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的法律问题

摘 要:实践中,有不少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将自己列为保单上的被保险人,尤其是无船承运人更是如此.但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却引起了一系列问题,并引起争议.

关 键 词:海上货物运输险责任险保险利益

在我国目前的保险市场中通常能见到这种情情形,即承运人为其承运的货物不投保责任险,反而投保"货物运输险",而且保单上的被保险人也写明为承运人.这种做法引起了一系列的争议,笔者认为对于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保险的问题,归根结底是是看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的问题.

一、承运人对其承运的货物是否具有保险利益之分析

(一)我国关于保险利益的规定

对保险利益进行明确规定的只有保险法第12条第6款,而专门针对海上保险的《海商法》却未对保险利益作出明确规定.在我国,普遍的观点认为构成保险利益应当具备两个要件.[1]首先,保险利益应当是一种经济利益.第二,保险利益应当是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于如何理解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理论界存在不同的意见.有的学者将其理解为法定利益,保险利益可因法律的直接规定产生,可根据当事人间合法有效的合同而发生,并且对保险标的具有经济上的利害关系.但是,有的学者将其理解成非违法性.[2]现代民法对合法性是采用"不违法便合法"的原则加以确定的.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与保险标的之间只要存在经济上的损失利害关系,不用考虑该关系是否被法律固定化或者类型化,只要该关系不违法、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违背公序良俗原则的,即可认为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笔者认为,应将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理解为法定利益更为合适,但是该法定利益不应被法律固化,当事人可以根据合法有效的合同产生或存在利害关系.

(二)承运人对承运货物的保险利益问题

要构成保险利益必须具备保险利益,那么承运人在什么情况下对承运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呢?笔者认为应从以下两点进行分析:

首先,在责任范围内承运人对货物的保险利益问题.根据海商法的规定,承运人具有谨慎保管和安全运输的义务,如果因承运人管货不善造成货物的损失,承运人需负赔偿责任.《海商法》第四十六条、《合同法》第三百一十一条等法律规定,均规定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承运人对货物的毁损、灭失需承担赔偿责任.承运人对货损既是一种责任,也是一种利益,即责任利益.责任利益是指因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产生的经济利益,为法律所认可.[3]因此,笔者认为在承运人责任范围内,承运人对货物享有保险利益.但该保险利益只是承运人对货物责任的一种利益,应区别于对货物本身的保险利益.而该保险利益的存在只是承运人能够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一个前提.因此,此处所讲的保险利益并不能解决承运人投保海上货物运输险的问题.

第二,承运人对货物本身的保险利益问题.如上所述,承运人在责任范围内享有的保险利益只是对责任的一种保险利益,并不能成为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成为被保险人的依据.对此,有人认为承运人对货物本身仍具有保险利益[4],但笔者并不这么认为,因为承运人对货物并不具有所有权、抵押物权等,而仅仅是其作为承运人对货物所承担的完好运输、保管货物及完好交货的责任及风险,或者说由于其的疏忽或过失等原因造成货物损失而应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应投保承运人责任险以转移其可能承担的经济赔偿的责任和风险,这也正好符合保险法第65条的规定.此外,因为承运人不享有所有权、抵押权等,货物本身的灭失或损坏只对货主本身有影响,对承运人没有影响.因此,承运人对货物本身没有保险利益.

综上,笔者认为承运人对其承运货物的保险利益应区分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货物责任的保险利益和对货物本身的保险利益.承运人对货物本身并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承运人只能投保责任险以分担风险.此外,根据海商法第44条的规定,也从侧面也反映出了承运人对货物本身不享有保险利益.

二、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存在的问题

现实中,承运人向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并将自己列为被保险人.将产生一系列的问题,扰乱保险市场,且违背了保险中最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一)认可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违背了保险补偿原则

对此可从两方面分析:一是承运人需承担责任的场合.在货物运输保险中,当运输途中发生意外事故,直接受损失的对象是货主.一般货主首先向自己的货物运输保险人索赔,然后货主的保险人再代为向承运人索赔.即便货主自己未投保货物运输险,而向承运人索赔,承运人一般都按运单上定明的责任赔偿.此时若定明的责任低于保险所获的保险金额,则有可能导致承运人不当得利.二是承运人无需承担责任时.例如当保单约定承保"货物本身"(insuranceofgoodsperse)或"被托管的货物"(insuranceofgoodsintrustoronmission),那么无论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货损赔偿责任,保险人都有义务按货物全部价值做出赔偿,此时,便又会产生一个不当得利的问题.

(二)认可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容易导致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存在潜在的道德风险

目前,在货运市场上,承运人之间相互转委托的现象十分普遍.一个保险标的通过转开运单或者委托书方式层层转委托,出现几个承运人.若将承运人列为被保险人,保险人无法控制承保风险.另外,有些承运人利用预约保险协议,采取多运少保、出事后补保等手段来欺诈保险人,违背了保险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着潜在的道德风险.

(三)认可承运人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将导致保险人丧失向第三者责任方追偿的权利

在货物运输保险中,保险人赔付货主损失后,一般都可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但被保险人若为承运人的话,将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此种代为求偿权,势必损害保险公司的权益.倘若货主和承运人向同一家保险公司投保,结果也一样,承运人的保险公司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因此,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成为被保险人的话,将会严重损害保险人的利益.

三、对解决目前存在的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一)在立法上应明确保险利益的内涵

笔者建议在保险法上可以借鉴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的相关规定,完善保险利益原则,并在以后海商法的修改中,增加保险利益原则的规定,以弥补海商法对保险利益原则只字未提的缺憾.[5]

(二)应适用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

实践中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标明为被保险人时,笔者认为不应马上认定保险合同无效,而应适用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来调整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三)引入隐名制度

若未能成功对保险条款进行变更,为了让保险合同有效,可考虑将合同法中的隐名制度运用到此种情形中来,使得货主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介入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付.

四、结语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海上货物运输日益繁盛.但由于海上风险较大,相关利益方往往会通过投保来转嫁风险.但尽管如此,由于承运人对货物本身不具有保险利益,承运人不能投保货物运输险并成为被保险人.而现实中针对承运人投保货物运输险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风险进行探讨,笔者也提出自己的一些解 决建议,以期能解决目前存在的争议及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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