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摘 要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是一个亘古的法哲学问题,众多的法学思想家对其二者关系中的冲突问题,更是展开了旷日持久的大争论,本文拟从论证法律与道德是有联系的这一问题入手,并适当概括地否定了自然法学派恶非法的这一观点后,就较多的论述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所产生的原因,表现的方面,冲突的意义以及解决冲突的手段和方法等.在文章的第四部分也适当地谈了一些法律与道德冲突之下人们对法律的遵守和对道德的默守等等.

关 键 词法律道德冲突

作者简介:李蓬勃,河南省公路工程局集团有限公司.

一、引言

我们从两个实际案例入手来引出法律和道德的冲突问题,旨在通过对二着关系的探讨,来推动法制健全、道德文明,使法律和道德更好的为人类生产、生活服务.杀人在任何一个时代都是有罪的,这一点毫无疑问.美国法学家德沃金教授在其著作《法律帝国》一书中所举的一个案例,典型地反映了法官对道德因素的考虑而最后改变并补充了法律.案情为:1882年,埃而默的祖父在其遗嘱中说明自己的遗产将由埃尔默继承,但埃尔默怕这位新近再婚的老人更改遗嘱而使自己一无所有,便将其用杀害以便按遗嘱来继承遗产.他的罪过被发现后,他被定罪,判除.但他还能否按遗嘱来继承财产.纽约遗嘱法并未对此作出明确规定.他祖父的女儿们要求遗产管理人取消埃尔默的遗产继承权.围绕这一案件,法官与律师、法官与法官之间展开了激烈的辩论.埃尔默的律师指出:如果法院剥夺埃尔默的继承权,等于法院是在更改遗嘱,用自己的道德信仰取代法律.法院的相雷大法官也支持埃尔默的继承权,主要理由是:不能因为杀人而更改遗嘱的意愿,只要这种遗嘱人立遗嘱时的意愿是真实的.而最后此案的厄尔法官的认为应当取消埃尔默遗产继承权的观点占优势而取胜,并确立了这样一条法律原则,即:任何人都不得从错误的行为中获得利益.因此遗嘱应被理解为否认以杀人罪获的遗产继承权.我想当埃尔默祖父知道埃尔默要杀他的话,也必然会更改遗嘱的,而且这种意思表示的行为也绝对是真实而气愤的.

希腊人曾把为死者举行葬礼看成是神的法令,必须举行,违反者将受到神的诅咒和惩罚.索福克思(SOPhodes)的悲剧《安提戈涅》(Antigone)中有一幕著名的戏,它生动地描述了这种宗教意识下形成的道德观念与一位世俗统治者的法令发生了不可调和的冲突的情形.克里奥(Gron)国王禁止人们为安提戈涅的兄弟浦雷尼克(Phlyneiks)举行葬礼,因为他生前违反了国家的法律.安提戈涅明知她为兄弟举行葬礼的行为会使自己面临死亡的危险.但她还是勇敢地向国王的法令提出了挑战,并按希腊宗教式安葬了她的兄弟.

在以上两个案例中,我们发现了历史上最早的对这样一个为各个时代法学思想家们都关注的问题的阐释,即两种调整社会生活的规范模式的冲突的问题即法律和道德的冲突;这里问题的主要焦点在于这两种规范模式都试图要求人类对它们表达排他性的绝对效忠.豍而法律与道德这一主题有着广泛而复杂的内容.豎本文将从两个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所认同的法律中去重新解读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并略谈一些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学派的基本观点,最后适当的提出一些自已的思想和看法.

二、冲突始于联系

法律与道德之间有在着一定的联系,自然法学派和实证法派对此都持肯定的态度.正如分析实证法学家哈特所言:“不容争辩的是法律在任何时候和任何地方的发展,事实上既受社会特定集团的传统道德、思想的深刻影响,也受到个别人的提出的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这些个别人的道德超过了流行的道德.”豏今天,我们本身谈的就是法律与道德的冲突,假设二者没有了联系,又何谓之冲突呢?个别人开明道德批评的影响“或者是通过立法突然地和公开进入法律,或者是通过司法程序悄悄地进入法律.在有些制度中,如美国,法律效力的最后准则中明确地包含了正义原则或重要的道德价值因素.甚到连分析法学派创始人奥斯丁也不仅不否认法的发展,深受道德的影响,而且还承认许多法律规范源自道德.豐

自然法学派的法学家们所秉承的观点是:法律必须以道德为基础,法律必须具有内在的正义性,不符合基本道德的法律的法律不应该成为法律,即恶法非法的观点.对此观点,我始终持怀疑态度.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受国家强制力的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称.豑可见,法律是统治阶级内部的一种合力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为巩固统治、发展统治,必然会考虑法律中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要或多或少地有所体现,即便是在残暴的君主或反动统治之下,当他们的理智还清醒时,也必然会或多或少地在法律中体现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但就这部法从整体上来讲,它很可能被法学家们划入恶法的范畴,可这部恶法正是凭着哪些少之又少的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的存在,对当时的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统治,这种法律虽然在道德上是不公正的,但却是以正当形式制定的,意义明确的,并符合效力制度的所有公认准则.豒所以我认为:法虽有善恶之分,但只要对当时的社会进行了有效的统治和调节,那么它们都应该是被承认的法律.当统治者的理智不清醒时,制定的法律中极少地甚至几乎没有维持社会基本秩序的那一部分道德、正义等价值因素时,很可能就会引起大规模的社会动乱、武装斗争以及群雄四起,各种政治力量、武装力量的割剧和对峙,对于此时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则应另当别论,我们在此暂且不论.

分析实证学家们是承认恶法是法的观点的,但他们又否认了法律同道德的必然联系,但至少没有否定二者是有联系的,所以对于分析实证法学派的观点,我们在些亦不作冗繁的分析和讨论.

三、真正的冲突

(一)道德是关于人们思想和行为的善与恶、美与丑、正义与非正义、公正与偏私等观念、原则、规范和标准的总和豓

是人们为了维护一定社会领域内的稳定,从而使大多数人默认的一种准则.他们同法律一样都来源社会物质生活条件,都属于意识的范畴,所以都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稳定性.某种道德观念要发生变化的话,我认为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当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发生变化时,它也随之变化,这种变化是很自然亦是很模糊的,正如季节的改变一样,很模糊也很直接,完全是在潜移默化中完成的.但又由于社会物质生活的连续性,致使道德的变化如同一条圆滑的曲线一样,你根本就没有意识到它在变化,然而却真的变了.所以对道德变化的感知度是较模糊的,感知的时间是相对较长的.二是通过统治阶级的意志即法律的强制力来使道德观念发生变化.这种变化是在外力作用下改变的,所以这类道德的变化就如同一条渐进的折线一样,在特定的时间段内具有稳定性和不变性.这类道德的变化要比第一类变化对人们的感知度要深刻要明确的多.诸如:古代一夫多妻,现代一夫一妻,这是两个道德时代的不同标准 ,而这一转变正是通过法律形式的.而法律的变化正如同道德的第二种改变方式一样,是折线性的渐进,而且每一次的改变都很清晰、很明确.完全可以让人深刻的感知.可见:(1)法律与道德变化的速度在有些时候是不一致的.即法律本身的稳定性、滞后性,决定了它不可能对社会基本道德观念的细微变化做出快速的反映.豔这里又涉及到了道德同法律的变化速度哪个更快一些的问题.其实,这二者是两种不同的变化方式,当法律处于稳定期的时候,也就是在这个时期法律没有也不会发生变化.但道德却不一样,它会随着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等众多因素而时时刻刻都在发生着让人无法感知的变化,在这一刻来讲,一个是静止的、不变的.而另——个是变的,哪怕是很小很小的变化.所以这个时候我认为道德的变化速度更快一些;但是当法律要发生变化的时候,又因为法律本身需要具有一定的前瞻性,而它的变化是纯粹的人为所致,所以这个时候制定出来的法律很可能超越或者不符合当时的社会道德,所以我认为在这个时候,法律的变化速度则更快一些.但是在很多时候又很难说哪个快哪个慢,只要二者的变化相错位相脱节,或者背离,那么二者的冲突也就这样必然产生了.(2)即使在二者的变化速度一致的时候,而两种社会控制力量都排他性地要求人们对其绝对效忠,由此冲突也便产生了.正如前面《法律帝国》和《安提戈涅》悲剧故事中所讲述的那样.(3)如果法律规则与道德要求之间的界限是不明确的或极为模糊不清的,那么,法律的确定性和可能性就会受到侵损.豖在这种情况下承担执法任务的机关便拥有了这样一种地位,即他们能够执行任何他们认为与占支配地位的集体,道德意识和致的道德原则.豗所以为法律所得保障的自由领域,便因此会受到与其对立的道德力量的侵犯.道德标准的阐述,通常要为比大多数法律的阐述更笼统、更不准确,而这个事实就更增加了敌对道德力量的入侵.豘由此便又引发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二)在道德价值这个体系中,我们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

第一类包括社会有序化的基本要求,它们对于有效地履行一个有组织的社会必经承担的任务来讲,被认为是必不可少的,必要的或极为可欲的.避免暴力和伤害,忠实地发行协议,协调家庭关系,也许还有对群体的某种程度的效忠,均属这类基本要求.第二类道德规范包括那些有助于提高生活质量和增进人与人这间亲密关系的原则,但是这些对于人们提出的要求则远远超过了那种被认为是维持社会生活的必要条件所必经的要求.慷慨、仁慈、博爱、无私等价值都属于第二类道德规范.豙那些被认为是社会交往有序化的基本而必要的道德正当原则,在所有的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的约束力的增强.当然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禁止杀人、、抢劫和伤害人体、调整关系、禁止在合意契约的缔结和履行过程中欺诈与失信等,都是将道德观念转化为法律规定的具体实例.豛既然道德价值体系可以区分出两类要求和原则,而第一类要求中的众多观念已经转化为法律规定,而第二类中的内容却没有怎样转化,因为第二类中的原则、内容、要领的张力太大,很难达成共识,更不是社会有序化的最基本要求,个体的人难以掌握,即使圣人也如此.那么,请允许我将这两类道德规范定义为: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和法律权和义务之外的道德,所以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也将不可避免冲斥在这两个方面之内,即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因为,法律和道德代表着不同的规范性命令,然而他们在控制的领域却在部分上是重叠的.从另一角度看,道德中有些领域是位于法律管辖之外的,而法律也有些部门在很大程度上是不受道德判断影响的.豜

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这种冲突是一种表象上的,内部的冲突.比如:法律与道德同样禁止杀人、、抢劫和伤害人体,但当法律真正的给某个具体的杀人、犯定罪量刑后,受损的法律关系虽然得到了修补,但或由于其手段之残忍,公众或受害人会始终认为判除过轻;然而当犯罪人与被害人有某种关系或有功于当地民众或被害人本身不受当地人欢迎的时候,即便判除公正、合理,但公众却会认为判过重了.再者对于一个有“高”道德水平的法官来讲,很有可能将法律的标准拔高,在实际的判决中误判无辜,或加重当事人的法责或罚责;而对于一个只是较“低”,道德水平的法官来讲,则可能将法律标准降低,在实际判决中可能会出现放纵违法犯罪者,或者减轻其当事人的法责和罚责.豝以上这些冲突的造成都是因为个体道德水平的差异及个体思想感情的区别等多种较复杂的原因所致,但这种冲突始终是表象的、不理性的、非实质性的冲突.由于有些道德法律化了,而且这种道德本身已经有了新的发展时,而法律所确认的则是旧的道德标准,所以当这种道德要以法律的形式发挥效应时,也必将引出法律与道德的冲突.

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1)在道德价值体系中,有许多的具体道德规范基本上属于第二类道德要求和原则.而在这第二类道德要求和原则中,我们虽然常常讲,有一种公认的社会道德观念和标准,但是在具体的人和事当中,道德评价则往往成为个体的、非社会性的.豞比如:国有资产、集体资产严重的流失,而一度无关联的人则对这些致使固有资产、集体资产流失的人的道德遣责往往并不像对损害自己本身和利益的某些人的遣责那样的强制而坚决,即便那人已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犯罪的人甚至还会想,国家、集全的财产又不是某个人的,流失了也无所谓,便对自己放低了道德要求,以致犯下滔天大罪.又如:一段时间以来我国市场上债务拖欠严重,我认为其原因就在于社会在拖欠债务上没有形成道德共识,市场没有预期,因为人们认为拖欠没什么多大,的不好,国企拖欠成为理所当然的事,也就是大家在道德上形成了一种反向的纳什均衡.在没有道德意识的情况下,法律好象只充当了救火队的角色.所以,目前社会在道德上只能提倡诚实信用了,这好象已往是道德最后的选择了!可是,这种道德同法律的冲突往往是隐性的,很难直接发现的冲突.(2)有时候法律同道德的冲突亦是很正面很明显的.比如:一对农村老年夫妻闹离婚,按照法律判决的话,离婚后唯一的一间住房应判给男方所有.但如果这样判决的话,女方离婚后将无处居住,很显然按法律判决的话是于情不合的.当这种事情发生的时候,我们绝对不能只顾法律的硬性规定,机械地适用法律,必经考虑社会道德是人情常理.(3)目前社会上对要给见义勇为立法保护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假设我们将见义勇为分为两种,第一种是:当某一个体的人或其它因困难需要救助时的见义勇为;第二种是:有些人或集体或其它在犯罪、行凶时的挺身而出,坚决抵制的见义勇为.对于第一种见义勇为我们暂且不论.在第二种情形下,你挺身而出了,但很可能被犯罪人所伤害,或许你过激的去制止犯罪人而使犯罪人 471;到了不应有的伤害,总之几乎不能恰到好处.用老百姓的话讲,你是将犯罪人就地正法了,可是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你充当了一个执法者的角色.如果对这方面不加强立法的规范,由于那种对于恶人人人得而诛之的传统道德思想的影响,势必将有更多的见义勇为者充当、扮演执法者的角色,那么也将有助于一种混乱无序的社会的形成.当然了,我并不是说不要见义勇为,不要给见义勇为立法,我也不能不敢这样说,毕竟见义勇为也是需要值得提倡的.我只是想说对见义勇为的立法一定要找到二者即法律与道德之间的最恰当的最实际的结合点,这才是关键,不然又必然会引起法律与道德的冲突.(4)纵观古今中外,没有一个国家将婚内纳入法律.英美刑法还明确地提出丈夫不能成为的主体.我国传统的观点也认为,夫妻之间有同居、有性的义务,所以不存在之说.但从的定义来看,就是违背妇女的意愿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现实生活中确实有些残忍的丈夫对妻子实行暴力,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严重损害了妇女的合法权益.在我国确实是存在着大夫成为主体的案例,但法律上认为只有符合以下三个条件的,才构成婚内罪:“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夫妻双方已经分居;丈夫在违背妻子意愿的情况下,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从司法操作上看,如何界定:“感情完全破裂”具有很大难度的.况且婚内本身就涉及道德问题.道德价值体系中第二类要求和原则倡导人们要和善、博爱、和睦相处等等,而婚内本身就是一种要遭道德“谴责的行为,但又由于根深蒂固的“夫为妻纲”的封建思想的影响,道德对婚内的问题又很少关注,而这本身就是两种道德的内部冲突,如果基中有一种道德上升为法律的话,那么将势必造成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而法律乃是我们道德生活的见证和外部积淀,豟所以必然有一种极为可欲的道德要为法律所确认.

(三)从唯物论的观点来讲,矛盾是事物发展的根本动力

法律与道德的冲突不只是某个国家、某个地区现行法律所存在的问题,而是在人类社会自有法律以来,不论是在封建制度、资本主义制度还是社会主义制度下,这种矛盾冲突就普遍地存在着,而且也必将贯穿其二者始终,所以也便成为中外法哲学、法理学、法律思想史中长久争论和探讨不止的话题.问题在于,在不同的法律制度下,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是怎样调和的二者的调和其意义作用又何在呢

法律的发展往往就是在这种矛盾、冲突和发现矛盾、冲突以及不断地解决矛盾、冲突中得到发展的.通过不断的检讨,可以依法律更逐步地接近适应社会基本基本要求,由此不断地逐渐地提高法律对社会基本道德的确认程度.豠法律制度将不断地得到更新和完善.对于法律权利义务之内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是一种表象上的,内部的冲突,正如前文所讲的一样.对此种冲突的解决我认为不外乎有两种手段和方法:(1)不断的加强法律的普及教育,使更多的公民知法、懂法、学法、用法、护法,努力提高整个国民的法律思想素质和增加人民的法律意识.(2)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法官只能以法律为唯一的标准尺度,不应该再加入其它标准.如果再加入其它某些道德的标准,则等于法官的价值判断变成了双重标准,而这种判断结果却是一种单一的法律结果,所以很可能能原有法律所确认的道德标准形成冲击,即又形成了法律与道德的冲突.豣但是坚持法律是评判事物的唯一标准,绝不等同于一味地固守法律的硬性规定,机械地适用法律.对于法律权利义务之外的道德与法律的冲突的解决方法,我认为最重要的是要找到二者最完善的结合点,找这个结合点当然是要以现实为背景为基础,将尽可能多的合理的道德纳入法律的范畴.寻求法律与道德的结合点,并非是要提高或降低法律的标准,而是该降的降,该提的提,该怎样的怎样.随着社会主义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也不断在扬弃旧的封建道德中获得新生.如果是旧的封建道德的残毒同法律发生的冲突,则要坚持、坚决地以法律的标准将其否定,但要注意具体的方式和方法.如果是一种流传不变的传统美德同法律发生冲突的话,则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就事论事了.解决问题的方法和手段是多种多样的,解决法律与道德冲突的问题也是不例外的,而更多更好更完善的方法、方式都将要我们从伟大的人类实践中不断探索和发现.

四、法的遵守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为了保障其存在和良性发展,将维持这种存在和良性发展所必须的道德法律化,赋予其强制力.人们也因这种法律的存在最大限度地保障其生存、发展、自由而获得遵守它的内在动力——对法律的信仰.在此法律的有效性和人们为什么守法获得了统一.那么,在法律日益健全、完善的今天,我们为什么更应当去遵守、维护法律呢?而遵守法律的道德义务又在那里呢?

按照“公平论”者而言,一个基本上公正的社会,在其它成员都在守法的情况下,一个社会成员可能会从其中获得极大的好处.这时,如果该社会成员有人违法,必然会使某些守法人的遭受损失,这是不正当的.豤因此,“当正义的制度存在并适应我们时,我们要服从正义的制度,并为之尽力.”豥

对于功利论者而言,守法的的基础是由守法与不守法的较比结果而决定的,即是由能否经最大多数人产生最大幸福来决定的.豦美国教授格里沃特则通过比较分析各种守法论中的等同因素,建立了统一的守法论,即承诺、受益、和需要等同构成了守法的强有力的道德根据.不论是公平论,抑或功利论,我们都不难发现,它们的构建都存在一个等同的前提,即人们面对的是一部能够切实保障其生存、发展、自由的权益守法者能从中获得利益的法律.

从上述分析中我们不难发现,上述人们对法律的遵守更多的是因为那些法律本身就处于一个善法的体系之中,在善法的体系之中,即便法律同道德如何激烈的冲突,也不会从根本上动摇此法律的权威性、有效性,以至统治者的统治.但是,当人们处于一部恶法统治之下,情形又将如何呢?一部恶法,也是某一特定统治者在某一历史时期思想意识的产物,只是这个统治者为最大化的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采用的统治方法、方式是极不明智的,极不清醒的.所以便有了恶法的出世.究其根本:每个统治者都希望自己的统治能天长地久,所以这种恶法(即使很恶很恶的法)中也必然会或多或少地体现一种统治权利维系、发展、要求(恶法的制定着也是人,人性中本身就存在善良的因素),甚至是第一类原则和要求中最基础最底层的那一部分.而且人类本身对残暴的 统治的承受本身具有很大的张力和不一致性,这样就使得这部恶法的制定者——统治者的统治在特定的历史时期内的有效性、合法性、有序化,所以人们也对这样一种恶不得不在不知不觉中默认并遵守了.假如,当统治者昏庸的看到这样的恶法也能施之有效,就很可能会加大法律的恶毒程度,当公众的承受张力压破时,很可能就引起了社会的大动荡、大变革,以至于政权的颠覆,而对于社会转型时期的法律与道德的冲突我们在此不予讨论.

可见,不论是什么样的法律,都需要一定程度的遵守,当然一部善法不但要遵守还要维护、发扬、宣传,让我们民族先进的法律精神推动我们的司法实践.

五、结语

法律与与的冲突问题本身就是一个亘古的法哲学问题.它不仅仅只是一些理论上的命题和定理,更是极富实践性也极为复杂的课题.只有在二者的冲突中我们人类才能不断的摒弃不利于自身发展的东西,也只有在长期的实践中,探索中,不断的解决好法律与道德的冲突问题,使这两种社会控制力量能更好的为人类服务.


注释:

豍豖豘豙豛豜豝豟[美]E·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5页,第377页,第377-378页,第373-374页,第374页,第379页,第50页,第37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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豐严存生.近代西方法律与道德关系之争.比较法研究.20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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