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和法学的视角讨国际经济法的含义

摘 要国际经济法有两层含义:一是法律部门上的意义,另一个就是法学学科上的意义.当知道了这两层含义的时候,讨论国际经济法才有了确定的意义.本文认为从法律部门上来讲,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国际经济法,它不能构成独立的部门法,只能算是经济法的分支,从法学学科的意义上讲,它可以成为独立的学科,是与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并列一起的.

关 键 词国际经济法法律法学

中图分类号:D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1-009-01

一、法律部门和法学学科的关系

其实二者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而且二者的区别也是很明显的.主要有三个方面的不同:本质不同,范围不同,地域属性不同.

法律是同类法律规范的总和,是属于一个规范体系,二法学学科它是属于一个理论性的,有着思想的界限.

法律只能是根据现行的立法进行归类的,而法学学科却不应定完全的与现行立法呼应,它的范围比法律要广.

法律部门的划分是由国家立法机关来执行,它是受国家法律体系的支配,而法学学科的划分不但是本国的,而且还可以是跨国的,因为各国的法学理论中有着共同的原则和价值.

总之,二者之间的关系并不是完全的对应,它们有着自己独特视角和现实的意义.

二、国际经济法的部门法属性

(一)多样性与异类性是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一种国际贸易关系,它主要有3个方面的:

1.调整国际贸易关系

国内民、商法就是所说的的“私法”,它包括买卖法、契约法、票据法、海商法、商标法等等一些经济的法律法规.

2.国家对贸易的管理

国家对经济贸易进行着管理和统筹,这主要的法律法规有外贸法、关税法、进出口许可法以及一些行政法,比如在质量检定、产品责任、包装标准等方面,这都属于“公法”的范围.

3.有关国际贸易的国际法律法规

国际上的法律法规有很多,比如双边贸易协定、支付及清算协定、多边条约以及一些国际条约,如离岸、到岸等条约.

(二)复合性是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另一个特点

法通过对社会关系的规范、引导、纠正,这些都成为了法的调整手段.其独特的调整方法的标准便是使其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调整方法的复合性是由国际经济法调整对象的多样性和异类性的衍生出来的.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有直接和间接之分.国家和国际组织处理主要依靠贸易条约,来进行国际经济贸易关系,这种调整方法是属于直接的.但涉及到私人间的涉外商事关系时,就会产生很大的冲突和纠纷,此时就会用某国的实体法来化解纠纷,这就是间接调整方法.这两种方法没有主次之分,所以就产生不了独立的调整方法,进而不能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有的人认为国际经济法的调整方法就是把其他的法律有机的结合形成的调整方法这种说法显然是不成立的,如果一种调整方法的可以用另外几种调整方法的来重叠形成的话,那么,这种调整方法的也就失去了它应有的意义.


三、国际经济法的学科属性

跨国经济关系的复杂性和关联性

自从二战以后,国际关系就变得复杂,慢慢的从政治、军事、外交等关系扩展到了经济领域,越来越多的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凸现出来.国际分工的越来越细致,使得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也频频增加,为减少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冲突,双边或多边贸易协议也有了进一步的发展.单纯的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在面对错综复杂的跨国经济问题时也会变得举足无措的,所以这需要跟多个法律部门进行合作,才可以应付如今繁杂的国际经济问题.要想很好的解决日益增加的跨国法律问题,就必须通过实证的方法,打破国内和国际法、公法和私法的界限,成立全新的综合国际经法法学学科.

跨国经济法律问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众所周知,一个法律部门的划分必然要遵循整体性原则和均衡性原则,也必须包括所有的法律法规.迎合国际经济的发展,它可以在研究对象上与国际公法、国际私法进行重合.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他们与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之间可以有一定的联系,可以成为国际经济法学所需要研究的对象.

(二)跨国经济法律规范中的共同的法学理论

跨国经济法律关系不是独立存在的,它需要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互相配合才可以实现,它是一个综合学科,它的数量繁杂、种类繁多、隶属不同的法律部门,是一个边缘学科,因为他包含了跨国际公法学、国际私法学、经济法学等学科.这个共同理论体系的形成,也是根据其存在的共同的国际性和经济性来确定的.

国家永久保护本国的自然资源、对境内的外国投资有权进行管理并且将外国财产收归国有或者征用,以上这些都是国家经济主权所能控制的.从这便可看出,跨国经济法律问题具有其经济共性,是其他任何法学学科不能具有的.综合比较法和经济法律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都是体现了国际经济法学的边缘性、综合性和其独特性.国际经济法研究对象众多,国际贸易法学、国际投资法学、国际货币金融法学等等都是从其分支的学科,这些学科互相配合的同时也完善了国际经济法体系.

从法律部门的意义上讲,国际经济法其实是不存在的.他一般是根据调整对象的同类性和调整方法的独特性来进行区分的.要打破已经完善的法律部门,来调和不同的调整对象中所存在的共性是不合适的,这样所付出的代价也是很大的,只有让国际经济法学展现其包容性和开放性,它才能在未来的路上越走越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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