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诚信问题

[摘 要]注册会计师参与事件频繁发生,严重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整个行业正面临着前所未有的诚信危机.本文研究了导致CPA行业诚信危机产生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 键 词]注册会计师审计诚信诚信危机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舞弊案频频,多家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失败,其诚信问题影响了社会公众的信心,注册会计师的公信力遭到众多利益相关者和社会的质疑,影响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经济发展.而诚信是注册会计师行业的行业之规、立业之本和执业之基.目前注册会计师的诚信危机问题已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面临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问题.因此,在市场经济大环境下,分析注册会计师诚信危机并重塑其独立、客观、公正的形象成为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迫切急需解决的问题.

一、CPA行业诚信危机的产生原因

1.利益驱动是CPA参与,从而导致诚信危机的直接诱因

市场经济中,经济人把追求利益最大化作为行为的出发点和最终归宿,具有很强的功利性,经营的各方都力图以最小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利润,而会计的背后就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为动力.对于被审计单位而言,它的目的是利润,只有当诚信能带来利润,不诚信会带来损失时,它才会讲诚信.但事实是,企业通过提供虚假的会计信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及国家有关机关的信任,并因此获得投资、贷款或减少税金等经济利益.而对于CPA行业而言,独立审计诚信将意味着直接审计成本的增加或审计份额的某种失去.在健全的资本市场中,失信将获得一次性收益,损失更多的长远利益.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正处于买方市场的困境之下,为了占有一席之地,也迎合上市公司的要求,CPA往往会在短期利益的驱动下出具虚假审计报告.即,独立审计的诚信实际上是健全资本市场中的处在信息优势方的CPA的短期利益对长期利益的让位.诚信者为的是长期利益,失信者看重的是眼前的短期利益.

2.独立性缺失是影响CPA诚信的根源

独立性是CPA的灵魂,CPA只有保持独立,才有可能做到客观、公正、诚实守信.CPA审计的独立性体现为双向独立,既独立于审计委托人,又独立于被审计单位.但是,目前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的缺陷导致了上市公司与审计机构之间的监督与制约关系失衡,破坏了CPA行业的基本属性――独立性.同时,CPA审计又属于服务性行业,客户永远是他们的衣食父母.由于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数量多、规模小、竞争激烈,使得一些会计师事务所为了生存,一方面降低审计收费,一方面不断靠拉关系来争夺客户.面对审计市场的恶性竞争,不能为客户提供使其满意的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将面临被解聘的风险.于是为了保有客户,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以降低审计质量为代价,与上市公司管理当局“合作”,甚至主动参与.此外,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CPA的业务范围既包括审计业务,又包括会计咨询与服务业务,而当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在对某客户提供会计咨询服务的同时又进行报表审计时,与其说事务所在审上市公司,不如说事务所是在自己审自己.如此,CPA的独立性又如何能得到保障呢?

3.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选择存在缺陷,是影响CPA诚信的体制因素

会计师事务所体制缺陷降低了约束力.我国《注册会计师法》规定,事务所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制或合伙制.在发达国家,无限责任合伙制一直是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但是就我国目前CPA行业而言,市场并不具备自行检查、区分服务质量的能力,不同法律责任的组织形式并未与事务所的业务收入直接相关.因此,CPA的理性选择往往是采取风险较低、责任有限的有限责任制形式.根据截至2006年6月中旬的统计,当时我国的5641家事务所中,采用合伙制组织形式的仅仅787家(仅仅占总数的13.95%),采用有限责任制组织形式的4854家(占总数的86.05%).有限责任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出资人承担责任以其出资额为限,从而使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违约成本远远小于违约效益,从经济学角度看,这会刺激会计师事务所和CPA的违约行为.因此,频频出现的各种违规事件与违规者的违规成本太低,对违规者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也是有关系的.大部分有限责任制事务所不仅不具有民事赔偿能力,而且其业务收入的大部分由合伙人分享,但业务产生的风险却仅限于事务所的全部资本.这就使得会计师事务所风险意识差,降低了风险责任对执业行为的高度制约,弱化了CPA的个人责任.可能会导致一部分CPA为片面追求个人利益的最大化,而置公众利益于不顾,诚信自然也就无法保证.

二、解决CPA行业诚信危机的对策分析

1.加强CPA职业道德建设,引进激励机制

CPA良好的职业道德意识是抵御诱惑的自然免疫力系统.CPA道德水准的高低对各种业务规范的贯彻执行是一种决定性因素.因此,要重视职业道德教育,制定CPA的职业道德细则,在后续教育、资格考试和大学会计教育等各环节,增加职业道德教育的内容,运用多种手段对CPA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同时制定相应的考核制度,引进配套的激励机制,在人才使用、精神奖励等方面,创造一种竞争的环境,促使CPA认真执行独立审计准则等执业规范的规定,坚定职业信念,提高职业技能,进而优化CPA形象.

2.多管齐下,以净化CPA的执业环境

要从根本上改变我国目前会计市场的做假,以及CPA参与作假的现象,光有好的CPA显然是不够的,只有建立有效的制衡机制,多管齐下,综合治理,建立起中国CPA诚信执业的外部环境.

(1)积极推进会计师事务所向合伙制转变

我国目前会计师事务所采取的主要是有限责任的组织形式,这种组织形式不利于遏制合伙人的失信行为和机会主义.因为如果选择不守信,即使被发现,合伙人的损失赔偿以出资额为限,相对于其预期收益要求,这等于变相鼓励合伙人的违规行为.注册会计师行业是个高度依赖个人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的行业,只有连带责任才能构筑执业者间的有效约束,因此无限责任制是维系独立审计诚信的最有效的组织制度.合伙制无疑是遏制CPA的最具威摄力的组织形式,违规一旦被发现,会计师事务所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赔偿责任,如不足以赔偿,作为合伙人的CPA还要以个人财产承担赔偿责任,从而有效地激励市场各种制衡力量来制约CPA的行为.会计师事务所实行合伙制,可以加大出资人的责任,促使其提高风险意识和执业质量,从而从体制上提升中国注册会计师行业以“诚信”为核心的道德品质,让事务所和CPA把提高执业质量、遵守职业道德变成一种自觉行为,促进整个CPA行业不断发展壮大.同时,有限责任合伙制也是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未来发展趋势.在此组织形式下,事务所以其总资产负有限责任,当事合伙人负无限责任,而其他合伙人则无须对当事合伙人的渎职行为负责.


此外,由于我国的会计师事务所普遍规模较小,前十家最大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份额加起来不过30%多,而太小的会计师事务所通常较少珍惜其自身声誉,而是更加关注吸引客户,这样就有了不惜牺牲质量确保低价或与客户合谋提供虚假信息的倾向.所以有必要进行由监管层引导的会计师事务所的重组整合,提高审计市场的集中度, 以构建垄断型的审计服务市场结构,增强CPA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博弈的发言权,避免购买审计意见.

(2)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双管齐下,加大监管力度

行业自律和政府监管现结合是CPA行业健康发展的有力保证,两者都要硬.而我国对CPA行业的管理沿袭了行政体制,属于政府干预型管理体制.审计署、证监会、财政部等多头管理,妨碍了行业自律功能的发挥.注协的行政机构色彩,也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其行业自律功能发挥不足.因此我们必须加快CPA自律他律机制的建设.作为自律性组织,注协应独立开展工作,从职能上定好位.改变多头管理的政府管制模式,可由审计署、财政部、证监会、工商部门等派员组成一个独立的监督委员会,行使政府监督职责.

(3)改革公司治理结构,营造诚信社会的市场环境

公司制企业应设置“审计管理委员会”,接受监管部门领导和考核,兼具监事会、职代会、内部审计职能,其主要职能是监督公司制企业经营管理层履行职责情况、聘用审计机构和CPA.为了不影响审计管理委员会独立性的事项,审计管理委员会运作的费用由企业出资设立专门的基金来提供,薪酬由基金拨付并与公司福利状况无关.审计管理委员会的成员组成则可以来自股东、债权人、监管部门、职业团体、内部审计师、职工代表等,成员履行职责可以发放津贴,确保审计管理委员会运作的独立性和高效性.审计管理委员会聘用审计机构和CPA的方式主要是招标方式,企业每年审计费用先上缴审计管理委员会,然后由该委员会根据招标情况决定审计费用发放,从而实现审计机构和CPA完全独立于被审计人和其他政府部门的目标.其次要改革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进行业绩评价的办法,降低管理层进行财务欺诈的动机和成功概率,控制CPA与企业管理层合谋的源头,为CPA审计提供良好的执业环境.

(4)建立以CPA“个人信用制度”为基础的规范的会计服务市场信用体系

借鉴金融机构对企业进行信用评价而决定发放贷款的做法,通过在行业内建立诚信档案库,对每一个会计师事务所和CPA个人执业经历进行跟踪记录与信用评级,实行信用等级管理和动态管理,并以立法的形式对信用档案的记录与移交、管理与评级、披露与使用及评级机构与被评级单位的责任与权益应做出明确规定.只有建立完备的个人信用制度,才能在此基础上完善会计师事务所市场信用体系,以制度约束CPA的失信行为.

(5)强化CPA的民事赔偿责任,加大审计行业违规惩戒,增强CPA诚信审计的压力

失信成本过低是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审计不讲信用的一个主要原因.信用缺失本质上是一种违约行为,经济活动主体是否选择违约,主要看违约的预期效用是否超过将时间及另外的资源用于从事其他活动所带来的收益,超过时则经营者便会选择违约.长期以来守信者未得到有效的保护,失信者未得到严厉的制裁.要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制定和推行使“失信效益”远高于“失信成本”的惩治制度,制定有关的法律法规,让失信者得不偿失.进一步完善CPA法律责任及对CPA诉讼的有关法律,要严格执法,对违规者依法严厉制裁,要细化由法律制裁的失信行为,遏制会计行为.加大对会计师事务所和CPA做假的惩罚力度,引入民事赔偿制度和相应的民事诉讼制度,加大CPA和事务所的失信成本.

我国法律对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主要从行政责任追究,少数从刑事责任上追究,很少从民事责任上赔偿.而随着社会公众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由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业务报告引发的民事诉讼数量正在不断上升,为此,2007年6月11日,最高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业务活动中民事侵权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制定出了具体的法律条款落实注册会计师的民事赔偿责任来保护投资者.对于违法的会计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的诉讼权,维护投资者要求违法行为人进行民事赔偿原则及行政、刑事处罚,放到同等重要的位置,避免用行政处罚代替刑事、民事处罚,这将有利于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并从根本上保护所有投资者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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