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与经济法关系比较

【摘 要】在商品经济的环境下,民商法不仅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也是反映个人本文的基本法,经济法则是为维护国家整体利益而制定的法律法规;民商法是经济法的基础,经济法则是对民商法的修正与补充.民商法与经济法既有区别,又相互联系,只有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发挥效力,才能加强对市场经济的监督与控制.本文主要从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与区别入手,对二者进行比较分析.

【关 键 词】

民商法;经济法;联系;区别

我国的目前的经济体制是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性质的市场经济体制,其主要特色就是在发挥市场的基础调节作用的同时不放松国家对经济的调控,民商法与经济法便是这种经济体制的产物.民商法是民法和商法的合称,民法保护的对象是平等主体的个人利益,商法的作用是调整主体间从事商品贸易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兴起较晚,是伴随着国家干预经济、强调社会公众利益而产生的.因此,二者既有差异性又有互补性.

一、民商法与经济法的联系

第一,二者调整的范围有交叉.现代的市场经济往往离不开市场与国家的双重调节,民商法是为市场调节服务而经济法则为国家调控服务,但在调整范围上二者还是有交叉的地方.民商法调整的是微观经济关系,例如企业制度;经济法则既调整微观经济关系也调整宏观经济关系,二者交叉的部分也不完全相同,经济法调整的微观经济关系仅仅是民商法的一部分,即因过于强调个人私利而对社会利益造成损害的部分.

第二,二者的取向趋同.民商法在本质上是维护私人个体的利益,同时民商法越来越注重公众利益,正朝着社会化、公法化的方向发展.例如民商法加强了对活动主体在合同的签订与履行中的规范,此外,民商法也强调追求社会正义以及对弱者的保护,这些在民商法的条款中都能体现.从这个意义上讲,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取向是同质的、共生的.

第三,二者的某些要素通用.一个法律部门一般包括概念、原则、制度、调整方法等要素,民商法和经济法的某些要素是可以通用的,但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和一定的范围.如法人制度,民商法详细地规定了法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而在经济法中也对现代法人制度和治理结构做出明确规定;在民事责任的确定上,经济法中也有对其法律责任的规定;经济法中的“社会公益”、“诚实信用”等原则在民商法中也有使用.

第四,二者的职能互补.民商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体现了市场这只无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市场的基础性调节作用,通过市场机制的自我调节规范市场秩序,民商法多采取任意性的规范而少有强行性的规范,引导市场主体自觉地遵守市场规则.经济法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则体现了国家这只有形之手的要求,强调发挥国家的干预作用,弥补市场机制的缺陷,解决市场失灵问题,经济法多采用强行性的规范,从外部给予市场主体控制以保证市场经济健康有序地发展.

二、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区别

第一,民商法强调意思自治,经济法强调限制意思自治.民商法要求市场主体以个人意志作为自己经济行为的决策依据,不允许任何其他人的意志强制.例如在选择法律时当事人可以依据自己的意志来决定,当事人也可以自己决定是否提起诉讼、追究责任.经济法是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其调整目的是实现利益的平均分配、收入的公平分配、社会群体的平衡,它以国家权力为后盾,利用国家强制力对一切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市场行为给予制裁,甚至不惜牺牲个人自由以换得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作为公法要求以社会权利为本位,要实现社会权利本位的法律手段就是对个人权利进行限制.

第二,民商法强调平等保护所有市场主体,经济法强调偏重保护部分市场主体.各主体地位平等作为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体现在各种法律关系中,所有法律条款都是在平等主体的基础上设定的.民商法给所有市场主体同等的保护力度,赋予所有主体相同的权利,设置相同的义务,忽视了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也不识别市场主体的具体人格差异,唯一的特殊保护对象就是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并且仅仅在行为能力制度和监护制度上.经济法则充分考虑了市场主体的强弱关系,对实力不等的市场主体给予程度不同的保护,赋予不同的权利与义务,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的角度出发保护弱势群体,限制差距的扩大,以实现社会经济的平衡发展.

第三,民商法强调实现个体经济利益,经济法不仅强调个体利益,还注重社会整体利益.经济法强调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不能忽视社会利益,即要遵循可持续发展的路线.而与市场机制相对应的民商法强调个体的经济利益,这无疑是与可持续发展的精神相背离的.经济法纳入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将环境、生态、资源的利用与保护以法律形式规定下来,利用经济手段与其他措施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保护环境,减少社会问题、环境问题的发生.经济法的原则并不是完全牺牲个人利益来保全社会利益,而是既强调社会利益也强调个人利益,当二者发生冲突时以保护社会利益为先.民商法强调的个人利益最大化很可能会损害社会财富、破坏生态环境,这就需要经济法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来保障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最终也是保护个人利益.


第四,公平产生的基础不同.民商法是随着商品经济产生的,商品交换活动中建立的所有权规则、契约自由规则后来演变成了法律规范,此时产生的公平强调的是保护个人的私有财产权利,实现个人利益的最大化,完全与国家利益脱离,将政治权利与民事权利分离.经济法是伴随市场经济的失灵而产生的,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高度的产物,政府已经不再是“守夜人”而是开始插手市场,对市场经济进行干预,此时的公平是社会公平或者整体公平,个人利益在次要地位,社会整体的公平才是首要目标.

第五,民商法强调国际通用,经济法突出本土化.民商法是与市场机制对应的,而市场机制对于各国市场都适用,这使得各国民商法律相互借鉴、相互引用的现象很普遍.而经济法是与国家干预相对应,每个国家的市场环境受历史、文化等因素的影响各不相同,这就决定了不同国家或者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其经济法的具体规则是不同的.

民商法与经济法的关系是辩证统一的,他们的关系犹如一对同胞兄弟,既有共同的血脉,又有不同的性情,但他们的共同目标是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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