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保护对国际贸易的促进机制

【摘 要】知识产权从其产生之初就与贸易密不可分.在国际贸易中,不仅含有知识产权的商品是一国对外贸易的重要内容,而且知识产权本身作为一种独立的商品也已成为国际贸易的对象.一国的高水平知识产权的拥有量,不仅会影响本国的贸易出口额,还会对本国在国际贸易中的地位产生重大影响.鉴于我国经济对国际市场依赖程度较高,加强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关 键 词】国际贸易;知识产权;TRIPS协议

一、国际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对比

目前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制度主要是建立在一百年前几个主要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和《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等国际公约基础上,它较多地反映或满足了一些发达国家的利益和要求,成为他们在国际交易中保护知识产权所有者利益的有效工具.研发水平是制约自主知识产业数量、质量的最主要因素,而研发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依赖研发投入,发达国家大都已经将研发活动进行了产业化运作.

数据来源:全球知识产权年度报告――《变化中的创新》(WorldIntellectualPropertyReport--TheChangingFaceofInnovation),2011

2010年德国研发经费达到700亿欧元,占德国GDP的比重为2.82%,目前欧盟国家整体研发投入占GDP比重平均约为1.9%,位于最前列的是芬兰(3.87%)、瑞典(3.42%)和丹麦(3.06%).2010年,中国研发投入占GDP的2%,总量上跃居世界第二,但研发效率低下.

发达国家依靠丰裕的资本积累对研发活动进行大量的投资,再利用开发出来的知识产权获得丰厚的回报,逐渐形成良性循环,实现研发产业的规模效益,并凭借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相关国际法律条例保障该知识产权的可盈利性,阻止其他国家从该项领域贸易中获利;而发展中国家没有足够的资本、技术积累,在科技研发上困难重重,不仅自主知识产权少,并且由于主导市场能力弱,更是难以从中获得高额利润回报.因此,国际上一个普遍现象就是发达国家知识产权资源丰富,且对知识产权保护极为重视,而发展中国家缺少知识产权,且对于知识产权保护力偏变弱.


对于处于发展中的中国来讲,受制于创新能力不足,引进国外的创新是自主创新的主要来源.尽管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已经逐渐趋于完善,并且已经与国际接轨,不过由于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建立的时间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较晚,且对知识产权方面的立法行为一直由政府主导,并非自下而上的推动,因此国民对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淡薄.

其次,我国是发展中国家,知识存量的水平较低,这主要表现为我国的研发投入少、年均专利申请数量少.尽管在近几年来我国的专利申请数量有了显著的提高,不过相对于发达国家而言,数量还是比较少.

再次,我国的执法者对知识产权保护敏感度非常低.知识产权法对于我国许多执法工作者来说还是一个新生事物,知识产权执法的专业人员的缺少将会造成执法过程的技术困难.因此,执行知识产权执法的力度不够.这样又会导致知识产权所有者在求助于司法保护时遇到各种困难,从而带来各种不必要的甚至是巨大的成本损失.

在WTO组织中,所有关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条例都是建立在AgreementonTrade-RelatedAspectsofIntellectualPropertyRights(TRIPS)协议框架内.

作为发展中国家中大国的中国,在与发达国家的贸易中必然存在较多的利益冲突.加入WTO以后,我国出口产品受阻的事件不断增多.轻工、机电类产品较加入世贸组织前受到的影响更为严重,受打击最大的是劳动密集型产品.

在中国与发达国家的利益冲突中又以中美间的贸易冲突最具特点.在中美间的国际贸易中,中国占绝对的顺差,在美国的贸易逆差中中国占有绝对地位.这也使得中美之间关于贸易的纠纷十分频繁,而知识产权又是冲突中最突出的问题.

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中美知识产权争端又更多地是在世贸组织(WTO)的实施上展开,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也在中美知识产权争端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作为世贸组织的成员国,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必须符合TRIPS协议的要求,如果美国认为中国没有遵守TRIPS协议的规定,就会发起世界贸易组织的调查.根据有关规定,当美国与非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发生争端时,可以直接诉诸“301条款”的程序,但是当美国与世贸组织成员发生争端时,包括知识产权方面的争端,美国都必须使用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程序.这实际上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美国滥用“301条款”的程序,在中美知识产权保护争端中,中国可以以TRIPS协议为依据,反击和驳回美国的不合理要求,在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的范围内解决有关争端.

二、知识产权影响国际贸易的机制分析

(一)国际贸易与知识产权的融合

从根本上说,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分工的不断扩大,是国际贸易发展的基础.在15世纪以前,整个国际贸易是建立在自然经济的基础上,按自愿交换的原则进行的.贸易在自然经济中的地位并不重要,只是人们经济生活中的一个补充.因此,当时各国、各洲之间的贸易处于不连续、不稳定的状态.15世纪后,由于地理大发现和殖民战争把国际贸易推向了更广泛的舞台.世界贸易已从单纯的互通有无变成了以牟利为主的商业行为,但决定贸易流向的仍然是各国的自然资源和各自固有的生产技能的差异.各国主要出口本国特有的产品,进口本国不生产的东西,18世纪之前,国际贸易的主要方式是暴力控制下的殖民贸易.18世纪末至19世纪中叶,第一次工业革命使国际贸易获得巨大发展.从二战结束到1973年之前,国际贸易发展迅速,1973年之后由于世界经济的低速增长、能源危机的爆发、货币制度危机的爆发导致国际贸易的发展缓慢.而随着科技的进步和生产力的发展,世界贸易的货物结构也发生了变化,由原本的低级产品逐渐向含有知识产权技术的产品转化,国际贸易的形式也由国际货物贸易向主要是国际服务贸易转化.就拿我国来说,原本我国主要以出口茶叶、丝绸等低技术含量的产品,可是现在含有专利技术在内保健茶,防褶丝绸却是市场上的宠儿.这种国际贸易的变化将知识产权融合其中,扩大了国际贸易的种类和范围.

(二)知识产权对国际贸易的积极作用

首先,商品和服务贸易结构将由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转变.知识产权保护增加了企业自主研发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因为一方面,各国知识产权立法与司法保护的加强,使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成本大大增加,另一方面,企业不用担心自己的专利成果被侵犯而能够加大研发投入.因此,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后,企业提高了自主研发的动力,促进了技术的创新和改进,从而增加了产品中技术和知识的含量,推动了国际贸易产品的升级――由劳动密集型、资源密集型产品向知识密集型、技术密集型产品转变.

其次,知识产权保护提高了知识产权贸易在国际贸易中的比重.知识产权不渗透到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之中,而且可以成为一种独立的贸易形式.知识产权保护状况与知识产权贸易,尤其是技术贸易有直接关系.严格的知识产权保护会使得跨国公司从倾向对外直接投资变为 特许经营方式.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够向专利技术所有人提供权利保护,使技术供应者更加愿意自愿地转让技术,特别是易于模仿的技术.


(三)知识产权保护通过国际贸易对经济增长促进的方式及作用

经济的增长靠的是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而劳动率提高的主要因素是技术进步,这种技术进步是劳动力受教育程度、规模经济和技术知识综合运用的结果,一方面,技术进步依靠本国科学研究的进行、把科学思想转变成产品生产的思想即发明以及将发明运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之中,另一方面是直接从国外引进,把国外的技术通过一定的途径引入国内,并实现创新,实现本土化,从而提升社会劳动生产率继而促进经济的增长.国际技术转移理论认为,国际技术转移的实质是技术能力的转移.发达国家首先进行产品和工艺创新,在知识产权保护的框架下,转移成熟和中等成熟的技术;发展中国家沿着发达国家技术发展的逆向轨道,利用技术扩散和溢出效应,进行技术吸收、改进,逐步获得技术进步,在复制性模仿和“干中学”的过程中积累经验,并逐步具备从事创新性模仿的能力,进入创造性模仿阶段;当国内积累一定的知识存量,随着企业技术能力的提升,进入自主创新阶段或以战略联盟的方式,将自主创新的技术或含有知识产权的产品转移到发达国家,实现技术引进的最终目的.

知识产权保护对经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促进知识增长与技术进步,增加知识资产供给,技术增长已成为当今世界经济增长的决定性因素,在知识经济时代技术进步因素在国民生产总值增长中所占的比重上升到70~80%,知识和技术的不断创新成为知识经济的生命线.技术进步靠的是科学研究发明和创新,只有将科学研究的成果及发明应用于具体的生产过程及创新,技术进步才真正实现成为经济增长的最终源泉.各国经济发展的实践都证明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有效促进知识资产生产的制度.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知识资产生产决定技术进步,技术进步决定经济增长.而知识产权保护有助于增加知识资产供给,从而最终推动经济增长.

(四)知识产权保护对发展中国家国际贸易增长的消极影响

知识产权保护为发展中国家经济增长带来潜在、长期的收益.但事实上,许多发展中国家在享受这些收益前往往在短期内要承受其对经济增长的消极影响.由于发展中国家在以Trips协议为主导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对许多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丧失主动权,因此在执行知识产权保护时比发达国家要承担更多的成本,支付更多的费用.TRIPS协议旨在保护交易中的知识产权,但在现实中却间接的造成了贸易的不公平.发达国家的经济实力雄厚,科技研发队伍庞大,科技水平高,技术开发能力强,因此,在科技水平和自主创新能力的竞争中,相较于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优势.世界银行在2008年1月9日发布的一份报告指出,虽然发展中国家快速的技术进步促进了收入水平的提高,使绝对贫困人口比例从1990年的29%减少到2004年的18%,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依然存在着巨大的技术差距.发展中国家采纳新技术的能力十分薄弱,其采纳的技术含量只达到高收入国家所采纳的1/4.使得发展中国家在国际贸易上面处于明显的劣势地位.而且发达国家对知识产权的过度保护也加大了发展中国家与其的矛盾.发展中国家因缺少自主知识产权,只能依靠其廉价的劳动力和生产资料为拥有知识产权的发达国家做简单的初级加工以赚取极少的利益,处于制造链的最低端.这也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中不可调和的矛盾.

而且在国际贸易实务中,发展中国家也遭受着发达国家的知识产权壁垒与技术壁垒.而知识产权壁垒作为知识经济突现出来的新的壁垒形式,与其他贸易壁垒无论在特征性质还是在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都有所不同.正因为知识产权壁垒和技术壁垒的不同与联系,一些发达国家利用知识产权和技术标准两把利剑,依仗自己获取的技术领域的优势,强调保护知识产权,以技术为武器,垄断市场,攫取利润,并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制定有利于保护他们技术垄断地位的标准和规则,兼以使用知识产权壁垒保护已有市场份额,占领更多的市场.

三、中国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及其对国际贸易作用的前景

近年来,世界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已经由原来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逐步升级为知识产权的贸易.进入21世纪前后,一些国家立足于知识经济、信息社会、可持续发展等分别制定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战略,各国之间关于知识产权的竞争日趋激烈,已经刻不容缓.我们要积极利用各种对外交往的渠道,大力宣传我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的立场原则.在WTO、APEC、亚洲会议等多边、双边场合坚持我国对外贸易发展战略的知识产权立场,使国际规则的制定尽量符合我国利益.在TRIPS框架下,我国要充分利用其基本原则为对外贸易服务,不仅要积极引进国外先进的知识产品,还需要大力推进知识产权创新,加大法律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全力提高我国科技水平,依靠科技进步调整经济结构,开发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增大我国知识产权产品的出口比重,改善目前这种知识产权国际贸易中的不平衡局面,增强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

第一,国家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知识产权制度是保护智力劳动成果的一项基本法律制度,也是促进技术创新,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经济、科技竞争力的重要激励机制之一.长期以来,由于我国缺乏知识产权保护的整体战略,使得知识产权在经济和对外贸易中的地位和作用得不到充分的发挥,从而影响了对外贸易的健康发展.

第二,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薄弱.目前,中国许多企业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仍然不强,不能及时地将自己的研发结果转化为知识产权,特别是在国外申请知识产权的意识严重不足,致使很多科研成果得不到有关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甚至使得一些国有品牌在国外许多地方被恶意抢注,导致即使一些拥有自己的知识产权的企业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不能有效的运用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

第三,国家和企业的自主创新的能力及研发投入不够.研发活动是一个国家、地区和企业获得知识产权的源头和基础.但是由于国家和企业对科研投入的力度不够,用于研究和开发的经费开支过小,致使我国企业对新技术的吸收、消化以及自主开发新技术的能力偏低.

著名的贸易经济学家、乌拉圭回合中GATT总干事的顾问――杰格迪什巴格瓦蒂(JagdishBhagwati)教授在《金融时报》发表论文时曾指出,当初将知识产权引入WTO是一个错误,因为它不是一个互惠的贸易议题,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扭曲了贸易体系,因为大多数的专利属于发达成员,发展中成员必须支付高额版税,应该将知识产权排除在WTO之外.这段话深刻地揭示了隐藏在TRIPS协议背后的不公平性.由于发达国家在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地位,同时又是TRIPS协议的制定者和操控者,所以TRIPS协议的实质就是发达国家借助多边贸易体制WTO完善的谈判制度和争端解决机制来防止高端技术外流,保证其进出口中的利润差价,继续保持并扩大其在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优势地位,以取得更多的市场份额与经济利益.而对于知识产权水平并不发达的发展中国家成员来说,TRIPS协议带来则只有困难与障碍,压力与挑战.

91;5]程琳.TRIPS与中国法律保护之完善[D].大连理工大学.

[6]郭寿康,赵秀文.国际经济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国对外贸易形势报告[R].

作者简介:

徐菲(1990―),女,现就读于河海大学商学院(常州)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倪慧婷(1991―),女,现就读于河海大学商学院(常州)2009级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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