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中的夫妻忠诚问题之刍议

摘 要我国新的婚姻法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但是仅仅属于倡导性规定,亟需在新婚姻法的总则部分对于夫妻忠诚问题进行界定,这不仅有巨大的理论意义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本文通过对夫妻忠实义务的进行狭义与广义两方面的界定,对其中三种误区的进行分析,证明了我国对于婚姻法的修订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就对目前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以供参考研究,要明确界定关于忠诚的法律性质,明确是否能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最后要明确是否可以要求违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关 键 词新婚姻法忠实义务配偶权不可诉条款

作者简介:李子逸,云南大学法学院201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3.9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33-02

一、前言

家庭,作为一个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以夫妻二人共同为基础和主体的.夫妻二人之间的和睦相处、忠诚相待是一个家庭稳定的重要保障,同时也是我国社会传统习俗要求的使然,是与我国现行婚姻法相一致的.我国新的婚姻法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性.

二、对于夫妻忠诚问题在法律上的定位

站在法律的角度上对夫妻忠诚问题的探讨,可以通过狭义与广义两个范畴进行定位.从狭义的范畴来看,所谓夫妻忠诚是指忠实,即配偶生活方面的排他专属性;而广义的范畴而言,则范围更为广阔,还囊括夫妻不得为第三者的利益作牺牲、对彼此不得恶意嫌弃以及不得对配偶利益有所损害.

目前,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问题,我国新的婚姻法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使其上升为法律范畴中的义务,但是即便如此,我们还应看到法律范畴的规定,并非是指夫妻之间的忠诚会与道德范畴相脱离,相反正是将我国的法律中法治与德治有机统一起来,对于这一问题的治理也必须实现法治与德治的和谐互补,同样,这对于我们研究夫妻忠诚问题有重要指导意义.以此为基础,对于夫妻忠诚问题在法律上的定位,主要从以下两方面进行界定:

一方面,是对于夫妻忠诚问题的法律性质的界定.所谓配偶权,是法律规定的夫妻身份地位为基础而产生的一种基本的身份权利,站在法律性质的视角上,具备权利与义务的复合性,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与义务的履行是不可分割的,其本质虽是一种权利,然而却以义务为中心,在道德的影响下,行使权力者本意或是非本意的受制于相对人,所以说,权利始终围绕着义务而存在.

另一方面,作为夫妻双方的彼此忠诚这也是其共有的权利与义务.这也即是说,作为夫妻中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对自己忠实,与此同时,自己也有义务对另一方忠诚,这就要求作为夫妻双方互相保持忠诚的情感、专一的爱情,彼此都对另一方忠诚.

三、新婚姻法中夫妻忠诚问题的必要性分析

早在我国的婚姻法修订之前,对于是否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存在着诸多的认识上的误区,突出表现为以下几点:

误区之一,无为论.这种论点指向婚姻本身所具备的夫妻两者之间的忠诚义务,认为法律无需对于夫妻之间的忠诚做出必要的规定.然而,法律以法无规定不违法”为其基本原则,如果法律没做界定,那么一旦侵权事件发生,那么法律就无法对于侵权方进行制裁,而只能借助于道德与舆论的压力对其进行批判.由此可见,无为论并不可行.

误区之二,不通论.这种论点认为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行的,并认为在现实之中,存在夫妻中的一方不忠诚现状,如果让法律介入进来,就会导致诸多荒谬的捉奸闹剧,但同时又主张增设照顾无过错方这一原则.这一主张的论点以及对策在法理上存在矛盾.

误区之三,倒退论.这一论点认为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是社会道德的倒退,然而这种论点的误区就是没有看到后果,或许,在当下这个社会之中,非传统的关系的确是存在的,但是我们仍可以看到整个社会的主流依然是传统的婚姻关系.除此之外,这一论点也忽略了子女的利益,他们才是最大的受害者.

基于对以上三种误区的分析,可见其中都存在的缺点,这也证明了我国对于婚姻法的修订的紧迫性以及必要性.

四、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的深远意义

通过分析,亟需在新婚姻法的总则部分对于夫妻忠诚问题进行界定,这不仅有巨大的理论意义也有着深远的现实意义.

(一)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

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是符合我国的社会主义制度和性质,这个是符合传统的一夫一妻制的根本要求.我国作为人民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一夫一妻的根本制度,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演进,出现了注入卖淫嫖娼等一系列的不良社会现象,与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相悖而行,作为社会主义国家的优越性就要求对此类不良现象进行制约和管理,如有违法犯罪行为产生也要进行制裁.

(二)是夫妻双方共同意愿的使然

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是夫妻双方共同一致的内在要求的使然,纳入到法律的规定之中也是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愿,这样就提供一个基本的原则作为参照,并遵循这一原则,当一方利益被侵害时,可以依据法律实现对自我权益的维护,从而实现了从道德到法律的对夫妻双方行为进行约束.

与此同时,纳入法律也为双方的的行为提供了一个准则,并对自我的行为的可行性进行检测是否与法律相违背,从而也实现了对社会的预防作用.

(三)是对配偶以及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

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也是对配偶以及子女身心健康法律保障的必然要求.通过明确的法律对夫妻双方的忠诚问题进行约束,这也是对整个社会风气以及道德诸多的上层建筑有十分深远又积极的意义,从而进一步对我国的精神文明建设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与此同时,这对于其子女的影响更是深远的,保障了其子女能够在一个和睦的家庭氛围中健康成长.四、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策略

目前,我国新修订的婚姻法虽然已经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并对忠诚义务作出了明确界定,但是不难发现,此条规定仅仅是一个不可诉条款,最高法院也就此作出了司法解释,认为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出诉讼,那么人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换而言之,在诉讼中并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其实,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属于一种倡导性的条款,仅仅是借助于立法的方式让社会和人民确知,其目的是德治.由此可见,作为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该怎样借助与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力,并对违背夫妻之间该有的忠诚一方做出适当制裁,才是当下我们应该投入更多的精力所关注的,这种关注不仅要在立法层面,更要继续探索其司法解释以及法学理论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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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下来,本论文就对目前出现的突出问题进行分析,并题出适用的策略以供参考.

首先,明确界定关于忠诚的法律性质.目前,夫妻忠诚问题已经纳入到新婚姻法的范畴,并且也在总则中有所提及,充分表明这个社会对于这一问题的高度重视,所以,立法机构与相关的司法解释应明确界定夫妻忠诚义务,这同样是将此条不可诉条款在现实生活中具体运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明确界定夫妻忠诚义务要准确把握好涉及范围,既不可笼统概括,又不能太过狭隘,防止以偏概全,要尽可能的总结概括现实生活的现象.如何界定夫妻有一方的行为与忠诚相悖,如何利用法律对其进行定位,主要通过以下四种分类界定:其一是重婚行为,这种行为又划分为事实重婚与法律重婚两种类型,所谓事实婚姻,指的是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状态下,又和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所谓法律重婚,指的是在先前婚姻合法存续的状态下,又和他人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其二是作为夫妻双方已经有配偶而与他人又有同居的行为的.其三是通奸行为,所谓通奸行为指的是夫妻双方已经有配偶而又与他人暂时行的、自愿的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其四是卖淫嫖娼行为,此类行为无视夫妻之间的忠诚,当强烈谴责.由此可见,亟需对忠诚进行明确的界定,不仅在学理上要求明确,更要在法律上具体体现.

其次,还要明确是否能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对于这一问题的讨论历来有之,但是法律一直都没有将其纳入到离婚的法定事由之中,换而言之,并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由此可见,当下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还不成熟,主要原因是由于一方面可操作性有待考证,婚姻家庭关系自身的特殊性,对于解决这一问题还需让道德介入,不断提高人们的思想道德水平,通过公共权力加以硬性的处理并不适宜这类事件;另一方面,根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认为如果夫妻中的一方以婚姻法第四条为依据提出诉讼,那么人们法院是不会受理的,换而言之,在诉讼中并不能用这种方式来解决纠纷,从这一条的法律精神,不难看出立法者的意图,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就目前而言,时机尚未成熟.

最后一点也是最重要的,是要明确是否可以要求违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我国新的婚姻法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那么,是否可以要求违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呢?依据国外立法经验以及相关的实践,只有进行一定的精神损害赔偿制裁,才能有效保障配偶的身份权,这也是健全的保护制度.

五、结论

综上所述,我国新的婚姻法将夫妻忠诚问题纳入到法律的范畴,在第四条明确规定“夫妻应当相互忠实”,这无疑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突破,体现了我国立法的进步性,但是不难发现,此条规定仅仅是一个不可诉条款,属于倡导性的规定,据此,本文对于受害一方的当事人该怎样借助与法律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权力,投入更多的精力进行分析探讨,提出了相应的策略以供参考研究,要明确界定关于忠诚的法律性质,明确是否能将违背夫妻忠诚义务作为法定离婚事由,最后要明确是否可以要求违背义务的一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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