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其体系的构建

摘 要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在英美国家由来已久,但对于法学教育长期缺乏实践性的我国来说其仍然是一个新生事物.中国正处于社会的转型期,加强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提高其就业竞争力、加大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衔接力度都是非常有必要的.本文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出发,借鉴英美国家在法律人才培养方面的经验,说明了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必要性,并从交流平台、课程设置、硬件设置、实践基地、师资队伍、双导师制度以及经费投入等几个角度构建了律师参与实践教学的全方位体系,为律师走进法学院开展实践教学提供了法理依据与条件.

关 键 词法学教育律师参与实践教学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31-02

律师是一个国家法治文明的标志.在一个社会中,律师是社会纠纷与司法体制之间的桥梁和纽带,律师以其公平正义的职业理念和较高的业务素质赢得社会及人民的尊敬和信任.律师在其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具有较高的法律诉讼实务技巧,是法律理论与法律实践相结合的典型表现.律师的这些独特优势对我国的法学教育尤其是法学实践教学具有重要的价值,是一个值得充分开发的优质法学教育资源.

所谓实践教学是巩固理论知识和加深对理论认识的有效途径,是培养具有创新意识的高素质技术人员的重要环节,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掌握科学方法和提高动手能力的重要平台.在实践教学的模式下,学生不是被动的接受理论知识,而是通过自己亲身参与、身临其境感受来获得或理解知识,这使得学生学习效果大增.因此,如何有效的利用律师的独特优势弥补我国法学教育实践教学的不足,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是一个非常值得研究的课题.

一、我国法学院法学教学的现状分析

目前,我国高校法学院中普遍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教学的实践性不够,重理论而忽视了学生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具体来说,我国法学院法学教育的现状可以总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法学教育与社会需求脱轨,培养目标不明确.根据传统法学教育的历史背景,我们可以看出大陆法系法学教育的价值目标在于培养理论型的人文知识分子,而不是应用型法律人才.实际上,这种价值目标与我国当前的社会需求是严重脱轨的,这种价值目标在一定程度上偏离了法学教育本身的追求.根据我国的法学教育传统与英美国家的经验,我国法学教育的目标应该在素质教育与职业教育之间找寻一个最佳的切合点.

第二,课程设置不合理,课堂讲授内容缺乏实践性.根据2012年12月18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的说明》,法学专业核心课程调整到了16门,但这16门核心课程中没有一门与律师实务有关.目前,我国各法学院中真正开展了法律实务课程的不多,各法学院基本是把实践技能的培养集中到律师实务、法律诊所以及模拟法庭这几门课上,而这几门课程通常只占学生应修学分的6%左右,比重太小.

第三,师资组成不合理,缺乏有丰富实践经验的律师、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的参与.我国法学院的老师大部分都来自于高校毕业的博士、硕士等,律师以及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在法学院老师的比例中只占很少一部分,甚至许多法学院没有律师、法官等法律实务工作者作为老师对学生授课.

总之,我国的法学教育仍然处在一个学习发展的阶段,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普遍较弱,与我国的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的要求还有一定的距离,需要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二、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必要性的分析

通过上文对我国法学教育现状的分析,可以看出提高我国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势在必行.而要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培养法科学生的职业能力,加强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让更多的律师走进法学院,作为老师为学生开展实践技能的教学是非常有必要的.

(一)有助于推动法学课程体系改革,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

由于我国法学教育的现状缺乏实践性,故加强法学教育的实践性显得尤为重要.而律师走进法学院,开展法律实践教学这一措施能给法科学生带来大量的接触真实案件的机会,通过学生与律师的互动能有效的提高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改善我国法学教育目前缺乏实践性的现状.这还将会带动法学院内部对于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设置的优化,提高实践课程的学分比例,平衡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地位,让老师与学生都更加重视实务课程.这在提高法学教育实践性的同时也有利于法学课程体系的改革,创新人才培养模式,提高高等法学教育质量.

(二)有助于培养基础扎实、职业能力好、适应力强的卓越法律人才

在转型中国的背景之下,法学教育必须形成与日新月异的社会环境的之间的良好互动,积极主动面对社会问题,贴近社会现实,促进法学应用学科特点的发挥.在法学教育中通过让律师走进法学开展实务教学有利于培养学生全面的法律素养,有利于在法律思维、法律职业操守、法律工作能力等方面全面提升学生专业能力.通过让律师走进法学院,进行实务教学可以强化对学生的法律职业的教育、法律实务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法学与其他学科知识方法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能力,促进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深度衔接,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

(三)有助于探索“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创新法学教育培养模式

让律师走进法学院进行实务教学这一措施,有助于加强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的合作,有助于“高校—实务部门联合培养”机制的建立,以常态化、规范化的体制、机制建设为基础,实现实务部门与高校在培养目标制定、课程体系建设、实践平台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才培养各个环节的紧密合作,由高校与实务部门作为法律人才培养的共同主体,一起承担法律人才培养的职责.这一措施有助于改变传统的法学教育培养模式,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


三、英美法律实践教学概况美国的法学教育无疑是世界上最成功的教育典范之一,究其原因,除了全民高度的契约恪守精神和自身完备的法律体系之外,严谨的高校法学教育模式也是居功至伟.实践教学体现在美国法学教育的职业性上,而这一职业性是美国法学教育最本质的特征.尤其是l992年美国律师协会做出了对美国法学教育有深远影响的麦克特报告.这一报告被视为美国法学教育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文件.麦克特报告对美国法学院重理论、轻实践的做法进行了批判,明确提出法学教育应以实践为导向,法学教育与律师执业应当建立无缝隙对接.即法学院要致力于培养律师,传授学生从事律师职业必备的技能和职业现,使之在随后的律师生涯中不断巩固和提升.

具体来说,在师资组合方面美国法学院教授专业技能课程的教师很多都有执业经验,曾经担任过辩护律师或者公职律师,因此在教授的过程中能够跟学生分享其工作中的经验.此外,美国法学院还有一种教师,他们是在律所和法院全职工作的法官和律师,利用业余时间在法学院讲授实务性课程.这些经验丰富的教师,给美国法学院的实践教学带来了宝贵的实战经验.

英国重视法律实践教学、律师参与教学是有其历史渊源的.早期的英国法学教育是“律师学徒(Apprentices)”制,即通过边学习理论边实践的形式来培养学生.13世纪后期,律师学院开始兴起.律师学院的发展,使英国法学教育走上了较为正规的发展道路.而今天,英国的法学教育主要在各大学 的法学院进行,其主要是为了培养职业性的法律从业者.这种学习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学院的授课.通过讲授教会学生最基本的法律知识、基础理论与法律技巧;第二阶段,越来越多的法学院与律师学院联合开设法律技术训练课程;第三阶段,学生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熟悉律师业务和相关法律文件.

综上,通过对美国与英国的法律实践教学发展历程与现状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二个国家在法科学生的培养上都十分强调实践教学的作用.而在实践教学中,又非常强调律师的参与.结合上述分析可以得出律师走进法学院,进行实践教学这已成为一种新的趋势,它极大的推动法学教育的发展,促进了法科学生实践技能与职业能力的培养.

四、我国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体系的构建

通过上述分析,可见让律师走进法学院进行实践教学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但是对于这一法学教育的新思路应以什么为目标、具体如何开展,目前尚在摸索阶段.本文认为律师参与法律实践教学的目标应是提升学生实践能力,培养符合社会需求的法律职业人才,并最终实现法学院与法律实务部门的共赢.其具体的建构措施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长期有效的实践教学基地,完善实践教学基地的必要设施与相关制度

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按照“互惠互利、双向受益”的原则,通过签订有关实践基地合作协议,建立长期有效的学术交流、实践教学运转、学生管理、安全保障等制度.法学院向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基地提供一定数额的补助,主要用于实践教学软硬件建设、师生的交通、食宿、通讯补助以及指导教师的劳务酬金.而律师事务所的实践基地应根据自身业务特点和合作协议要求,提供适当的实践条件.具体来说,应为实习的学生提供符合要求的基地实习场所,提供实务信息及实习案件资源,并指定经验丰富的律师作为实习指导教师.

(二)探索“双导师”制度,引进律师作为本科生和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实务导师

从具有丰富实务经验的各级律师以及人民法院、检察院中具备丰富实务经验和能力的高级法官、高级检察官中,择优聘请老师作为本科生和硕士生导师.在这样的“双导师制”下,由一名校内导师和两名校外导师联合指导每位法学本科生、法律硕士研究生的课程学习、论文选题撰写、社会实践、职业生涯规划和就业等环节的培养工作,为学生创造、提供更为广阔的学习视野与实践机会.

这些拥有深厚法律理论功底与实务经验的优秀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律顾问等专家常态性的进入法学院法学教学课堂,双方以优势互补的形式,能够共同打造一支兼具深厚专业理论知识与较强实务能力的“双师型”专业、教师队伍,构建良好的复合型、应用型的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机制.

(三)完善法学院内部的硬件设施,为律师开展实践教学提高便利条件

在加强与律师事务所合作的同时,应改善法学院相关实践课程所需的硬件设施,注意正确处理理论教学与实践性教学的关系.为配合实践课程的开展及法学院与律师事务所等实务机构学术交流正常运转,需要进一步完善校内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法律援助中心的硬件建设,配备实践教学设备、资料、模拟实践教学软件等以便为律师走进法学院进行实践教学提供便利条件,同时也应为律师等教师提供办公室、计算机等相关教学设施,为实践教学课程的开展提供更为方便的环境.

此外,法学院也应优化师资队伍,建立一支富有法律实务工作经验的实践教师,提高法学院教师自身的法律实践能力,扩大导师队伍,加大在法律实务教学与实践基地的经费投入,提高法学教育的实践性.以上几项措施从不同的角度构建了律师参与实践教学的体系,对于改变我国法学教育缺乏实践性的现状,改革我国法学教育模式,提高我国法科学生的实践能力与就业竞争力等方面相信将会有所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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