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教学法在民商法学主干课程中的应用

摘 要:民商法主干课程注重理论体系的建构.在完整构建理论体系的同时,指导学生运用角色扮演法针对具体案例或法律事务开展模拟训练是必不可少的教学环节.通过向学生介绍民事法律纠纷处理过程中存在的典型问题,可以使学生明确民事纠纷或民商事法律事务中当事人的目标,并切实感受当事人在实现目标过程的优势和劣势,达到融会贯通理论知识点,解决未来职业实践中难点问题的目的.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开展角色扮演模拟教学,需注意案例或法律事务选择、不同法律角色定位、教学效果评估与形成对策等关键问题.

关 键 词:模拟教学民商法教学案例分析角色扮演

在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课堂理论讲授与实际案例分析演练相辅相成.法学主干课程对于学生建立法学整体知识体系具有基础性作用.在民商法学教学过程中,借助有效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不同知识点可以形成交叉集聚效应,汇集并传递给学生.模拟教学法比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更进一步,强调学生融入纠纷或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的现实角色,而不是作为事外第三人旁观和评价.在美国,一些法学教师采用角色扮演的教学方法,让学生充当原、被告人,像律师一样思考和辩论.[1]这种教学法在法学尤其是民商法学课程教学过程中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

一、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必要性

大陆法系传统法学教育以讲授为主,以概念为起点、以法律条文为骨架,着力于理论基础和逻辑严密的法条结构的构建,教学采用以概念分析和逻辑分析为核心的推理模式,由教师向学生单向传递,存在教学单向性方面的先天不足问题.即使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手段,例如德国的演绎法和法律解释方法,其目的也仅仅是使法条适用更加清晰.[2]这种单向性的教学带来的弊端是,学习者并不能进行独立思考,缺乏对司法能力的培养,导致学习气氛沉闷.目前我国法学教育中的所谓案例分析,“只能是一种举例说明,是用具体的实例来说明、解释抽象的法律规则,来证明法律的原理或理论”.[3]

民商法主干课程包括民法总论、物权法、债权法、亲属继承法等内容.在这些课程中,由于借鉴了大量外来的法律术语,其背景性理论非常抽象.以民法总论课程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和物权法课程中的“物权行为”为例,其概念本意与日常理解的含义大相径庭,如果仅仅以概念讲述、特点分析和“典型行为”介绍等方式讲授,则学生往往难以理解,必须有适当案例加以说明.然而,课堂上进行案例教学存在理论和案情脱钩、针对案例就事论事等问题,案例的辅助理解作用有限.

有学者认为,为强化学生的实践能力,应在民商法课程中推行实践性教学,包括教学实践和社会实践部分.教学实践部分包括教学中的案例分析、组织的案例讨论、相关案例、音像授课、邀请专家进行讲座、模拟法庭的设计和法律诊所中的法律援助等;社会实践部分包括与民商法教学相关的社会活动,如法律义务咨询活动、参加公检法等部门业务研讨学习、旁听法庭开庭、社会调查、到相应的实践教学基地实习.[4]对于民商法主干课程来讲,这同样存在问题,即每学期课程安排容量有限,引入大量的实践性活动,对于法学初学者来说,不利于在头脑中形成完整的法律理论框架,大量的现场实践“冲淡”了基础理论课的环境氛围和教学目标.

综合以上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一种折中的多情景模拟现场教学法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较为适用.模拟教学是一种在教学活动中模仿社会实际的教学方式,它对于学生专业知识的学习和专业能力的培养都有重要意义.[5]模拟教学法与传统的案例教学法有很多相似之处,但是在贴合社会实际,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专业实践能力方面有独特的优势.模拟教学法是指在民商法基础主干课程教学过程中,由教师引导,学生轮流扮演不同民商事纠纷或民商事非诉法律事务的当事人角色,在纠纷解决或事务处理过程中,逐渐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过程.

二、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推广应用模拟教学法的特色分析

(一)模拟教学法强调在以实际发生的案例基础上灵活编排和整合案情

传统意义上的案例教学法,是由教师将整理好的案例交给学生分析讨论,案件的背景性资料通常经过简化,以判决书等最终法律文书为蓝本,且案例教学主要的时空存在于授课的教室中.这样的案例教学方式失去了实际生活的现实全貌,尤其是对于纷繁复杂的民商事纠纷来讲,过度的定型化范围会束缚学生的思维.学生在未来的实际工作中接触到的往往不是由教师加工好的案例材料,而是复杂得多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的组合,各种信息往往混杂在一起,需要学生分析筛选,从中找出案件主线和争议焦点.此外,学生还必须懂得在存在价值判断和倾向的各种材料中,梳理和了解案情.模拟教学法是针对上述情况存在的一种综合性法学教学法.教学中,教师可以选取典型案例,指导学生模仿法律专业人员,针对案情进行讨论和会诊,引导学生学会归纳整理案件材料和调查了解案情.


(二)模拟教学法强调变第三者自上而下的视角分析为第一人称角色扮演

传统意义的民商法课程案例教学模式,教师和学生往往都是站在第三人的角度,置身于案件之外,对案情进行分析,发表看法.这是一种简单的应用所学知识的做法,导致学生不能进入角色,无法提高深入理解与应用类似知识点的能力.在现实工作中,法律工作者都是作为某一角色参加案件的处理,代表了某一方当事人的利益,也就是说,在同样的案件里,不同身份就会有不同的看问题的角度,会产生不同的思维与技巧.模拟教学法利用大学生思维活跃的特点,将其分配到案件的不同角色,使他们投身案情,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使得他们对所学内容有更深切的理解和掌握.

(三)模拟教学法强调变单纯理论讲授为理论联系实际能力的全方位培养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引入案例讨论的目的仍然主要是有助于对某些原理和知识点的认知和理解,侧重于知识点的灌输.前文提及,对于民商法基础理论的学习,这种教学方法可以看做是另一种形式的僵化和教条.模拟教学法的目的不是停留在让学生掌握基本知识这一浅层,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实际应用原理和知识的能力.在模拟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引导学生全过程仿真操作.例如,教师组织学生模仿民事侵权纠纷案件的处理.一部分学生分配作为原告人的角色,就要从与当事人建立委托关系开始,与当事人会商案情,确定诉讼标的和诉讼策略,拟定一系列法律文书,准备证据材料,参加法庭辩论,与当事人讨论判决结果,确定下一步应对措施等.可以说,模拟教学法就是把业务的实际操作从社会缩影到学校的一种教学方法.[6]通过仿真实战演练,学生很快就掌握相关的知识和技能,为将来迅速适应实际工作的需要打下坚实的基础.(四)模拟教学法在民商事案件中强调变对抗式论辩为平等协商式解纷

传统意义的案例教学法,适用的范围和对应效果存在局限性.刑事案件中,案例教学法所分析的对象是案情所包含的知识点,以及犯罪嫌疑人的定罪和量刑标准,如果学生进行相关的角色扮演,就容易产生“ ;为脱罪而脱罪”的情况,甚至通过曲解法条减轻或免予“刑事责任”处罚,目的导向是通过对抗获得自己满意的结果.凡官民商事案件,显示中的高调解结案率表明,当事人的倾向往往是通过利益博弈达到均衡的理想状态.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学生所扮演的各方当事人具有平等性,不存在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或“犯罪分子”背景的负面心理影响,容易在教师的引导下,由对抗变为友好协商,达到定纷止争的目的,这对于在社会现实中存在的民商事纠纷来讲是一个普遍的现象,符合纠纷或者法律事务当事人的共同意愿.

三、民商法主干课程中应用模拟教学法的步骤

(一)合理选择和加工教学案例(法律事务)

选择案例是模拟教学法践行的前提和基础,案例选择是否得当,直接关系到民商法主干课程案例教学质量的高低.综合来看,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的选择和汇总加工应考虑到如下几个方面:

1.典型性.为强化教学效果,提高教学效率,选择的案例应该具有典型性.鉴于此,可以根据民法课程中的主要内容,选取民事主体、物权、债权等方面知识点综合交叉的案例,这些案例一般都应涉及常用又易发生争议的法律问题.这样就能突出重点内容,有限的时间集中到最需要的内容上.

2.多样性.民商事法律问题具有多样性,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开阔学生的视野,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案例的选择上注意其多元化、多样性的特点.比如,选取的案例或法律事务,既可以有民商事诉讼或仲裁案件,又可以有非诉讼的私主体间法律事务等.

3.争议性.虽然民商事纠纷及法律事务的处理强调当事人间的协商,但是出于激发学生思维的考虑,在筛选案例时,要选择有探讨价值、存在争议的案件.[7]既要激发学生的兴趣,使学生有讨论的空间,又要引导学生,充分调动其对所学内容进行深入思考.

4.渐进性.民商事案例或法律事务有易有难.考虑到法学学生的学习经验和分析问题的能力是逐步培养起来的,所以挑选的案例应适合学生的整体水平,在案例编排上要有一定的层次性.在开始教学前,首先应对学生已掌握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作了解,其次针对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案例.

(二)拟制科学的案件(法律事务)处理流程

1.角色定位.模拟教学的顺利进行,离不开对学生进行合理的分组,确定各组在案件或法律事务中所扮演的角色.在进行角色分配时,要考虑到每个学生的选择意愿,也要考虑到学生角色的转换.也就是说,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多次进行模拟教学活动中,要使学生经历多种场合,扮演不同角色,体验不同身份当事人的感受,培养多样化的角色担当能力,进而直观了解纠纷及法律事务处理中不同主体的互动关系,为其将来从事相关职业积累经验.

2.案情(事务)调查.角色确定后,接下来一步是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细节调查.在这一过程中,教师应向学生提供案件或法律事务的相关材料.在提供材料的过程中,可以有一些不必要的情况和材料,或者忽略部分关键事实或材料.通过引导学生对案情重要程度进行分类,同时要求学生对有利或者不利于己方的案件事实进行合理区分,使其掌握调查案件事实的能力与技巧.

3.场景模拟.民商事案件庭审或法律谈判是法律实践最集中的场合,是最适合也是最需要模拟的环节.学生参加模拟庭审或模拟谈判,能够将理论和法条形成的制度性规定变成具体的操作经验.以民商事纠纷诉讼模拟庭审为例,可以把当事人分成三组,即原告方、被告方和审判人员.原、被告各组分别扮演主要发言人、材料准备人等角色,形成合理的分工合作.教师作为与各方均无关联的事件推动者,负责场景模拟的组织和引导,对进行场景模拟的学生予以协助,并在场景模拟结束后对进行角色扮演的各组学生表现进行点评.

(三)确定合理的课程考评方法

成绩评判与考核机制是评价教学效果的重要方式,也是与课堂教学相联结的必要环节之一,应建立合理的成绩评判、考核机制.评判时,教师要克服主观随意性和自己对案例理解分析的局限性,重点评判学生把握案件关键点、区分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及综合运用法律的各项规则的能力,即思路是否清晰、思维要点的选择是否科学、能否抓住焦点问题和是否抓住了所讨论问题的实质等.

四、民商法主干课程推行模拟教学法需要处理好的若干特殊关系

(一)法律知识灌输与法律思维培养的关系

由于我国是成文法国家,与大陆法系国家法学教育模式关联甚大,在法学教育中如果不讲授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就不可能真正理解成文法.成文法产生的历史悠久,理论基础深厚,法律规范体系编排严谨,这在客观上要求法学教育把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法学基础理论作为重要内容,形成一个全面的观念和知识结构.民商法体系在我国民商合一主义的立法思路主导下,整体性、体系性固然非常强.因此,在民商法课程教学中,在采用模拟教学法的同时,要处理好知识教育和思维教育的关系,不能弱化基础理论知识的讲授.在民商法主干课程中采用模拟教学法,教师可以先在课程初期集中时间对相关法学理论进行讲授,再开展案例或法律事务的模拟教学.要防止毫无法学理论基础,盲目就事论事的讨论,否则,案例分析、讨论将难以开展,勉强为之也较浮浅.[8]

(二)基础理论知识和模拟演练结合采用的关系

推行模拟教学法,同样的知识点所花费的时间相对传统的“理论讲授——案例分析”模式要长一些,如果不合理安排好时间,就会影响整个学期其他教学内容.所以,模拟教学法不能在民商法主干课程的所有章节讲述中均采用,而只能集中在实务性强而又需要学生重点掌握的内容.也就是说,模拟教学法是要与其他教学法结合使用的.模拟的具体方式,可以根据民商法主干课程内容的不同而不同.例如:在合同法领域,可以模拟当事人“签约—违约—补救”的整个过程中出现的债权债务法律关系,其中可以穿插“时效”等知识点在模拟演练的案件之中;在物权法领域,可以选择“所有权移转登记”产生的瑕疵及补正等问题;对于“民事法律关系”、“物权行为无因性”、“法定继承”等较为抽象的理论知识点,进行充分的单向讲授和列举典型事例即可达到预期的教学目的.(三)事件全程引导与分阶段裁决的关系

在民商法主干课程模拟演练过程中,教师应全程监督,把握学生扮演相关角色推进案件或法律事务进展的节奏.教师在模拟教学中的定位不再是单纯的知识传授者,而是组织引导者,课堂应由教师讲学生听的单项传输变成教与学的双向交流.[9]在角色扮演各方交流过程中,学生应作为主要发言者,教师应善于启发引导,并且善于引成学生形成对立观点,再互相辩论.同时,为了帮助学生了解其角色扮演在模拟的案件中所起到的推动作用,教师有必要对模拟案例或者法律事务分阶段进行裁决和点评,防止学生在某一非主要问题上投入过多时间和精力.

(四)学生情景模拟表现与法律文书质量的关系

在模拟教学效果考核方面,还需要注意考评标准.在教学实践中,学生对教师的评价会有较为直接的正向或负向反应,进而会影响到接下来教学工作的效果.学生在课堂上积极投入、踊跃发言,是取得预期的模拟教学效果的关键所在.为起到激励作用,教师应对学生的角色扮演的课堂实际表现进行记录,区分等级,由此对学生实际表现利用分数的杠杆进行调节.但是,由于时间和空间的限制 ,学生进行案件或法律事务的角色扮演有可能会受到局限.所以,由案件或法律事务衍生的法律文书就起到了重要的教学效果补充检验作用.法律文书是思想内容和论证能力的集中反映,通过审阅学生撰写的法律文书,教师可以在不同时空范围内评价特定时段学生的课堂模拟效果,发现法学初学者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并进行有针对性的讲解与指导.

五、结语

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优点突出、效果显著的法学教学方法.此种教学法有别于传统意义的案例分析、模拟法庭等模拟教学实践,以“身临其境”的模式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和职业素养,具有积极的实用价值,尤其适用于将民商事纠纷和非诉法律事务的实际操作引入民商法基础课程教学之中.接受模拟教学的学生对民商法相关基础理论内容的掌握会更加深入、翔实,专业综合应用能力会得到全面提高,适应实际法律事务工作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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