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摘 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为了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外的反垄断法都同时涉及到法律方面的知识和经济学方面的知识.可以说,反垄断法中包含着许多经济学的原理,反垄断法是以经济学为基础而创设的法律.本文拟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行为造成的社会损失、反垄断法中蕴含的经济学原理以及反垄断法的实践意义.


关 键 词:垄断;反垄断法;法经济学;经济学基础

前言

在当代社会中,经济和法律开始了较为全面的渗透和融合,法经济学逐渐兴起.法经济学是用经济学的方法和理论(主要是用微观经济学理论,以及运用福利经济学、公共选择理论及其他有关实证和规范方法)考察、研究法律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过程、效果、效率以及未来发展的学科.运用经济学研究、分析、评判法律问题,带给我们更多新的启示.垄断是一个极其复杂的经济问题,而反垄断又是一个法律势在必行必须规制的问题,法律与经济的融合在反垄断中有很充分的体现.因而,在反垄断法中,处处体现着经济学的理论基础.

一、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垄断的社会损失

市场竞争是否有效率,关键在于边际收益是否接近边际成本.为了使利润最大化,经营者必须高效率的合理组织生产要素、最有价值的利用资源.企业利润最大化和消费者效用最大化是合理的经济学假定,这是市场机制正常有效运转的结果.只有竞争均衡出现时,市场中的资源才得以优化配置,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之和才能达到最大,社会总财富才能达到最大.如果市场中出现垄断,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寡头们会通过大于边际成本的手段攫取垄断利润,从而造成消费者剩余和生产者剩余之和小于自由竞争的收益,不仅增加了社会成本,也减少了社会总财富,造成了严重的社会损失.

(一)生产者剩余的损失

如果仅仅限制产品而不限制产量,垄断成员为了增加利润就会竞相扩大生产规模,这样垄断就难以维持,所以数量垄断总是与垄断联系在一起的,寡头们通常在维持垄断的同时减少产量.产量的减少会造成生产者剩余损失,导致社会得到的产品达不到它应当得到的数量;而垄断高价又同时引起互补品的上涨,会压低互补品的消费量,导致互补品需求量下降,生产互补品的行业也会萎缩.

(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

消费者剩余的损失分两种情况:第一,部分消费者放弃购买垄断产品转而购买廉价的替代品,这部分消费者剩余的损失无法从垄断者的垄断利润中得到弥补,这是社会净损失.同时,消费者购买廉价替代品刺激其他经营者利用稀缺社会资源生产劣质产品,花费了更大的成本.第二,垄断者提高后,部分消费者仍然购买垄断产品,消费者多付的价款,转化成了垄断者的垄断利润,此时社会财富总量并未减少.但是在此种情况下,以垄断利润的形式获得有利可图的转移支付这种机会,会把真实的资源吸引到销售者谋求垄断的努力和消费者避免支付垄断的努力中去,在这些努力中所消耗的资源的成本,其实是获取垄断所造成的损失,这也是垄断的成本.

(三)其他损失

除了生产者剩余和消费者剩余的损失之外,垄断还会造成其他的社会损失.为了获取垄断地位,经营者可能会利用投资游说立法机构和管制当局;为了维持垄断地位,经营者也可能采取广告等非竞争形式耗费资源;虽然从长期来看,垄断能促进创新,应当鼓励,但经营者很可能滥用垄断势力造成反效果.垄断造成的这些损失,虽然不是现实的、有形的物质财富损失,但是整个社会的实际收入会低于自由竞争情况下可能达到的潜在收入,这一损失长时间累积也是相当巨大的.

二、反垄断法的法经济学分析

从自由竞争到垄断,再到对垄断行为进行限制,这是商品经济发展的过程.经济学为反垄断法提供了很多理论基础,比如交叉需求弹性理论为如何划定市场提供了经济学的思路;供给和需求理论支配了完全竞争市场结构条件下的市场均衡;效用最大化理论解释了垄断者在博弈过程中将会如何抉择.经济学的基础理论使得我们在反垄断法的制定、实施过程中能够寻求到最佳点,更容易找到最适合反垄断法实施的方式.

反垄断法上垄断概念的经济学分析

垄断一词来源于经济学,在经济学中,垄断通常是指少数大企业或若干企业的联合独占市场.这种联合的或者独家的企业,控制着某一个甚至几个部门的生产和流通,在该部门的经济活动中占统治地位.经济学中的垄断是一种利弊兼有的经济现象,判断垄断适度与否,应该比较它带来的利弊大小:如果垄断没有导致市场结构失去有效竞争或者有可能失去有效竞争;垄断符合规模经济的要求,没有导致规模不经济的现象;垄断符合国家利益和广大消费者利益的需要,这些垄断就不应被认为是过度垄断,而是适度垄断.

反垄断法所禁止或者限制的垄断,理所当然应当是经济学中的过度垄断.经济学的概念,决定了反垄断法的对象.但是反垄断法规制的重点应该在于过度垄断所带来的消极后果.结合经济学基础,从反垄断法的角度,我们可以分析垄断的含义:垄断主要是指以单独或合谋以及其它方式,凭借其经济优势,限制、支配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在一定范围内限制竞争的有效展开,违反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他人或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由此可以看出,经济学中的垄断,侧重于判断市场的状态;反垄断法中的垄断,侧重于市场状态下经济主体的行为.构成反垄断法中垄断的要件是:以特定的行为和方式--单独、通谋或其他方法,达到特定的效果--在一定范围内限制了有效竞争的开展,违反了规模经济的要求,损害了社会的公共利益.

制定反垄断法的经济学基础

市场经济条件下,世界各国的反垄断法,都有相似的经济学基础,即经济自由主义和经济主义两大经济学理论基础.经济自由和经济相辅相成,反垄断法对经济和自由的保护是统一的,其统一的基础在于:自由、公正、竞争的市场既是自由的,又是的,反垄断法在维护自由、公正、竞争市场的同时,就维护了经济的自由和经济的.经济自由主义理论始于亚当斯密,他主张建立一种使"经济人"和"看不见的手"都能充分发挥作用的市场机制,这个机制归纳起来,就是一种完全竞争的经济模式.他在《国富论》中提出著名的"垄断弊害论":垄断将导致产量减少、资源浪费和效益降低,破坏"看不见的手"对市场的自发调节作用.这一观点迄今仍支撑着现代微观经济学对垄断的基本看法.新自由主义是现代西方经济学的一个重要流派,它的基本特征是推崇市场经济的作用,倡导国家应奉行自由主义经济政策,减少对市场的干预,主张给私人经济活动充分的自由,同时它也强烈反对各种经济力量对竞争的禁锢,以避免效益损失.这样,经济自由主义就不可避免的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经济主义以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为主要内容,其基本观点是:为了实现经济上的,国家必须尽可能的保障企业自由,为企业提供开业的平等权利,并尽可能的保障企业之间无论大小、强弱都平等的拥有参与经济活动的机会.垄断势力以及垄断力量的滥用全部或者部分的取消了 相关市场中的经济机会均等和经济平等,是违反经济的,国家应当以法律为手段,对垄断力量予以有效的控制.因此,经济主义同样成为了制定反垄断法的重要经济学理论基础.

(三)对我国《反垄断法》的经济学思考

西方发达国家的垄断是在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环境中、市场失灵的情况下产生的一种经济垄断,而我国存在行业壁垒、地区壁垒、政府限制交易或者强制交易、政府专有交易等垄断行为,不同于西方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垄断,这些垄断都有政府"行政力量"在背后支持,于是中国学者借用了行政垄断这个概念.我国传统上实行的是计划经济体制,这直接导致了我国《反垄断法》是在不成熟、不完善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竞争不充分使得《反垄断法》在某些领域的生存基础先天不足.我国同样也存在经济垄断,但是行政垄断较之更为严重,更亟待解决.

行政垄断在我国已经根深蒂固,许多垄断行业基本上都是在政府的直接或间接庇护下生存的,因此他们会采取各种措施对抗政府制定和实施的各种反垄断政策,以保护自身的利益.相比于经济垄断,我国行政垄断的数量和危害程度都更大,但08年实施的《反垄断法》仅简单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向有关上级机关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此外,没有任何其他针对行政垄断的有效措施.

随着我国《反垄断法》的实施,在一定程度上对经济垄断有抑制作用,也利于抑制行政垄断数量的增加.但是,要想彻底的解决我国行政垄断的问题,唯一可行的办法只有进一步加强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光靠《反垄断法》想要对行政垄断进行有效规制是不切实际的.我们不能期待这部法律能单独解决行政垄断的问题,它只是一部有关微观经济的法律.

三、从经济学的角度分析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解决

现今的反垄断的实践过程仍充满了冲突,比如许多学者主张大部分甚至完全废除反垄断法的同时,越来越多的国家和地区开始实施反垄断法或相似的反垄断政策;在经济学家和法学家越来越提倡采用"理性原则"时,根据"本身原则"来执法的情况还是到处可见;即使在同一套法律或者同一份反垄断案件的法庭判决内,仍然常常找到自相矛盾或含糊不清的论据.利用经济学的成果,可以调解反垄断在实践过程中的冲突,通过对反垄断司法进行一定程度的改进,使这些冲突能够在诉讼和抗辩过程中自发的得到解决.

经过一百多年的实践,美国判例的趋势表明"本身原则"无法识别哪种商业行为是肯定有害的,然而根据"理性原则",试图通过考虑某种商业行为的综合社会效果来判断其是否有害,也不能解决问题.原因如下:

第一,反垄断诉讼中的不同角色,对所谓的社会效果,会有截然不同的看法,而反垄断法的目标本来就是多元化的.如反垄断法的立法者会担忧低价对垄断竞争的小企业造成伤害,也担心歧视性定价的问题,他们还担心高价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然后他们对高价的担忧主要是认为垄断性定价会造成财富分配不公,而不是担心垄断性定价会影响资源的有效配置.保护竞争者免受低价的伤害与保证消费者免受高价的伤害--这是不相容的政策目标.

第二,司法会出现两种错误,一种是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另一种是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法庭如果把本来是促进竞争的行为错判为反垄断违法,即错杀了无害的商业行为,会对社会造成持久的伤害;法庭如果把本来具有反竞争效果的行为错判为合法,即放过了有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可以由市场力量来纠正,不如第一种错误造成的损害严重,所以重要的是第一种错误.在实践中,法官的出错率是比较高的.

由上可知,在反垄断的司法实践中,"理性原则"仍然是一套含糊不清和自相冲突的诉讼程序,不可能得到很好的适用.此外,司法过程会出错,错杀无害的商业行为这种错误会由于法律的强制力而放大它对促进竞争的商业行为的抑制,那么我们可以得出解决反垄断实践中的冲突的方法:为了慎重起见,反垄断司法的"理性原则"应该解释为让反垄断的原诉人承担这样的举证责任,即证明其控诉的经济学基础不仅是逻辑自洽的而且是具有现实性的.

结语

反垄断法应当以效率为优先的价值目标,同时兼顾公平,这在我国现阶段尤为重要.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维护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有效发挥其优化配置资源的功能,提高社会总体福利,需要竞争和企业这两个工具.反垄断法的目的是使企业经营的结果与竞争市场运转的结果协调一致,即企业运转的结果符合自由市场运转的结果.在法学和经济学逐渐渗透和融合的今天,运用经济学理论解决反垄断法的制定和实施问题,在我国的反垄断法实践中有很大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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