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法学方法

中图分类号:D922.68文献标识码:A

内容摘 要:方法论体系的研究与构建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一门新兴的边缘学科,我国环境法学的方法论研究尚不成熟,没有真正体现其交叉学科的特性.本文从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现状出发,分析我国环境法学研究取得的成就和存在的问题,并针对问题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以期对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有所裨益.

关 键 词: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构建

问题的提出

方法论是从认识论高度对于研究方法的梳理、概括和总结.某一学科的研究方法由其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决定,直接涉及该学科的目的、立场、观念和认识方式.环境法方法论是连接环境法与哲学的纽带,也是环境法发展的航标灯.所以,方法论体系的建构是环境法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和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以下简称环境法)是以实现人类社会的可持续性发展为目的而制定的,用以全面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并调整人们在开发、利用、保护环境的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由此可以看出,环境法既调整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也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

环境法是法学与环境科学相互交融而形成的一门交叉性边缘学科.它既可被视为法学的一个分支,又可被视为环境科学的一个分支.如蔡守秋教授认为环境法学从广义上讲是研究调整人与自然环境关系,以及与环境有关的人与人的关系相关问题的学科.

环境法学属于法律科学,决定了它与其他部门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诸多共性,但其与环境科学的交叉性又导致了其方法论上的特殊性.在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研究建立在可持续发展理论和法学方法论这两大理论的基础之上,并以照顾到环境法学科的特殊性(科学性、人文性、规范性和全球性)作为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切入点,由此深入分析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构造和体系安排.

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缺失

(一)取得的成就

作为一门新兴的交叉学科,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注重以法学和环境科学为基础,综合运用生态学、环境学、社会学等多学科的研究方法,对环境问题进行综合研究.

近年来,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的主要成就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环境法学方法论生态化,认为生态学的观点和方法是环境法学不同于其他部门法学的方法论特征;将研究主体从“经济人”转换为“生态人”,以应对现代“经济社会”向后现代“生态社会”的转变;修整工业社会形成的人类中心主义、功利主义和主客二分范式,建构有机整体世界观、可持续发展观和主客一体化方法论;一些学者在整合中国传统哲学资源的基础上,提出了“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环境法学命题,这是环境法学研究本土化的重大成果.

(二)存在的问题

整体论、有机论、生态学方法、法学方法、法域分析方法、博弈论方法、经济分析方法、社会分析方法和定量分析等技术方法虽已被引入到环境法学研究之中,但是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尚未成熟,自然科学的研究方法并没有真正渗透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之中,没有真正体现其交叉学科的特性.具体而言,当前我国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中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法哲学是理论法学的最高层次,而又以其法学世界观和方法论的普遍指导作用深深根植于法律实践中.对于法律实践来说,如果说现实法学是其后推力的话,那么法哲学则是其牵引力.环境法学隶属于法学和环境科学,其交叉性和边缘性决定了其方法论上的复杂性.对于环境问题的研究,法学和环境科学具有不同的切入点.自然科学以自然环境作为人与自然统一的基础,强调以生态利益为中心作为解决环境问题的着眼点.而法学则将人作为人与自然环境统一的基础,强调以人类利益为中心,解决环境问题的最终目的在于人类的自身发展.环境法哲学研究的困境正是法学和环境科学内在冲突的反映,这种冲突导致了环境法学研究领域法哲学的缺失.目前,这种缺失已经成为我国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构建的最大障碍,它使得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各层次的相互作用受到消极影响,不利于环境法学科体系的纵深发展.

其次,从基本研究方法来看,它普适于整个法学学科,体现了环境法学作为法学分支学科的特点.现行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承袭了传统部门法学理论和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传统法学的痕迹,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没有真正渗透到环境法学的研究之中.传统法学一般只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以人类利益为中心,最终目的在于实现人类利益的最大化.而环境法学既调整人和人之间的关系,也调整人和环境之间的关系,很显然照搬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是行不通的,必须在承袭的基础上吸纳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将二者进行整合并进行创新.

再次,从具体研究方法来看,环境法学研究主要承袭了传统部门法学的理论和研究方法,带有明显的传统部门法学的痕迹.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采用“主客二分”研究范式,以人类利益为中心,主要协调的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环境法学所要调整的不仅仅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还包括与环境有关的人与自然的关系,这对于传统法学而言就显得鞭长莫及了.


最后,从技术和工具层面来看,基于环境法学交叉学科的特性,法学和环境科学的有关技术手段应被吸纳到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体系中来.但是,目前对于环境法学进行研究的学者大都是法学领域的专业人士,大多缺乏环境科学和生态学方面的知识和技能,所以在进行相关研究时难以达到融会贯通.这显然不利于环境法学研究方法在技术和工具层面上很好地实现多元化.

此外,目前的环境法学方法论研究注重的大多是对传统研究范式的批判,例如针对我国传统环境法学研究方法上的问题,吕忠梅有过较为全面的评价:环境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是阐释现行法律法规,热衷于长官意志和行政部门解释,使环境法理论沦为长官意志的“注释”;主要是概念法学的逻辑演绎方法,缺乏理论和实践的互动,缺乏对中国环境法制度实施的本土资源和环境条件的研究;环境法理论研究与其他部门法研究缺乏沟通和联系,研究方法呈现单一和幼稚化.

然而在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的体系构建上,除了对少数专门问题进行过探讨外,尚缺乏在哲学方法论指导下对我国转型时期具体环境制度和实践问题的深入研究.

总的来说,我国传统的环境法学研究虽然强调环境法学的学科交叉性和综合性,主张吸收多种学科的理论和方法,但环境法学的研究主要还是停留在简单的类比层次上.环境法学交叉研究只是零散的牵涉环境科学的研究方法,而不是在方法论的指导下,明晰研究对象的属性,系统地运用合适的方法进行研究.

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构建

随着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贯彻实施,环境法学理论研究日益蓬勃,环境法学界百家争鸣,有关“主客二分”或“主客一体化”的争论对环境法学的研究产生了强烈的冲击,一个完整而系统的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亟需构建.

我们认为,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的 构建应从哲学领域、基本研究方法、具体研究方法等层次入手.

生态整体观―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构建之重心

鉴于环境法学是介于法学和环境科学之间的边缘学科,这使得研究现实事物的生态学研究方法应成为环境法学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学的独特研究方法.环境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构建中面临的最大困境就是环境法哲学方面的缺失,它亟需找到一种新的世界观作为理论支持,生态整体观的确立可以为这种困境找到出口.

生态整体观是在对机械世界观的质疑和批判的过程中与后现代有机论和后现代整体论结合并受现代生态学启发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它认为世界是一个具有内在关联的动态系统,是由事物间动态的、非线性的、永无止境的相互作用组成的复杂关系网络,呈现为一个可机械分割的有机整体.

生态整体观以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为中心,强调人类应与自然和谐相处.这种世界观的确立有助于打破传统法学研究范式的局限性,同时吸收自然科学(如环境科学、生态学)的认识成果来解决环境问题,实现自然与人类的和谐发展.

具体而言,生态整体观的确立对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构建具有的积极意义如下:

第一,生态整体观的确立,有助于改变环境法学研究中“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消极影响.生态整体观要求环境法学者用“主客一体化”的思维方式探讨环境法学理论和实践问题,主张在处理人和自然的关系时,必须考虑人与自然之间的整体关系或从整个生态系统去考虑人和自然的关系,这样可以冲破传统法学“主客二分”研究范式的樊篱,为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构建奠定哲学基础.

第二,生态整体观为环境法学研究提供了方法论上的研究立场,即整体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是指以整体作为研究的基点,通过群体行动的分析来说明该学科的基本立场与基本内容的方法体系.环境法的学科特质,使我们在环境法学研究中尤其要注重整体主义方法论.整体主义方法论倡导人类跳出数千年来的旧思路,努力去认识生态系统,进而将认识到的生态系统的整体利益作为衡量人类发展模式的基本标准.

基本研究方法的变革

在生态整体观的指导下还需要对环境法学的基本研究方法进行变革.对于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包括价值分析法、实证分析法、历史分析法、哲学方法,环境法学者在进行理论研究时不能一味照搬.因为环境法学具有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交叉的特性,仅沿用传统法学的研究方法不足以建立完整而系统的环境问题法律机制.因此,如何将自然科学领域的研究方法引入环境法学研究领域并将其与法学研究方法融会贯通成为当代环境法学者的一项重要使命.

我们认为,环境法学研究者不仅需具备深厚而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和实践功底,还需要具备从事跨学科研究所需的自然科学理论功底以及敢于进行科研创新的勇气,这样才能真正做好环境法学的研究工作.

(三)具体研究方法的发展

具体研究方法是环境法学中各种方法的体系化和理论化的产物,同时也是前述两个层次的方法论在环境法学内具体化和个别化的结果.

环境法学技术和工具层面的方法论是环境法学方法论的“神经末梢”,是环境法学和社会实践实现相互沟通、交流的理论和技术媒介.前述层面的方法论只有与其结合在一起,才能对环境法学研究和环境法律实践产生具体的作用.

如前所述,传统的法学制度设计的技术手段用于环境法学的规范设计中,其弊端和不足已凸显,环境科学的有关技术手段没有真正被吸纳到环境法学研究体系中来.要想凸显环境法学研究中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技术手段的真正融合,必须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

第一,环境法学研究者应加强与环境科学、生态学研究者的沟通和交流,综合运用多种方法解决环境问题.

第二,将实证调查、定量分析、信息分析、考量、利益分析、规范分析和价值判断都纳入到环境法学具体技术层面的方法论体系中.

总之,环境法学既与其他部门法学在方法论上拥有诸多共性,又有其方法论上的特殊性.环境法学研究方法由其研究对象和研究领域的交叉性所决定,关系到该学科的目的、观念、认识方式和未来发展.我们必须在以往环境法理论和实践发展的基础上和新的时代背景下,深入研究环境法学方法论的基本构造和体系安排,因为环境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构建是环境法学研究的必要条件和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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