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讲好《中国法律思想史》

摘 要:《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性课程.要讲好《中国法律思想史》,就要在教学中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系统地开展课程教学.具体来说,就是要做到把法律思想史与社会发展史相结合,把法律思想史与当代法治实践相结合,把法律思想与中国文化的其他方面相结合,从全面、实践、普遍联系的观点出发,开展《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工作.

关 键 词:中国法律思想史;辩证唯物主义;历史唯物主义

中图分类号:G642.41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0-0109-02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法学专业的一门重要基础性课程.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不仅要在知识意义上了解过去的法律思想,更重要的是要把握中国法律思想发展的历史规律.讲好《中国法律思想史》,就是要坚持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方法论为指导,将辩证和历史的观点融会于教学之中,使学生不单局限于对中国法律思想史史实的把握,更使学生学会以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认识问题、理解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本文仅仅谈谈在这门课程的教学中坚持辩证和历史的观点的体会,就教于同仁.

一、坚持历史主义的观点,把法律思想史与社会发展史结合起来

坚持历史主义的观点即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这种观点认为: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也就是说“物质生活的生存方式制约着整个社会生活、政治生活和精神生活的过程”(选集2第32页),社会意识的产生则是整个社会物质大厦的反映,在人类历史相同的发展阶段,我们会发现不同的思想家对自然、对人本身的认识总具有相似性,尽管他们因自身生活境遇的不同、所代表的阶层利益不同,形成的思想却各具特色,因为他们的思想都与现实生活及人类对自然和自身的认识密切相关——相同的经济基础及生产力发展水平决定着大体相似的思维意识,法律思想也不例外,它是它所存在的时代各种利益关系格局的深刻反映.因此,根据历史唯物主义的要求,对历史上任何一种思想或理论的阐释和评价都必须放到它赖以产生的历史时空中去,这个历史时空当然包括思想家能够运用的前人思想和理论,但最重要的是它现实的社会条件,即构筑在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之上的现实的经济结构,也就是利益关系格局.相比于其他社会意识,法律思想是最切近现实经济关系的,是现实经济关系最为直接的反映.所以,对于各个时代的法律思想更应该到它赖以产生的现实经济关系中、社会的利益格局中去寻找它的渊源.只有依据历史主义方法论,我们才能理解在相同的历史时期,代表同一阶层利益的不同思想家,纵使其法律思想因其论证的前提假设有所不同,他们的思想本质仍是惊人的相似,如夏商思想家“受命于天”的神权法思想与西周“以德配天”的君权神授思想,莫不以“亲亲”、“尊尊”为旨归;那些力图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家们的法律思想虽然不同,甚至相互对立,但这只不过是其主张的统治方略不同所导致的,比如力主“德主刑辅”的儒家法律思想和强调“垂法而治”的法家思想,对立仅仅是形式上的,在维护宗法等级制度的本质上则是一致的.尽管儒家、法家、道家之法律思想各有侧重,甚至互相攻击,因其反映的阶层利益具有一致性,才有儒法合流、礼法统一的局面.同样地也只有坚持历史主义,我们才能理解,在不同历史时期因社会经济关系的不同、利益格局的不同,从而产生了分别代表不同利益阶层利益的“相异”的法律思想,如在法律思想史中,虽然维护统治阶级利益的思想家占多数(这又是由于经济地位不同决定的受教育机会不同的缘故),但也有一些思想家从下层人民利益出发,要求实现社会公平公正,如墨子的“兼相爱交相利”的法律思想.

但必须注意的是,一些思想家虽然要求照顾下层人民的利益,提出了难能可贵的“民本”思想,虽然在客观上起到了维护下层人民利益的作用,但却是出于维护和巩固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所谓“水则载舟水则覆舟”,非为“水”也,为“舟”之不倾也.法律思想不是现实的法律制度,但思想家总是意欲把自己的思想变成现实的制度,实现对社会经济关系的调整,尽管那些反映下层人民利益的思想在实践上往往流于空想,但这些空想的思想同样是现实经济结构的反映.

如果说法律思想是对现实经济关系的反映,那么法律思想的变迁同样是现实经济结构变迁的结果.中国历史上自汉代以降,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上“儒表法里”没有根本改变而只有细节变化,正是因为根本的经济制度没有变革,只是有轻微调整.近代以后,法律思想出现了新气象,除了受西方法律思想影响,根本上是生产力的发展引起经济结构出现了变化的产物.

二、坚持辩证否定观,把法律思想史与当代法治实践结合起来

辩证否定观,就是唯物辩证法的否定观,在实践意义上,坚持辩证否定的观点,就是坚持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历史观.如果说坚持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使我们解读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得以可能,那么坚持辩证否定观则是我们理解今天的法治现实以及继承历史上优秀资料的前提.黑格尔说:“我们,之所以是我们,正因为我们有历史”.换句话说,现实的一切都是历史发展的结果.如同我们有数千年辉煌的文化历史一样,中国法律思想也源远流长.在这丰富的法律思想中,尽管每一思想的提出都有其时代的必然性,但从今天的立场看来,都是精华和糟粕共存.如果说那些具有人民性和反映时代变迁的思想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财富,那么那些表达封建专制要求的思想则是阻滞当代中国法制建设实践的羁绊.历史之于现实的双重性影响特征,要求我们在学习《中国法律思想史》时,必须坚持辩证否定的方法论,坚持批判与继承相结合的原则.

法律思想与法治实践的关系是:法律思想尤其是占主流地位、正统地位的法律思想指导法治实践活动,法治实践正是主流、正统法律思想的实践.中国传统法律思想深刻地影响着传统的法律制度及其法治实践(言法治究其本质是人治),也深刻地影响当前我国的法治实践.客观地说,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和法律制度留给我们的包袱要比优秀遗产多得多.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虽经主义革命的洗礼,但思想的惯性一直深刻地影响着今天的法治实践,尤为突出的就是人治色彩浓厚、法治理念淡薄.如孔子的“为政在人”、“人存政存,人亡政息”的主张,庄子“无治人则无治法”的思想,韩非的君主必须把“法”、“术”、“势”集于一身,实行“君权独制”的理念等重人治、轻法治的传统观念影响仍很深远.虽然我国建成了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法律制度层面实现了突破,但因无法治之理念,使得法律不被信仰,在法治 实践中往往体现的是领导人的意志,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出现了“权大于法”、“家长作风”、“过分集权”、“官僚主义”、“轻视程序”等不合法治理念的做法,这些都是我们在教与学的过程中应当批判的.当然中国传统法律思想中也有许多需要继承的思想,如民本思想,“明德慎刑”的社会治理理念,以及“先教后诛”、“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壹刑”思想等,都是在今天的法治实践中应当汲取的有益思想.当然继承也应是批判地继承,如“德主刑辅”的思想,重视德治是我们应当借鉴的有益思想,但在今天的法治实践中,“刑”与“德”应当相辅相成,既要以德治国又要依法治国,不可借口道德教化而走向放纵犯罪的反面.

三、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把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文化的其他方面联系起来;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学各学科自身的基本关键紧密地联系起来

(一)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把法律思想史与中国文化的其他方面联系起来

中国法律思想史是整个中国传统文化的有机组成部分,尤其是除少数思想家外,大多数思想家的法律思想皆非“专论”,而是与其他思想溶为一体,构成一个有机体系.因此,论及中国法律思想史必须把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放在整个中国传统文化之中才能比较全面地把握它的实质和发展的脉络.

1.受中国哲学“天人合一”观念的影响,中国法律思想论及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与自然演化的梯级联系在一起.在中国古代的思想者看来,天与人不仅直接相通,而且“天”最终是以“人”为其根本,如:“天视自我民视,天听自我民听”(《尚书·皋陶谟》)、“民之所欲,天必从之”(《尚书·皋陶谟》),天人浑然一体.受这种“天的意志出自民的意志”的哲学观念的影响,统治者基于对天的畏惧,不敢“不敬阙德”,因此在中国法律思想史中,充满了“重民”的政治意味,正所谓“民惟邦本”.

2.中国法律思想史的主流是论证并维护专制政治制度.虽然中国法律思想史中有丰富的民权思想,但这一思想往往都无法落实到现实制度层面,仅仅停留在思想家的理想图景中,甚至“民为邦本,本固邦宁”被统治者当做教民、安民乃至愚民的理论基础与警示.中国法律思想中充满了“尊尊”、“亲亲”的教条也就不足为奇了.

3.中国法律思想史充满政治,在社会治理上崇尚“德主刑辅”.中国法律思想史实质上是一部政治思想史,主张“出礼入刑”,礼与法无明确界限.如“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维护“三纲”的道德纷纷入律、引经断狱、引经注律等充分说明了这一点.另外,在治理理念上,崇尚“德主刑辅”,主张“明德慎罚”,重教化.

(二)坚持普遍联系的观点,把法律思想史与法学各学科自身的基本关键紧密联系起来

一方面,我国当今的法律当中,不论哪一门法律的法理学基础和立法、司法指导精神,都对中国过去的法律思想的某些内容有一定的继承和发扬;另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当中,任何一门法律的指导思想当中也都包含对于过去法律思想的批判,甚至有不少法律存在的目的就是为了纠正我国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和实践当中那些造成了深远影响的错误、疏漏以及过时的内容.在《中国法律思想史》的教学活动当中,充分联系其他法律学科的特点和现状,从现实的角度出发,深入地分析和阐释历史上的法律思想对于今天的法律现实的影响、作用和意义,不仅有助于学生对于《中国法律思想史》这一门课程的学习,更有利于学生全面掌握法学各学科的基本思想、特点、具体内容乃至不同学科之间的关系,让学生在全部的法学学科学习上都能有更大的收获.


总之,要想教好《中国法律思想史》这门课程,就要在教学实践中时刻坚持和贯彻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采取多种方式,从不同的角度,以历史、辩证、联系的观点指导教学实践活动,丰富教学内容,发展教学手段,拓展教学深度和广度,最大限度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才能更好地达成教学任务,提高教学水平.

作者简介:张思聪(1986-),男,汉族,北京市宣武人,中国矿业大学(北京),思想政治教育学院科学技术哲学系研究生(在读);桂翔(1960-),男,安徽金寨县人,哲学博士,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方向:马克思主义哲学、文化哲学和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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