益,还体现了对以人为本的人文精神的追求.
目前,矿业循环经济的评价体系主要以3R原则为基础进行构建,主要通过对经济、资源的消耗和重复利用率等来进行“减量化、再循环、再利用”水平的评价.
二、我国矿业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
1.已实施的财税政策
我国目前现行的与矿业循环经济有关的税种有增值税、资源税、消费税、城建税、耕地占用税、车船使用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种,这些税种的征收在一定程度上,为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环境保护和削减污染提供了一定的资金来源,但是对污染环境行为,大力发展循环经济的调控力度有限,也难以形成稳定的专门治理生态环境、发展循环经济的税收收入来源与环境保护有关的税种.
2.缺乏一整套系统的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
目前,我国尚没有建立一整套系统的发展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现有的促进循环经济发展的财税政策是零星的,其调节的范围和力度也还远远不够,间接程度上制约着我国循环经济的发展.
例如在增值税的购买废旧物资方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57号)调整了现行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关增值税政策,取消了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凭废旧物资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规定.根据此规定,一部分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在购买废旧物资时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不能作为进行税额来抵扣,就会形成高征收低抵扣的情况,而且这类产品成本低、增值部分比重大,与其他非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相比,就要相对缴纳更高比例的税收,从而加重了利用废旧物资进行生产的循环利用资源的企业负担.
又如在资源税方面,单位税额过低,企业开采新资源成本低不能有效地保护国家资源及促进企业对资源的回收和综合利用.征收范围狭窄,没有将大部分的自然资源如土地、森林、草原、海洋等范围纳入.以企业的销售量或自用量为计税依据对企业已经开采而未销售或移送使用的不征税直接鼓励了企业对资源的无序开采.
3.税收优惠力度对发展循环经济而言很小
我国现行的税收优惠力度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而言很小,以山西省的煤炭企业为例.山西省是煤炭大省,该省经济结构以资源和原材料为主,产业结构以煤炭、焦炭、冶金、电力为主,如果发展循环经济得天独厚.据统计,2008年度,该省国税系统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环境保护与节能节水项目以及环保、节能节水、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投资抵免税收优惠的企业,实际获得企业所得税税收减免6313.6万元,流转税方面,在上年国税系统共落实煤矸石发电、利用煤矸石、粉煤灰生产墙体材料及利用电厂烟气进行脱硫生产的增值税减免优惠5.6亿元,但从最近两年的税收实际减免额来看,税收优惠力度对循环经济的扶持力度并不算大.一些科目设计过细、过窄,使得企业难以满足政策要求,进而因优惠有限而减少或取消了对循环经济项目的投入.
三、发展促进我国矿业循环经济的财税政策的建议
1.加大对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企业的财政补贴政策
循环经济项目一般具有投资大、建成后运行成本高、产出低、项目回收期长等特点,所以应加大对发展循环经济国家政策补贴,应包:国有煤矿安全欠账;国有煤矿生产系统补套工程;行业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尚未移交地方前,企业替政府承担的社会负担;关闭破产及由于国家需要而在一定时期内保留的某些矿井的非经营性亏损的财政补贴对上述补贴内容要分门别类加以研究,分期分批加以解决.
2.设立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建立形式多样的税收优惠政策
(1)我国税收政策对发展循环经济的引导和激励还是零星的,不系统的,调节的范围和力度还远远不够.与国外相对完善的生态税收和循环经济税收制度相比,我国缺少针对发展循环经济的专门税种.
(2)现行税制中为贯彻循环经济思想而采取的税收优惠措施比较单一,主要是减税和免税,思路、方式和手段上也缺乏针对性和灵活性.在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再投资退税、延期纳税等国际上通用的方式在我国基本没有.
3.减轻发展矿业循环经济的企业所得税税负
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企业实际,首先,要完善矿业循环经济企业的成本核算体系,把缺失的成本内容纳入成本核算体系框架之内,主要包括新增资源成本及环境成本,补充完善安全成本及维护简修成本;其次,实施亏损后移政策,允许新建循环经济企业达产前的亏损后移,冲减后期利润,确属非经营性亏损企业,也应给予亏损后移的优惠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