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财务报告》

我国要求上市公司提供中期财务报告的时间最早可追溯到1991年,当时,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股票在该所上市交易的8家公司首次对外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1992年颁布、1993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未能明确提出对中期财务报告的要求,而1993年国务院发布的《股票发行和交易管理暂行条例》与《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实施细则(试行)》,正式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披露半年度的中期报告,并应当遵守国家会计制度和证券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随后,证监会发布了《公开发行股票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与格式准则第三号<中期报告的内容与格式>》.2001年4月,中国证监会又发出《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3号―季度报告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的通知》,开始要求部分上市公司编制并披露季度报告.财政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企业会计准则――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并要求自2002年1月1日起在所有上市公司中施行.2006年2月财政部对企业会计准则进行修改和完善,并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一中期财务报告》(以下简称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自2007年1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执行,鼓励其他企业执行,对上市公司披露财务信息的及时性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一、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主要变化

(一)形式变化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形式上做了重大调整,分为总则、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以及确认和计量三个部分,简洁明了,更具条理性,具体变化如图1所示.同时,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用词更具法律特征,更为规范,并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的惯例进行编号,这也是整个新会计准则的一个突出变化.

(二)内容变化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内容上最大的变化,是增加了“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规定,更好地满足了财务报告使用者的需求,提高了会计信息质量.我国中期财务报告采用“独立观”,即将每一中期视为一个独立的会计期间,中期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成本分配、各应计项目的处理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增加“基本每股收益和稀释每股收益应当在中期利润表中单独列示”的规定,进一步提高了财务信息的可靠性,不容易进行利润操纵.另外一个内容上的变化是新准则未专门提及“会计估计的应用”这一规定.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规定,在中期财务报告的编制中,一般需要比年度财务报告应用更多的会计估计.而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将这一规定删除,其要求在第九条中有所体现,从而更加强调中期财务报告和年度报告相一致,更加强调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同时,新企业会计准则专门制定了有关会计估计的准则,明确规定了会计信息质量的真实性和谨慎性,并规定了会计计量属性的公允价值,这些要求明确规定了中期财务报告的质量.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会计估计的要求更高、更严,对财务报告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其他有关内容方面的变化主要表现在对中期财务报告附注所需披露信息的理解上,如将重大会计差错的内容及其更正金额改为前期差错的性质及其更正金额,将债务性证券和权益性证券的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改为证券发行、回购和偿还情况,删除了其他重大交易或者事项中的重大非货币交易事项、重大债务重组事项以及重大资产减值损失的转回情况等.

(三)实质变化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实质上的变化主要缘于内容上的变化以及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其他具体准则的变化.其中对中期财务报告影响最大的就是《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中的变化.因为,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中明确规定,“企业在中期财务报表中应当采用与年度财务报表相一致的会计政策”,这就表示,新准则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同样会影响中期财务报告.新准则将报表结构规定为“四表一注”,取消了利润分配表,增加了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的内容,将收益计量从“利润表观”向“资产负债表观”转变,强调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的基础作用,同时,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列报项目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这些对按年编制财务报表的影响,同样影响到了中期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在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要求的同时,还应遵循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的规定.

二、与IAS、美国GAAP、英国GAAP相关准则的比较

在进行新旧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比的同时,笔者也进行了其与国外相关准则的比较,如表l所示:

我国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和国际会计准则(IAS)在对中期的定义、报告的内容以及报告的理论基础都十分接近,这反映了我国会计准则正在逐步实现和国际会计准则的趋同.美国GAAP和英国GAAP与我国中期财务报告的定义有很大区别,特别是美国GAAP采用一体观的理论基础,同其他国家的中期财务报告理论基础有很明显的不同.而对于中期报表附注,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规定的内容比较详细,主要体现了准则导向和制度导向的差别.笔者认为,中期财务报告的内容应该适当简明一些,应按准则导向的要求,制定简明却又能起到统一方向的作用.

三、新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对财务分析的影响

中期财务报告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弥补年度财务报告间隔时间过长的缺陷,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投资者利益.中期财务报告对财务分析的影响主要有以下方面:

第一,新会计准则规定,自新准则实施起,不允许对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转回,而且季报、中报不需要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意见.因此,公司很有可能在2006年的季报、中报中对相关资产的减值准备进行调整,从而出现2006年中期财务报告的利润增长迅速的现象,而以前年度提取了大量资产减值准备的企业,其财务报告中利润增加的幅度将更为突出.

第二,新会计准则增加了很多新的具体准则,特别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的引入,使得会计准则的面貌有了实质性的变化,新会计准则中的主要核算基础发生了重大变化,将对财务报表中列报的企业经营成果及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新准则注重资产负债表观,资产被提到重要的地位,更加关注企业未来流量,流量将成为会计和财务的结合点.因此,债权人应重点分析新会计准则对特定公司资产负债率等财务指标带来的影响,重新审视和调整既有的标准值,当发现公司利润反映不够稳健时,应通过借贷协议条款限制公司分红水平.

第三,新会计准则要求采用递延所得税会计.我国中期财务报告准则在制定过程中,根据我国实际情况,按照独立观的原则对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原则进行规范,即中期所得税的确认和计量方法应与年度会计报表相一致.但是,绝大多数企业以前采用的方法与新会计准则要求的纳税方法相差很大,因此,新的税务处理模式不但要满足会计要求,也要满足纳税实务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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