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摘 要]本文从法律部门与法律学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入手,指出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然后将其分别与和它交叉重复最大的国际经济法做出比较,得出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法律学科的结论.

[关 键 词]法律部门法律学科调整对象调整方式国际经济法

一、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的概念

根据我国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部门法的划分标准,我国计划在2010年要建立和健全由七个法律部门构成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七个法律部门是:宪法、行政法、民法、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法.在这种“七分法”的划分标准下,法学是一级学科;国际法是二级法律部门;对于国际商法,有学者认为国际商法和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都属于国际法这一二级法律部门下的法律部门,有学者认为国际法这一二级学科下的法律部门是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而国际商法属于国际经济法下的一个分支学科.

按照大陆法系的一般法理,法律部门或曰亚法律部门的部门法意义,无论从量上还是质上,都不足以构成法律部门.因此,无论是将国际商法作为一个法律部门,还是将其放入法律部门下一个部门法的分支学科,都不能使国际商法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笔者认为,法律部门与法律学科不是一个概念.法律部门是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而法学学科是研究特定领域法律规范所形成的法学门类.目前大多数教材和论文都将法律部门和法律学科混为一谈,认为两者是同一意思.实际不然,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曾在一次学术讲座中提到:“法的部门划分不过是为了学术和教学的方便,由法学家主观上所作的一种类型化的划分.为什么要划分啊?因为一个人的能力是有限的,现代社会的法调整社会关系的方方面面,一个人只能了解其中的一点点,普通人的普通能力决定着法律部门规模和范围的边界;在一个人能够轻易掌握全部法律和法学知识的古代,就不需要划分法的部门,最早的公法和私法划分的直接动因无非也是有一些人开始专靠私法吃饭了.”由此可见,法律部门的划分是人们根据学术研究和实践需要而作出的一种主观行为.结合我国关于法律部门划分的实践情况来看,法律部门的划分并非简单的可以由法学家随意为之,而是由有关权力机关或者行政部门根据实践需要而做出,所以在我国一个部门法能否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往往要经过有关权力机关或行政部门的规划和认可.然而笔者认为在一个部门法被认可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并不排除有关专家学者对它的研究和关注,这就是法律学科的概念.所以,笔者认为在我国法律学科与法律部门并不完全是一回事,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必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但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并不必然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在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被认定为独立的法律部门前它还不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综上,笔者认为,如果国际商法被认定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它当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如果国际商法还未被认定为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那也不应该影响它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的地位.

二、为什么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虽说法律学科的划分更多的是为了科研和教学的需要而由有关专家学者随意为之的,但也有一定的划分标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对象与调整方式.

法律的调整对象,即社会关系是划分法律学科的首要标准,法律调整领域十分广泛,包括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家庭等方面.比如民法部门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与人身关系的法律,据此把所有调整这种社会关系的同类法律规范组合在一起成为民法部门.行政法部门虽然也涉及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但是它不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所以行政法部门与民法部门区分开来了.但这是二级法律学科的区分,随着社会和法学的发展,法律学科会越分越细,只要有自己独立的调整对象就可以称之为一个独立的法律学科.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私人之间的跨国商事实体法关系.这一独立的调整对象中的“跨国”一词将其与“国内商法”区别开来,“私人、商事”将其与“国际公法”区别开来,“实体法”将其与“国际私法”区别开来.但是国际商法独立的调整对象并不排除它与其他学科的交叉重复性,7如何在此交叉中再次廓清国际商法的范畴将更有助于支持“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的论点.

根据法律调整对象的划分还不足以进行完全划分,还需要从另一个标准进行划分,这就是法律的调整方式.法律的调整方式表现为自行性调节、强制性干预和政策性平衡三种.当我们在具有相同调整对象的法律面前进行部门划分时,会碰到无法进行划分的情况.比如民法与刑法,它们都调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民法典里面涉及的财产关系在刑法典中也出现,如盗窃财产、抢劫财产等行为侵犯财产关系.这时仍然以调整对象作为划分标准显然是不能区分民法与刑法两个部门.因此,法律调整方式就成为一项重要标准,民法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而刑法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这样,就把两个调整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部门划分出来了.国际商法以自行调节为主要方式,这样也就很明显得将它与其他以强制干预为主要调整方式的法律学科(比如国际公法、涉外经济法、狭义“国际经济法”等)区别开来了.

综上,国际商法有独立的调整对象和一定的调整方式,所以它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

三、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分野

目前,对于“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范围并无统一的说法,但总体可以归纳为“广义国际经济法”与“狭义国际经济法”两种.“广义国际经济法”认为国际经济法是泛指规律国际经济交往的法律.其范围包括一切关于超越国界并涉及任何经济利益的交易和交往的法律规则和制度,不论进行交往和交易的主体是国家、国际组织或机构、国营金融机构(如国家的银行),还是个人、法人或者跨国公司.“狭义国际经济法”认为国际经济法制是国际公法的一个特殊部门.凡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私法问题(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等)和国内法问题(如关于进出口管理的国内立法等)都不属于国际经济法的范畴.其范围主要包括:关于一国公民(自然人)和法人在其国境内经济领域的法律地位,关于私人国外投资的法律制度,国际机构投资的法律制度,规律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制度,国际经济组织法和机构法,区域性经济一体化的法律制度,国际税法,等等.


1.“广义国际经济法”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分野

如果按照“广义国际经济法”的观点,将所有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公约、惯例和国内法都包含在国际经济法学科范围内,那么在研究其性质、体系时,很难把这么多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渊源放在同一体系中加以研究.在内容上,国际商事关系的发展在今天已经可以单独成一体系了.从主体法到行为法到争端解决机制,完全具备了一个完整法律体系的条件.如果将具有管制性的国际经济法内容与国际商法合并在一起反而会越发混乱.

2.“狭义国际经济法”下,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分野

“狭义国际经济法”只调整国际贸易、经济交易中涉及的公法问题,因此这样一来,如果采纳的是“狭义国际经济法”观点,则国际经济法与国际商法的界限非常明显,前者调整公法性问题,后者调整私法性问题,两者的调整方式也随之不同,因此完全是两个相互独立的法律学科.

四、国际商法作为一门独立法律学科的发展趋势

1.国际商法的体系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

国际商法的体系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是处在不断发展变化过程中,这是由国际商事关系的性质和特点所决定的.当前,国 际商事关系发展的国际性、协调性、安全性和便利性趋势,为国际商法的未来发展指明了方向,也使国际商法体系的发展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一是国际商法所涉及的领域越来越广泛,尤其在商事行为法方面的规范内容会越来越多,体系会越来越完备,二是在国际条约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法之间互动机制的基础上,各国涉外商事交易的法律会日渐统一.

2.国际商法的国内渊源国际化

国际商法的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国内法渊源是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互相依托又互为作用,国际公约的扩展、细化,国际商事惯例的广泛确认必将影响着世界各国的国内法规范,使之趋同化,因此而更具有国际的特点.国内法关于国际商法规范的健全、完善又会推动着国际公约和国际商事惯例的发展,这个有机联合体进入了良性的循环.

3.国际商法有发展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趋势

经过本文的论述,笔者确信不疑地认为国际商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而且有逐步发展为一个独立法律部门的趋势.我国法律部门是在部门法学发展到一定阶段时由有关机关作出的划分.所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学门类的增多,现有法律部门的划分将在以后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国际商法特有的调整对象和调整范围必将为其以后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奠定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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