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食品召回制度看经济法的价值

【摘 要】近年来,三鹿奶粉、染色馒头、塑化剂等食品安全事件频发,使民众对于食品安全日益担忧,也引发了社会各界对食品危机的思考.2009年6月1日颁布的《食品安全法》正式确立了食品召回制度,对于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实施召回制度,无疑是一项制度的创新.本文主要探讨食品召回制度何如体现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的价值.

【关 键 词】食品召回制度;经济法;价值

一、建立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

食品召回是指食品生产经营企业在获悉食品存在可能危及消费者健康安全的缺陷时,依法向政府部门报告,及时通知消费者,并从市场和消费者手中收回问题食品.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最终目的在于避免或减少流入市场的缺陷食品对公众的健康损害,以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由于食品召回制度召回的是已经离开生产线并进入流通领域的缺陷食品,因此该项制度可以说是缺陷食品对公众造成重大危害前的最后一项预防措施.具体来说,实施食品召回制度的意义在于:

第一有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与食品经营者相比,消费者一直处于弱势地位.而涉嫌消费侵权事件中,因举证难等原因,传统的消费者个体侵权救济模式愈显捉襟见肘.召回制度实施后,可以通过政府监管机关以召回的形式帮助消费者完成若干关键举证责任,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第二,还有利于帮助食品企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长期以来,因缺陷产品被追溯的法律成本较低,而制造缺陷食品获得的利润大,立法上的盲点刺激了我国一些食品生产、销售企业不重视食品质量,甚至违法经营.

召回制度的实施,给企业施加压力,促使企业真正重视食品的质量问题,积极消除缺陷食品的潜在危险或尽可能缩小既成危害,才能降低消费者在保障自身饮食安全时的成本费用.企业只有在召回行动中表现出最大程度的诚意和努力,才能最终赢得消费者的信任,从而得以长期生存和发展.

二、经济法价值在食品召回制度中的体现

自经济法产生以来,学者们从未停止过对其价值的探求,但对经济法具体的价值取向究竟为何,中外学者仁者见仁,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学说.对此,我国的经济法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并提出了若干不同的观点.本文对我国学者对经济法基本价值取向的主要论述概括为以下几种学说:

1.社会公平、经济说.该学说认为部门法的法律价值的确定,应受制于法律的界域及其内在调控机能运作;并认为基于当前学界对经济法界域的普遍认知,我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价值主要应当关注社会公平和经济两个价值.[1]

2.经济效率和经济公平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是法体系中的一个部门法,同一般法的价值一样,也具有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价值,“它固有的基本价值取向是社会本位”,“经济法的中心价值环节应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和社会总体(实质)经济公平.”[2]

3.整体程序公平说.该学说认为“效果是各国关心的,程序公正是全球都关心的”,“从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看,‘效益优先’是可以作为主流原则的.但是从全球的角度看,‘效益优先’的原则更多的是偏重某个或某几个国家的经济发展,而‘整体程序公正’才应该成为国际经济原则的主流取向”.从我国现阶段的经济与社会发展来看,市场经济的政策法律取向应该从过去的“局部效率优先”转向“整体程序公平”.[3]

4.社会公平说.该学说认为经济法以干预经济、纠正市场机制之不足为其主要调控范围,因此应以社会公平作为主导性价值,即当经济法体系出现多元价值的相互冲突时,经济法应当以社会公平作为优先选择的价值取向.并且它所追求的社会公平应涵盖竞争公平、分配公平以及根据不同主体的具体情况对权利和义务作有差别的分配等内容,也就是对社会主体进行实质公平意义上的保护.[4]

以上学说表明,我国经济法学者对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的研究,主要集中在秩序、效率、公平、正义等方面,下面我们从经济法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方面探讨食品召回制度:

(1)秩序方面

经济法中的秩序是指在经济领域和生活领域里的秩序,其重在维护社会经济总体的运行,维持稳定的社会秩序.在经济法秩序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团体利益是相辅相成的:个体在社会中是自由的,享有充分的权利,但是个体的自由和权利的行使并不是无限度的,它受到社会的必要限制,个体的自由不得妨害和损害他人和其他公众的自由和权利,不得损害社会经济的运行和发展.法律的目的在于保证社会的稳定.判断一部法律是否为良法,关键在于是否能够维护社会稳定,保持良好的社会秩序.

《食品安全法》明文规定了食品召回制度,通过召回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并向消费者作出质量承诺,不仅降低了交易成本,提高了市场效率,而且增强了消费者对市场、政府的信任度.

(2)效率方面

这里的经济效率主要指社会总体经济效率.法的效率的目的在于通过对权利义务的分配,最终实现社会资源优化配置,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总体经济效率的目标.具体来说,经济法的效率的目的是促进个体、团体与社会总体效率的平衡,并对于那些损害社会总体效率的个体和团体,给予必要的限制和处罚以保护总体效率.具体到食品召回制度上,政府要从社会整体需要出发,对那些危害到消费者健康、安全的食品采取召回的措施,打击不法厂商企业,以提高全社会的总体效率,而不应该仅仅是为了社会经济增长而放纵那些不法企业.


(3)公平正义方面

正义是一个抽象概念,经济法的正义体现在经济法的公平价值上.所谓公平,是指我们经济生活的公平,且倾向于社会总体的经济公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总体公平要求绝大多数个体和团体间必需公平,但不要求所有个体和团体间都绝对公平.经济法中强调的公平,上升到社会价值层次也就是经济法正义的体现.

食品召回制度的正式确立,通过对问题产品进行召回,对不实施召回的企业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则追究其企业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刑事责任.只有这样,才能使食品生产经营企业重视每一个生产经营环节,以起到对企业产生威慑作用,实现社会的公平与正义.

综上,在我国的法制建设中,我们应当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适时地调整,肯定一些好的新制度的引入,通过该项制度起到法律上的威慑作用,最终达到我们所倡导的“秩序―效率―公平―正义”.

三、小结

《食品安全法》的出台,是我国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食品召回制度让那些存在问题的企业和产品失去市场,对于增强食品生产、销售企业社会责任,唤起他们的社会良知,提高企业声誉和品牌信誉有着重要作用.食品召回制度的制定无疑是我国食品安全建设的重大进步,既是现阶段食品安全保证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有效地重塑了中国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安全的信心.

[1]李昌麒.寻求经济法真谛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2]漆多俊.经济法论丛(2)[M].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

[3]吴志攀.市场中的法律取向:从局部效率优先到整体程序公平[A].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2003年会暨第十一届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论文集.

[4]鲁篱.经济法价值初论[J].现代法学,1994(4).

作者简介:丁李强(1987―),男,安徽宿松人,华东政法大学2010年经济法专业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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