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的体系

摘 要很多的经济法学家对于经济法体系的构建都进行了讨论,经济法学界对这一问题尚未形成统一的定论,一定程度上阻碍了经济法理论的发展.因此,构建清晰的经济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分析我国关于经济法体系之争,可以发现我国经济法体系是以国家宏观调控市场规则为核心的,从而可以构建出以市场主体规则、市场监管规则、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法为基本构成的经济法体系.

关 键 词经济法经济法体系宏观调控规则

作者简介:柳艾梅,湖北大学政法与公共管理学院2010级法学专业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087-02

我国的许多经济法学者都针对经济法的体系问题进行了研究,但大多数人都承认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是经济法体系的构成部分.且现实中市场的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都对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并且其作用相互交叉,难以明确区分.在此情况下,构建清晰的经济法体系是十分必要的.

一、我国的经济法体系之争

在我国,经济法体系之争由来已久,经济法体系的划分方法众说纷纭,却没有得出一致的结论.有部分学者从主体与行为角度对经济法进行划分,也有的从从涉外因素、所涉法域等角度来对进行区分.而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主要学者对经济法体系的学术观点主要有:两分法、三分法、四分法等.

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是大部分学者都承认的,其中张守文教授就认为,经济法规范被分成了两类:一类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的法律规范,一类是调整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然而,我们在承认经济法规范国家对经济的宏观调控的同时,不能忽视市场自身的缺陷.漆多俊教授认为,针对市场经济的自发性、盲目性及滞后性三大缺陷,经济法体系有市场规制法、国家投资法、宏观调控法组成;王保树教授也从规范性质上把握经济法,并根据市场统一和对外商实行国民待遇的原则将经济法分为市场管理法、宏观经济管理法、涉外经济法;潘静成教授和刘文华教授将经济法大致分为经济组织法、经济管理法和经济活动法还有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体系包括市场秩序规制法、宏观调控法和社会保障法等除了“二分法”“三分法”之外,还有很多学者支持经济法体系“四分法”.李昌麒教授就是“四分法”的支持者之一,认为中国现代化的经济法体系主要由市场主体规制法、市场秩序规制法律制度、宏观经济调控和可持续发展战略保障法律制度、社会分配法律制度组成.

综上,我们可以发现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缺乏一个统一的理论基础,也就没有统一的标准.传统划分方法逻辑线索不明晰,各个分支部门法体系之间要么纵横交错,相互交叉,要么各自独立,不相互补,不能周延,从而导致整个体系混乱不清.但很多学者认为法律部门的划分可以根据法律的调整对象或者方法但是他们都偏离了这两个标准,且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之间的界限很难明确区分的:市场规制法能起到宏观调控法的作用,宏观调控法也能起到市场规制法的作用,两者相互交叉.因此,要适应经济法的发展与变化,首先要找到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以其为中心对经济法体系的构建提供前提条件,以促进经济法理论的发展.

二、经济法体系的核心

我国过去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而到改革开放后,同志结合实际提出了在中国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中国经济得到了进步,我国的经济法也相应地得到了发展.然而,我国是不可能放任市场对经济发展的调节的.西方国家的历史证明了市场作用的重要和强大,但多次的经济危机也说明计划的作用不可否认.从经济学理论看,市场因公共产品、外部性、自然垄断、信息不完全等原因,会出现经济行为短期性、投机性、宏观经济总量失衡、分配不公等市场失效、经济失衡等问题;从经济法的概念分析,经济法是调整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所以,政府的干预是必需的,并且从历史的角度看,宏观调控规则会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其原因为:

(一)宏观调控地位日显重要

在中国,我们最初是从计划经济体制开始的,我们跨过了资本主义社会.在西方市场经济的影响下,面对发展困境,我们才进行了改革开放发展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随着经济的发展,我们也认识到不进行宏观调控,我国不能保持经济的稳定增长,就不能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升级,就不能制止经济秩序混乱,就不能维护社会的稳定.在当代,市场经济国家也都进行宏观调控.宏观调控在干预国家经济活动中的地位不断提高,其规则也是调控措施有效运作的根本保障.所以,宏观调控地位的提升是使宏观调控规则成为经济法体系核心的直接推动力.

(二)宏观调控规则符合经济法发展趋势

为适应愈来愈快的经济发展速度与竞争,现代国家越来越注重积极促进和组建新的制度和秩序.为了实现经济总量和结构的平衡,国家往往是以宏观调控手段来弥补市场调节的缺陷的,包括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而宏观调控规则就应该对国家经济的发展结构及发展速度进行规制,力求使国家经济发展保持稳定平衡,这无疑跟经济法发展趋势不谋而合.

总之,无论采用市场调节还是宏观调控,只要是单一的,那么经济发展必然受到阻碍.只有市场与国家干预互补合作,才能解决市场经济发展中可能出现的种种问题和矛盾.所以,宏观调控规则是经济法体系的核心,能够规制市场,使经济更好地发展.由此,我们可以根据这一核心,对经济法的构成进行讨论.

三、经济法体系的基本构成

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宏观调控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调控经济关系.即对于各种市场主体之间经营、管理、监督等社会经济关系的规范.同时从促进主体与客体中的社会公平说,调整弱势群体与市场主体在分配经营成果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一般来说,国家的干预包括对市场的调控、引导、管理和监督,目的在于建立一个使市场主体之间能够自由、有序竞争的市场体系,优化资源的配置,提高资源的利用率,同时克服市场调节以个体利益为本位的狭隘性,使其健康有序地运行.因此,经济法宏观调控规则应该使市场主体自由、有序地进入、退出市场,并且能够自由的、公平的竞争和交易.同时,宏观调控规则还要建立市场监控机制,明确各个市场主管机构的职责,对违反该规则的行为主体进行处罚.宏观调控规则还要强化国家、企业、事业单位及团体的社会义务,切实保障社会主体的经济权益,使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能协调一致.我们也应该看到,仍有许多的人处于社会的底层,他们的谋生手段单一、低效,长久下去社会“两极分化”会越来越严重,影响社会经济政治秩序.所以,宏观调控规则必须想方设法地维持社会的相对公平.综上所述,宏观调控规则作为经济法体系的核心,不仅要调整经济关系,也要兼顾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稳定,其内容应包含以下内容:


市场主体规则

尽管,宏观调控是经济法的核心,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应该明确市场的主体有哪些,并对其条件进行规范,这与经济的发展密切相关.所以,国家必须通过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加以限定,明确其应具备的资格、权限、责任等.尽管市场主体的资格实际上主要是由民商法来加以确立的,但只要符合经济法的要求,同样可以成为经济法上的市场主体.

市场监管规则

单纯的依赖市场对经济的调节,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中很人容易出现无序行为,从而危害国家集体及私人利益.所以,我们必须强化市场主体监督、管理机制并使之法律化,为市场主体在市场活动中进行交易创造一个公平的竞争环境.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面对市场调节的弱点与缺陷,国家就要通过法律、经济及行政手段借助政府宏观调控௚ 0;力量对市场经济运行进行调节与控制.所以,监管市场的法应依据已设定好的市场进入、退出、竞争和交易程序,经营的行为标准、规则或准则,对于市场主体进行的各种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对于合法的有效的经济活动进行保护与鼓励,对于不合规的行为进行监察或对结果进行处理,维护经济秩序,防范经济危机.同时,市场的运行不能只追求经济效益,还应注重社会效益,市场主体的社会责任感强了才会在注重经济效益的同时维护社会效益的平衡,使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能协调一致,如此的市场经济机制才能够长久的健康运行.

(三)市场主体经营成果分配规则

我国古代的思想家有“不患寡而患不均,不患贫而患不安”的治国思想.其实,在现代这一观点同样适用.如经济法在“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基础上不断通过修订一些规定对社会经营成果进行分配来限制贫富差距两极化,如《预算法》、《个人所得税法》等.

如此的经济法体系构建,不能说是完美的,但是能够将市场规制法与宏观调控法“中间地带”的法律规范纳入到经济法的体系中,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之前的经济法体系之争的不足.

四、结语

经济的发展离不开市场与国家干预的作用.运用经济法的相关规定发挥其各自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经济法体系是经济法学重要的理论,构建以宏观调控规则为中心,以市场主体规则、市场监管规则、市场主体经营结果分配规则为基本构成的经济法体系能够保证经济长久的可持续发展,实现经济法规范的规制作用,体现其立法价值.但是,法学理论的不断发展必然能够促使经济法体系的构成为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不断地有所改变.在不断的改善与发展中,经济法体系必然逐步走向完善,为社会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变革提供更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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