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金融法律制度建设刍议

[摘 要]科技与金融乃创新驱动型经济的两翼.科技金融是新技术革命之下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金融创新相互结合的产物.作为一种新的技术与经济范式,科技金融工具、机制、科技金融组织、科技金融生态环境需要法律予以规范、引导、激励与保障.必须确立科技金融法律调整为主政策调整为辅的理念,逐步构建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参与的科技金融法律制度框架.

[关 键 词 ]科技金融;法律;制度保障

经济发展需要创新驱动,这已成为当今之共识.在创新驱动型经济中,科技与金融如鸟之两翼,推动经济持续向前.如何将科技“第一生产力”和资金“第一推动力”有机结合起来,转变成产业“第一竞争力”,并进而运用法律予以正确引导和适当规范,便显得至关重要,这也是科技金融发挥其重要作用的关键点.

一、 科技金融:一种新技术―经济范式

基于“大科技”理念,深圳市于1993年最早提出“科技金融”概念.随后,逐渐被政府文件所吸收.其实,科技金融并不是一个严格的概念,国内外学者对之多数采用描述的定义方式.如佩雷丝认为,科技金融是一种技术―经济范式,即技术革命是新经济模式的引擎,金融是新经济模式的燃料,二者合起来就是新经济模式的动力所在.①赵昌文在《科技金融》一书中更多地将科技金融看成是一种制度安排,“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一系列金融工具、金融制度、金融政策与金融服务的系统性、创新型安排,是由科学和技术创新活动提供金融资源的政府、企业、市场、社会机构等各种主体及其在科技创新融资过程中的行为活动共同组成的一个体系.”②这些理论虽然角度不同,但都说明了科技金融是现代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

科技金融的出现不是偶然的,而是新技术革命之下产业发展与技术创新、金融创新相互结合的产物.在现代经济中,技术创新更加依赖于良好的金融支持,金融一直都在持续推动科技进步,同时现代金融业越来越依靠科技进步创新来创造发展空间,两者呈现出一种互动的关系,实现科技与金融的有机结合.(1)科技进步促进金融创新.以电子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技术革命也改变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率,使得金融创新呈现出加速发展的势头和特点,从而从根本上改变了金融业的服务生产及提供方式,促进了金融创新,包括组织形式创新、金融工具创新、金融服务技术创新、金融机构竞争模式创新等.(2)金融发展支持科技进步.现代科技创新越来越呈现出高投入、高风险和高收益的特点.高科技的实验性质说明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不仅技术开发失败的概率一般多于成功的概率,还存在市场开发的风险.但是技术创新带来的产业效应又是前所未有的,高科技成果往往具有更高的生产力、投资价值和增值空间.科技创新的高收益与高投入特征为金融支持科技进步提供了可行性的空间和依据.在现代经济中,技术创新更加依赖于良好的金融支持,金融资源动员与配置效率决定着技术创新的发展路径、质量和效果.金融资本能够迅速聚集并投入到技术创新中,使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和社会财富,可以更快捷的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发展.③

二、法律保障科技金融创新的功能


科技金融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其功能逐渐显现.具体来说,科技金融可以弥补市场机制的不足,促进科技资源与金融资源的有效结合和同步增值,推进科技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快速成长,从而推动经济跨越式发展.毋庸置疑,如果没有法律的正确的引导、激励和保障,科技金融创新就难以达到上述目标.

首先,科技金融工具需要法律予以规范.根据目前我国科技金融实践,风险投资、私募基金、科技保险、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等都有运用,而在相关科技法和金融法之中,却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依据.可以说,科技金融发展已经超出了目前法律调整的范围,亟需法律跟进.如风险投资作为指向高风险、高收益的相关科技企业的一种新型的资源配置方法,目前立法欠缺,立法与监管的滞后使得风险投资行为中蕴含着极大的不确定性和不规范性,从而阻碍了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其次,科技金融机制需要法律予以引导.从科技产业化的三个阶段可以探知科技金融创新的路径.一般认为,科技产业化分为科技研发阶段、技术转移与扩散阶段和科技产业化阶段.在科技研发阶段需要政府引导银行资本进入科技研发阶段;在科技转移与扩散阶段,需要引入风险资本推进科技的扩散,实现科技再次增值.此阶段,通过政府行为与市场行为的结合建立风险投资机制;在科技产业化阶段,利用资本市场完成科技产业化阶段市场价值的实现,第一,完善风险资本的退出机制:第二,鼓励参与科技保险,分散科技投资风险.在三个阶段中,信息的沟通共享机制的建立和完善至关重要.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的互动和合作是一个相弈的过程,如果没有信息的及时传递沟通,要达到合作共赢的非零和博弈结局是非常困难的.科技金融法律规范的出台,可以减少信息沟通和决策的失误,减低科技企业和金融机构合作的成本,从而最终分散科技投资风险.

再次,科技金融组织需要法律予以激励.科技金融组织可以分为融资类、担保类、服务类等,都是科技金融创新不可或缺的主体.但由于没有法律的保障和激励,很多组织功能异化.如科技担保,目前基本上没有实体性的行政法规对这个行业组织加以规定,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和问责机制,甚至也没有具体的司法解释,司法适用无所适从.再如科技银行已在我国各地开始试点,但由于《商业银行法》第43条规定“商业银行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也就是说,银行不得从事股权投资.所以,国内主要采取商业银行(科技)支行和股份制两种方式来规避.此外税收激励、利率优惠等措施不力也限制了科技银行的发展和科技担保业的健康成长.

最后,科技金融生态环境需要法律予以保障.其中,信用体系的建立和政府服务环境最为重要,当然,信用监管、法律制度也是广义上的科技金融生态环境要素.信用是金融之本,科技金融的高风险和高收益特质更需要品质优秀的信用体系.如果没有得到法律保障的征信机制、信用行为的控制机制和失信惩罚机制,科技金融就会酿成金融泡沫,其内在的高风险因素也难以化解.理论研究表明,“科技金融过程并不必然导致金融危机”.④关键在于完善科技金融过程中的金融行为信用法体系.科技金融还需要政府设立诸如“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促进会”等服务平台,定期或不定期为企业提供信息咨询、资信证明等公共服务. 三、我国科技金融创新法律保障的基本思路

首先必须确立科技金融法律调整为主政策为辅的理念.从我国迄今为止关于科技金融的系列法规、规章和文件来看,我国科技金融尚处于政策调整型阶段.这种政策创新为主的方式尽管有一定的作用,但其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据不完全统计,部委制定和发布的有关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文件有70多项,涉及到科技部、证监会、央行等多个部门.由于政策出自不同部门,这种分散型政策创新难免出现政策不系统、不协调的情况,实践中也会出现断裂.政策调整的弊端还表现在规范性文件层级较低,缺乏法律所具备的权威性和稳定性.建议由国务院制定《科技金融促进条例》,明确科技金融创新主体、科技金融工具以及相关部门促进科技金融发展的权力、职责和法律责任.⑤

在“大科技”与“大金融”的理念下,科技金融应该坚持府作用与市场机制相结合的原则.科技金融究竟是政策性业务还是市场性业务?实践常常提出这个问题.其实,判断这个问题是十分困难的.应该说,科技金融市场失灵的地方,就是科技金融政府引导的起点.一方面,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中的主导性作用;但由于高科技企业和高新技术产业本身的特点以及中国经济转型的现实,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发挥政府资本和政策法律的基础性和引导性作用.“尽管科技金融可以通过市场深化化解许多风险,但要在科技创新和金融创新之间建立起稳定、有效的风险分担和收益分享机制,科技金融的政策性还是非常明显的.”⑥

尊重科技金融规律,也是发挥法律对于科技金融的引导、规范、激励和保障功能的前提和条件.科技与金融结合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科技规划、金融政策、产业政策的贯彻,涉及到不同管理部门职能的转化.从更广泛的视野来看,还涉及到制度和文化层面.目前科技金融可以大略划分为四种模式:欧美为代表的资本主导模式、日本等国的银行主导模式、中国、以色列的政府主导模式以及我国港台地区的社会主导模式.对于我国而言,科技金融创新还处在学习摸索时期.从长远的眼光看,有必要开阔视野,学习其他国家或地区的经验,吸取其教训.

四、我国科技金融法律规制的制度设计

在法律制度上,应当逐步构建政府调控、市场引导、行业自律、科技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等各方主体参与的科技金融法律制度框架.在这个框架下,尤其应该重视科技金融主体制度、科技金融工具及衍生品制度、科技金融生态环境制度的法律建设.

(一)完善风险投资法律制度

作为科技金融结合的产物,风险投资是一种“集融资、管理与营销于一体”的融资机制.⑦现代意义上的第一家风险投资基金是1946年美国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行长 Ralph. Flanders和哈佛大学商学院教授Gee F. Doriot牵头成立的“美国研究与发展基金”(ARD).自此,风险投资崭露头角.我国风险投资发端于1985年.1991年国务院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及若干政策的暂行规定》中指出:“有关部门可以在高新技术开发区建立风险投资基金,用于风险较大的高新技术产品开发.条件成熟的高新技术开发区可创办风险投资公司.”在风险投资法律规范方面,现有商业银行法等金融法主要是以金融安全性为指导理念构建的,难免与风险投资高风险、高收益的股权资本本质不兼容.为了规范风险投资,2005年由国家发改委牵头,科技部等十个部委共同参与研究制定《创业风险投资管理暂行办法》,但毕竟立法层级较低.待条件成熟之际,应该制定《风险投资法》,改变风险投资的立法与监管的滞后状态,促进风险投资的健康发展.

(二)完善科技投融资担保法律体系

在《担保法》、《保险法》架构之内,我国金融制度创新取得了一些成果,如科技担保、知识产权质押、科技保险等,这些新的投融资担保方式需要法律规范.就科技担保来说,担保分为政策性担保、企业互助性担保和商业性担保.目前,尤其要规范担保机构的准入条件、会计核算、经营规则、内部治理与监督管理等法律制度.2010年经国务院批准七部门制定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初步的规定,有必要制定更成熟的科技担保法律法规,并就再担保、反担保、科技担保保险做出细化规定.在知识产权质押制度构建中,《担保法》、《公司法》也没有就知识产权评估、登记、交易、股权转让提供法律依据.所以,应尽快出台《担保法实施细则》,建立无形财产担保评估体系,统一质押登记制度.

(三)建立科技金融风险提示和信息披露制度

金融危机与泡沫经济带来的危害,至今还让国际社会心有余悸.不可讳言,科技金融具有较大的技术不确定性和市场风险、信用风险.因此,法律应该建立科技金融风险提示制度,对直接或间接引发各相关主体经营风险、支付风险、信用风险及其他风险的因素,做到充分地披露和合理的提示,从而为投资者理性决策奠定可靠的信息基础.政府也应当建立科技金融风险管控制度,防范出现行业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如2001年财政部颁布《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担保机构应建立严格的担保评估制度,配备或聘请经济、法律、技术等方面的相关专业人才,采用先进的项目评价系统,提高评估能力,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审查.这些成熟的制度应该尽快上升为法律或法规的层面.

(四)通过法律促进科技金融体制创新

科技金融问题,即不单纯是科技创新的问题,也不单纯是金融服务的问题,而是根据两者各自的特点和运行规律,采用什么样的体制和机制将两者有机融合的问题.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和地方已经创造了一些成功的经验,如部门联动机制、科技金融信息服务平台、科技型中小企业创业引导基金、风险投资补偿机制、知识产权质押贷款贴息基金等.必要时,法律应该将之固定下来,以形成长效的激励机制,引导科技金融持续发展.

注释

①参见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1期.

②赵昌文等:《科技金融》,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8页.

③参见陈讯、陈军:《科技进步与金融创新的互动关系研究》,载《科技管理研究》2009年第12期.

④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1期.

⑤周昌发:《科技金融发展的保障机制》,载《中国软科学》2011年第3期.

⑥房汉廷:《关于科技金融理论、实践与政策的思考》,载《中国科技论坛》2010年第11期.

⑦黄国平、孔欣欣:《金融促进科技创新政策和制度分析》,载《中国软科学》2009年第2期.

喻少如,湖北孝感人,法学博士,华南师范大学南海校区(学院)法政系教授,主要从事宪法与行政法教学与研究工作.

[基金项目]广东省软科学研究计划项目“广东省科技金融创新的若干政策法律问题研究”(编号:2011B070300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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