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学教育中问题为导向实行两大法系教学法的结合

本文根据国际商法的法律渊源跨越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特点,提出在教学中结合两大法系教学法的优点,以问题为导向把课堂演讲式教学法与案例教学法结合起来,实现既培养学生理论知识和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又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能力的教学目标.

由于我国法律的特征接近于大陆法系,长久以来,我国法学课程教学的方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的课堂演讲式教学法.改革开放后,随着中西方法学教育的交流加强,我国法学课程的教学方法面临改革的迫切需要,我国法学教育界出现了一种新的观点:英美法系的案例教学法应当成为我国法学教育改革的样板.但由于我国与英美法系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如何根据具体课程和本国法律的特点,把两种方法结合起来加以运用值得研究.

一我国法学教育中传统教学法的特点

法学教育的方法在不同国家有很大的差异,这种差异很大程度上源于它们法律制度、法律体系的结构、风格的不同.我国的法律渊源是制定法,判例不是我国的法律渊源,这是我国与大陆法系相同的法律特征.与此相应,我国法学教育的传统教学方法基本上属于大陆法系教学法,即演讲式教学法.

法学教学方法的确立,与法律制度的特点密不可分.大陆法系国家是成文法国家,司法裁决的主要依据是成文法和法典,而不是习惯法和判例,这就影响到其法学教学法主要采用课堂演讲式教学法,主要表现为以法典为依托的理论阐述,辅之以举例说明.在大陆法系,法学教育开始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开始于对整个法律体系结构的系统了解,这种概括的、抽象的概念、原理、理论和建立其上的逻辑推理是通过演讲式教学方法获得的,即由教师在课堂上进行系统的解释和阐述,案例的分析或讨论不是主要的方式,甚至很少进行.在这样的教学方法下,学生具备的是法学概念、理论知识以及以法典为依据的法律逻辑推理素质;应该说,这种素质总体上是适应大陆法系在实际运用中对法律职业的要求的.这样的教学方法的优点是,教师可以就法律的原理、原则、具体规则和基本概念向学生做直截了当的阐述,这正如一位向导把一幅地图直接交给了学生,有利于学生掌握系统、扎实的法律理论知识.

但是,从满足法律职业实践的方面来看,由于法律知识的传授纯粹是单向的,教师在整个过程中掌握着主动,学生处于被动接受的状态,教师和学生之间的互动极少,表现出易理论脱离实际的弊端.法律是一门实用性很强的科学.脱离具体的实用场景,单靠灌输和吸收的方式来传授和学习法律知识,使得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分离,培养出来的学生欠缺法律运用能力,学生毕业后往往要经过好几年的锻炼才能将知识熟练运用;其次,不利于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在课堂上,没有老师与学生的互动,老师很少向学生发问,鼓励或启发学生思考,只是一味地讲学,这种教学方法,学生往往容易养成懒于思考的习惯,并对课堂教学感到乏味,教学效果必然大打折扣.

二英美法系教学法在我国法学教育中的引入

以判例为主要法律渊源的英美法系,其法学教育与大陆法系的法学教育有很大的区别.大陆法系重学科教育,而英美法系重法律职业教育;大陆法系主要开始于法学的概念和原理、开始于对整个法律体系的系统了解,而英美法系则开始于案例、开始于事实、开始于具体的操作规则.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是与法律职业紧密结合的.案例教学法是法学院教与学的最主要方式,几乎所有的原理、规则的讲解,都以具体的案例为材料和佐证.在英美法系的国家里这样做是相当合理的,因为其法律渊源就是判例.学生学习的首先要求就是对大量的案例材料的阅读,在此基础上学生进行分析和讨论,最后是教授的总结、评议.这种教学使学生在接受法律教育的一开始就受到一种基于具体案件的分析问题、寻找法律规则、求出解决方案的训练,

英美法学教育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在教学方法上注重学生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的培养,以实践教学作为其主要教学法.应该说,英美法学教育经过几百年的发展,期间积累了大量的教学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引以为鉴的,它能促进我国法学教育的发展,提高我国法律人才的法律职业素质和能力.但是,是否应完全引用英美法系教学法呢?

全盘照搬英美法系的法学教育方法并不完全适合我国,根本原因在于法律渊源不同.我国是一个成文法的国家,各种法律条文众多,而对这些法律条文的理解必须建立在对各种法律概念、原则以及法律体系的正确、全面理解的基础上,而案例所涉及的法律问题的面太窄,不能覆盖博大精深的法律原理知识,会导致学生形成的法理认知体系不够完备.并且,有些案例所包含的法律关系是非常复杂的,不利于初学者的学习.

因此,我国的法学教育一方面要学习英美法学教育实行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结合,加强对学生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的优点,另一方面也不能只重视法律职业能力的训练,而忽视理论知识的培养.

三在国际商法教学中实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教学法结合的探索

近年来,出现了一些新的教学方法,比如案例教学方法、讨论式教学方法、模拟法庭教学方法以及法律实习方法等,但这些教学方法采用的比例极少,并没有从根本上改变传统教学方法,而且有些教学方法引进到中国后,形式上虽然发生了变化,但实质内容和基本方法并没有改变,比如案例式教学成为老师在演讲中的举例,以增强教学内容的趣味性,目的仍旧是帮助学生了解和理解法律原理和概念,而不是培养学生独立思考和探索的能力.

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国际商法课程是应用性极强的一门法学课程,由于其调整的国际商事关系跨越国界,其法律渊源既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又包括各国的国内法,其中主要包括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民商法.而应用法学的构成以及教学方法,两大法系有不同的内容、不同的侧重和不同的风格.在大陆法系,法学理论体系是以理论为先导、从概念出发建立起来的,因而在教学方法上,基本上也是以教师的课堂讲解为主,辅之以要求学生阅读教材和不太多的教学参考书,目的仍然是理解概念、原理、理论.而在英美法系,理论是藏在繁杂的案例中,需要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保持清醒的头脑,从繁杂案例中归纳抽象出理论内容.如何在一门课程中把两大法系不同的内容、不同的侧重和不同的风格结合起来,对于国际商法这门跨越不同法系教学内容的课程来说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一)问题的设计是实行两种教学法结合的起点

本人所属的教学团队在国际商法课程中实行在老师的引导下以案例或问题为导向的教学方法,目的是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体现的是这样一种理念:知识必须在应用中获得,我们听到的、阅读的、背诵的大多数信息不久就被遗忘,但倘若我们因陷入一个困难的案例或问题之中而不得不去阅读(资料),与他人讨论请教,或者求助于对文献资料的研究,我们所获得的信息必定能够保持得更久.在此理念下,我们在教学中贯彻的基本指导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三条.第一.问题是国际商法教学的起点,也是学习的起点.第二,国际商法课程的学习必须与实践的真实情境和复杂问题相连接.第三,教师不再是“真理”的讲解者或传授者,工作重心不再是课堂上的“表演”, 而是课前的设计和课后的反馈与反思.

因此,在教学方法的设计中,问题的提出是国际商法教学方法的起点,同时也是实行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教学法结合的起点.讲授英美法的规则,可以让学生直接阅读判例资料,通过提问使学生注意阅读的重点、难点并进行思考,这样既能让学生接触有关的法律理论的第一手资料,让学生知道这些规则是如何被运用的,又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另一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律规则是在法学家的著述中得到发展的,高度抽象的概念构成了这种理论的重要的、主要的成分;法院通过解释这些概念作出判决,在这种情况下,不研读法学家的著作,弄懂其中的抽象概念,既不能掌握法律的理论,又不能把握司法实践的发展趋向.因此讲授抽象概念、制定法的原理而判例不能涵盖的内容,可以通过提出问题使学生意识到问题的复杂性而去查阅资料,了解相关问题的法学家的理论观点,如果是可以以案例呈现的问题,则在提出问题的同时辅之以案例资料.

在问题的设计中,问题的提出首先应有助于学生先前的知识被激活,同时鼓励学生将新知识与旧知识相结合;其次,应该为学生创造大量运用知识的机会.具体的方法是:根据课程内容的重点、难点提出引导性问题,布置课前的预习思考题.这些问题必须发挥多重目的:(1)引导学生指向关键的概念;(2)帮助学生全面思考有关原理与规则;(3)激励学生查找资料,了解多种观点并以多种观点看待问题.

问题提出后,要求学生必须进行预习,而课前的预习使学生提前开始了学习,这样不会因讨论而放慢教学进度,教学信息量至少可增加2-3倍.

以教师精心设计的问题为焦点,唤起了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思考应用问题,使学生对情景、对知识运用的重要影响更加敏感,同时也可以使他们在以后的工作中牢记并运用这种知识.

(二)筛选案例,用案例来呈现问题

在法学教育中有大量的案例资料,选择什么样的案例资料呈现教师设计的问题,关系到能不能使课程的学习与实践的真实情境和复杂问题相连接.如果仅仅让学生面对一些描述的理论问题,他们的学习就不能为以后处理真实的问题做好准备,而一段与真实情境相关的案例能够引起学生的兴趣,并帮助他们理解教师布置的问题为什么是重要的.另外,应有意识地选择一些疑难案例,其中涉及到有争议的或尚未定论的问题,以便使学生有进行讨论和提出不同观点的余地.

举例: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定卖方应于7至8月装运一批普通肉鸡(冻鸡),后卖方的装运日期比合同规定的期限晚了一星期.在这段时间普通肉鸡的市场没有发生显著变化,销售情况正常.在这种情况下,买方要求解除合同,拒收该批货物.问题:本案构成英国法上的什么类型的违约?如果按照美国法、CISG以及中国法,该案构成什么类型的违约?

通过这一案例,把教师设计的问题以一个真实情境的方式呈现出来,它体现的是这样一种认识:知识必须在应用中习得.这种学习过程将导致学生能够将所学的应用于在课堂之外遭遇的现实问题.

(三)课下实行小组讨论,培养学生分工合作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以问题为导向的教学中,我们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在每次小组讨论期间,学生彼此给予明确而具体的意见,我们要求学生在每次讨论结束后,留出五分钟时间进行汇报总结.这时,小组成员就会明确在查阅资料及讨论期间他们哪些地方是做得好的,是怎样履行自己的角色的,在以后的讨论中还可以做些什么来提高小组绩效.

在小组活动中,学生可以了解不同的解决问题的方案,并在争辩过程中训练了语言表达能力,对知识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同时这些学习规则相互促进、相互影响、共同培养学生在小组合作学习中成功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在课堂教学中以问题为导向,实行两大法系教学法的结合

上课时教师不照本宣科教材的内容,而是让学生讨论预习的内容,教师就大陆法理论或英美法案例提出一系列问题,让学生讨论,有时教师在上述讨论的基础上,对相关问题或案例事实某一情节进行变更,要求学生做出相应的回答,使讨论进一步深入.在课堂教学中,通过提出一个接一个的问题,最终达到暴露问题、澄清思路、寻找答案、解决问题的教学目的.

所谓澄清思路,是指通过提问与回答,在暴露问题的同时,也通过课堂讨论或辩论,最终达到澄清学生思路的目的.一旦澄清了思路,无论是面对法律具体的实务问题,还是理论问题,都能为寻找答案和解决问题找到合适的路径.

以违约与违约的救济方法这一节为例,事先布置的思考题是:英国法、美国法、CISG、中国法关于违约的分类及违约的救济方法,同时辅之以上述案例,当老师提问时,学生在预习后回答:英国法分为违反条件和违反担保,美国法分为重大违约与轻微违约,老师进一步问,这两种分类在划分标准上是不同还是仅仅是名称不同,有同学回答仅仅是名称不同,违反条件相当于重大违约,违反担保相当于轻微违约,老师接着问:在普通肉鸡案中,当交货质量稍有瑕疵时,英国法是什么违约,美国法是什么违约,结果学生发现构成英国法的违反条件,而美国法构成轻微违约,说明前面的回答是错误的,暴露了学生在掌握法律知识和运用法律知识方面存在的问题,只有问题被充分暴露,教师的授课才能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地进行讲授.

在这种教学方法中,教师不会将正确答案直截了当告诉学生,问题必须经过学生自己的思考、讨论,让学生自己悟出,在此基础上,教师对相关知识点进行系统化的提炼,然后陈述与总结.这样,以问题为起点,通过案例与演讲式教学法的结合,使学生获得系统化知识的同时,记忆也更加深刻,同时,所走过的思考过程也就清晰地留在了脑海里,使学生逐渐形成思考问题的习惯,提高了学生发现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在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中,学生学到了知识,更为重要的是学到了发现、框定、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这有助于学生终身学习能力的培养.

(五)课后的总结与评价

实施以问题为导向的学习,教师要在学生讨论后花一些时间评论、反思学生的成果,告知他们运用或理解与问题相关的知识的情况,这有助于学生获得结论,激励他们实施下一个学习目标.当学生收到有关问题具体而有益的反馈意见时,教师的新角色对他们成长的帮助要比原来演讲式教学更大,在讨论中学生提出的问题也为教师重新调整教学方案提供了基础.

同时,该方法成败的关键在于学生是否切实预习,因此教师应严格要求,学生在解决问题中的种种表现应为形成性评价提供基础.具体方法包括:上课讨论时,随机指定学生回答问题,并鼓励学生随时发问,回答问题的情况由教师立即评分,计入学期成绩.

对于教师来说,由于国际商法涉及到英美法和大陆法、国际条约的法律知识,因此如何梳理出课程相应的问题,收集到合适的案例,并在案例分析基础上设计出具有影响力的问题是教学中的关键问题.这种教学方法意味着在课前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改变了在讲台上“表演”的教学模式,不再实行那种以一种高度说教的方式强调内容的教学方法,教师的角色转变为“教练员”,鼓励学生以独立思考的方式去解决问题,从而对学生形成一种富有挑战性和实践性 的教与学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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