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化心理学的角度解读《婚姻法解释(三)》

摘 要:进化心理学认为男性在择偶方面注重女性的外貌身材,其实质是关注女性的生育价值.而女性在择偶方面更多的是选择社会经济条件好的男性,追其根源是为了保证其自己和后代能生存下去.《婚姻法解释(三)》主要是将结婚时双方对家庭的财产投资给予“平均化”,而这与我们人类几千万年进化而来的心理相违背.本文从进化心理学男女不同的择偶心理机制出发,对现行的《婚姻法解释(三)》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婚姻法》;进化心理学;择偶观

中图分类号:D923.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3-0160-03

一、进化心理学的基本理论假设

进化心理学是在进化论的基础上提出的,它认为人类现在的心理状态,是经过千百年进化而来的.我们现在的心理是人类祖先在解决问题的过程中保留下的.那些能成功地保留下来的心理是因为具有适应性和有助于人类的生存.虽然现代人生活环境和祖先的生活坏境有很大差异,但是现代人依旧延续着祖先进化来的心理.如,大多数人在面对蛇时都会产生恐惧心理,但是面对时却不会有恐惧心理.这是因为祖先的经验告诉我们,蛇是危险的.虽然我们没有被蛇攻击,但却害怕,这就是祖先在生活中遇到蛇时保留下的心理.因为这种恐惧能使祖先们在过去生活的年代免受蛇的攻击,具有生存的适应性,所以就进化而来.进化心理学认为,人类面临的最核心的问题是解决生存和繁衍.凡是有利于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心理,都会保留下来,所以现代人的各种心理就是经过千百年验证的有利于人类生存和繁衍的心理.但是,由于男性和女性所面临的任务不同,活动不同,所以男性祖先和女性祖先进化出了不同的心理.如,在远古时代,男性一般要狩猎,面对的是活动的物体,所以男性的空间定向能力就发展得比较好;女性则需要采集和照顾小孩,需要辨别各种植物的种类及和小孩子交流,所以发展出较好的记忆力和言语能力.这些心理活动都有利于人类的生存,所以就保留下来.我们现在所具备的各种心理,都是成功的男性祖先和成功的女性祖先的心理.而对于繁衍,这个又一重大的关于种族延续的问题,对于男性和女性,所在的处境不同,所以发展出不同的择偶心理.因为大多数物种都是体内受精,那么对于男性来说,最大的问题就是要确保妻子所生之子是自己的孩子,所以对于女性的性忠诚就显得尤为关键.而为了得到更好的基因,那么男性就偏向于寻求那些年轻、健康漂亮的女性作为配偶为自己繁衍后代.从现代医学的角度看,腰臀比例好的女性一般生育能力较好,而皮肤富有弹性,头发有光泽,都代表一种潜在的生育能力.所以,从古至今,男人选择配偶的标准一直没有变.对于女性,因为期间不能获得充分的物质,所以需要依靠男人.那么选择什么样的男人会使自己和自己的孩子能很好地生存下去呢?那就是能为她和孩子最大投资的男人.来看看现代女性选择男性的标准:有房有车、有能力、个子高、头发浓密.在选择长期伴侣时,女性在外貌和能力需要抉择的时候,一般会舍弃外貌,而选择能力强的男人作为自己的丈夫.因为能力强的男人能为自己提供必要的物质.

二、《婚姻法解释(三)》的主要内容

《婚姻法解释(三)》一共是十九条.其中有十三条是有关财产方面的问题.由此可见,财产在婚姻中的重要地位是从来没有发生改变的.但为何这次的《婚姻法解释(三)》会引发如此之大的争议呢?人人网、各种微博、飞信、微信都有会谈论到婚解三的内容,在法律专业网上就更不必说了.我们来看看《婚姻法解释(三)》的具体内容,其第十条内容为: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我们都知道,在中国社会,结婚一般都由男方购房,而且也有“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的说法,所以,女方一般不会养大了姑娘嫁给了男方,而且帮男方买好房子.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社会是常态.那么我们回到婚姻法解释第十条来看,结合实际情况,男方把房买了,意味着,若要离婚,协议不成,按法律规定这房子就是男方的,而女方则只能拿到婚后还贷的一部分补偿.貌似很公平.但这只是用形式的公平掩盖了实质的公平.从性别角色社会化的角度看,男孩从小就被社会赋予了坚强、能干、保护女性,相应的游戏也为了培养这些特质,比如男孩会玩刀弄.而女孩温柔体贴,去玩洋娃娃.这种性别角色的教育,将男孩发展为更适合去面对社会生活,走向充满各种挫折与挑战的社会生活中的坚强男人,而女孩则更适合“相夫教子”,做一些柔性的工作.当然这个社会不泛那些女强人,但毕竟是少数.我们的社会一开始便有意识地去培养男女不同的分工角色,这里却硬生生企图用司法解释来规定所谓的男女平等.历史法学家萨维尼认为,“法律不是制定的,而是被发现的”.而我们的这个司法解释它存在的基础是什么?及它的法理依据又是什么?


三、从进化心理学角度分析《婚姻法解释(三)》

进化心理学认为在人类历史长河中,人类关注的重点始终是生存和繁衍.为了生存,我们的祖先以群居生活对抗其他物种的侵害;为了生存,人类祖先学会了制造工具,获取食物;直到现在,我们不能不说自己没有为了生存而奔波,除了少数的富二代、官二代不愁吃穿,我们加班加点,全职、考证不还是为了生存,为了获取更多的可以生存的资源吗?我们人类祖先在数千年的进化中形成了,有了资源就有了生存的机会,而这也正是我们每天奔波的心理机制.资源,在现代社会最直接的表现就是钱,就是财产.有了财产,才能保证我们生存下去,保证我们的后代延续下去.所以,婚解三主要内容也脱离不了财产方面的问题.进化心理学更关注人类的繁衍.繁衍,就要靠的结合完成.那么,由于我们的男性祖先和女性祖先在日常生活中面对不同的适应问题,所以他们进化出了不同的心理来应对这些问题.根据进化心理学,我们现代人的心理是复演人类祖先的心理,并且是成功地在进化过程中“优胜劣汰”保留下的心理.在这里我们主要说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故此,我们就从进化心理学的角度谈谈择偶的心理,这里主要谈长期的择偶策略.因为结婚的最初愿望是希望两个异性男女能白头偕老,共度一生.男性的择偶策略:男性在长期择偶策略中,最关注的是性的繁衍价值,与之相对应的就是喜欢选择年轻貌美的女性.这也就解释了为什么男人从古至今一直喜欢美貌的女人,进化心理学认为,年轻貌美的 ;女性首先是因为年轻,而年轻则意味着生育能力旺盛,其次再看看那些美貌的标准:适当的腰臀比例、匀称的身材.从进化心理学来讲,人体由细胞分裂生长而来,假设细胞分裂的每一次都很完美,那么就会形成一个身体每个部位都对称而均衡的人.所以,对称就是优势的基因,这种结果意味着对称的人更加完善,同时也具备很好的繁衍生存能力.但是身体的对称性会受到环境和基因变异的影响.很多研究结果显示,具有对称体态的女性比身体不对称的女性有更高的怀孕概率.所以,如果男性选择体态对称的女性作为配偶并与之繁衍后代,那么其后代身体具有对称性的概率就要大得多.这样的后代抗压能力更强,更容易生存下去.而好的腰臀比例意味着脂肪分布适当,而经常患病的女性会改变身体的脂肪分布,使这些女性不能维持满意的腰臀比例,另外年轻的女性一般脂肪分布较好,但随着年龄增长,腰会越来越粗.所以男性在寻找好身材的女性,其实潜在的心理意识是在寻找具有高生殖能力的女性.其他的特征,如皮肤光洁,具有一头光泽的秀发,具有饱满的嘴唇,分析潜在的因素,都是因为具备这些特征的女性更年轻健康从而拥有更好的生育能力.所以男的另外含义就是在追求女性的高生育潜力.我们再来看看女性的择偶标准:一般来讲男性择偶更注重的是女性的外貌,而女性择偶注重的是男性的地位及拥有资源的多少.调查发现,男性的经济条件及对投资资源的重视是大多数女性择偶的重要标准.不同女性选择伴侣的标准各异,但是都离不开对资源的要求.如,我们所熟知的“有房有车”就是对资源的要求.当然,女性还会要求男性要较高的受教育水平,工作能力强,及要求男性具备坚毅、吃苦、积极向上的心理素质.分析这些特征,其实也是对资源的要求,因为具备这些特征的男性具有获取资源的潜在能力.研究发现,在人类社会早期,由于女性在怀孕和抚养后代过程中,获取食物和保护自己和子女的能力减弱,所以,她们需要将来的配偶能提供生存所必需的食物.因此,拥有资源的男性更有可能被选中作配偶.这种心理得到了进化,一直到现代女性的身上也体现并应用着.为了进行繁衍,男性和女性的投资风险是不一样的.对于男性来说,他短短几分钟的性行为就有可能获得一个后代,就有可能将自己的基因遗传下去.而女性则要冒着很大的风险去怀孕,并且在这期间,不能再和别的男性有怀孕的可能,并且女性还要抚育自己的孩子很长时间.所以,她为了让自己和孩子生存下去,就必须关注哪个异性可以为她提供资源并可以守护自己和孩子.这些差异,就形成了男性和女性不同的择偶策略.进化论认为,人的生理和心理机制都受进化规律制约,都是人类在解决生存和繁殖问题的过程中演化而成的.而进化心理学假设是,人类祖先在很长的进化过程中,为了生存下来,形成了各种不同的心理机制.就如男女不同的择偶策略,也是进化的结果.但是,我们再来看我们的《婚姻法解释(三)》的大多数条款,披着公平正义的面纱,而实质上,违背了人类数万年的进化规律.虽然上面没有直接写着男方或女方,但是我们中国社会习俗认可都知道男方买房娶妻的事实.如果不知道,网络上也不会有着“《婚姻法解释(三)》让丈夫变成了房东”,也就是说,女性结婚后,实质上也只是个房客,从资源角度来讲,房子是他们最大的资源,但是却和女方无关.进化心理学我们人类的女性祖先进化来的这种择偶心理,在今天不再适应,那么《婚姻法解释(三)》引发的这种热议是对千百年来人类进化而来的心理的一种逆反.人类不晓得该如何面对这种事实,因为人类祖先成功解决问题的心理机制不再适应于这一情况.基于上述论述,我认为《婚姻法解释(三)》的内容应予以修订,因为从社会大环境下观看,女性群体还是弱势群体.面对这样子的法律解释出台,女性的根本权利不能得到维护.下面以这个例子予以解释:甲男与乙女结婚,房子是婚前由男方按揭,付了首付,婚后甲乙两人共同还贷二十年(房子比较大).这时甲男提出离婚.那么按照婚解三,协议不成,房子的产权属甲男.乙女只能得到共同还贷的一部分赔偿.假如现在甲男42岁,乙女40岁.《》中有研究男女周期,认为“女七男八”,女人到了7个7年的周期,也就是49岁,就基本发展完了,而男人,要到8个8年的周期,也就是64岁,才会感到力不从心.那么由进化心理学男性的择偶心理机制来看,这时候离婚了的女人几乎不会被选中当配偶,因为她的生育能力已经丧失.而这时候的男性,积累了一定的社会财富、地位,根据社会心理学中的“beautyforstatus”规则,他寻找一位年轻貌美的概率则很大.所以,婚解三的第十条是不是应考虑一下结婚的年限呢?因为结婚的时间越久,女性生理资源损耗就越多.同理,对于《婚姻法解释(三)》的第六条规定的内容,由于赠予合同是无偿合同,赠予人有撤销的权利,虽然有经公证或赠与财产转移或用于公益性的财产不得撤销三个限定条件.还是无法对女性进行很好的保护.故此,出于真正的公平考虑,这一条司法解释也应予以修改,侧重保护女性的权利.比如,人民法院应判令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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