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摘 要现代社会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仍是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离婚诉讼程序有别于一般的民事诉讼程序,立法机关应当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以审理离婚案件.本文以桐庐法院2008年至2013年期间审结的离婚案件为样本,并随机抽取600件卷宗进行分析,以期对今后的民事审判工作有所帮助.

关 键 词离婚诉讼案件调查报告当事人

作者简介:周昊,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人民法院民二庭法官,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4)12-069-02

一、离婚案件基本情况梳理

桐庐法院离婚案件在民商事结案中的占比:2008年11.43%,2009年9.56%,2010年9.34%,2011年6.52%,2012年9.84%,2013年10.11%.除2008年比例较高,2011年比例略低外,近六年来案件数量基本持平.我们以每个年度100件案件随机抽取了我院六年间的600件离婚案件进行阅卷,掌握了相关情况.

1.诉讼主体.原告的男女比率2008-2013年分别为(82:18)、(68:32)、(75:25)、(78:22)、(71:29),(83:17),女性起诉的人数基本为男性的二至四倍.

2.年龄分布.40年代、50年代、60年代、70年代、80年代的五个年龄段的案件数分别为7起、34起、164起、277起、118起,离婚相对集中的年龄段为30岁至45岁.

3.起诉理由.家庭琐事274起、家庭暴力75起、不负家庭责任57起、57起、离家分居54起、第三者插足48起、闪婚16起、犯罪13起、拆迁利益6起.起诉的主要理由集中在因家庭琐事争吵,性格不合导致双方失和,感情破裂等.

4.断案方式.法院调解离婚184件、撤诉167件、判决驳回诉讼请求163件、判决离婚66件、调解和好20件.主要结案方式为调解离婚、撤诉与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二、离婚案件特点分析及问题探源

(一)数据呈现的特点

1.女性作为原告的比例居高不下.2008-2013年的离婚案件中,由女性起诉的案件高达74.45%.

2.婚龄愈短的离婚比率愈高.2008-2013年抽样的600件案件中,80年代出生的人起诉离婚的数量分别为11、16、17、17、28、29(起).

3.30岁至40岁的中年人离婚率最高.7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277起,占比46.17%.

4.再婚成中老年人离婚的主因.40-60年代出生起诉离婚的案件数量虽不多,占比6.83%,但该年龄段起诉离婚案件中90%至少有一方是再婚者.

5.离婚理由趋于多元化.男性作为原告起诉离婚的原因主要集中在女方离家出走、第三者插足、拆迁利益等方面,但女性起诉离婚的理由却呈现出复杂和多元化.

家庭暴力已成为危害婚姻稳定的重要因素.不仅有女性以此为由起诉离婚,也有男性以家暴为由诉至法院,并逐渐成为现代离婚诉讼的主要原因.①

6.调解离婚与判决驳回的案件比例较高,调解和好的案件比例最低.前者占比57.83%,后者占比3.33%.

(二)问题探源

1.父母不良婚嫁观导致儿女婚姻不幸福.据了解,我县农村地区基本上采取“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婚嫁方式.有些父母光看对方家境很少考虑对象的人品与修养,只让儿女双方见上一两面就谈婚论嫁,加之涉及到礼金等经济因素,多数在短时间内就闹离婚.这些不和谐因素势必会带来婚姻风气不正、离婚人群年轻化、法院调解率降低等一系列弊端.


2.年轻人的婚姻观易受外界干扰.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各类物质诱惑充斥着年轻人的生活,离婚已成为时尚.脆弱的包容心与忍耐力被打破后,往往说离就离.

3.离婚案件中当事人文化程度相对不高.文化知识的匮乏会导致其法律意识淡薄,从而走上悲剧的婚姻历程.许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只是感到迷惘与不知所措,并未寻求法律救济.对法律的一知半解,既不利于民事审判工作的开展也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化解.

4.举证难既不利于法官断案,也不利于保护妇女和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在现实审判中,家庭暴力、与他人同居之类的情形当事人基本无法证明,只要分居时间未到法定条件,法官基本上只能以驳回诉请结案.认定感情破裂已成为离婚案件的棘手问题.

5.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成为离婚案件中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对子女的抚养权,以当事人协商为前提,若协商不成法院则从有利于子女的方面作出判决.另一方面,目前夫妻财产分割主要是涉及到不动产,农村房屋并非夫妻双方共有而是家庭成员共同共有,该问题法院一般不在离婚案件中作出处理,而是让当事人另案解决,但财产问题处理不好,离婚事宜也随之搁浅.

三、处理离婚案件的建议和对策

(一)立法的角度――制定专门的家事审判程序

制定专门的审判程序.当前的法庭模式并不利于婚姻纠纷的解决.首先,法庭最重要的职能就是在当事人不能自行解决争议时,通过威慑力及强制性控制双方激烈争端,但是婚姻纠纷并非单纯意义上的“控制”而是一种“治愈”.第二,法官在处理纠纷时,一般应该严格的按照法律适用三段论的模式做出裁判,这种刚性解决方式并不适用于婚姻纠纷.第三,法官为了保持中立的形象,在法庭上的严肃感某种程度上会给当事人带来压力.而现行的民事诉讼程序也不能很好地适应婚姻家庭案件审理的现实需求,有必要针对婚姻家庭案件的特殊情况,设定专门的审判程序.

建立专门的婚姻法庭.各地法院可根据当地的习俗设计不同的样式,尽可能形成融洽、易于和解的氛围,给当事人一种亲切、温馨的感觉.法官可以跟当事人平等地坐在一起并非高高在上,让当事人到了法庭能够感受到温暖.婚姻法庭的组成人员除了法官外需要调查员、社区工作人员和适当比例女性的加入,以利于纠纷的解决.

引入处理婚姻纠纷调查制度.由社区工作者与法官组成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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