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农村金融市场多元化格局的法律措施

摘 要:文章针对农村金融市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从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完善政策法律措施.包括调整各农村金融主体的业务范围,加大其“支农”力度,加强相互之间的内部协调能力;完善对农村金融主体的监督体系,进行利率市场化改革,完善担保机制,培育良好的金融信用环境,改善农村金融外部环境.适应农村多层次金融需求,形成多种形式的金融主体并存、分工合理、功能互补、适度竞争,并且可持续发展的多层次农村金融主体格局,促进中国农村乃至整个金融机构的深化改革.

关 键 词 :农村金融市场 农村金融主体 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 法律措施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0)12-197-02

构建内部协调并互有竞争的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格局体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必须综合经济、法律、行政等各种手段.从法律方面来探讨构建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格局体系的措施.主要包括三方面:一是从市场规制的角度制定行之有效的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制度;二是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如何运用利率金融调控手段为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格局体系的形成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三是完善担保制度,为农村金融服务提供良好的诚信环境.

一、以市场为导向,制定农村金融主体退出与准入法律制度,并优化各主体间的内在结构

为了解决农村金融主体之间的内在结构矛盾,首先要以市场为导向,制定比较完善的农村金融主体准入与退出的法律制度,在有法可依的基础上,进一步协调各主体间内部结构使其形成竞争、有序、健康的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的格局.

1.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农村金融主体准入和退出法律制度.在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可以如下步骤进行操作:一是认真对农村金融市场进行调研分析,依据“优胜劣汰”的市场原则,使那些严重资不抵债的农村金融主体退出农村金融市场.同时在市场需要的地方新建一批.由此提高农村金融市场主体的竞争力和农村金融的效率.二是还应配套规定储户存款保险制度和农村金融主体破产法律制度.前者为保障金融机构破产后储户的利益,进而维护农村安定团结的问题;后者用以解决破产后谁承担法律责任以及承担多少法律责任的问题,即以法律形式明确真正的责任主体,防止农村金融所有者和经营管理者相互推诿责任,保证农村金融市场的高效率发展.

2.构建内部协调、良性竞争的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的格局.《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和《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文件,均鼓励在县域内设立多种所有制的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加大农村金融改革和扶持力度,有效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切实提高农村金融服务充分性的要求.在保有目前农村金融主体结构种类的前提下,明确各主体分工,优化其内部结构.构建竞争性的农村金融主体多元化体系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按照现代企业制度改造农业银行,扭转其近年来出现的“离农”倾向.二是逐步调整邮政储蓄银行的业务范围,使其从农村吸收的储蓄资金真正做到取之于农,用之于农.三是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村小额信贷机构和社区基金,充分利用社会闲散资金.四是深化农信社产权改革.五是拓宽农业发展银行的金融服务领域.六是积极引导规范农村民间金融主体,使其不断的发展壮大.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间的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使其合法化、公开化和规范化,并纳入到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同时建立相配套的市场退出机制.

二、深化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1.央行和银监部门要切实发挥在控制利率风险上的基础调控作用.一是建立风险防范预案.金融监管部门应当分析研究利率市场化的国际经验和利率工具操作的经验,在此基础之上结合农村利率市场化可能出现的风险,有针对性地制定风险防范预案,使利率杠杆作用得到真正发挥,并确保利率改革目标的顺利实现.二是建立信息监测分析系统.金融监管部门须对金融信息资源进行开发和管理,并及时、准确、全面地获取监管对象的整体数据,进而对数据迅速地加以分析和处理,做出有充分依据的监管决策,确保农村金融体系的有效运行.三是建立诱导机制.金融监管部门应发挥政策引导作用,激励农村金融机构从事有效的金融供给,引导农村金融机构转变经营机制,确立以“三农”生产经营的合理资金需求为目标的经营方向,寻找既能够将利率改革带来的增量资金用于支持“三农”发展,又能够防范利率风险的信贷方式,使农村金融机构的资金运用与农村经济发展相适应

2.完善法人治理结构,明确风险责任,建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化运作机制.利率市场化的顺利推进会受到多方因素的影响,其中最根本的要素是农村金融机构的自身.农村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从而明析产权、明确风险责任,使利率改革建立在市场化制度的基础之上.农村金融机构还要建立扁平型的经营管理模式,使经营和管理紧密结合,减少管理层级,提升经营水平,实现业务处理的标准化、批量化,使经营管理机构能随时应对市场情况的变化做出迅速决策.同时还要建立较完整的农村市场资源信息库,并以此为基础形成农村金融机构的数据分析研究系统,进一步保障农村市场业务的实施.

3.确立完善的资金定价体系.要建立完善的资金定价体系,实现以风险管理为中心的利率形成机制.农村金融机构要建立内部“利率定价统一性”.一是要按业务品种、部门、网点进行成本核算,并根据客户的信用风险、综合收益、筹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建立综合的测算体系,以灵活制定合理价位,并将成本核算的结果用于确定不同的利率水平,使农村金融机构能够根据利率变化而进行理性的经济活动,防止出现不计成本吸收存款、不顾收益让大量高成本资金闲置的现象,培育农村金融机构独立承担风险的能力.二是建立动态的利率风险衡量体系.要根据农村信用社资产负债总额、结构、期限变动,以及社会平均利润率变化和利率调整可能引起的利率风险,建立动态的利率风险衡量体系,及时调整农村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水平,并对存款、贷款利率水平和利差最低水平做出限制,将利率风险控制在事先规定的限度内.三是建立健全定价程序的分级授权机制,规定不同产品、不同、不同管理人员的不同授权,以控制因利率浮动而产生的道德风险.四是自主根据市场需要推出不同风险收益水平的金融产品,能够充分体现风险收益水平,形成不同风险收益组合的利率体系.


4.创造良好的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外部环境.一是积极争取地方党政部门对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的支持和配合,做好对社会各界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使社会各界理性地看待农村利率改革,消除改革的不稳定因素.二是加强利率风险管理的法制建设,尽快完善有关法规,促进农村利率风险管理规范有序.三是建立财政贴息和担保制度.由于农业产业的比较效益低,要设立一定的财政贴息和担保制度,对一些农村企业和农户给予贴息或担保,用财政手段来弥补市场利率均等原则对农村经济主体的影响.

三、建立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

当前,能够对农业的发展起到直接帮助的是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是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政策性银行,它承担着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综合开发、扶贫等业务的政策性贷款、专项贷款,其资金的主要来源是财政的无偿性拨款和有偿贷款.但由于财政拨款有限且常常不到位,农业发展银行的资金严重不足.农村信用社实际上也是按商业化的营利性原则进行经营,因此与农业银行一样,不可能很好地履行政策性职能.

由于市场选择以及政策不到位的原因,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主观上缺乏支持农业发展的意愿,在客观上缺乏支持农业发展的措施,农业发展缺少应有的资金支持.在此情况下,政府应发挥宏观调控的作用,弥补市场行为的失灵,大力发展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通过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介入,在金融机构和贷款人之间筑起一道防火墙,提高农业贷款人的信用,分担金融机构的风险,促进农业现代化所需的资金融通.另外,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本身具有资金放大的功能,可以以有限的财政资助促进农业产业的发展.

农业政策性担保制度可以有效的促进适合现代农业发展的信用制度形成.“信用作为本质的、发达的生产关系,也只有以资本主义或以雇佣劳动为基础的流通中才会历史的出现”.信用产生之后,会促进农业的现代化的发展.信用要真正发挥作用,必须要有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的建立与发展,可以促使人们养成诚信的习惯,同时也可以将城市金融机构中已经得到普遍运用的信用评级制度推广到农村.

在具体制度的设立上,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有三种方式可供选择,一是单独设立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专门对农业经济发展所需资金的融通进行担保;二是依托现有政策性担保机构,增加农业担保业务;三是调整我国政策性担保体系,整合现有政策性担保资源,成立统一的政策性担保机构,开展各种政策性担保业务.相比较而言,我国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设立的方式在发展方向上应选择第三种方式.目前我国政策性担保业务包括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住房置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小额信贷担保、农业担保等,这些担保业务隶属不同的政府部门管理,除造成管理上的条块分割、多头管理、各自为政的弊病外,还造成大部分政策性担保机构规模小,管理成本高、自身信用不足等缺陷.如果农业政策性担保机构也单独设立,不可避免地会同样出现上述缺点,故应该调整我国政策性担保体系,分级成立统一的担保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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