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分布情况调查

摘 要本研究采用自编问卷对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基础教育的学段、残疾类型,以及是否属招生范围的分布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发现: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规模最大,但中、西部地区初中阶段规模偏小;普通高中主要面向感官和肢体残疾学生,且规模小于职业高中;学前阶段教育规模有限,非感官残疾学生的相对比重偏高;特殊教育学校以招收“三类”残疾学生为主,但各地“三类”残疾学生比重不同;教育对象呈现多元化,学前教育阶段打破以招收“三类”残疾学生为主的局面;非招生范围内招收学生的现象普遍存在.在此基础上提出如下建议:扩大义务教育招生对象范围,保障各类残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的规模和质量;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质量并转变已有职能等建议.

关 键 词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分布建议

分类号G760

1问题的提出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特殊教育是促进残疾人全面发展、帮助残疾人更好地融入社会的基本途径.近年来,特殊教育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成为衡量一个国家义务教育是否充分普及的标准之一,也成为评判一个国家是否具有发达文明的标志之一.特殊教育的受重视程度可以从与普通教育的横向比较以及特殊教育学校的纵向发展中体现出来.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特别是人口的年龄结构和空间布局结构的变化,中小学布局结构调整成为我国教育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义务教育阶段普通中小学学校数由2005年的42.87万所递减到2010年的31.23万所,但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数却由2005年的1583所增加到2010年的1706所.正是在学校布局规模扩大的前提下,才使得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规模逐年升高,2010年其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已达16.60万人,与2005年相比,增加了3.17万名.

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学生的增加,一方面源于学校布局规模的扩大,另一方面也得益于我国特殊教育办学体系逐渐完善,学前、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的发展有力地促进了各类残疾学生对义务教育的需求,同时,除盲、聋、智力残疾外,孤独症、脑瘫、多重残疾等其他残疾类学生也逐步纳入到义务教育对象范围中来,2007至2010年间,其他残疾类学生占各类残疾学生的比重从0.64%上升到0.9%.特殊教育学校是实现我国特殊教育发展的骨干力量,虽然近年来发展规模显著,但是对特殊教育学校范围内的各学段规模、各类残疾学生的具体类型与比重、以及布局特点并未有较深入的认识.缺乏对以上数据的把握,将影响未来特殊教育学校的发展.为使特殊教育更好地发挥对残疾人个体发展和社会进步的促进作用,本研究以全国特殊教育学校为调查对象,从整体上描述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所在学段、所属残疾类型及是否属于非招生范围上的分布情况,为我国特殊教育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参考和建议.

2研究对象与方法

2.1研究对象

本次调查于2011年中期展开,面向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内的特殊教育学校,具体包括盲校、聋校、培智学校和综合类特殊教育学校.来自2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1504所特殊教育学校完成了此次调查,其中,1302所学校的问卷有效,有效问卷回收率为86.6%.东、中、西部特殊教育学校分布、类型及数量情况详见表1.教育部2010年统计数据显示,我国特殊教育学校1706所,拥有166012名各类残疾学生.本次调查共涉及全国1302所特殊教育学校的134151名在校生,占2010年特殊教育学校总数的76.3%,占特殊教育学校在校生的80.8%.从所占比例来看,本研究结果具备较强的代表性.

2.2针冤工具

自编《特殊教育学校基本情况调查表》,该调查表每校一份,由特殊教育学校相关负责人按照所在学校实际情况填写.该调查表主要包括学校类型、招收各类残疾学生情况、各类教职工情况以及学校的教职工需求量等内容.其中,对各类残疾学生情况的调查具体包括了学生所在学段、以及是否属于招生范围内的分布情况.

2.3研究方法

本研究运用问卷调查法,回收数据采用MicrosoftExcel2010进行统计分析.

3研究结果

3.1特殊教育学校学生的残疾类型

《、国务院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中强调,逐步解决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失明、失聪、脑瘫、孤独症等残疾儿童少年的教育问题.另外,多动症儿童、多重残疾儿童也成为特殊教育学校的教育对象.因此,本次调查的残疾学生种类具体包括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孤独症、脑瘫、肢体残疾、多动症、多重残疾八类.在被调查特殊教育学校中,上述八类残疾学生的比重分别为36.4%、48.7%、6.1%、3.1%、1.8%、0.4%、0.9%、2.0%,另有0.6%的残疾学生为其他残疾类型.各地区上述八类残疾学生的比重见表2.

在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阶段中,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孤独症学生比重居前三位,而在小学教育、初中教育、普通高中、职业高中阶段,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比重居前三位.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各学段各类残疾学生比重详见表3.

在中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阶段中,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和孤独症学生比重居前三位,而在小学教育、初中教育、职业高中阶段,听力残疾比重均排第一位,其次是智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普通高中以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为主.中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各学段各类残疾学生比重详见表4.

在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阶段中,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和脑瘫学生比重居前三位,而在小学教育、初中教育、职业高中阶段,听力残疾占比排第一,其次是智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而在普通高中学段,听力残疾学生的比重较高.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各学段各类残疾学生比重详见表5.3.2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各学段中的分布

在被调查特殊教育学校中,各类残疾学生在学前、小学、初中、普高和职高各学段中的比重分别是5.0%、64.7%、22.1%、2.2%和6.0%,各地区残疾学生在上述五学段中的比重见表6.

在东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均主要分布在义务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两端来看,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肢体残疾和多重残疾学生在职业高中阶段的比重较高,而孤独症、脑瘫和多动症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的比重较高.东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在各学段上的分布情况详见表7.

在中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均主要分布在义务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两端来看,视力残疾学生在普通高中阶段的比重较高,而其他各类残疾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的比重较高.中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在各学段上的分布情况详见表8.

在西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同样主要分布在义务教育阶段.从义务教育两端来看,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学生在职业高中阶段的比重较高,而其他各类残疾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的比重较高.西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在各学段上的分布情况详见表9.

3.3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各类非招生范围内学生

我国特殊教育学校一般依据“省办盲校、市办聋校、区(县)办培智学校”的方式布局,但受残疾学生数量及分布特点等因素影响,特殊教育学校存在在非招生范围内招收各类残疾学生的情况.在被调查特殊教育学校中,10.5%的学生属于非招生范围内学生,东、中、西部地区这一比重分别为10.6%、9.8%和11.7%.具体到各类残疾学生,在被调查特殊教育学校中,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孤独症、脑瘫、肢体残疾、多动症、多重残疾学生非招生范围内的比重分别为9.5%、10.2%、18.2%、12.2%、10.5%、4.4%、10.7%和9.3%.各地区的详细情况见表10.

在东部地区学前教育阶段,脑瘫、智力残疾和多动症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小学教育阶段,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多动症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初中教育阶段,视力残疾、脑瘫和多重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普通高中阶段,视力残疾、听力残疾和脑瘫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职业高中阶段,视力残疾、脑瘫和智力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东部地区各学段各类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详见表11.

在中部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孤独症、智力残疾和肢体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小学教育阶段,孤独症、视力残疾、和多动症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初中教育阶段,视力残疾、多动症和孤独症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职业高中阶段,孤独症、智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由于中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教育的人数有限,因此,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学生存在非招生范围比重.中部地区各学段各类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详见表12.

在 西部地区学前、小学教育阶段,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在初中教育阶段,多动症、视力残疾和智力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偏高.由于西部地区各类残疾学生接受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教育的人数有限,因此,仅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学生存在非招生范围比重.西部地区各学段各类残疾学生的非招生范围比重详见表13.

4讨论

4.1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体系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强调,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从被调查特殊教育学校学生在各学段的分布情况来看,基本呈现出以义务教育阶段为重点,向学前和高中阶段教育延伸的趋势.

4.1.1义务教育阶段规模最大,但中、西部地区初中阶段规模偏小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是提升全民素养的基础.在被调查特殊教育学校中,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数在各学段中所占比重最高,达86.8%.具体到各地区,东、中、西部这一比重分别为85.4%、87.3%和90%,凸显出义务教育在特殊教育学校系统中的重心地位.具体到各地区各类残疾学生,东部地区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肢体残疾、多动症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比重超过该地区85.4%的平均水平,中部地区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多动症、多重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比重超过该地区87.3%的平均水平,而西部地区,智力残疾、肢体残疾、多动症、多重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阶段比重超过该地区90.0%的平均水平.残疾儿童少年数量多,特殊教育起步晚、基础薄弱,且各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不平衡,因此,优先发展义务教育是基于实际的考虑和满足于现实的需要.虽然现阶段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比重过大,势必导致学前和高中阶段学生比重减小,但义务教育阶段的发展也势必为高中及以后教育阶段的发展奠定基础,因此,各地区相关职能部门应认真贯彻“规划纲要”中对特殊教育办学体系的规定,并在课程、师资、硬件设备等方面做好充分准备,为各类残疾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后教育提供根本保障.

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制一般为九年一贯制,另外,据教育部2010年特殊教育学校基本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初中学生数与小学学生数之比为1:2.9,但本调查表明,与东部地区相比,中、西部地区初中学生比重远不及小学学生比重的1/3,具体到各地区各类残疾学生,东部地区孤独症、肢体残疾、多动症、多重残疾学生的初中学生比重不及小学学生比重的1/3,中部地区除听力残疾与肢体残疾学生外,其他各类残疾初中学生比重均不及小学学生比重的1/3,而西部地区仅除听力残疾学生外,其他各类残疾初中学生比重也均不及小学学生比重的1/3.该结果一方面反映出中、西部地区义务教育阶段普及工作在整体上起步相对较晚,普及工作的推进首先惠及到的是小学阶段;另一方面,各类残疾小学、初中学生比重严重失衡应引起中、西部地区相关部门的重视,采取各种积极手段保障各类残疾学生义务教育的完成率,从实质上提升残疾人群体的综合素养.4.1.2普通高中主要面向感官和肢体残疾学生,在招生对象及规模上小于职业高中

高中教育阶段学生数在各学段中所占比重不及义务教育阶段,但高于学前教育阶段.其中,普高、职高学生比重分别为2.2%和6.0%.相较于中、西部地区,在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对发达的助力下,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的办学规模相对较大.调查表明,在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普通高中教育对象范围广,但主要面对的是听力残疾、视力残疾和肢体残疾学生,而在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中的普通高中仅面对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学生.基于教育机会均等以及残疾人高等教育规模逐年增大趋势的考虑,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招生对象种类应有所增加,并非所有孤独症、脑瘫、多动症、多重残疾学生均无法接受高等教育,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普高中非感官残疾学生的存在就说明了这一点.另外普通高中办学质量和规模应有所提高,为有能力接受高等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创造升学条件.

在高中阶段的教育中,除多动症学生外,各地各类在校残疾学生的职业高中学生数比重均高于普通高中的学生比重.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显示,接受过高等教育的残疾人数仅占残疾人群的1.49%,随着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教育规模的不断扩大,此百分比仍有上升的空间,但受制于身心发展规律的影响,并非所有残疾学生均适合接受为升学做准备的普通高中教育.因此,大力发展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在整体上对提升残疾儿童少年生活质量中等方面将起到重要作用.

4.1.3学前阶段教育规模有限,非感官残疾学生的比重相对偏高

学前教育阶段学生数在各学段中所占比重最低,仅为5.0%.学前教育是残疾儿童发现、诊断和康复的关键时期.我国学前特殊教育的办学形式多样,对残疾儿童的早期教育在普通幼儿园、专门幼儿园(班)、特教学校学前班、康复中心等多系统、多种形式的机构内进行,并非仅局限于特殊教育学校中.加之学前教育非义务教育,因此,特殊教育学校中的学前教育规模有限.东、中、西部地区学前教育阶段学生数仅占各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总数的4.6%、5.8%和4.9%.虽然特殊教育学校在特殊教育专业化水平上具备优势,但对于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的发展,研究者并不主张大规模的扩建,而应在现有规模的基础上提高质量,建立一定数量的学前特殊教育示范点,并在此基础上扩宽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的职能.原因首先在于,学前阶段残疾儿童可塑性强,其身心发展存在质变的可能性大,因此,过早地进入特殊教育学校容易引起标签效应.其次,学前阶段儿童的残疾类别较难鉴定,且轻度问题儿童比重较大,基于融合教育发展趋势的考虑,相较于特殊教育学校,普通幼儿园中的融合环境更适合其发展.第三,特殊教育学校拥有相对较强的专业化师资及专业化教学、训练设备,因此,将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职能向资源中心方向转变,对区域内随园就读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以及幼小衔接发挥支持性功能,从整体上提升区域内学前特殊教育办学质量.

另外,与感官残疾学生的高中教育规模相对较大不同,非感官残疾学生的学前教育规模相对较大,东部地区孤独症、脑瘫、多动症学前学生的比重高于此三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比重,而中、西部地区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多动症、多重残疾学前学生的比重高于此五类学生高中阶段学生比重.出现此种现象的可能原因在于,近年来特殊教育的发展呈现出教育对象多元化以及办学体系向学前教育延伸的趋势:由于非感官残疾学生的教育起步相对较晚,特别是针对孤独症、脑瘫、多动症和多重残疾学生的教育,因此,相较于高中阶段教育,非感官残疾学生的学前教育比重偏高.

4.2特殊教育学校的学生

4.2.1总体上以招收“三类”残疾学生为主,各地区“三类”残疾学生比重不同

一般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明文规定的智力残疾学生、听力残疾学生和视力残疾学生统称为“三类”残疾学生.三类残疾学生在东、中、西部地区所占比重最高,比重之和分别为88.2%、94.5%和93.8%.因此,特殊教育学校主要以招收“三类”残疾学生为主.在三类残疾学生中,东部地区智力残疾学生的比重最高,而中、西部地区听力残疾学生的比重最高.分析此种现象,原因之一可能在于经济相对发达及与此相关的医疗康复等资源的便利性,进而提升了东部地区听力残疾学生随班就读安置的比重.智力残疾学生在东、中、西部地区的比重逐渐降低,而听力残疾学生比重则逐渐升高.此种变化可能反映出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变化的一种趋势,即随着中、西部地区经济、医疗的发展以及融合教育理念的深入,感官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比重将不断升高,而包括智力残疾学生在内的发展性残疾学生将逐渐成为特殊教育学校的主要教育对象.

4.2.2教育对象呈现多元化,学前教育阶段打破以招收“三类”残疾学生为主的局面

根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除“三类”残疾学生外,07至10年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阶段其他残疾类型学生人数分别为944人、1020人、1087人和1504人,分别占特殊教育学校各年度各类残疾学生总数比重的0.64%、0.66%、0.68%和0.91%,呈现出逐年增长的趋势.随着特殊教育的发展以及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率的 ;逐步提升,越来越多的其他类残疾学生有机会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中接受教育.本调查表明,除三类残疾学生外,其他残疾学生比重从高到低分别为孤独症、多重残疾、脑瘫、多动症和肢体残疾.本研究所调查学段包括学前和高中阶段,与教育部统计数据无可比性,但却丰富了我们对特殊教育学校教育对象的认识.虽然其他各类残疾学生的比重均不足5%,但孤独症、多重残疾和脑瘫学生的比重在全国特殊教育学校学生总数中均在1%以上,并在东、中、西部各地紧随“三类”残疾学生比重之后.其中,东部地区非三类残疾学生比重均高于中、西部地区,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东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多元化态势更甚.另外,有别于各地区义务教育阶段和高中教育阶段以“三类”残疾学生为主要教育对象的局面,东、中、西部地区学前教育阶段视力残疾学生的比重均不及孤独症、脑瘫学生的比重.在学前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招生对象多元化态势更明显.孤独症、脑瘫学生在学前教育阶段占据较高比重的可能性原因,一方面源于特殊教育教育对象多元化以及办学向学前教育阶段延伸的趋势,另一方面也与视力残疾学生人口比重相对较小、招收视力残疾学生的特殊教育学校数量较少有关.4.2.3非招生范围内招收学生的现象普遍存在

东、中、西部地区均存在在非招生范围内招收各类残疾学生的情况.东部地区非招生范围内比重居前三位的残疾类型分别为视力残疾、脑瘫和听力残疾,中部地区非招生范围内比重居前三位的残疾类型分别为孤独症、视力残疾和多动症,而西部地区非招生范围内比重居前三位的残疾类型分别为视力残疾、智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在本次调查研究中,视力残疾学生在东、中、西部地区属于非招生范围内的比重分别为20,0%、17.4%和14.0%.视力残疾学生较高的非招生范围内比重可能与全国专门招收盲生的学校数较少加以及视力残疾儿童人口比重较低有关.

除视力残疾非招生范围内比重较高外,各地区内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多重残疾、多动症学生的非招生范围内比重均在10%左右,表明,各类残疾学生均存在难以就近入学的问题.此种现象首先与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结构有关.我国三类特殊教育学校的布局基本上按照“省办盲校、市办聋校、区县办培智学校”形式开展.另据《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到202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此规定一方面表明,我国现阶段尚未达到这一规划标准;另一方面,即使达到标准,30万人口以下县(市)内的残疾儿童、少年仍然面临非招生范围内就学的可能.残疾儿童、少年的就近入学难以实现.其次,高中阶段各类残疾学生,除了满足自身教育需求外,也会为了获取优质教育资源,选择异地择校,进而提高了特殊教育学校非招生范围内生源的比重.例如,东部地区听力残疾学生普高非招生范围内学生的比重达22.8%,视力残疾学生非招生范围内学生比重达27.0%;中部地区三类残疾学生职高非招生范围内学生比重分别为16.4%、14.6%和12.4%;西部地区听力残疾学生普高非招生分为内学生更高达30.0%.再有,学前教育阶段各类残疾儿童,为了获取更好的康复训练效果,同样也会存在异地择校并提高非招生范围内的比重.例如,东部地区智力残疾、听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多重残疾和多动症学前儿童,中部地区智力残疾、听力残疾、肢体残疾和孤独症学前儿童,西部地区智力残疾、视力残疾和听力残疾学前儿童的非招生范围内比重均在15%以上.因此,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除了注重在量上满足各类残疾学生就近入学的需要外,在质上也应有所关注和提高,促进区域间及区域内各地区均衡发展.

5建议

基于以上调查结果及讨论分析,提出如下促进特殊教育学校未来发展的建议.

5.1扩大义务教育招生对象范围,保障各类残疾学生顺利完成义务教育

首先,在已有特殊教育办学格局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学校的改、扩建步伐,已建特殊教育学校应尽快投入使用,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扩大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的招生对象范围,特别是扩大对孤独症、脑瘫、多重残疾、多动症等非感官残疾学生的招生;同时,大力提高普通学校特教班和随班就读的规模和质量,从整体上提升义务教育的普及率.其次,完善义务教育的保障机制,除认真贯彻并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外,针对居住分散的农村地区(包括边远地区、山区等),采取多种形式(如送教上门、社区教育、指导家长科学育儿等)提升就学的便利性,并对无法就近入学的残疾学生家庭提供交通、生活补助,保障残疾学生顺利接受教育.

5.2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教育和职业高中教育的规模和质量

首先,大力发展中等特殊职业教育,加大硬件设施建设,新建、改扩建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或特殊教育学校中的职业教育部,扩大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招生规模并增加招生对象的残疾类型;另外,根据学校地理位置、经费投入等实际情况建设设备较先进、场地无障碍的残疾人实训基地,从根本上提升职业教育质量.其次,提高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的办学规模并适当拓宽招收除感官残疾学生外的其他残疾类型学生;另外,除加强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在职培训和进修外,也应加强特殊教育与普通教育及特殊教育学校问交流,提升特殊教育学校普通高中教师学科教学水平,及普通高中各学科教学的针对性.


5.3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质量并转变已有职能

首先,提高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阶段教学质量,一方面,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与普通幼儿园间的交流,引进学前教育先进育儿理念及方法,同时,引进学前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加强不同专业背景教师间合作,从整体上提升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学前教育专业化水平;另一方面,加强学前特教教师与各类康复教师的合作,应对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招生对象日益多元化的趋势.其次,在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专业化水平的基础上,建立学前特殊教育示范点,并将特殊教育学校学前教育职能向资源中心转变,加强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幼儿园间的合作,为随园就读残疾儿童的教育、训练、转衔等提供咨询、指导等服务.

(责任编校:赵小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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