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工人自由流动法律制度

摘 要工人的自由流动是欧盟统一大市场中人员自由流动的重要一个部分,它在促进人员自由流动与欧盟统一大市场实现中有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欧盟经过40多年的不懈努力与发展,最终形成了统一大市场,实现了货物、人员、服务与资本的自由流通.在这过程中,对于工人自由流动的相关法律、条例与指令也不断地完善,值得其他国家学习与借鉴.

关 键 词欧盟工人自由流动统一大市场

作者简介:杨抗辉,新疆大学法学院201国际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国际法.

中图分类号:D9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3-028-02

在浅析工人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之前,作者先对欧盟及统一大市场进行简要的概述,以帮助更好的理解工人自由流动法律制度,因为工人自由流动法律制度只是欧盟共同市场法律制度中人员流动自由法律制度下的一个细小部分.即使只是一个细小分支,却有着无穷大的分量.

一、统一大市场

欧盟(EuropeanUnion)是欧洲联盟的简称,由经欧洲共同体发展而来,其目标根据《欧洲联盟公约》为在欧洲大陆建立一个消除各国之间货物、人员、服务及资本自由流动障碍的统一大市场,以此促进成员国社会与经济的繁荣发展.1993年《马约》的正式生效,欧盟的的诞生,标志着这种统一市场的最终形成.

实现欧盟的统一大市场,必须要形成货物、人员、服务与资本在不损害市场竞争制度下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的自由流动的市场,并且实现货物、人员、服务与资本像在一个国家内部一样的自由流动.在统一大市场的四大自由中,作者认为可以简要的分为两类:一是人的流动;二是物的流动.并且在这四大自由中作者认为人员流动自由是统一大市场最重要的基础,当人迫于某种压力向外界寻求出路,于是带动了货物、资本与服务的流通,并且最后所有的事物都是要通过人来实现.在人员自由流动中,最重要的一个就是工人的自由流动.

二、工人自由流动权

人员流动自由包括了工人的迁徙自由、开业自由与联盟公民的普遍迁徙自由,并且公民的普遍迁徙自由是独立于经济活动之外的.欧盟所追求的这种人员流动自由也绝非一般的移民自由,其涵盖了政治与经济的双重目标.政治目标为通过取消移民障碍,来保障成员国公民在欧盟内享有同等的地位,并为欧盟内人民的融合创造条件.经济目标是把人员的流动作为商品产生的一种要素,在劳动力方面建立共同市场,减少由于成员国经济发展程度所带来的在就业机会与生活水平上的差距.


《欧共体条约》第48条规定,至迟于过渡时期结束止,在共同体范围内应实现工人的自由流动.工人要实现自由流动必须消除成员国之间对于就业、工资、工作条件与社会保障等方面的以国籍为借口的一切歧视,但根据相关条约规定,对威胁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的流动,可以予以限制.

(一)工人的概念

《欧共体条约》第48条并未对“工人”做出明确地定义.欧洲法院在第53/81号案中之处“工人”最核心的特征是为获得报酬而为他人或在他人的指导下提出服务,工人的概念并不取决于工作时间范围以及经过工作所取得的报酬.根据53/81号案,薪水不高的非全职工作人员以及失业寻找工作的人也应视为处于工人的概念包涵之中.对于在读的大学生确不属于“工人“的范畴之中.虽条约对工人没有具体定义,但是工人必须是某一成员国的公民.

(二)工人自由流动的权利

入境和居住的权利,就业的权利,同等待遇的权利与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都属于工人自由流动权的范畴.这些权利也不是在任何时候都完全适用的,在纯属于某成员国内部事务的情况下,工人自由流动的相关规定是不适用的,在分析具体权利前,我们必须先了解不歧视国籍原则,只有在成员国之间放弃了对他国国籍的歧视,工人自由流动的权利,才可能得到完全实施.

1.不歧视国籍原则

要做到实现工人的自由流动权,必须要在成员国之间消除国籍歧视原则.不歧视国籍原则是实现工人自由流动的基础也被被欧洲法院视为一项基本原则.《欧洲共同体条约》第48条规定禁止对工人基于国籍的歧视待遇,自由流动有必要废除成员国劳动者之间在就业、报酬和工作与就业的其他条件方面基于国籍而产生的歧视.《欧洲共同体条约》第7条为禁止歧视待遇作了一般规定:在条约适用的范围内,以及在不影响条约特定条款规定的情况下,禁止任何以国籍为借口的歧视.根据欧共体法语欧盟法,欧洲法院对于禁止国籍歧视做出了大量的判决.国籍歧视不但包括直接歧视还包括间接歧视.直接歧视是指直接由国籍产生的歧视,间接歧视指表面上看与国籍无关,但实际产生阻碍人员自由流动效果的歧视,比如出生地,住所地等.

2.入境与居留权

入境权是指自由进入其他成员国并在他国领域内自由流动的权利,这是工人在别国自由流动享受其他权利的基础.部长理事会第68/360号指令和第73/148号指令规定了这项权利:“在出示有效省份证和护照后,成员国必须给予其他成员国公民进入其领土的权利”.根据理事会的第1612/68号条例,入境权不仅仅入境接受雇佣要约,还包括到其境内寻找工作,所以说工人不仅指接受工作的人,还包括寻找工作的人.

工人的居留权由欧共体法直接的进行规定,而不是依靠某一个成员国国内关于居留的许可.《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3款规定:入境、居留、按照国内法以及行政规范与国内国民享有同样的居住权.

3.就业与同等待遇权

理事会第1612/68号条例第1、7、8条都是就业与同等待遇的具体规定.就业是工人生活费用的主要来源途径,同等待遇是对工人的一种人格尊重.享有就业与同等待遇权是工人能够安心生活、工作的前提.并且《欧共体条约》第39条第2款对税收歧视行为进行了限制.在就业方面,欧盟贯彻男女平等原则,欧共体条约对于男女同工同酬也做了规定,并且依据欧共体条约第308条,制定了《关于实现就业市场、职业教育以及职业晋升方面的准入规则》,这些都体现了平等原则.4.社会保障权

关于工人的社会保障方面,《欧共体条约》第42条对于工人在保险方面的保障做了相关的规定.并且颁布了1408/71号条例来专门保障工人及家庭成员的社会保障权.

关于工人的家庭成员,他们同样享有一些相关权利,这是由于特定的经济事实决定的.如甲国工人居住于另一成员国乙,其家庭成员不管是不是联盟各成员国的公民,都有在乙国居住的权利.在这种情况下国籍没有显示出强大的重要性,《欧共体公约》第48条与1612/68号条例对其都有规定.而且在条例的第12中对于工人子女的受教育权有具体的规定.

5.联盟公民权

工人既然是某一成员国的一员,那么他也是联盟的一员,除了享受以上与经济有关的权利外,还享有与经济无关的欧盟公民的迁徙自由权,主要包括了外交领事保护权,欧洲议会权,上书、等权利.

外交领事保护权.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第20条规定,外交领事保护权是指工人在某一成员国内也享有与这个国家国民同等条件的外交与领事保护权.外交领事保护权是一个国家对其在国外 的公民的一种“重视”,欧盟公民身份毕竟与国籍存在不同.所以欧盟通过这种对其成员国设定义务的方式,来保护它的公民,来实现来促进它在政治上的统一.

欧洲议会权.欧洲议会,作为欧盟的机构,代表的是整个欧盟的全体公民.它享有着财政管辖、立法参与、审查等各项重要的权利.能够确保每一个欧盟公民,都享有着相关的权,对每一个联盟公民来说非常重要的,不管是财政、立法还是审查都与公民的实际利益息息相关.工人作为联盟公民不论其在哪一个联盟的成员国内,都可以就相关事宜向欧洲议会行使权,保障自己的切身利益.

上书、权是联盟公民监督权利的具体体现,工人在其暂住的成员国内,向相关机构直接的行使上书、权能更好的实现.

除了以上权利外,工人还享有其他的联盟公民权,在此就不一一讲述.

(三)工人自由流动权的限制

任何权利都不是无限大的,在欧盟内部也是如此.工人享有自由流动权利的同时,出于某种原因的考虑,其自由也会受到对一定的限制.具体分为以下两种:

1.出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的考虑.对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的概念条约并没有做出具体的解释,而是将这种自由裁量权交由了成员国当局.但成员国在做解释时必须根据共同体法的观点来进行.例如,对于贩毒者成员国可以基于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与公共卫生的考虑限制其在本国自由流动,甚至将其赶出国境.但在1981年的115号与116号对这种考虑进行了完善,指出如果成员国未对本国国民从事类似行为采取约束措施,则其不能认为一项“个人行为”会威胁到其公共秩序.

2.基于国家公职人员在公共行政范围内工作的考虑.对“国家公职人员”的概念欧共体条约也没有做出具体的界定.一般根据职位所承担的具体工作来确定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因为往往都涉及到一个国家的主权,所以被视为工人自由流动的例外.

三、结语

本文认为,工人自由流动权是一种具有人身权与经济权双重属性的权利,体现为作为欧盟公民的工人享有公民权同时为了寻求生计或者某种目的享有就业等经济权利.工人自由流动权是欧盟法中一个重点关注的对象,实现工人的自由流动也是欧盟统一市场形成的重要的一步,欧盟对于工人自由流动权利的完善的法律规定,是我国的一个榜样.我国的户籍制度改革,农民工社会保障,农民工子女教育等问题都要借鉴参考欧盟关于工人自由流动法律制度.

注释:

秦鹏,王林彬.欧洲联盟法.兰州:兰州大学出版社.2011.96.121.

[德]马蒂亚斯·赫蒂根著.张恩民译.欧洲法.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253.

.欧洲联盟法.浙江: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110.

祁通.欧盟人员自由流动法律制度研究.山东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9.

王秀芳.论欧盟法中劳动者自由流动的法律制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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