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

[摘 要]在国际贸易中强调知识产权保护的同时,不能忽视对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限制.由于我国现阶段相关立法不完善,国外企业利用技术优势滥用知识产权的现象十分严重.本文试结合对WTO框架下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以及相关限制协定的分析,对我国有效限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问题提出立法建议.

[关 键 词]WTO国际贸易知识产权TRIPS限制滥用

一、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提出

知识产权是人们依法对其在科技、文化、工商业中的智力成果及其他相关成就所享有的权利.知识产权的客体主要是智力创造成果,诸如专利、著作等.由于知识产权的对象都是“无形财产”,权利人事实上的占有和控制并不完全具有排他的效力,因而为了保证权利人实现该特定财产权,法律赋予了知识产权特殊的性质――垄断性.例如,在专利制度下,只有专利权人可以自由使用其拥有专利权的技术生产产品,其他厂商要想使用该技术必须征得专利权人同意并向其交纳一定费用.

然而,知识产权制度在保障了权利人权益、鼓励了创新的同时,也滋生了知识产权滥用的问题.所谓知识产权的滥用,是指知识产权的权利人在行使其权利时超出了法律所允许的范围或者正当界限,导致对该权利的不正当利用,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二、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危害和WTO项下的相关限制措施

许多企业在成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后,在国际贸易中利用其对知识产品生产和销售的支配地位非法限制竞争,他们滥用知识产权的结果就是让原本自由竞争的国际市场逐渐被自己所垄断,造成其他同行业企业的破产和产品的大幅度提高,严重地损害了部分产业工人和广大消费者的利益.比较典型的例子就是微软垄断案,微软利用Windows95的许可协议,要求个人计算机制造厂商必须附加安装微软的IE浏览器,作为微软继续供应Windows95的条件,这种著作权许可存在着搭售的问题,限制了竞争,为己方的垄断创造了可能.滥用知识产权对权利人企业自身的危害同样也是严重的,它极有可能因为违反相关国家的《反垄断法》而遭到其政府的制裁.


在当今的国际贸易中,虽然WTO项下尚没有完整成熟的反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制度,但在一些已生效的多边条约中所包含的反垄断规定,对在特定领域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行为仍然具有积极的意义.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形成的世界知识产权协定(TRIPS协议),是WTO的基本法律文书之一,也是当今国际贸易中的反垄断、限制知识产权滥用规范.

总的来讲,TRIPS协议主要涉及到五个大问题:1.贸易制度和其他国际知识产权协定的基本原则应当如何适用,2.如何对知识产权给予充分的保护,3.成员如何在其辖区内对知识产权进行充分保护,4.如何解决WTO成员间的知识产权争端,5.新制度引进期间的特殊过渡安排.具体而言,TRIPS协议第8条第2款明确规定:“为了防止权利所有人滥用知识产权,或者采用不合理地限制贸易或对国际技术转让有不利影响的做法,可以采取适当的措施,但以这些措施符合本协定的规定为限.”这足以表明限制滥用知识产权行为、促进竞争是TRIPS协定的主要目的.此外,TRIPS协议第40条第2款更是以举例的方式列出了三种主要的应予禁止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1.独占性回授条件(exclusivegrant-backconditions),即许可方要求被许可方将其针对被许可技术做出的任何创造发明所产生的知识产权,以独占的形式,在许可方不做弥补考虑或者不附加对等义务的情况下,返授给许可方;2.禁止有效性质疑,即要求被许可方承诺不对所涉及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3.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即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技术时搭售其他有体货物或技术,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

三、我国限制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的立法建议

我国虽然已于2001年成为了WTO成员,但迄今为止尚未制定出专门的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现有的对国际贸易中知识产权滥用进行限制和惩罚的法律主要是知识产权专门法律(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中的一些具体制度和民法的相关基本原则.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中涉及国际贸易的主要有:国务院2001年12月10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第29条明确列举了技术进口合同中不得含有的7项限制性条款[3].2004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第31条规定,知识产权权利人有阻止被许可人对许可合同中的知识产权的有效性提出质疑、进行强制性一揽子许可、在许可合同中规定排他性返授条件等行为之一,并危害对外贸易公平竞争秩序的,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危害.

中国改革开放二十几年来,在贸易规模迅猛增长的同时,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纠纷也日益频繁,这其中固然有很大一部分是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但不能因此忽视知识产权滥用问题的严重性和紧迫性.应该说我国在限制和制裁国际贸易中的知识产权滥用、促进自由竞争在这一领域的法律法规还是太零散、太薄弱,迫切需要制定一部专门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对该法律的定立主要有如下几点建议:

1.要与WTO项下的TRIPS协议良好衔接.TRIPS协议作为国际知识产权方面的法典性协定,其权威性和可操作性都毋庸置疑.在立法时做好与TRIPS协议的衔接,既是我国履行WTO成员义务的需要,又能有效地提升我国限制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的权威和效力.例如TRIPS协议中颇具特色的那一整套保证执法的规则,包括对诉讼主体和诉讼权利义务方面的要求、对证据提供的要求、对停止侵权的要求与限制等,正是这套规则与WTO争端解决机制相配合,才使得TRIPS协议具有了极强的执行力,因而是非常值得借鉴的.

2.要以着力限制国外企业的滥用知识产权为出发点.如今许多国外厂商利用其在技术上占有的绝对优势,在合同中加入大量的搭售、回授等条款,给我国民族工业的发展和国家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因此在制定的这部法律中,一定要详细引入对这些国外企业的制裁条款,以此来尽可能确保科学技术水平相对落后的我国企业能与发达国家企业进行公平竞争.同时,还要着力打击国外企业对我国的歧视行为.仍以微软为例,Windows98在中国内地市场零售价为1980元人民币,而在美国的售价只相当于800多元人民币,在日本相当于600元~1200元人民币.据保守估计,中国消费者因为微软公司的差别一年就要多支出10亿元人民币[4].

3.要多借鉴国外法律法规,与国际接轨.由于我国之前没有类似专门法律,立法起点较低,所以在立法时可以多取“他山之石”,充分借鉴诸如美国1995年制定的《知识产权许可的反托拉斯指南》、日本1968年颁布的《国际许可协议的反垄断指导方针》等协议和法律中的相关规定[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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