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谐社会视角下的绿色税收体系建构

[摘 要 ]和谐社会是人类追求的理想社会,和谐社会离不开人与自然的和谐.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我们在经济发展中克服人类生产活动带来的负的外部性,而建构绿色税收体系是政府克服经济发展外部性的良性选择.我国的税收制度离绿色税收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应在结合我国国情和借鉴西方国家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改革资源税、开设环境税、完善流转税及所得税等方式来建立和完善我国的绿色税收体系,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关 键 词 ]和谐社会;绿色税收;体系建构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5024(2009)06-0073-03

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必要性及效应分析

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一方面,国际上成功的绿色税收制度给我国税制的绿化提供了经验;另一方面,我国现行的税制已经具备了构建绿色税收制度的条件.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有其深刻的经济意义和社会意义,该制度的构建将对自然环境保护、组织财政收入、促进企业公平竞争、提高国际竞争力等方面产生积极影响,对整个人类资源环境的保护与改善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

(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理论依据.所谓绿色税收是指基于人类社会和谐与可持续发展而课征的涉及环境资源的税收.从经济学的角度讲,开征绿色税收主要理论依据是外部性理论.外部性理论是福利经济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环境经济学的理论支柱.一方面,外部性理论揭示了市场经济中的一些低效率资源配置的根源;另一方面它又为如何解决外部不经济问题提供了可选择的思路和框架.自从马歇尔首先提出外部性问题以后,对外部性问题的研究一直是西方经济学中的一个重要课题.随着公共财政理论的发展和其他学科如环境经济学、自然资源经济学、生态经济学等的发展,外部性理论也被用于解释各种经济现象.所谓外部性是指微观经济主体的经济行为给其他行为主体带来好的或坏的影响,并没有因此而获得收益或付出成本.外部性可分为正的外部性和负的外部性,而负的外部性是经济学家研究的重点,在负的外部性存在的条件下,就出现了如何使社会资源配置最优的问题,即外部成本内部化.

从理论上讲,造成负的外部性最终原因是缺乏明确的产权界定.耐特曾经指出,如果财产由私人所有,并索要竞争性,就不会产生外部性问题,资源就会得到高效率地使用.污染问题之所以会产生,就是因为资源在利用时难以确定产权.如空气的使用就存在着非排它性问题,无法确定其产权.由于缺乏产权界定,政府就可以介入市场机制,使损害者将其活动产生的社会成本考虑进来,纳入其私人成本中去,即外部成本内部化.政府课税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私人成本等于边际社会成本,促进了资源的有效配置,如英国的经济学家庇古提出著名的修正性税来解决环境污染问题,后人称之为庇古税.

综上所述.外部性是解释环境问题产生的主要理论,而环境税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就是为解决外部性问题而产生,因此,现代西方税收理论将外部性的存在作为课征环境税的一个重要理论依据.

(二)我国建立绿色税收体系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我国现在正处于市场经济建立和完善的阶段,经济个体在其经济活动过程中的外部性更加明显,人与自然的矛盾更加突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绿色税收制度的发展历程给我国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提供了实践经验,我国现行税制也具备了“绿化”的条件.

第一,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一步发展,政府、企业和公民对生态问题日益重视,特别是党的十四届四中全会提出了科学发展观,以此为依托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到2020年我国发展的九大目标,其中就包含对环境的保护和资源的节约利用.加上我国加入WTO后,受经济发展的一体化的影响更加明显,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必然导致环境保护的国际一体化,从这几年不断召开的国际环境保护的会议就可以看出对环境的保护的呼声越来越高.我国又在不断优化税制,如新企业所得税的施行、燃油税的推出、增值税的转型等税制改革推进了绿色税收制度的构建,并为绿色税收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有利的契机.公民的环保意识和参与环保的程度普遍提高,环境立法趋于完善,这为绿色税收体系的建立创造了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二,发达国家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实践经验.西方发达国家为解决环境问题,实现可持续发展,提出全面“绿化税制”(Greening Tax System).税制“绿化”的措施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征各种环境税;二是调整原有税制.

开征各种环境税主要是对废气、废水、垃圾的排放以及噪音和农业污染物课征的污染税.如美国上世纪70年征的二氧化硫税,芬兰1990年开征的二氧化碳税,法国、瑞典、西班牙、意大利等国按氮氧化物的排放量征收的氮氧化物税.前西德从1981年开征的水污染税,挪威1974年开征的饮料容器税,规定对不能回收的饮料容器征收30%的从价税.美国、法国、挪威、澳大利亚等国在轮胎的生产或销售环节征收的旧轮胎税,比利时、芬兰、挪威、瑞典等国都对农药和化肥征收污染税.

调整原有税制主要是通过对消费税、所得税和机动车税的调整,具体体现在:消费税方面鼓励使用无铅汽油,提高污染型能源的消费税率.在原有消费税基础上,对能源另征能源税或能源消费附加税,取消不符合环保要求的税收优惠,对清洁能源减税.所得税方面对环保投资支出允许税前扣除或给予一定比例的税收抵免,鼓励环保技术的研究、开发,环保设备加速折旧.机动车税方面主要是公车私用的税收措施调整,对节能车予以优惠以及在节能车销售上的税收优惠.

国外的实践证明,绿色税收是政府调节资源使用,有效治理环境污染,筹集环保资金的重要手段.我们可以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成熟的做法,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少走弯路.

第三,我国现行税制具备了税制“绿化”的条件.我国从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开征了资源税,对资源的开发与利用起到了一定的保护作用.其次,为了避免对资源的过度开采和浪费,在开征增值税的基础上,又开征了一道消费税,保护不可再生资源(如汽油、柴油等),同时将小汽车和摩托车纳入消费税的税目.2006年4月又调整了消费税,在税目中增加了实木地板、一次性木制筷子等消费品,并提高了大排放量小汽车的税率,2008年再一次调整了小汽车的消费税,并于2009年1月1日以燃油税替代以往征收的养路费等6项费用.在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中同样有一些鼓励环境保护、资源节约的条款,如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中对资源合理利用以及环境保护给予了较多的税收优惠.现行税制中这些具有生态保护效果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税种和税收条款为建立绿色税收体系创造了现实条件.

(三)构建绿色税收体系有其独特的社会效应和经济效应.税收在克服这种以危害自然为表现形式的负的外部性所导致的个体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之间的差异时有其独特优势: 第一,具有财政效应.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将收费或行为改为收税之后,税收以其固有的特征可以为生态环境提供强有力的资金来源和财力保证;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人们的环保意识.

第二,具有环保效应.西方环境经济理论认为,环境资源的公共性和环境污染的负外部性导致了生态问题的“市场失灵”.政府在治理这种市场失灵过程中使用的手段主要有税收、收费和津贴.税收以其固定性、强制性和无偿性的特征把污染者污染环境或浪费资源成本扩大化,使其得不偿失,从而达到节约资源、优化生态环境的同的.

第三,具有公平效应.在绿色税收缺失的情况下,企业间的竞争是不公平的.政府通过征税,把环境污染的外部成本内部化、利润水平合理化,同时会减轻那些合乎环保要求的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体现公平原则,促进各类企业之间的平等竞争.

第四,具有贸易效应.加入WTO后,我国将面临更多的绿色贸易壁垒.建立绿色税收体系,一方面促使企业节约资源、控制污染、开发和采用环保产品和环保技术,进行绿色生产,同时用税收优惠等政策鼓励企业治理和控制污染,从而突破绿色壁垒,增加出口创汇;另一方面,可以提高有害环境的产品和技术的输入成本,使其无利可图.


二、我国现行税收制度的分析

自1994年分税制改革时,我国尚没有专门的环境税收体制.2001年加入WTO后,世界经济发展的一体化对我国的税收制度的“绿化”提出了新的挑战;十四届四中全会又提出了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概念,十六届六中全会又提出了到2020年构建和谐社会主义社会的九大目标,其中第八个目标是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生态环境明显好转.分税制改革15年以来,我国的税收制度尽管进行了几次调整,其中影响较大的是:2006年消费税税目的调整;2008年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2009年的增值税转型,燃油费改税利小排量小汽车的车辆购置税的减免.这几次改革尽管也涉及到环境保护的问题,但仍有以下方面不尽如人意,需要进一步改革.

(一)尚未形成绿色税制体系.缺乏全面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专门税种.我国现行税制中环保税收主要分散在流转税、所得税及一些小税种中,难以形成整体效应,弱化了税收在环境保护方面的作用.

(二)现有税制中存在对环境具有负效应的税收规定.如我国现行的资源税由于收入大部分归地方,在执行过程中有因为是对使用煤、天然气、石油、盐等自然资源所获得的收益征税,往往起到了鼓励地方对资源过度开发的作用,反而加剧了生态环境的恶化.

(三)税、费调节面过窄.现行税制只是在鼓励利用“三废”、限制生产污染、鼓励节能治污、鼓励利用资源和发展环保科技等方面有些单项规定;现行《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也只是对排放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征收一定标准的排污费,现行税、费制度基本没有涉及制约散滥开发资源、无偿占有、随意浪费资源以及推进循环经济建设方面的制度规定.

(四)调节力度弱化.国外经验已证明,污染治理投资达到GDP的1%-1.5%,环境恶化才有可能得到控制,环保状况才能大体保持在人们可以接受的水平上;如果达到2%-3%,环境质量可以得到改善.而我国目前只达到0.93%.近年来我国加大了对环保的投入,1998-2002年的5年间,国家累计投资5800亿元用于环保建设,是1950-1997年投资总和的1.7倍,占同期GDP的1.29%,2003年这个比重达到1.39%.近年来这个比重虽然有所提高,但是缺口仍然很大,据有关媒体报道,近2年要实现全国36个大城市污水的全部收集和处理就有670亿元的资金缺口.而且,这么大的投资量大多依赖国债资金、世行贷款等完成,若靠现行税费制度是不可能完成的.

三、构建绿色税收体系的途径

(一)改革和完善现有的税种.第一,增强资源税的环境保护功能.一是扩大征收范围,将那些必须加以保护开发和利用的资源也列入征收范围,如土地、海洋、森林、草原、滩涂、淡水和地热等自然资源.二是调整计税依据,由现行的以销售量和自用数量为计税依据调整为以产量为计税依据,并适当提高单位计税税额,特别是对非再生性、非替代性、稀缺性资源征以重税,以此限制掠夺性开采与开发.三是将现行其他资源性的税种如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等并入资源税,并将各类资源性收费如矿产资源管理费、林业补偿费、育林基金、林政保护费、电力基金、水资源费、渔业资源费等也并入资源税.

第二,加大消费税的环境保护功能.对污染环境的消费行为,可以通过对企业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征收环境保护税和消费税的方式加以限制,鼓励健康性的消费和保护资源环境的绿色消费.2006年对消费税的改革已经将部分资源消耗量大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如一次性木筷、木地板等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但是对于饮料容器、一次性纸尿布、高档建筑装饰材料这些能耗大的消费品没有列入,应该在下一步的改革中进一步扩大消费税的征税范围.对煤炭、电池、一次性塑料包装物及会对臭氧层造成破坏的氟利昂产品也应列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

第三,增值税、营业税和所得税等税种也应体现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绿色税收理念.取消企业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免税或低税征收的规定;取消有毒农药、农膜低税率的规定;对经营环境公共设施的企业,在征收营业税、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方面给予优惠;允许清洁能源企业、污染治理企业、环境公共设施以及环保示范工程项目加速投资折旧.

第四,“绿化”关税.为了有效保护我国可能用竭的资源.改善我国的出国结构,鼓励高附加值的技术密集型产品出国,减少污染产品的进国,增加环境保护资金,应建立绿色关税.绿色关税一般包括出口税和进口税.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环境的进口产品课以进口附加税,或者限制、禁止其进口,甚至对其进行贸易制裁.

(二)尽早开征环境保护税和社会保障税.借鉴国际经验,要尽快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税法》,分期分批开征环保税.首先将对排污的收费改为对污染征税,解决水污染、大气污染;其次是对工业废弃物和城市生活废弃物的征税;最后在时机成熟时对噪音等行为征税.人类的生存和发展是保持社会可持续性发展的前提,而社会保障是需要解决的一个首要问题.因此,适时开征社会保障税,也是绿化税收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

(三)贯彻绿色税收激励机制.制定绿色税收体系时,对有益于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和行为要予以支持.如对利用“三废”的生产行业和产品进行的减免税;对生产环保产品的产业给予的政策倾斜,如对无污染的农药、化肥等可采取减免税措施,对无铅汽油可实行较低税率;对从事环保科学技术研究和成果推广进行支持,对单位及个人给予环保的投资、再投资、捐赠予以退税或所得税税前扣除等;鼓励企业防治污染设备加速折旧;对使用环保建材的建筑企业要予以减免税费等.

(四)完善税收分配管理体制.绿色税收体系直接涉及到收入实质只有两个税种:环境税和资源税.建议在确保地方利益的前提下对绿色税收的筹集和级次作如下调整:将资源税划为、地方共享收入,由国税部门负责征收,将环境税划为地方政府收入,由地税机关负责征收.这样调整后,地方利益基本上没有受到影响,和地方两个积极性也将得到充分调动,绿色税收作为专项财政资金用于环境保护,将有效地推动我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责任编辑:昱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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