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之热焦点――公共利益

自从人大决定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来,人们对于物权法的热烈讨论就没有被停止过;经过了长时间的审议,物权法终于在今年人大正式的通过,并将在十月一日正式实施.当人们还在问“物权法的通过,对于我们的日常生活有什么影响呢”的时候,重庆的“史上最牛钉子户”被判搬迁事件,立即引起了人们的目光关注,更吸引了国内外大小媒体的广泛报导,网民的热烈讨论;其中事件最为关键的核心则是----什么叫做公共利益?而公共的利益又应该如何去界定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中的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它不动产.”那到底物权法上的公共利益又是什么呢?其实物权法上有关公共利益的规定是依据1982年制订的宪法第十条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用”而来的.到了2004年,此款修正为“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并且,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在第十三条中更增加了第三款“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由于公共利益本身特点所致,目前通过的物权法对于公共利益并没有进行列举式的详细规定不同历史的时期、社会环境、经济情况使得人们对公共利益存在不同的理解和界定.不过笔者认为公共利益在法律上必须符合以下三个条件才可以成立:1.是以社会上非特定公众所享有的利益为目的;2.以非营利为目的的利益;3.必须是合法的利益.如果公共利益违反了以上三个条件中的其中一项,则不应解释为公共利益了.

在现实生活中公共利益(以非营利为目的)和商业利益(以营利为目的)之间是很难作出区别的.商业利益是否属于公共利益的范围内,很难一概而论.一般而言,公共利益是非特定的社会公众所享有的利益,与医疗、教育、公共设施等公共事业的发展相关.而商业利益则是以营利为目的而对土地进行开采、利用,它针对的是特定主体,并非社会公众.但目前的中国而言,基于城市规划或经济复兴的需要,由国家主导有意识地安排土地资源的使用,也不排除公共利益在其中的重要价值;而发达国家,由于开发较早,所以基本上已完成了这一个阶段了.

而有关公共利益的范围,虽然物权法上并没有加以说明,不过笔者认为其应以一般民众对于公共利益的认识及解读为标准会较为合宜;所以有不同的时代,在不同的情况下,公共利益会有不同程度上的标准;但这样说,也不能说公共利益是没有范围及标准的.而我们一般上认知的公共利益包括有:1.体育、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绿化、慈善机构等社会公共事业;2.国家重大经济建设项目,但以具有公益性为限;3.国家安全和军事用途;4.交通、水利、能源、供电等公共事业或市政建设;5.省略

雷艳坤,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学硕士,金融法律从业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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