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经济中民商法的变化与

随着经济时代的迅速发展以及信息时代的到来,民商法的社会地位日益突出.加之国家立法部门为了适应时代的发展需求而做了大量的民商立法与完善工作.例如,以《合同法》、《物权法》以及《侵权法》为代表的部分民商立法就已经出台并得到了实施.但是,随着时代的发展变化,民商法发生了哪些变化,时代是怎样对民商法的变化产生影响的值得加以讨论.

随着科技向人类社会的各个领域不断的渗透,其在改变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形态以及发展过程时,还使得人们开始从以传统生产要素为主的时代向以信息、技术和科技为代表的时代.信息时代向人们展示了一个前景广阔、生活质量明显提高的新时代.给经济发展带来新的局面的同时,也给和人们日常生活息息相关的民商法提出了更加全面要求与挑战.民商法只有适应了信息时代的要求才能以开放的心态和实事求是的精神处理各种复杂的问题,才能避免陷入一个捉襟见肘的尴尬局面.从这个角度来看,分析民商法在信息时代的变化和发展对于提高民商法的使用效率具有积极意义.

一、社会经济发展对民商法价值体系的影响

(一)社会经济发展给民商法价值的影响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安全与效益成为了民商法追求的基础价值.在传统的民商法当中,安全一直从属于一种派生的地位.例如,在传统的交易当中,所定义的交易安全主要是指信息、交付方式以及信用安全三个方面.而在现实交易环节当中,信息对整个交易安全的影响一般较小,第三方获得交易信息并不会对交易安全构成明显的威胁.同时,传统交易当中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交易方式通常都不存在交易安全问题.

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科技给民商法的主体自由提供了一个更加方便与广阔的空间.在信息时代,互联网突破了国界与地域的限制,行事主体能够按照自己的意志以网络为工具和其他任何地方的任何人进行信息叫你,从事民商活动.在这种情况下,市场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其开放性使得人们可以从其中获得自己想要的任何信息,也可以将自己的信息发布给任何的人.这给主体自由的实现提供了一个坚实的基础.

(二)新时期要求对民商法的价值体系进行重构

新时期,民商法的价值体系主要包括自由、平等、公平、安全以及效益.这其中,自由依然是整个价值体系的根基,是其他价值体现的基础;平等,与传统民商法的内涵相比具有了不同的内涵,具有工具性价值以及目标性价值;公平,是民商法最为本质的价值追求;安全,虽然它是新时期民商法的基础与工具性价值,但由于信息时代的特殊性,安全应该作为信息时代民商法追求的一个重要目标;效益,这是民商法的基础价值之一,具有重要的价值地位.但是,安全和效益是一对相互矛盾的价值,在民商立法的过程中如何将两者进行合理的平衡应该成为立法的重要目标.

二、新时期民商法的发生的相关变化

新时期民商法基本原则方面的变化

1.平等中立原则

新时期民商法的平等中立就是指在信息时代,民商法对参与到交易当中的各个主体从事民商事活动而需要的相关条件,包括相关的技术、交易平台等应该保持中立,不能出现偏爱和维护等.这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而导致的一种全球性与技术性的特点.

以电子商务法为例,平等中立应该做到这样几点:其一,技术方面的平等,电子商务法对各种密钥和加密方法等都应该平等对待,不能有任何的歧视;其二,交易媒介的平等,这时平等原则主要体现在通讯方面,无线、有线和广播通讯等都应该一视同仁;其三,实施的平等,民商法不仅应该实施电子商务法,同时还应该不能偏废其他的相关法律,且对于本国与国际电子商务活动都应该平等对待;其四,保护的平等,电子商务法不仅要对商家、国内当事人予以保护,同时还要对消费者、国外消费者予以同等保护.

2.安全原则

信息时代的安全定义有了更加广泛和深刻的内涵,所谓的安全原则是指所有的民商事活动都应该将安全作为基础和前提,对应的立法也应该反映并体现出对安全的要求.以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为例,这既是电子商务法实施的一个重要目的,同时还是电子商务制定的一个基本原则.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高效和快捷,而这种高效和快捷应该是在安全的基础上进行的,尤其是随着网络信息的虚拟性,安全就显得尤为重要.这里的安全内涵有一定的变化,主要包括这样几:其一,网络的物理环境问题较为欠缺,使得存储额的信息泄露或者是丢失等;其二,由于受到人为的影响,诸如袭击以及非法拦截等,对存储和传播的信息进行修改等.因此,当前的立法主要是通过网络物理安全设置以及数字认证、签名以及支付等方面来实现安全的目的.民商法的变化通过这个安全原则也体现了民商法为了适应信息时代而进行的改变.

3.效益原则

公平、公正以及效益一直是困扰法律界的一个重要难题.法律作为公正的代称,其诞生就是为了公正而出现的.但与此同时,法律还是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一种上层建筑.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对这两层基本内涵予以理解,只有这样才能对法律的基本原则予以完全的定义.法律在制定的各个不同时期其体现的基本原则是不同的,这时因为法律需要体现出各个时期的统治阶层的利益诉求.在如今的信息时代,民商法的效益原则就是要求民商事的立法与相关活动等都应该本着提高经济效益,促进效益目标建设,体现出信息时代网络自由以及民商法的整体效益和价值.

新时期民商法基本范畴与基本制度的变化

1.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传统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

一个成熟而完全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体现的是当前时期内民商事的主要生活内容以及法律事实所要具备的基本条件.从这个角度来讲,这种成熟和完善一般都具有一定的狭隘性,也就是说具有一定程度上的阶段性.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传统的民商事权利体系的范围得到了明显的拓展,这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其一,信息库的专用权.信息时代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信息成为了所有民商事生活的一个重要方面,信息的提供和开发成为了导致大部分民商事活动成功的关键问题和重要因素.因此,在民商事法律立法的过程中应带对这种不具有独创性,但是对信息库的开发和投资做出一定贡献的人们以必要的民商事权利,以对其劳动成果予以保护,避免挫伤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当前,民商事法律中对于这种信息库的专用权还不够完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民商事权利的范围也发生了这种变化,内涵得到了一定的延生与拓展;其二,域名的专用权.当前,民商法对于域名的专用权还没有一个准确而晚上的定义.域名就是指一个将计算机连接到互联网上的虚拟地址.通过域名可以使得计算机访问网络上的信息,进行通信联络,同时还能够便于其他计算机访问自己存储的信息资源.随着信息的网络化以及商业化,各个行业对域名的使用和利用程度不断加深,域名已经逐步的成为了网络经济的一个商业标示符号,几乎与传统知识经济时代的知识产权以及企业商标等具有同等的 ;作用.这时,域名已经成为了一个集商业价值与使用功能于一体的重要商业竞争筹码.一旦交易双发中的主体得到了关键域名的使用权,这时他就得到了该域名的专用权.民商法应该认识到这种现象和特点,对之进行合理的规划和整合.其三,网络信息的版权者对其作品和所制作的信息有控制其在网络上流传的权利.由于需要考虑到作品与各中网络信息,这就包括录音、录像等,它们具有多种传播途径和传播方式.加之网络信息是采用交互式的传播形式,并不是传统的单向传播.因此,在立法的过程中应该将这些信息的版权安茹到保护的范畴当中,使得信息版权人能够对其制作的作品、录音以及录像制品在网络上的传播在网络中传播成为一种新的民商事权利.


2.社会经济的发展拓展了民商法的调整对象

互联网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其所具有的开放性,这使得其信息的来源以及渠道等更加的开放和丰富.与此同时,其开放特性还为信息的交流提供了一个较为广泛的空间.价值互联网已经普及和完善,其在信息的传递以及表现等方面发生了完全的变革,同时信息自身的价值已经成为了一个不能够忽略的具有现实意义的主体.这是由于这些信息具有好经济利益相关的财产性利益,同时还具有隐私方面的人格性利益.考虑到信息在网络时代中民商事活动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民商法应该对信息予以重视,这就需要在立法的过程中予以体现,同时还应该将民商事各个主体间所建立起来的信息联系,诸如上面讲到的信息库专用权、版权控制权等都纳入到民商法的调整范围当中.另外,在考虑到其他的原则和利益时都应该将对应的权利纳入到民商法当中来.

3.民商法的发展将实现全球的统一

民商法作为对民商事活动当中所有的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调整的一个总称,其立法应该是以民商事活动之间的相关关系作为其作用的对象.当国家的经济与单个经济市场独立的存在时,与市场对应的法律体系也是相对独立的.但随着经济时代的不断发展,网络将全球各个国家的所有民商事活动都联系了起来,推进了全球经济的一体化.由于全球互联网一体化的趋势以及逐步融合的特征,使得全球网络民商事活动具有更多的共同性和普遍性.这时,全球范围之内的法律理念、价值观以及执行标准等都将逐步的趋于统一,而民商法的发展趋于统一也讲成为必然趋势.

4.民商法的理性主义演进

从表现形式上来讲,民商法在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具体表现都是不同的.其中大陆法系是以法国和德国为代表,民商法主要通过对应的立法和法典形式表现出来;而英美法系则主要是在大量的法律案例的判定基础上得来的.美国学者庞德就曾说到:“一旦普通法法官直接或间接的实施法律,他们总习惯于以过去的司法经验适用于眼前的案件,而不会将案件置于抽象的体系、准确的逻辑框架中.”

但是,基于大陆法系框架下的民商法也绝不是任意而为的产物,而是各个国家根据自身的社会习惯、风俗或者是惯例等建立起来的,尤其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规则和惯例.例如,德国民法典就是起源于日尔曼法,而日尔曼法则在各个不同的地区和国家又有多种不成文的法律习惯.而这些民事习惯,尤其是关于商品交易的习惯等都是为了适应和满足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需要.同时,这些法律等还在规则上通过精确的语言进行了逻辑上的推理与演绎.而这也从一个方面体现出了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在一定程度上的共同之处以及融合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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