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排斥与农村金融服务空白的消除

金融排斥的界定与衡量指标

金融排斥 (financial exclusion)是近十年来才出现的一个新概念,最早是从社会排斥里分化出来的一个概念.早期对金融排斥的研究,是从金融地理学角度进行探讨的,即研究居民到金融服务网点的实际距离对居民获得金融服务便利性的影响.相关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大量金融零售网点在贫困社区的撤并,银行和住宅互助协会的分支机构在贫困社区的关闭,贫困社区居民因到金融服务网点较远和交通不便而获得金融服务的难度.通过多年的研究,Kempson和Whyley提出了判定金融排斥的五个指标:

(1)近金融资源排斥性(access exclusion),如通过风险评估程序和地理条件限制了客户接近金融资源,

(2)条件排斥性(condition exclusion),即附加于金融产品的条件不适合某些人群,

(3)排斥性(price exclusion),即一些人难以支付获得金融产品所需要的,

(4)市场营销排斥性(marketing exclusion),即一些人被排除在金融机构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

(5)自我排斥性(self-exclusion),即人们认为申请获得金融产品的可能性很小,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自动把自己排除在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

这样的判定方法,更能够从金融机构的经营层面对某一地区的金融服务水平进行分析和评价,也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同时,该方法还系统说明了信贷约束和信贷配给共同作用下的金融排斥原因,并有相应指标进行衡量.因此,我们希望通过金融排斥这一更形象的视角来对我国目前存在的农村金融排斥问题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以寻求多年来一直难以解决的农村金融问题的答案.

我国的金融排斥现状

在改革开放30年的发展,以及市场化取向的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推进背景下,农民作为弱势和低收入群体,农村金融的发展也面临着金融排斥的问题.原来的国有商业银行逐渐收缩撤并县及县以下的网点,农村地区面临着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有效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资金净流出等问题,金融排斥程度严重.与此同时,城市部门流动性明显过剩,正罹患着城市金融体系流动性过剩与内生金融排斥导致的农村部门流动性不足同时并存的综合症.“二元结构”下的市场分割,金融资源在农村地区并没有进行合理、有效的配置,更多是以净流出的方式扮演着储蓄动员的角色.

地理排斥

从近年来的情况看,曾经作为农村资金供给主力军的中国农业银行,大幅度缩减了其设在农村地区的经

营网点,1996〜,2006年间,中国农业银行的机构总数减少了41198个.即使农业银行的蓝海战略已经启动,但是网点新设的过高成本使得这一进展明显滞后.由于我国农村地区各类金融机构网点的纷纷撤并,到2006年末,全国县及县以下的农村地区只剩下111302个金融机构营业网点.虽然这些网点占到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总数的56%,但县及县以下农村地区平均每万人拥有的机构网点数却只有1.26个(城市平均拥有两个).从分布结构看,平均而言,尽管全国每个县(市、旗)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已达到50多个,但30%以上都集中分布在县城城区,每个乡镇的银行业网点平均不足3个.

据统计,截至2009年6月,未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的“金融机构空白乡镇”有2945个,其中西部地区有2367个,占80%,加上8000多个仅有一个金融服务网点的乡镇,两者加总已超过全国乡镇总数的1/4.这些农村地区连最基本的“存、放、汇”的金融服务都难以获得.同时,由于过远的距离带来的高成本使得很多农户不愿意去贷款.通过在吉林梨树的调查,我们发现,最远的农户离最近的金融机构距离在7〜,30公里不等,路途耗费在30〜,120分钟不等,同时需跑两次以上手续,给农户带来了很大的不便.可见地理排斥还在一定的程度上引起了自我排斥.

信贷资源配置的排斥

从总体上讲,我国的金融资源配置,尤其是金融机构的配置,在农村地区相当有限.以所有农村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短期贷款发放情况为例,1997〜,2006年间,我国涉农金融机构的短期贷款总额逐年上升,从1997年的55418亿元增加到2006年的98534亿元,年均增长4790多亿元.然而,尽管这些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发放短期贷款总额在逐年增长,但农村短期贷款在涉农金融机构短期贷款总额中的比重依然处于较低的水平(从1997年的15.07%上升到2005年的22.22%,到2006年又降到19.20%).可见,我国涉农金融机构在信贷资源的配置方面,尤其是在农业贷款发放方面,并没有把满足农村地区经济发展对资金的需求作为重点,没有向农村地区配置足够的信贷资源(见表1).

自上世纪70年始,农村信用社对农村的贷款余额就持续小于农村的存款余额(即贷存比小于1).80年代,贷存比在1/2左右,90年代在2/3左右.其中,1995年农户储蓄仅有22%用于农户贷款.但实际上,农户从农信社获得的贷款仍不足其存款的1/3,其中2002年为27%,2003年为31%.即使按宽口径的全部农业贷款计算,所占农户存款比例也不足四成,2002年为36%,2003年为39%.由此可见,三次重大农村金融改革,都力图解决农村融资难题,但成效甚微,农村“缺血”现象反而日益突出.

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中国的资金供求形势发生了很大逆转.在仍是低收入发展中国家的基本背景下,资金出现流动性过剩,这主要体现为金融机构由贷差到存差的转换上.1978〜,1995年间,人民币存贷款一直处于贷差状态.1987年,贷存比达到最高(140.7%),当年贷差为2144亿元.1991年和1994年,贷差都超过了3000亿元.但从1996年开始,贷差转为存差,而且连年大幅度上升.贷存比低于1,连年大幅度下降.比如,人民币存差增长率由2004年底的28.84%提高到2005年6月底的38.81%,人民币贷存比由2004年底的73.65%下降至2005年6月底的69.18%.超过30%,即8.5万亿元资金处于闲置状态.2006年一季度,贷存比进一步下降到68.3%,9.2万亿元资金处于闲置状态.

由此可见,我国农村金融系统在发挥其支持农村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金融功能上,更多是商业化的目标函数.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抵消了国家通过财政渠道和金融渠道对“三农”的资金支持力度,从而形成了我国农村正式金融供求缺口巨大的现实图景.

抵押担保要求排斥

农村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程序限制了农户接近金融资源.农村金融机构对信贷风险评估,一般都认为农业属典型的弱质产业,而且产业利润率极低,同时生产周期长、对自然条件的依赖性强、抗御灾力弱.再加之农村信用环境较差,因此,这些天然的弱势决定了金融机构在面对农村社区时,他们所表现出来的金融排斥行为的必然性.

农户即使能够接近金融资源,但真要获得一定的金融服务如贷款,也要满足农村金融机构的一些附加条件,通常这些附加条件农户也往往难以达到.按照农村地区正规金融部门的信贷制度要求,在发放贷款时,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抵押,如果以信用方式发放贷款,也要求借款人提供一定的资信档案,而且对借款人还要求有一定的偿还能力,贷款的具体用途也是贷款资格审查的一个重点(见表2).事实上,这样的要求在很大程度上已经将低收入农户排斥在金融服务之外.在农民缺乏可抵押的资产(即便是抵押的房屋,也难以处置变现)的情况下,土地的流转发展缓慢,金融机构即便向农民发放担保贷款,农村中也很难找到有担保能力并愿意为农民贷款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人.相关调查显示,在目前农户的融资过程中,90%以上的农户连融资历史记录、可考察的历史资料都没有,更不用说资信档案,目前农户的融资有效需求中,教育、医疗、抵御突发事件等非生产性融资需求占比也很高.可见,农户贷款大多是为了满足生存需求,极少谈得上是为了满足经济发展,那么贷款成功回收的可能性也就值得担忧.

营销排斥方面

在市场营销方面,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取向也把农村地区的金融需求排除在金融产品营销目标市场之外.除了很少的农村金融机构从事或者债券及保险类金融产品业务之外,在贷款业务方面,涉农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和营销取向也在逐渐偏离农村.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本是专门为农村地区配置金融资源的政策性银行,其市场定位也在转移.近年来,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也将资金运用于商业银行领域,尤其是随着粮棉油收购市场的逐步放开,以及国家退耕还林和退耕还草计划的逐步实施,其在农村的业务更是急剧萎缩.

尽管在2005年,制定了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扭转了多年来业务萎缩下滑的局面,全年发放的粮棉油收购、调销、储备贷款也达到3423.7亿元,但是占年末各项贷款余额7870.7亿元的比重也只有43.5%.而且,这些业务并不是直接与农民发生的信贷业务关系.即便是扎根于农村地区的、基本上垄断了农村信贷市场的农村信用社,出于财务上可持续发展和盈利的考虑,在市场定位上也出现了脱离“三农”的倾向.北京和上海的农村信用社就直接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大量资金流向相对收益率较高的城市或非农部门.

在金融产品的营销方面,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也没有考虑到金融需求.不仅贷款品种及其期限(如农村信用社的贷款期限大部分为10个月到12个月)不能够适应农业生产特点和生产周期(一年或一年以上),而且为了降低单位交易成本、管理和人工费用,农村信用社也是尽量使小额零售业务转变成适合城市居民需求的批量批发式的大额业务.这样,三大农村正规金融机构在市场营销和目标定位方面就将广大农村地区需要金融服务的农民排斥在外了.

2002年,对山东、山西、陕西三省的农户抽样调查显示,820份问卷中,表示有农信社贷款的人数只占15.61%,对农村小企业的调查显示,这些企业77%处于资金紧张状态.2009年中国银监会研究局和中国人民大学农业与农村发展学院联合组织的对甘肃、山西、浙江三省987个农户的再次调查显示,状况没有明显改善,仅有16.4%的农户获得过农信社贷款,三省中,浙江经济发展水平高、金融机构覆盖率高,但也仅有26.3%的农户获得过金融机构贷款,全省农村中小企业中68%处于资金紧张状态.对全国15个省市进行的同类调查所发现的情况也大体相同.

排斥方面

在排斥方面,农村金融机构对农户的金融需求也具有较强的排斥性.比如,在银行宣布放宽对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后,不少地区的农村信用社往往将贷款利率一浮到顶,大部分地区的农村信用社执行上浮利率的贷款比重也在90%以上.有研究表明,在政策允许的情况下,农村信用社贷款利率大部分上浮幅度达到或接近最高限,增加了农户借款的成本.显然,如果农户希望获得急需的贷款,也只有支付自己不愿甚至是无能力承受的资金.

最近的调查结果显示,大约34.6%的农户能够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甚至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前的2.25%),64.9%的农户能够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低于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基准利率(利率调整前的5.58%).但是,农村信用社发放贷款的平均利率却高达6.42%.不仅高于其他商业银行贷款利率,甚至还高于一些民间贷款利率,明显高于农户可接受的最高借款利率的平均值5%.可见,我国农村金融服务的主要供给者――农村信用社,在贷款方面已经对大多数农户的金融需求产生了金融排斥性,降低了农户对资金的可获得性.

自我排斥方面

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经营模式对我国农村地区产生了需求型金融抑制,使得农村居民对金融需求产生了自我排斥性.于是,农户在遭遇外来风险的情况下,大部分资金借贷通常都是在农村内部解决,只有很少的一部分(约15.3%)是通过银行、信用社等正规金融机构解决的.农户之间这种依靠血缘和友情而形成的关系型信用借贷方式表明,农户通常认为,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获得金融产品或服务的可能性很小,而被拒绝的可能性很大.

对全国29个省(市、自治区)农村金融现状的调查结果也证实,大量农户由于对正规贷款的获得不抱乐观预期和缺乏信心,而没有尝试过从正规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究其原因,有17%的农户觉得自己在金融机构没有“关系”,11.1%的农户不懂正规贷款的申请程序,5.9%的农户觉得自己不能够满足信用社的抵押和担保要求.于是,在这样的预期之下,农户在选择借贷方式时,便主动放弃了正规金融机构的贷款申请.从而,也就主动把自己排除在从正规金融机构获得金融服务的范围之外.这种自我排斥的产生,有地理排斥因素的基本背景,也有信贷资源配置的排斥所致,甚至存在过滤的可能.因此,解决农村地区长期面临的金融排斥问题是一个系统工程.

国外的经验

金融排斥在发达的英国和美国也长期存在,通过多年的努力已逐渐好转.英国政府主要是靠“政府出资推动+依托其他金融伙伴关系拓宽金融服务通道”的模式进行改善.针对受金融排斥的人群主要是低收入或经济困难人群这一现实,英国政府已开始实施一些创新性计划帮助贫穷人群积累资产,使其能得到最基本的金融服务.如成立“社会基金”和“儿童信托基金”.同时还鼓励低收入人群进行储蓄,并提供适合不同个人的信息和教育,帮助个人做出基于信息的储蓄选择.另一方面,为解决银行出于降低成本而关闭偏远地区、人口稀少地区分支与居民获得银行基本服务通道之间的矛盾,英国有关当局重点推动银行与邮局、银行与信用社等非盈利性组织之间建立伙伴关系,拓宽金融服务通道.英国有关当局还积极支持将信用社的发展作为减轻金融排斥的一种手段,将信用社看作是低收入人群获得低成本信贷的一个重要来源,拓宽金融服务通道的一个重要内容.英国财政部将推进成立一个信用社中心服务组织以加快英国的信用社发展,强调信用社服务于衰落的社区.在政府的支持下,英国各地的信用社鼓励小额储蓄,而且把它当作是获得其他各种金融服务的垫脚石.根据英国银行家协会2003年关于促进金融包容的报告,最近几年英国的金融包容性已经有了相当大的提高,各项金融排斥指标都有一定程度的降低.

美国政府的模式与英国类似,通过联邦法律的形式出台了一些法案来进行政府干预,美国制定的社会再投资法案(CRA),规定银行业的评级考量指标之一就是其在低收入社区提供的存贷款服务,从而防止金融机构或部门在低收入地区撤并机构.同时制定最高费用界限,减少替代性金融服务的成本,通过增加金融超市、联系邮局和非盈利机构、建立社区银行等方式来解决对弱势群体的地理排斥问题,使其尽可能的得到贷款.美国还通过对金融服务产品的创新等方式来满足适合低收入群体的贷款品种,同时给予极弱势群体以金融救助使其也可以开立储蓄账户,享受基本的金融服务.总的来说,美国提出了解决金融排斥的三步骤合作战略:在经过了私人部门自发行动、社区部门改革步骤之后,需要公共部门的管理,例如通过立法手段为金融提供行为处事的框架规范.

可能的制度安排

政府支持下的软环境创造

具有先天不足的农村金融问题面临着市场失灵,使得政府要扮演引导的角色,通过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使得资源有可能向低效率的农村倾斜,而不至于造成金融空洞等问题.

一方面,通过政策优惠吸引金融机构扎根农村,有针对性地解决制约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根据具体情况予以政策倾斜,政府可以通过指导银行实行差别利率,针对当地具体情况有重点地予以“减、免、补”等政策优惠,吸引金融机构进入.同时还要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来防止金融机构在农村地区的撤并,并在意识形态上大力提倡“企业社会责任”理念,让涉农金融机构能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积极扶持弱势的农业产业.

另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农信社贷款利率浮动幅度,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地方性的农业产业发展基金和政策风险补偿基金,打造有效的资金回流机制,积极减轻排斥.

重视“农村特色”,发挥主力军作用

将城市金融的模式照搬农村的做法已经被证明是失败的.对于农村地区普遍缺乏信用记录以及合适的抵押物和担保人的情况,应当走一条有弹性、适度放宽的有“农村特色”的信用体系构建之路.在对其进行评级的时候,不应局限于运用在城市的风险评估管理程序上,而应当另辟蹊径.无论从目标瞄准的机制设计上,还是从农村信贷产品的金融创新上,都需要符合农村本土化的模式,使得农民的有效需求可以得到满足.

在继续发挥农信社长期根植农村的优势,今后进一步明确农信社的产权关系,强化内部管理和服务农户,尝试建立由正规金融机构和农村企业共同组成的信用共同体.从共同体的企业中选出经营稳定、资信良好、资本金较为充足,并具有一定规模的一家或几家地方骨干企业,建立担保基金,使其中的中小企业可以在已评定的信用等级的基础上,得到农村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支持.对授信额度内的贷款申请,金融机构确保资金充足.


创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灵活性运行

《中国农村金融发展研究2008年度调查报告》显示,随着经济的加速发展,农户对资金的需求已逐渐由小额的应急需求向额度较大的致富需求转变,由农业生产需求向创业需求转变.因此,新成立的农村金融机构应该发挥主力作用.

首先,要找好找准市场定位.新型金融机构应当以发展中的农企、农户为自己的目标客户,最大限度地满足两者的生产需求,以求与农村共同发展.

其次,要设计出符合农村需求的产品.农村各地区经济发展状况、产业结构互有差异,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属于社区范畴的银行,具有独立性.因此,可以依照区域内民营小企业和农村居民等不同主体的需求,制订差别化的服务手段,推出差异化金融产品.

最后,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尝试打造有效融入产业链的银行经营模式.将银行的信用嫁接到商业中来,形成一个信用链条.农企一般是基于当地的特色产业发展起来的,产销链上还有其所依托的原材料生产商即农户,其下还有经销商,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可以采取“三方联保”的方式,打通产销链,解决资金问题,从而使三方都得到发展.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兰州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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