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税收调查报告

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使物流服务“一票到底”.

为了解掌握物流企业税收试点效果和存在问题,进一步完善有利于物流企业经营发展的税收政策,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受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的委托,承担了《我国现代物流业税收管理研究》课题.为此,中国物流与采购联合会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经济运行局开展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问卷调查,共收回有效调查问卷33份,并于2007年6月22日在北京召开了“部分物流税收试点企业座谈会”,44家物流税收试点企业的负责人和财务主管参加了会议.

五大问题需要明确

“所属企业”的认定问题.按文件规定“纳入试点名单的物流企业及所属企业”的概念,但对“所属企业”没有明确界定,许多试点企业的分支机构和控股机构因此不能全面享受试点政策.如,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在全国设立了1100多个经营网点,拥有自备车辆1000多台,并利用2000多台合同车辆和外雇车辆,年营业额达18.6亿元,但仍有22%的独立核算分公司享受不到国家赋予总公司的试点政策.

“仓储费”的界定问题.按规定:“试点企业将承揽的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应以该企业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但没有对什么是“仓储业务”和“仓储费”明确界定,如仓库的租赁费用和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仓储环节完成的装卸、搬运、分拆、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由于对此缺乏明确界定,各地在执行中不易掌握.

关于营业额减除项目凭证管理问题.文件规定:“营业额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发生在境内的,该减除项目支付款项凭证必须是或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合法有效凭证”.现在的问题是,我国公路运输总量中大部分为个体运输车辆,组织化程度低,流动性大,不能够方便地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而又确实是公路货运市场的“主力军”.试点企业因凭证缺乏,无法实行营业额减除项目的确定,使试点的效果大打折扣.个体司机开展运输业务开票难的问题是目前全国比较普遍的问题,由于缺乏监管体系与便捷方便的服务,导致“卖、”现象突出.一方面国家税款流失严重,另一方面诚信守法的企业享受不到应有政策.

货代业务减除的问题.有企业反映,货代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目前还不能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还有部分物流企业提出了自有铁路专用线的运营收入不能够开具运输业的问题.

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部分企业提出当运输业采用差额纳税后,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调整基金等仍然按全额纳税.

税收监管突出的问题

自开票纳税人的管理思路已经不适应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按照现行政策规定,自开票纳税资格的认定,必须具有自备车辆,只有自备车辆运输的货物量才能开具普通运输,有的地方还规定了每辆车的额度限制和属地限制.而整合社会资源,提供一体化的物流服务,不仅是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所在和现代物流业创造社会价值的基本模式,也是解决我国大部分公路运输车辆个体化现象税收监管困难的有效途径.如果再延续这种硬性要求企业自备车辆的传统思维,将会削弱我国物流企业的核心竞争力,阻碍现代物流业在我国的发展.

物流服务业务税负较重,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物流属于充分竞争的劳动密集型微利行业,全行业平均利润率在3-5%之间,目前的税负显然偏高.而且各个业务环节税率不统一,增值税抵扣政策不一致.在开展运输业务时开具货物运输业,缴纳3%的营业税,并允许抵扣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而仓储、装卸、配送等业务只能开具服务业,缴纳5%的营业税,还没有纳入工商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范围.根据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数据显示,仓储业务利润率仅为2.6%,不仅低于全行业平均水平,更低于道路运输业的盈利水平.仓储业是更加需要政策扶持和引导的行业,而仓储业营业税税率为5%,反而高于运输业.同时,现代物流一体化的要求逐步提高,一些综合性物流业务和供应链服务已经很难简单地区分运输部分和仓储部分,在物流收入核算上也逐步向物流费用总包、销售比例核算的模式发展.这样人为划分,不仅给物流企业财务管理与核算带来了一定困难,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

物流业务种类繁多,不易监管.据不完全统计,我国目前物流业使用有普通运输业、服务业和行政事业性收费3大类,共20余种.这些都有不同的使用范围、标准和要求,繁杂的种类带来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物流企业财务管理复杂,管理成本高,限制了业务集成和网络扩展,二是税务部门拉长了管控链条,增加了监管的难度,降低了征收执法的效果,三是物流企业所服务的生产型企业无法精确估算综合物流成本,影响企业产品成本分析和市场决策,四是束缚了守法企业的手脚,给不法企业留下可乘之机,不利于形成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

物流业税收政策与建议

税收政策是关系物流业发展的重要制度因素.结合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和物流税收试点中出现的普遍问题,提出以下关于深化物流业税收改革的政策建议:

建议一:明确现有试点政策,研究解决执行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第一,明确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的范围.建议把“试点企业所属企业”界定为试点企业的分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和相对控股的参股公司.这些“所属企业”不论是否具有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均可以享受试点企业总部的相关政策.

第二,界定试点企业“仓储业务”差额纳税的内涵.建议用“库存分拨管理”的现代物流管理范畴进行解释,将现代物流企业在“库存分拨管理”业务中的仓库租赁费用、营运、管理、维护费用,在库存分拨管理环节完成的装卸、盘点、搬运、分拣、加工、包装、信息服务等费用解释为试点政策“仓储业务”的内涵,并以此来解释(国税发[2005]208号)文关于“仓储业务”及“仓储费”的含义.

第三,放宽“自开票纳税人”资格的限制.现阶段首先放开自开票纳税人拥有车辆车籍登记的地域限制,不论车辆在何地注册,都可以认定为自有车辆,放开集团型企业各分支机构的限制,对一家集团型企业可以考核其总的车辆数量,但不要求每一个分支机构必备车辆,放宽单车货物量的限制,对其实际从事的物流配送服务与运输服务部分在一定范围内允许开具运输业.


第四,承认货代纳税人及“联运业务”的营业额减除项目.货代纳税人从事联运业务的,支付给其他联运合作方的各种费用,允许列入营业额减除项目.如纳税人从事联运、分运、物流业务,以其向货主收取的全部运费及其他价外收费减去付给其他运输合作方运费(物流劳务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征营业税.

第五,解决伴随营业税发生的附带税种的减除问题.当运输业采用差额纳税时,允许附加的印花税、防洪基金、副食品调节基金等实行同等的差额纳税.

建议二:通过多种方式,扩大试点范围,减少行政审批和自由裁量权

第一,从行业入手,扩大试点.建议在目前已有明确界定的仓储行业全面实行营业税差额纳税政策,顺应制造、交通、仓储等行业供应链一体化协调发展的需要.进一步研究快递业务适用税收政策,重新明确快递业务适用的营业税税目,合理确定其适用营业税政策及征收管理办法.在此基础上,对已经相对成熟的汽车物流、医药物流、家电物流等推开全行业试点.

第二,从区域入手,扩大试点.建议选择物流业发展相对成熟,监管制度比较健全的深圳特区、上海浦东新区、天津滨海新区和大连大窑湾保税港区等地,进行区域性试点.利用成都、重庆城乡一体化综合改革试验区的机会,研究中西部和农村物流业的税收扶持政策.

第三,从规范发展的企业入手,扩大试点.建议从经过行业协会评审认定的优质物流企业中选择新的试点企业.如按照国家标准评审认定的物流企业,经国务院整规办批准的物流企业信用体系评级认定的企业,纳入试点范围 .

建议三:统筹考虑现代物流业发展的需要,从制度上改革物流业的税政和税收管理

第一,减轻税负,调整税率.建议对仓储、包装、装卸、加工、配送和信息处理等物流业务各环节,参照现行运输业税率3%征收,并允许实行流转税抵扣机制,增值税的进项抵扣按现行公路、内河运输业7%进行抵扣.

第二,取消或放宽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建议提升物流税收监管能力与水平,对达到一定规模,具备一定条件,没有自备运输工具的物流企业给予自开票纳税人的资格,鼓励整合利用社会资源.如暂时不能够全面取消自备运输工具的规定,可逐步放宽自备运输工具的限制.对自有、承租的交通工具以及总机构或母公司拨入的交通工具,可以视同“自备交通工具”,对个人独资企业以业主个人名义注册,确属参与货物运输的营运车船,视同自备车辆处理.

第三,推行个体车辆税收代扣代缴制度.借鉴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的办法,建议推行个体车辆营业税代扣代缴政策.由税务部门认定的物流企业法人单位在实际支付给个体运输户运费时,按照税务部门确定的征收比例扣除应纳税额,然后由物流企业将代扣税款一并代缴,并接受税务部门监管.为防止物流企业为外雇车辆时,虚开给一般纳税人能抵扣进项税的运输,建议一律开据普通运输(或加上一般纳税人不能抵扣字样).这种只能用于物流企业本身支付运费和营业额的抵扣凭据,而不能用于一般纳税人的抵扣进项税凭据,从源头上堵住个体运输经营户营业税款流失的“黑洞”(详见上海佳吉快运有限公司《关于对物流企业雇用个体车辆支付运费索取难的解决建议》).

第四,将物流业务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从长远看,应逐步创造条件,将物流业务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以利于支持产业发展,同时简化征管手续,扩大税源.

第五,研究设立符合物流业务需要的专用.整合与物流业务相关的各类现有,推出统一的物流服务业专用,以适应“一票到底”的一体化物流运作需要,简化现有物流企业管理政策和税务监管机制.

第六,真正落实集团化物流企业所得税统一缴纳政策.

有效问卷分析

从收回有效调查问卷的企业性质来看,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占48.15%,股份制企业占14.81%,中外合资企业占14.81%,个体、私营企业占18.52%.其中59%的被调查企业成立于2000年以后.2006年,这些企业平均拥有净资产4.5亿元,主营业务收入平均为11.67亿元,纳税总额平均5029万元.55.2%的被调查试点企业员工总数在500人以上,26.9%的企业网点总数在100个以上,78.6%的企业在全国范围开展物流经营业务,72.4%的企业从事运输、仓储、包装、流通加工、配送、信息服务等多项物流综合性业务.

调查中有17家试点企业提供了按同口径同比计算当年减少重复纳税的统计数据,总计为1487.7万元,每个企业平均减少重复纳税额87.5万元.其中47%的企业减少重复纳税额超过50万元,29%的企业超过100万元,17.6%的企业超过200万元.被调查试点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在5亿元以上的占33%,10亿元以上的占24%,20亿元以上的占14%,有28家入选当年全国最具竞争力的50强企业.

事件回顾

2004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发改委等九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促进我国现代物流业发展的意见》.根据文件要求,2005年12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试点物流企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208号),2007年2月6日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试点物流企业名单(第二批)的通知》(国税函[2007]146号),先后对国家发改委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确认的197家物流企业开展了营业税差额纳税试点工作.(中物流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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