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之特殊性

摘 要 :离岸金融市场监管与在岸市场监管相比体现出以下特殊性:一方面离岸金融市场受来自于多方面监管,另一方面由于种种原因该市场监管宽松、相对自由、不受任何单方面完全控制.

关 键 词 :离岸市场;金融监管;监管特殊性


文章编号:1003―4625(2006)05―0040―03

中图分类号:F831.2

文献标识码:A

离岸金融市场(以下简称离岸市场)是不同于在岸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和国内金融市场的一类新型市场,在监管方面颇具特殊性.离岸市场具有哪些监管特殊性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为我国成功地建立自己的离岸市场提供制度借鉴、消除模糊认识,对于正确认识和运用离岸市场具有重要意义.本文在考察和分析离岸市场特点及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基础上,对离岸市场的监管特殊性进行考证和论证.

一、离岸金融市场的特点与监管的科学内涵

离岸金融市场与涉外金融市场即传统的国际金融市场、一国国内金融市场共同构成现代金融市场的架构.根据传统,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通常在非居民之间进行的各种金融交易或资金融通.离岸金融所表现出的一系列特征表明离岸金融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或现代的国际金融.

首先,离岸金融是有关货币游离于货币发行国之外而形成的各种金融交易即具有离岸性.欧洲美元市场、亚洲美元市场、拉美美元市场就是很好的例证,这些市场都是在美元的发行国―美国之外所形成的以美元进行金融交易的场所.然而,需要指出的是,美国国际银行设施(IBF)的创立对于离岸性这一特征赋予了新的内涵.IDF开辟了在货币发行国境内设立离岸金融市场开展离岸金融交易的先例,从而打破了传统的离岸金融中有关货币须游离于货币发行国境外的这一特点.在IBF背景下,离岸中的“岸”已不再与国境等同,而实际上是指一国国内金融的循环系统或体系.有关金融活动离开这个系统或体系,从而不受该国对国内一般金融活动所实行的规定、制度限制和制约,就构成离岸金融;否则,就不构成离岸金融.

其次,离岸金融具有“两头在外”的特征,在离岸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者和需求者不是来自市场所在地国,而通常是众多的国际组织、机构、各国政府、来自各国的金融机构、跨国公司和法人等.这一特征是离岸金融与市场所在地的在岸金融在资金来源(供给)与资金出路(需求)方面的区别.此外,离岸市场的金融机构来自于世界各地,离岸市场通过发达的通讯设施与世界各地相连,因而构成世界范围内的无形市场.所以,无论是以市场所使用的货币、资金的供给者、需求者、市场的范围等方面来看,只有离岸金融市场才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市场.

离岸市场的广泛国际性对其监管会产生什么影响由于离岸市场及其监管所体现的特殊性,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首先应对金融监管的科学内涵有全面的理解.金融监管,顾名思义,是金融监督和金融管理的简称.金融监管是金融监管职能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的合规性所进行的检察、督促、规制、组织、协调、控制等一系列行为的总称,以此促进金融机构的稳健经营、金融货币政策目标的实现.

金融监管与规则、规范具有密不可分的联系.监管机构对金融机构及其金融活动的合规性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和非现场的检查监督以及督促、处罚须有法律依据并依照规则进行.监管的内容和所要达到的目的是确保市场主体的活动符合法律、政策及其他规范的规定和要求,并由此实现上述规范所寻求的秩序和目标.规范(resulation)是对金融机构及其活动制定的规则、提出的要求,而监管(supervision)是对金融机构实行监督、控制等以促进金融机构守规经营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因而二者有一定的区别.但是,二者的联系远远大于区别.首先,规范是监管的标尺、内容和依据,体现了监管所追求的目的.监管所要达到的要求和目标体现在监管据以实施的规范中,在很大程度上可以说实施了规范,监管所要实现的要求和目标就达到了,免除规则适用也就免除了监管.其次,“徒法不足于自行”,监管通过监管机构的一系列行为、措施和程序有助于规范的实施和规范所要体现的精神的实现.弄清二者之间的关系对于正确理解离岸市场监管存在与否十分重要.离岸市场在很大程度上是在有关国家法规所允许的夹缝中设计运营的.在离岸市场的情况下某些监管措施的免除本身就是监管的具体体现.按照有关国家法规中所规定的豁免或避风港来设计和筹划离岸市场活动,也是在遵守这些国家法规和金融监管.

二、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一――离岸市场受来自于多方面的监管

离岸市场监管不仅取决于对监管的科学内涵的全面理解和把握,而且更主要的是事实问题.由于离岸市场是完全意义上的国际金融,包含有众多的国际因素,因此,考证离岸市场上诸多国际因素所涉及国家等是否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即可以清楚体现以上监管特殊性.

(一)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行使监管,而且监管是比较全面的,但概括起来有两方面:一是对准入的监管,二是对经营的监管.对于前者,尽管有关国家对离岸市场准入限制较少,但都制订有规则并由有关机构监督实施.对离岸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管是离岸市场所在国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又一体现.虽然离岸市场所在地各国对离岸金融机构及其经营活动的管理制度不尽相同,但都要求上述机构在经营活动中遵守管理制度.因此,离岸市场受市场所在国的监管.

(二)离岸货币发行国的监管

由于离岸货币及其交易会给货币发行国产生巨大的影响,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以其货币所进行的交易必然会行使一定的监管.离岸货币发行国对离岸市场的影响至少有两方面.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对以其货币进行的离岸金融交易通过清算的渠道行使有效监管和控制.离岸金融交易通常要通过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清算.这首先是由于离岸货币的特殊性造成的.离岸货币,通常只是在货币发行国之外或货币发行国金融循环系统之外的账户做出与货币发行国在岸金融机构的账户相对应记载和反映,是影子货币,是账目或“准货币”,而有形货币并没有离开发行国.因此,离岸支付不能支付有形的离岸货币,若以离岸货币进行支付,需要将离岸货币在有关货币发行国转换为相关货币.其次,通过货币发行国的清算系统进行清算也是离岸支付运作的现实所决定的.货币包括离岸货币是货币发行国及其央行的负债,只有在该国才具有法偿性质,且离岸货币只是离岸银行账目.在此情况下,若要在离岸市场对众多货币的大额资金进行支付客观上要求有一个清算这些货币资金的统一的全球系统.然而,由于货币的国家及主权属性,这样的系统在目前还不可能存在,而只有货币发行国才能保证提供无限的货币,因此,离岸支付不得不通过具有能够收取和清算有关货币的货币发行国清算系统进行,使得货币发行国可以通过对清算的控制实施其法令和货币金融政策,达到监管的
目的.离岸货币发行国影响离岸交易的另一方面是货币发行国可以左右和决定离岸市场上以其货币进行交易的合法有效性,亦即离岸交易必须遵守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如果离岸金融交易违反了货币发行国的货币法令当然会招致发行国的干预从而可能导致交易的无效.

(三)离岸金融机构母国的监管

离岸金融机构母国对离岸市场的监管从巴塞尔委员会一系列协议的规定中可略见一斑.巴塞尔委员会一直十分强调和重视母国在跨国银行监管的责任和作用.巴塞尔委员会极力推行跨国监管所遵循的两项基本原则就是任何外国银行机构都不能逃脱监管,而监管必须是充分的.如果说前者所关注的是监管的广度和监管责任的划分问题,那么后者则是监管的尺度及其充足程度.而上述两项原则中任何一项原则的有效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都取决于母国.巴塞尔委员会1992年发布的《国际银行监管最低标准》规定由能够行使并表监管的母国监管当局对国际银行行使并表监管,银行跨境设立机构要经母国监管当局同意,母国当局有权收集跨境设立的银行机构的信息.母国当局有权对其海外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等安全稳健经营标准进行监督、检查和实施.

(四)投资者母国的监管

投资者的母国的监管对离岸市场的影响亦十分巨大.以美国为例,离岸证券市场大量的发行人是美国公司,离岸证券发行市场许多牵头经理人和重要承销商是美国的金融机构,一半以上的离岸证券是以美元发行的,因此美国证券立法为保护美国投资者做出了详细规定.美国1933年证券法、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以及SEC制订的大量的规则,对“证券”的定义宽广得足以将离岸证券包括进去,且在离岸证券市场活动中如果美国的邮政或跨州商务得以利用,美国证券法中的许多重要条款就会被触及,加之美国法院和SEC一直认为美国证券法域外适用,所以美国证券法对离岸证券市场的潜在影响十分巨大.

(五)行业自律组织的影响

在离岸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上,行业自律组织影响巨大.本文由于篇幅所限,仅以IA(International SecurityMarket Association)为代表考察行业自律组织对离岸市场监管的影响.

IA是调整和规范离岸市场的重要自律性组织,约有成员800个,广泛地覆盖了几乎所有活跃在离岸二级市场的重要金融机构.IA作为国际证券市场的自律性组织及其规则的约束力获得了包括英国等国家及有关国际组织的普遍承认.IA据此成为英国金融服务法中的这类组织.此外,根据英国金融服务法,英国证券投资委员会(SIB)有权认可被承认的投资交易所(RIE),而在RIE从事投资业务时可以不需要授权,也不需要向SIB报告.1988年IA获得了RIE的豁免地位,使在IA名义下所进行的离岸债券交易在英国不适用SIB的交易规则,而是适用IA的规则.IA规则获得较普遍承认这一事实,为解决IA规则与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的关系问题铺平了道路.IA被承认为国际证券业的自律性组织,其规则被广泛认可,意味着IA规则取代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相关规定而得以适用,或适用IA规则不被认为是违反有关国家和国际组织的规定而被承认为有效.时至今日,离岸二级市场上几乎所有的证券交易,无论是IA成员之间的交易,还是非IA成员的交易,都在遵守着IA制订的规则.

(六)国际统一监管的努力

在对离岸市场统一监管的努力方面一个值得注意的机构是离岸银行业监管集团(Offshore Group of Banking Supervi-sors).该组织成立于1980年,截至1998年11月共有成员19个,较广泛地涵盖了世界上主要离岸中心.该组织以提高离岸市场的监管标准,增进对跨国银行的有效监管为宗旨,一直致力于在离岸市场上实施巴塞尔委员会所确定的标准,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协议、1992年的最低标准、1996年的《跨境银行的监管》(The Supervision of Cross-Border Banking)和1997年的核心原则等.在一些离岸中心,国际银行业标准得到了遵守.随着离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相信国际社会还会进一步合作,对离岸市场的统一监管会得到加强.

由此可见,离岸金融市场受来自多方面的监管,是多方面监管的交织和混合.这一特殊性是在岸市场所没有的.离岸市场监管来源的多元性是离岸市场的真正国际性所造成的.

三、离岸市场监管特殊性之二――离岸市场监管宽松、不受单方面完全控制

乍看起来,离岸市场监管在多方面监管的交织中会显得重叠和沉重.而事实却恰恰相反,离岸市场监管相对宽松,不受任何单方面完全控制.这首先与离岸市场的运作特点有关.离岸市场运作的最根本特征之一是对各国管理体制的套利,也就是说,离岸市场的参与者利用相关国家法规的有利规定特别是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对离岸金融交易进行设计,从而达到监管宽松、成本低廉和高效运作的目的.离岸市场的上述运作首先得益于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的一些监管标准、办法免除适用于离岸金融市场.市场所在地几乎一致地在监管的某些方面给予离岸金融机构的优待.其次,离岸市场的运作还得益于其他有关国家法令中的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综观各国金融方面的法令,通常体现出以下共同特征,一方面规定其适用的广泛性和严格性,另一方面适应复杂多变的各种情势又具有一些灵活性和例外性的变通.

离岸金融交易的设计运作在很大程度上是利用有关国家法令中豁免性或例外性规定所提供的避风港,既不违反这些规定的要求,又避免因触动禁止性规定而招致干预,从而使交易得以在高效环境中运行.离岸市场所在地国将原本适用于国内金融的规则免除适用于离岸市场,促使金融机构追逐宽松的经营环境到离岸市场经营,相关国家豁免性和例外性规定又进一步为离岸市场的交易者所利用,造成离岸市场监管的进一步宽松.这正是戈来比所说的离岸市场是对各国管理体制套利的含义所在.

离岸金融市场特别是离岸证券市场监管宽松还得益于行业自律性组织对市场的保护和自律.以国际一级市场协会(In-ternational Primary Market Association IPMA)为例,1988年欧洲委员会在研究制订募集说明书指令(Prospectus Directive)时要求在欧共体金融市场上发行证券之前必须得到有关监管当局的批准,而且要求说明书要以证券拟发售的所有欧共体国家的语言写成.离岸证券自律组织的这类活动使得离证券在一个较为宽松、自由的环境中发行、销售、交易.另一方面,行业自律组织作用还体现在通过行业组织的规范体系来满足或迎合有关国家法令的要求.由于离岸自律组织的规则密切地跟踪市场的发展需要,力求最大限度地增进市场效率和便利,因此,与有关国家交易规则和监管标准相比,上述规则更能符合和满足市场对效率和宽松环境的需要

最后,有关国家监管和管辖的冲突和矛盾也是对离岸市场难以实现完全、有效监管和控制原因之一.离岸市场具有广泛的国际性,无论是市场所在国还是离岸货币发行国以及其他有关国家都对离岸交易有着重大利益,在有关国家都有行使监管的合理根据的情况下,究竟由哪个国家对离岸市场行使完全管辖并承担责任,很难做出广为接受的定夺.而另一方面,国际社会的现实是主权林立,缺乏一套广为国际社会切实遵行、行之有效的划分监管责任或规定孰轻孰重的具体制度和方法,实际上,由于各国监管机构之间、金融机构之间、跨国公司之间、其他市场参与者之间以及它们相互间相互进行金融交易的作用.离岸市场具有极为复杂的国际间连锁关系,要分清责任,实行严格监管,是相当困难的.由此造成离岸市场不被任何单方面完全控制.

(责任编辑:张艳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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