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重构

摘 要经济全球化是当前国际经济的大背景,作为调整国际经济的规范,国际经济法理应作出新的回应,重构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便成为首要的任务.本文在分析经济全球化背景下国际经济新变化的同时,提出了新的基本原则.

关 键 词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法律部门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6-095-02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其是否有存在的价值,一直是学者们激烈讨论的问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领域内的经济关系日益密切、经济行为日益复杂、经济规则日益繁多、经济利益日益多元,与此相伴的是以国际条约为主要代表的国际法律规范越来越受到主权国家的重视.

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似乎渐渐的得到了认同.“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是随着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运动的发展而不断丰富和完善的.二战后,许多发展中国家政治上纷纷取得独立,但其经济命脉仍为殖义所控制,广大发展中国家为改革不公平、不合理的国际经济旧秩序,开始了一场建立主权平等、公平互利的国际经济新秩序的运动.国际经济法作为二战后一门新兴、独立的学科,正是这场运动的直接产物.”经济全球化迫使人们认同国际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存在的同时,亦对其从某些方面提出了挑战.


经济全球化作为当前以至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内国际经济的主要特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设,我国融入国际大经济背景的程度将会越来越深,因此明确作为其调整手段的国际经济法便是学界理应承担的任务.因此探讨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的国际经济法学建设显得十分必要.

“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指的是贯穿于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类法律规范之中的主要精神和指导思想,指的是这些法律规范的基础和核心.”法律原则不同于法律概念及法律规则,是一门法律中基础性的价值诉求和构建基石,因此在系统探讨国际经济法相关问题之前,对于基本原则的探讨是尤为必要的.

一、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概述

对于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国内学者多有探讨.如蓝海昌提出:“(一)相互依赖原则,(二)非歧视原则,(三)最惠国待遇原则,(四)国民待遇原则,(五)最低限度标准原则,(六)公平待遇原则,(七)对发展中国家经济援助原则.”还有些学者提出:“第一,运用一些国际法的共同准则,第二,商业自由原则,第三,交通自由原则,第四,互惠原则,即平等互利的原则,第五,最惠国原则和最惠国的典型条款及最大特惠权的限制和例外的原则.第六,最低性原则,第七,公正解释原则.在国际上是著名的,称为不歧视的原则.第八,门户开放原则.”对于学界关于国际经济法原则的总结,这里不再赘述,然比较各家之说,精髓不外乎以下两点:

(一)国家主权原则

国家主权原则一直以来被学界认为是国际经济法以至整个国际法领域的首要原则,“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有主权,主权就是国家对内的最高权和对外的独立权的统一体.国家的独立权是全面的,包括政治、文化、经济等各个方面.”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它是指国家对于本国领土上的一切人和物,除国际法上规定的少数例外,都享有排他的管辖权和支配权.”

应该说,国家主权原则是二战之后伴随着国际社会新秩序的初步形成而提出的,由于二战期间混乱的国际秩序、以纳粹德国为首的法西斯对他国主权的随意践踏,使得在重塑国际社会新秩序时,各国均十分重视一国对他国国家主权的尊重.因此这一原则也十分正常的从国际关系领域延伸至国际经济法领域,并被奉为第一原则.应该说该原则在上个世纪国际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中起到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在经济全球化高度发展的今天,在国际经济法领域将其作为首要原则是否合适则是我们其后将要讨论的问题.

(二)非歧视原则(平等互利原则)

非歧视原则也是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宪章》规定:“所有国家在法律上一律平等,并作为国际社会的平等成员,有权充分和有效地参加为解决世界经济、金融和货币问题作出国际决定的过程,并公平分享由此而产生的利益.”在国际经济法中其基本含义是:一个国家应该给予与其交往的其他国家平等的待遇,在经济活动中不得歧视他国国家及其国民.应该说,这一原则本身是极其泛泛的.这一原则有效地实施需要依靠与其相关的另外两个原则:即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的待遇不低于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国民待遇原则是指一国给予他国国民不低于本国国民的待遇.不少学者将这两项原则单列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从这两项原则的含义可以看出这两项原则完全可以包含在非歧视原则之中.

此外,在国际经济法中还有诸如效率违约原则、最低标准原则等,这些原则固然十分重要,在国际经济活动中也起到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是其只是活动在较小的范围内.作为一门法律的基本原则,应该是对整个国际经济法具有指导作用的准则,所以笔者在这里未将其列入到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之中进行探讨.

二、构建新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因素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大趋势形成,以上所述的传统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必须加以重新考量,在考量之前有必要对经济全球化形式下的相关因素及新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家主权的限制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不断深化,国家之间经济往来的日趋频繁,“在经济全球化的条件下,哪怕是在经济上最封闭保守的国家也被卷入国际经济大循环中,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成为各国立国和生存发展必不可少的条件.”不仅如此,各国纷纷加入到WTO、IMF(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aryFund--IMF)等相关国际组织之中,并且缔结了大量的双边及多边国际条约,使得各国不得不限制自己的主权,甚或在国内立法、司法领域内做大量的调整,以适应这一大的趋势,这不是一个国家的意愿问题,而是国际形势使然.以中国为例,中国在加入世贸组织之后,获得其他国家相应待遇的同时,也不得不承担加入世贸组织的一揽子计划,为适应并完成相关的义务,中国不得不在国内对相关的经济法立法及司法、行政程序作出相应的调整,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等.正如德国著名国际经济法学家马迪亚斯赫德根(M.Herdegen)写道:“目前的世界经济秩序由国际上的市场经济主导思想所决定.其中最根本的是各国为每个经济主体留下的自由空间,让他们共同创建一个自治的,脱离国家管辖的独立秩序.这种秩序能把由于各国法律制度的并存而产生的市场进入代价减到最低.”

(二)国际经济发展的严重不均衡

在经济全球化日益发展的背景下,多数学者大都认为这是适应国际潮流的,是对各国经济发展有益处的.然而,我们在这一趋势的背后也不得不看到,伴随它必然产生的就是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影响逐渐加深.然而由于发达国家在资金上、技术上都有显著的优势,因此他可以垄断市场、操控.所以,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 家的经济关系的日趋密切也必然伴随着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的资源、原料掠夺的程度加深,发达国家从发展中国家进口原材料、初级产品,向发展中国家出口制成品,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这种经济交往因为产品附加值之间的差距,而呈现出不公平的现象.这种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经济差距不利于国际社会整体经济实力的上升.

(三)国际经济交往主体的变化

在传统的国际经济交往中,国家是经济活动的唯一或主要主体,即使以法人等其他身份参与经济交往的实体,在某种程度上也与该国国家有着密切的联系,其只是国家主体在某种程度上的延伸.但是随着经济全球化程度的加深,国际组织、跨国公司等一批非国家的实体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国际经济组织是两个以上国家为了共同的目的通过条约等形式建立的常设机构.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国际经济组织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中最为突出的要数世界经济的三大支柱: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nternationalMoaryFund),世贸组织(WorldTradeOrganization--WTO)和世界银行.另外,跨国公司在当今国际经济中也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它们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不断的冲破各种国内国际限制,将价值规律推广至全球,有利的促进了经济全球化,在某种程度上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长足发展,同时,其发挥本身国内政治影响力,促进国内法律同全球接轨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除了上述的两种经济实体外,大量的各类法人、组织也越来越广泛的参与到国际经济活动中.总之,国际经济活动的主体,呈现出多元化的特征,这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考量中应该得到应有的重视.

(四)国际经济交往手段增加,风险加大

以信息技术革命为代表的第三次科技革命,使得通讯、交通等领域产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互联网的飞速发展更把把这一趋势推向了极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国际经济交往对效率的追求不断增强,以上所提及的通讯、交通技术便自然而然的与这一趋势交织在了一起,其结果就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产生了各式各样的新兴交易方式.如“电子商务”,“电子商务就是利用简单、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直接进行交易,从洽谈、签约、交货到付款均在全球电信网络上进行.”然而这类新兴的交易方式固然满足了人们对效率的追求,但是却极大的增长了交易中的风险.试想,分属不同国家的商人,在尚未见过面的情况下,如何能产生信任呢因此,在国际经济法原则的重构中必然要考虑这一因素,以保障经济安全.

三、构建国际经济法新原则的尝试

上文分析了伴随着经济全球化,国际经济领域出现的新趋势、新问题.应该说,对这些问题的探讨是不够全面的,但是上述这些因素至少在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建构过程中起着不同忽视的作用.

(一)不侵犯主权原则

根据上述分析,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各国主权都相应的受到了限制,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尤其是经济领域,这一原则的分量也日趋降低.但是其作为维护国家利益的一项基本原则,完全的推出基本原则领域似乎不妥.并且其在维护发展中国家对本国资源、国民的排他性权利方面仍然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因此笔者建议在此把“国家主权原则”的积极表述改为“不侵犯主权原则”的消极表述似乎更为妥当.

(二)发达国家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原则

发达国家在经济发展初期形成了较大的积累优势,因此再过度的强调“不歧视原则”或“平的互利原则”这种机会平等和程序上的平等不但难以弥补南北差距,甚至会加大国际经济的贫富两极分化.因此,在此处应该为“发达国家承担更多国际责任原则”,以偿还发达国家在发展初期不同程度的对发展中国家的原材料、资源的掠夺.

(三)诚实守信原则

这一原则原本是国内民法或其他经济领域内立法的根本原则,鉴于国际经济交往方式的不断增多和日益复杂,国际经济活动的风险与日俱增,因此在这里强调这一原则便不只是老生常谈,而且是十分必要的.

总之,伴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有必要对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深入的探讨.如何在国际经济新形势下构建国际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当前国际经济法学者的当务之急.

注释:

杨泽伟.新国际经济秩序――政治与法律分析.武汉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0页.

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78页.

蓝海昌.关于国际经济法基本原则的探讨.武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89(6).第57-59页.

韩天森.国际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原则.国外法学.1986(2).第10-11页.

王铁崖主编.国际法.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08页.

何力.经济主权原则在国际经济法中的局限.东方法学.2008(4).第64页.

[德]马迪亚斯赫德根著.汪清云等译.国际经济法.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46-47页.

肖雯.论经济全球化与国际经济法变革.经济与社会发展.2009(2).第12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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