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自然法与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之共通

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学史上长久不衰的精神坐标,它构筑了西方人最早的法律观念,形成西方独特的法律传统.中国古代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思想也对中国古代法律传统同样起着支配作用.从人文关怀视角看,二者有着共通之处:即同是道德律、都强调人性、都重视权利.

关 键 词人文关怀自然法儒家思想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001-02

自然法思想是西方主流法律文化的象征,人文关怀理念是其长久不衰的核心主题.而作为中国主流法律文化的儒家法律思想其中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也极为丰富,它蕴藏在中华民族的心理意识、价值取向、人际关系、社会生活中.对二者进行比较,不仅能澄清一些理论上的误区,而且能为法律实现“让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的目的提供一些理论启示.

一、西方自然法思想中的人文关怀

(一)“人文关怀”释义

布克哈特曾言,意大利文艺复兴的时代被誉为“发现世界和发现人”的时代.“人文主义”一词就是为反对西欧中世纪政教合一的封建专制制度和宗教神学意识形态提出的,其意是指要将人当作人,以人为本,尊重人性、重视人的价值、尊重人的尊严、维护人的权利实现.西方的自然法作为西方法律思想史上的重要理论,它所包含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处处可见.卢梭在《社会契约论》中指出:“人最初的感情是对于自己的存在的感情,人最初的关怀是对于自己的生存的关怀.”西方近代学说也认为,人是自然造就的,具有自然的人性,每个人就不会也不应有所差别,“人人生而平等”、“人人生而自由”.

(二)西方自然法中人文关怀思想的发展轨迹

从西方自然法的发展历程看,无论是古代自然法、古典自然法还是新自然法学无一例外都包含有浓厚的人文关怀思想与人文精神.从最初产生时起,自然法就对人倾注着一种生存意义上的终级关怀和人文情怀.西塞罗就曾指出,自然法内涵的正义作为人类集体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是不能与公共事业相分离的.作为反封建的武器,近代古典自然法更加强调以人为核心,注重人的理性和人最基本权利的发展,将对人的价值与尊严的关注提高到一个新的高度.现代自然法通过两次世界大战对人性的反思而复兴,它对人性的关注发展到一人更高层次,它以实现人的终极关怀为己任,既重视人的权利又重视人的义务,从而使人性的发展更全面、更具合理性.最终将人的行动的出发点和追求目标放在了对人的幸福追求上.诚如费尔巴哈所言:“生命本身就是幸福.”相对应,“所有一切属于生活的东西都属于幸福,因为生活和幸福原来就是一个东西.一切追求,至少一切健全的追求都是对于幸福的追求.”

二、儒家以仁、礼为核心的自然法

在中国曾存在过是否有自然法的争论.笔者认为,从人文关怀的这一维度考察,我们可以将儒家法律思想称为自然法.正如梁启超所言:儒家法理学是自然法,梅仲协所言:礼就是自然法.

(一)以“仁”为核心的爱民、惠民、富民

“仁”是儒家思想中的精神内在,被儒家奉为最高的道德要求和标准.孔子以“仁”为其基本思想属性,《论语》中樊迟问仁,子曰:“爱人”.“仁者,爱人”就是孔子对仁这种道德要求的最基本解释.这里的爱,人就是指要尊重人、关爱人,宽容待人.正如孔子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讲的就是这个道理.孔子不只将其对人的关爱停留在层表,更是将其以“仁”为核心的爱人思想与实践相统一,提出“富民”、“惠民”一切有益于民的民本思想,孔子也是中国历史上最早提出富民政策的思想家之一,把民众的物质利益和其提出的爱民思想结合起来,这在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是非常伟大而先进的.他看到只从理论上空谈重视人民的权利和利益而不给民以实惠,关爱、尊重民众是行不通的.儒家另一位思想家孟子更是继承了孔子“仁”的思想,在战国中期把儒家的爱民重民思想推到顶峰,提出“民为贵、君为轻”的主张,奠定了后世哲学中人文关怀的基石.

(二)以“礼”为规范的人文关怀

礼本是一种“事神致神福”的祭祖仪节,古人云:“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丰.”后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派将礼改造成以仁为精神内在,讲求五伦即父与子、君与臣、夫与妻、长与幼及朋友之间的关系,以达到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社会规范.至汉代,经过封建统治阶级的改造,儒学的礼作为儒家思想的圭臬成为封建社会占统治地位的社会规范.它由董仲舒加入“三纲五常”内容,并引入“阴阳五行”说加以论证.至唐代礼立足于正本清源,回到周孔的立场,肯定了处理人与人之间关系的准则即“君臣有义、父子有亲、长幼有序、夫妇有别、朋友有信”.纵观礼的发展过程,从最初的祭祖仪式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准则,我们可以发现礼饱含人文关怀的一面.法国学者爱司加拉曾言:“中国为自然法直观之国.”笔者认为这一直观就在于一方面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深入人们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成为治理国家的重要准则.在这一点上,它和法具有同一性,并逐渐成为支配法律的力量.另一方面,儒家的礼作为一种社会规范饱含人类感情,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亲和力,充满了人文精神.《礼记礼运》曰:“夫礼,先王以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而礼认为天道体现着天或自然生就的顺逆尊卑秩序,因此顺应天道的礼是原有的社会秩序,于是礼应该体现人们之间的“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即在人与人的关系上倾注深厚的感情,使儒家所强调的父子、君臣、夫妻、长幼及朋友间由人之本性所组成的社会关系、家庭关系扎根于礼所蕴含的人文之网中.因此可以这样说,礼为人们以社会可以接受的方式表达其情感开辟了渠道,它是百姓日常道德的一部分,而百姓的日常道德又孕育了“礼”的温情,它根源于且维系于这类熟人关系的层次,并在这关系中发挥自然协调的功效.

三、人文关怀:中国儒家法律思想与西方自然法思想的共通之处

儒家自然法思想与西方的自然法共通之处在于,它们都被视为永恒而普遍的道德律,它们都讲求人性,都注重对人的权利保护和对人的价值关注.

(一)儒家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同是道德律

自然法与道德密不可分,自然法总是和人类道德意识联系在一起,从一开始就极重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在西方,苏格拉底主张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遵守国家的法律是一种道德上的要求.自然法就是这种道德的代名词,这种道德具有普遍性,自然法所蕴含的道德追求一切善的东西,如英国法律哲学家霍布斯所言:“自然法就是公道、正义、感恩以及根据它们所产生的其他道德.”自然法从人性为出发点,主张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强调从最高的“善”的要求出发反映人的本性,主张人与人、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和谐的统一.这与中国古代儒家法思想具有共通之处.儒家自然法在中国一直被视为普遍而永恒的道德原则,它是儒家道德理性的体现,其基本内容是仁、礼,在道德法则上,儒家自然法重视人,讲人道,据《孝经》 载孔子亦有语:“天地之性人最贵.”(《孝经》转述孔子语,又见《汉书董仲舒传》.)人是结天地之灵气而生,由此出发,儒家将尊重人作为自己的道德规范.孟子言:“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孟子告子上》)说明这种对人的尊重与重视是人的天性,是人与生俱有的.儒家自然法讲究尊生爱民、保民养民,重视对人的自身权益保护和人本性的满足,我们不能因为儒家讲“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就认为儒家不重视权益,这是一种误解,儒家法思想重视保障人民的一般权利.作为一种道德原则,自然法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的法律思想发展史上都主张从人的本性出发尊重人、满足人,希望通过自然法所内涵的道德原则唤起人们内心的权利意识和主体资格,它对人的良知、人的精神和人的思想都产生了不可估量的影响,其作用是显著而深厚的.


(二)儒家自然法与西方自然法都强调人性

西方自然法学的发展与儒家法律思想的成熟总离不开人性这一问题.西方自然法在其发展过程中一直致力于寻求自然法的真实内涵,斯多葛派就将自然理解为人的“本然”和理性,人的理性是自然的一个部分,理性是每个人的“本然”.它适用于所有的人,并能使人们有秩序的生活在一起.西塞罗也将法律和人的理性紧密相联,认为法律的本质应该从人的本性中去探求,而人的本性就是理性,因此,自然法就是理性法.儒家自然法思想也是首先从人的本性入手的,孔子曰:“性相近,习相远也.”(《论语阳货》)即每个人都有相近的天性或本性.孟子讲人性中有仁义礼智四端它是人固有的天性,是人类普遍共有的理性.这种理性体现在人文思想方面都是指每个自生自在的人都是平等的属于每一个人自己,而不管现实社会里存在的每个人尊卑贵贱的区别.(《孟子告子上》)人们对自身尊严、自由和利益的维护都是出于每个人自身的内在要求,即人的天性、民的本性,孟子言:“人人有贵于己者.”

(三)儒家自然法和西方自然法都重视权利

在权利认识这个问题上,长期以来,很多人都将中西方做了明显的区分,即中国是重义务的国家,而重权利是属于西方特有的品质.许多学者都把古代中国描述为是一个极重义务的国度,在家庭层面上,幼对长、子对父、妻对夫要尽绝对服从义务,在国家层面上,臣对君、下级对上级要尽义务.在观念层面上,人们以言利为耻,权利只能属于集体的或群体的,把维护个人权利的要求认为是不可“喻于义”的小人之求.似乎在中国的传统观念中权利已可以被忽视不计.其实不然,笔者认为权利并不是西方法律思想的独享之物,义务也不是只出现在中国文化中.权利其实就是特定的主体对特定的客体提出与自己的利益或意愿有关的必须作为或不作为的要求的资格.我们可以说权利是一种资格,也可以根据所确定的内容视为一种利益,还可以认为权利是一种意愿或要求.当然,按照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种权益或要求必须与道德相符合,首先在道德上具备一定资格,才可以在法律上作为一项权利被提出.西方自然法学就为西方的权利观念和权利理论提供了思想依据.自然法以人性和理性为基础,以“天赋人权”、人的自由和平等为前提,主张保护、确定和保障人生来就有的生命、自由、财产、平等等自然权利.无论在古希腊罗马时期还是中世纪这一点从未改变过,西方近代以来保护权利的要求和思潮愈演愈烈,甚至认为只有自然法才是人权的哲学基础.在中国,虽然在我们的文化里没有出现明确的“权利”、“人权”字眼.但并不表示中国古代社会不重视人的权利,这种权利更多的是被作为一种集体权利来行使而非分配到个人.父与子、夫与妻看似不平等,但实际上,父与夫在社会中所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重、更多,从他们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就可见一斑.因此,我们不能忽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重权利的一面.

类似论文

西方自然法学派思想家正义思想

[内容提要]西方自然法学派对法律价值的存在持肯定的观点,这是它与其他主流法学派的主要区别 其主张。
更新日期:2024-3-28 浏览量:46508 点赞量:11173

简析中国古代法律思想的逻辑之树

【摘 要】中国古代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灿烂文化的一个分支,是中华文明的历史积淀,本文将剖析中国法律思想的逻辑联系,试。
更新日期:2024-8-10 浏览量:106172 点赞量:23412

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文化

摘 要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曾经盛极一时,影响深远,囿于其产生于专制主义制度之中、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等原因不适。
更新日期:2024-7-9 浏览量:14484 点赞量:4247

西方自然法思想述评

[摘 要]自然法思想是西方法律思想的核心 从米利都学派开始就经历了蒙昧的古代、资产阶级革命的近代 在这一时间。
更新日期:2024-8-6 浏览量:14990 点赞量:4244

历代刑法志中的儒家自然法思想

摘 要 历代刑法志是中国古代第一部法律史著作,各篇《刑法志》记载和阐述了各个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 本文所。
更新日期:2024-4-6 浏览量:11891 点赞量:4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