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

摘 要:《行政强制法》于2011年6月30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于2012年1月1日起施行.行政强制法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本文就其中的行政强制执行进行深入研究,通过对行政强制执行特点的分析进而对中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其中包括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其原因进行概括,从而提出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完善建议.


关 键 词:行政强制执行

一、行政强制执行的特征

(一)行政强制执行是有事先的告诫程序

在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机关有事先的告诫程序并期待相对人自我履行.我国《行政强制法》第4章第35条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做出,并载明下列事项:(1)履行义务的期限;(2)履行义务的方式;(3)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4)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并且其37条还做出明确规定,“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的,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做出强制执行决定.由此我们可以看出,强制执行同样会以事先告知为前提,只有当相对人拒不履行时执行机关才会强制执行.

(二)行政强制执行所涉及义务及其对象具有广泛性

行政强制执行所涉及的相对人的履行义务,内容比较广泛,有金钱上的给付义务,行为上的作为、不作为以及容忍义务.而就其执行对象而言,执行对象可能是财产,如强行冻结银行存款、强制查封财物等;也可能是场所,如强制查封场所、设施等;还可能是人身,如强制戒毒、强制拘留等.同样还可以是《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强制执行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二、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现状

存在问题

1.行政效率低下.在我国,由于大多数的行政机关就自身而言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又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很难及时完成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就法院而言,又有大量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需要处理,执行力量严重不足,所以有许多已经做出的行政行为长期得不到执行.此外,申请法院进行强制执行,程序繁琐,拖延时间过长,严重地降低了行政效率.

2.行政机关管理工作受限.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强制方面进行了严格限制.行政机关因为这些限制,大量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有待于法院审查和执行,强制执行工作能否顺利完成依赖于法院工作效率的高低.法院若无法及时完成执行工作,则会使行政机关的后续工作无法进行,导致管理工作停滞,行政管理力度缩减,行政机关工作受限严重.

3.法院负担过重,影响了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法院的工作重心在于进行“权威裁判”,所有的刑事、民事、行政、非诉案件需要法院进行审判.而将强制执行的审查和执行交由法院执行,对于本身审判效率就不高的法院来说,无疑增加了法院的负担.从实际的成本来看,将行政强制执行的工作交给法院,会增加法院的财务负担.因此,法院作为执行机关本身就会削弱法院的职能,在行政效率与司法效率难以兼顾的情况下,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会影响法院正常审判工作和司法权威.

4.法律责任不健全,缺乏责任追究机制,导致行政强制权滥用.有些本身不具有行政强制权的行政机关,为了追求行政效率,有时会违反法律规定,直接实施行政强制执行.而对其应该负的法律责任又没有完全严格的规定,导致许多行政机关在明知有违法行为的情况下,也会自行进行行政强制执行,出现了许多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滥用职权的情况.

存在问题的原因

1.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二元化”,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为共同的行政强制执行主体,会使执行权分散,影响行政效率.《行政强制法》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当遇到紧急的情况下,如果法律没有给予行政机关权利,那么行政机关就无权干涉,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只能任由事态发展,这样不仅影响行政效率,更会给社会、国家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2.行政强制执行性机构不健全,执行人员的素质需提高.人民法院虽然拥有行政强制执行权,但其对此的重视程度是远远不够的,现行的《法院组织法》也并没有对此作出规定.而相关的行政强制执行人员中,因其专业知识水平不够高,总会有被利益诱惑,立场发生偏差的,会利用手中权力,谋取私人利益,对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3.人民法院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利益关系.人民法院在日常审判工作之外,还要承担行政强制执行工作,无疑会承担过大的财政负担.法院的日常财务资金来源除了正常的审判和诉讼收入外,大部分需要地方政府的拨款.在这样的情况下,法院的正常审判工作和行政强制执行工作难免会受到来自地方政府的影响,这样就会造成行政强制执行中出现这样或那样的现象.

4.我国公民法律意识淡薄.我国国民的法律素质亟待提高,公民不懂法、不守法、不懂得依,更加没有有效监督行政执行人员工作的可能性,这在某种程度上会助长不正之风,使执行人员没有忌惮地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三、完善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建议

(一)在保证司法为主导的基础上,适当的给予行政机关更多的强制执行权力

为了防止强制执行权的滥用,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应该坚持以法院为主体;同时,为了提高行政效率,使行政机关在过去某些受限的工作中更好地发挥其职能,更好地开展工作,应适当地扩大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

(二)完善相关的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增加监控方式,加强对行政强制执行主体的事前、事中、事后监控

我国现行的《行政强制法》虽然对于执法人员不法行为作出处罚规定,但仍存在许多不足,例如法律中规定“改变行政强制对象、条件、方式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虽然有明确规定,但从中根本看不出具体的改变方式是什么,具体的处分又是什么,这会给相关人员知法犯法提供机会,因此必须不断完善我国监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

(三)完善救济制度,提高公民的维权意识

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公民对自我权利与义务的认识不够深刻,维权意识不足,所以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也不能及时地采取措施,维护自己权利.保护公民的权利要从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公民要主动学习法律,主动维权;另一方面,国家要尽到维护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不断完善救济制度和相关的法律法规,使得行政相对方能够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四)加大法律宣传力度,让公民深入了解《行政强制法》

《行政强制法》的出台对于我国行政强制实践中的“散”和“乱”的局面会有很大的改善.但这要以行政人员依法办事,全国人民依法履行义务,依为前提的.如果公民不懂法、不守法,而行政强制执行人员又知法犯法,那么《行政强制法》就失去了其存在的效力和出台的意义.所以要加大《行政强制法》的宣传力度,使法律条款深入人心,行政相对人能依法履行义务,执行人员能够依法办事,这样就可以为我国行政强制顺利执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综上,我们了解了关于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问题,并据 ;此提出了相关的完善建议.由于《行政强制法》的出台,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工作会更加顺利的进行.但我国的强制执行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本文就个人观点对此进行分析,提出简单的看法.相信在不久以后,通过专家学者们的共同努力,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会更加完善,我国的行政强制执行体制会更加合理、更加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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