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时的税务会计核算方法
在增值税转型期,企业转让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有些抵扣了进项税额,有些没有抵扣进项税额,所以其转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核算方法存在差异.
(1)购进时已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购进时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下列两种情形:纳税人2009年1月1日以后(含1月1日)实际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符合上述情形固定资产在购进或自制时,如果取得了合规的抵扣凭证,就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那么该项固定资产在日后转让时应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例1]2009年3月1日,一般纳税人甲公司购进一台生产用数控机床,并取得增值税专用,标明不含税金额100万元,税额17万元,于当期投入使用,并抵扣了增值税进项税额;2010年4月10日,甲公司将该机床以93.6万元的出售.假定转让时已提折旧10万元,则转让时其税务会计处理方法为:
该机床转让时应按适用税率(17%)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即:
93.6÷(1 + 17%)×17% 等于 13.6万元
甲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单位:万元,下同):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 100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6
借:营业外支出10
贷:固定资产清理10
(2)购进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发生转让.购进时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形: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根据增值税相关法规,在上述时间范围内购进的固定资产,在购进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所以,该项资产在日后转让时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由于该项增值税是按简易办法征收的,所以不能抵扣当期的进项税额,因此会计核算时不能将其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而是直接确认为“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例2]承例1.假设例1中甲公司位于上海市,数控机床购买时间为2008年3月1日,则购进时不能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若转让时间为2009年4月10日,交易金额不变.则甲公司在转让该机床时的税务会计处理方法为该机床转让时应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即:93.6÷(1 + 4%)×4%÷2 等于 1.8万元.
甲公司转让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0
累计折旧10
贷:固定资产100
借:银行存款 9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91.8
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8
借:固定资产清理 1.8
贷:营业外收入1.8
二、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固定资产时税务会计核算方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小规模纳税人销应税货物采用简易征收办法,按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按下列公式计算应纳税额:
销售额 等于 含税销售额÷(1+3%)
应纳增值税额 等于 销售额×2%
会计处理时将该应纳增值税额确认为“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例3]2010年4月5日,小规模纳税人乙公司将已使用2年的包装设备以8.24万元的转让,该设备原值12万元,已提折旧2.4万元,则转让时该设备按2%征收率计算应纳增值税,即:应纳增值税等于8.24÷(1 + 3%)×2% 等于 0.16万元.
乙公司转让该设备时的会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清理9.6
累计折旧2.4
贷:固定资产 12
借:银行存款8.24
贷:固定资产清理 8.08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0.16
借:营业外支出1.36
贷:固定资产清理 1.36
在增值税转型期,固定资产转让时应纳增值税的计算和会计处理依纳税人身份不同和购买时间的不同存在差别,企业在具体核算时应注意进行区分.
[本文系河南省社科联年度调研课题(SKL-2011-3309)阶段性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
(编辑余俊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