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比较借鉴

[摘 要]

20世纪90年代影响全球的事件之一莫过于电子商务的兴起,作为一种全新的商业运营模式,电子商务具有低成本、高效率、虚拟化和全球化等特点,为企业及客户提供了一个不受时间、地域限制的全新的交易环境.但在电子商务迅猛发展的同时,是否对电子商务征税、如何征税等成为了许多发展中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本文通过探讨电子商务的鼻祖美国以及与我国国情相近似的发展中国家代表印度对电子商务在税收方面的立法和政策,结合我国实际情况,为我国如何初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

电子商务税收;税收政策;税收中性原则

一、典型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对人类传统通信方式产生冲击性影响的互联网革命起源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的美国.作为互联网的“创造者”,美国同时也是电子商务应用最广泛、普及率最高的国家.与互联网的逐步扩散一般,美国自1995年开始就有步骤地力推电子商务的国内交易零税收和国际交易零关税方案,成立了电子商务工作组记录和分析电子商务对美国乃至全球经济的影响,这些数据分析也成为了美国未来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强有力的依据.

1997年7月1日,克林顿政府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该纲要作为美国政府发展电子商务的战略性政策框架,确定了税收中性原则、保持税收政策的透明度以及对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美国现行税制相协调的三项基本原则,提出了将Inter定为“免税区”的政策建议,且从市场环境、制度环境以及全球化方面对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进行构想.

美国第一个正式出台的有关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规定是美国国会于1998年10月通过的《互联网免税法案》,包括从1998年10月1日起三年内避免对互联网课征新税、避免对电子商务多重课税或加以税收歧视、州和地方政府不能向非本地的销售商征收销售税或使用税等内容.

在2000年3月20日和2011年11月28日,美国又先后两次分别通过了旨在延长《互联网免税法案》两年或更长时间的法案,以推进互联网的免税贸易.

(二)以印度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美国对待电子商务的态度以及制定的电子商务征税政策对全球来说无疑具有重大影响.许多国家对此都做出了积极的反应,在广大发展中国家中以印度尤为典型.作为一个努力发展国内经济、积极与国际接轨的发展中国家,印度对电子商务这一新兴商品交易方式一开始便采取积极的扶持态度,并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的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政策.但随着印度经济的不断发展,国家对以税收为主要来源的财政收入的需求与日俱增,特别是由于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也在日渐突出.为了满足国家整体利益,1999年4月28日印度政府发布电子商务税收政策,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征收预提税.这与美国所提出的“免税区”政策主张截然不同,该项政策也标志着印度成为首先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国家之一.

二、美印两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之比较

纵观美印两国关于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之经过,我们可以从以下两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

(一)关于两国对待电子商务征税的态度

美国是经济高度发达的国家,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为所得税,免收电子商务交易税收对美国财政收入的影响基本上可以说是微乎其微.且“免征税”政策的实施有利于其扩大出口贸易,促进其本国网络经济的发展,实现其全球经济战略.因此美国在对待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上始终保持着积极开放的态度.而相比美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印度在该问题上则倾向于更为保守的态度,主要实行以流转税为主的税收制度.虽然印度对为其本国电子商务创造良好环境尤为重视,但毕竟身为发展中国家,国家的财政收支对本国整体经济的发展起关键性作用,一概免征电子商务税收会导致流转税大量流失,税基缩小,减弱财政实力,从而进一步扩大其与发达国家之间经济实力的差距.

(二)关于电子商务征税的指导原则

虽然美印两国在电子商务征税问题上采取了不同的政策措施,但二者坚持的税收原则是相同的,即税收中性原则.该原则起源于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赋税理论.其具体涵义包括:(1)税收不应该改变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经济决策,不应扭曲资源配置格局;(2)税收不应给纳税人产生额外负担,以促使社会经济效率水平和福利水平的增长;(3)维护国内税负公平及国际税收公平,税收不能扭曲和破坏平等竞争的外部条件.美国在其1997年颁布的《全球电子商务纲要》中已明确将税收中性原则确定为电子商务发展的基本原则之一,而印度则是将税收中性原则作为其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主要论据.印度税务专家NamitaChandra曾在《国际税收评论》上发表论文阐述,基于税收中性原则,在税收不影响企业经济决策的情况下,企业通过电子商务或传统商务经营,其纳税义务也不应受到影响.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及对美印两国经验之借鉴

我国真正进入互联网电子商务交易始于1998年,与前述两国相比,我国电子商务具有起步晚、发展快的特点.近几年来虽然贸易受到金融危机的冲击,但电子商务的发展势头依旧良好.即使如此,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电子商务仍处于起步阶段.目前我国并没有一部专门规范电子商务税收的税收实体法律,且由于电子商务征税具有复杂性,仅凭我国现有税收征收管理水平也难以应对.因此有必要借鉴和吸收外国有关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高度可操作性的电子书商务税收政策.


(一)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原则

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具体内容前,我们应首先明确我国电子商务课税应当遵循的原则.随着经济全球化,各国税制具有向中性化演进的趋势,表现为避免双重征税措施、以增值税为主要税种的税制等.我国以往并没有将税收中性原则作为我国税收的基本原则,主要是基于市场经济体制的不完善,国家需要通过干预税收来保证资源的合理配置.可反观现实,利用税收杠杆成功调节经济的事例却少之又少.“税收中性是市场经济的客观要求,更是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中国际税制发展的共同趋向.”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之一,有责任也有义务朝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方向迈进,这就要求我们引入税收中性原则,将其作为我国税收包括电子商务税收活动的指导准则.(二)确定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课征税收

就我国目前情况而言,应当对电子商务交易活动进行课征税收.美国之所以能够对电子商务实行“免征税”,一个重要原因在于该部分税收的课征与否对其财政收入的影响不大.我国和印度同为发展中国家,对印度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许多可借鉴之处.首先,我国应当对电子商务征税持肯定态度.电子商务在我国正处于蓬勃发展时期,若对电子商务实行免税,则会导致大量税款的流失,并且人的逐利性会引导从事传统商务的经营者转而投向电子商务领域,造成二者的失衡,最终不利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其次,基于税收中性原则,对电子商务不应当开征新税种.1994年时,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柯德尔曾提出对电子商务采用“比特税”,但基于该税种存在许多缺陷导致最终未被欧盟采纳.本质上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都是人与人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因此不应当将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区别对待而开征新税种,以免给人们 对不同商务模式的选择造成误导和歧视,扭曲正常经济活动.

(三)完善我国法律体系,使电子商务课税有法可依

“在一个变幻不定的世界中,如果把法律仅仅视为一种永恒性的工具,那么它就不能有效地发挥作用”因此,电子商务这一新兴事物的出现要求我们对现有的法律进行完善,使法律尽可能“与时俱进”.在我国众多税收实体法当中,受电子商务影响最大的是流转税法,影响一国税收的主要是电子商务交易中的货物买卖.其中增值税法和营业税法中应增加以电子商务为征税目的的规定.此外,还应当完善税收征管法.电子商务的交易活动基本上都是在互联网上完成的,它与传统商务模式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无纸化和匿名交易.因此新的税收征管方式要与互联网密切结合,诸如使用电子商务交易专用,建立专门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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