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生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摘 要因合同从成立至履行完毕的动态过程中存有合同成立至合同生效的时间节点差,致使现实生活中存在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合同,在此阶段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很容易遭受侵害,因此,必须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就合同未生效阶段设定特定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以维护合同交易活动的有序进行.

关 键 词未生效合同合同效力性质法律责任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

一、未生效合同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批准、登记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可见,在我国整个合同关系的产生、发展过程中,存在合同成立、生效、履行等不同阶段,不同的阶段将产生不同的法律效力和法律责任.合同成立强调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生效则是法律作出肯定评价后的结果,意味着合同将产生双方当事人预期的法律效力.一般而言,合同只要具备一般生效要件,即具备民事行为能力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针对确实、可能的标的,就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且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该合同一经成立即生效.但国家基于尊重意思自治的私法原则与管理经济秩序、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针对特定类型的合同设定了特殊的生效要件,具体而言可以分为法律规定的特殊生效要件与当事人约定的特殊生效要件两类.前者如中外合资经营合同、中外合作经营合同、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对外合作开采自然资源合同、知识产权转让合同等,后者如附条件的合同、附期限的合同、其他特殊约定的合同等.针对须具备特殊生效要件的合同,存在已依法成立但尚未生效的法律阶段,即就是我们所说的未生效合同的产生.笔者认为,所谓未生效合同是指已依法成立的合同,因不具备法律特殊规定或当事人特殊约定的条件,暂时不发生当事人预期的履行效力的合同.

二、未生效合同的效力性质

合同的效力即是合同的法律拘束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所具有约束合同各方以及合同第三方的法律强制力.合同的效力体现了公权力主体基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与社会交易秩序对合同作出的法律评价,其中无效合同体现法律的否定性评价,生效合同则体现法律的肯定性评价,而效力待定的合同,因涉及各方面利益的平衡,于是法律给予其暂时性的评价,待其具备合同生效的法律要件时,则转为生效合同,否则即是无效合同.可见,我国立法只规定了合同成立、合同生效、合同无效以及效力待定四种合同效力性质,对已依法成立而未生效的合同的法律效力依然是盲点,那么处于此阶段的合同究竟属于那种合同效力性质呢?笔者以为,处于此阶段的合同不是生效合同、也不是无效合同,亦非效力待定的合同,而处于一种可能向生效或者不生效转化的效力状态,无效合同规范的是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虽然也是一种暂时的效力状态,但在其具备合同生效要件前,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未生效合同则不同,在其依法成立之日起,法律即对其做了暂时性的法律评价,当事人依然须受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履行或协助履行批准或登记手续等合同附随义务.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九条的规定可见,我国立法已明确认可未生效合同的法律效力,其虽不具备合同特殊生效要件的要求,但依然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笔者认为未生效合同是处于与生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同一位阶的一种相对独立的合同效力状态.

三、未生效合同的法律责任

既然未生效合同具有法律拘束力,违反此合同阶段的法定或约定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遗憾的是我国立法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致使司法实践中适用的混乱,笔者以为明确规定违反未生效合同的法律后果不仅可以为司法实践提供参考依据,而且对合同法理论的发展、完善具有重要意义.笔者认为,未生效合同的法律责任应是一种违约责任,而非其他类型的法律责任.因未生效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系合同内的责任,不应属于缔约过失责任的适用范围.在合同的整个动态发展过程中,立法已明确规定了违反先合同义务的缔约过失责任与违反合同义务的违约责任,此两种责任已完整的涵盖了合同整个过程,基于法律的稳定性,目前并无新设责任类型的必要.违约责任规范的是违反合同义务的当事人的行为,其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即只要一方当事人存在违反合同义务的行为,除不可抗力因素外,均应承当相应的违约责任.未生效合同并不是完全不生效的合同,合同当事人关于承担批准、登记义务的主体、双方协助义务、通知义务、保密义务等的约定系双方当事人合同内的责任,违反此类义务的当事人应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而非其他责任.


合同义务的存在是产生纠纷的原因,而违反合同法律责任的明确规定则是处理纠纷的良药,当事人可以依此法律规定安排自己的法律行为,司法人员则可依此公平的决断纠纷,因我国目前的《合同法》对此阶段规定的盲点,深入研究未生效合同的相关理论,不仅能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亦能稳定社会交易秩序,保证交易安全,为健康、和谐、有序的社会环境创造良好的条件,同时对我国合同法等相关理论的发展、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北京奥北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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