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

摘 要:文章围绕电子商务对税收政策影响展开研究,首先综述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观点,分析了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影响,同时立足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分析,指出了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我国相应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应对策略.

关 键 词:网络时代,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一、关于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观点综述

美国是最早发展电子商务的国家,他在税收问题上也走在前列.美国早在1996年下半年就颁布了有关《全球电子商务选择税收政策》白皮书,它支持电子和非电子交易间的“税收中性”目标.美国前总统克林顿1997年7月1日还发布了《全球电子商务纲要》,号召各国政府尽可能地鼓励和帮助企业发展互联网商业应用,建议将互联网宣布为免税区,无论跨国交易或在美国境内交易,均应一律免税.对待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问题上,欧盟则表现的相对保守,对免征关税问题也较为慎重,倾向于制定较为严格的监察和管理措施.但后期也不再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征收新的税种,并就跨国电子商务的有关原则与美国达成了一致.

发展中国家面对电子商务的涉税问题,对于代表最新科技的电子商务方式,目前采取传统的商业形式,持观望态度,多数发展中国家没有自己的方针政策,所以面对电子商务对税收问题的挑战,不赞同发达国家的一些做法,主要是担心无法控制正在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活动而导致税款的大量流失,或发达国家的产品和网络服务畅通无阻的进出各国,占领发展中国家的市场,挤垮发展中国家的同类产业,所以发展中国家更侧重于维护地域税收管辖权.

二、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政策的影响

税收政策系统内部各因素的联系是否得当,直接影响到政策的运行是否顺畅,并决定政策效果的好坏.

(一)电子商务活动性质的认定没有足够的依据和标准.

在如今比较火爆的网络销售活动中,一些商务活动的商业性质认定缺乏必要的依据和标准.例如:数字产品的有偿转让究竟是属于信息服务提供的范畴,还是属于商品销售的范畴,抑或是属于特许权利转让使用的范畴.比如:电子书籍的网上下载和传统纸质书籍的网下邮寄.又比如:软件产品的有偿转让,可分别采用网上下载和网下邮寄CD光盘这两种方式.正是由于这些商业活动缺乏必须的依据和标准,使相关税收政策的适用遇到了困难.

(二)电子商务的应税行为的判定缺乏足够的依据和标准.

对电子商务活动传递的数码信息,是否能认定为属于应税行为,如网上的软件免费下载服务、免费提供的服务等.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货物的赠送、抵债、以物易物等,都应被认定为“视同销售”而被判定为应税行为,而对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发生的类似行为,应如何认定,目前没有明确规定.二是应税行为种类的判定.对电子商务中的营利性活动,是按传统标准进行判定,还是新设标准进行归类判定.

三、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现状分析

蓬勃发展的电子商务,给税收领域也带来了新的问题,涉及现行税收政策、法律、体制等.尽管我国的电子商务的处于刚刚起步阶段,但发展相当迅速,关于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上一也存在着与国外同样的问题,积极研究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己经势在必行.现阶段对我国电子商务是否征税,有以下三个基本观点:

(一)免征说

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规模小,税源也少.我国要支持“电子商务”的发展,要学习美国对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一个免征期,鼓励和支持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虽然互联网使用人数较多但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比例很小,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在目前的情况下对我国电子商务征税的财政作用并不很大,急需扶持.

(二)应征说

我国是电子商务输入大国,如果对网上交易不征税,任凭境外公司通过电子商务绕过我国海关,绕过我国有关法律制度的规制,对电子商务免税将造成我国巨大的税收损失.我国的电子商务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速度很快,贸易额逐年增加,是我国巨大的潜在的税收来源,因此应当及时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免造成税款流失.

(三)中立说

关于2007年我国实行的年所得12万以上纳税人自行申报制度,对电子商务实行自行纳税申报制度,号召并鼓励自觉申报纳税这一做法,一方面普及了全民纳税的教育,另一方面在既不违反现有的税法规定,又可以使电子商务在宽松的税收环境中得到大力发展的前提下避免了因网络征税技术手段的欠缺所造成的尴尬.


四、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巨大地推动了我国经济的增长,但同时,我国的税收征管也显现出一些问题,比如在纳税主体确定上存在困难,互联网是一个虚拟的空间,而不是一个物理性实体的市场,个人或者企业的身份是可以虚拟的,并且商品交易的手续也是电子化,如单证、合同和资金等都是网上电子化的东西,造成了电子商务纳税主体身份难以确定.

其次,税收征管缺乏可靠的审计基础.

在电子商务模式下,所有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以及买卖双方的合同都以电子化的形式出现,这就使得传统的追踪审计失去了线索,从而税收征管也就失去了可靠的审计.

再次,税收征管对象难以确定.征管对象又称征税客体,在税法中主要是指纳税人的应税所得.针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现行税法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并对它们做了区分.但是,由于电子商务的特点,在网络贸易中存在两个问题,一是征税客体的性质难以确定,二是征税客体难于跟踪.

五、我国电子商务税收的应对策略

(一)短期鼓励电子商务发展、暂时免税

针对目前的情况,应该全面、深入的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但注意力不应该只集中在如何征税上.所以,在一定时期内,我国电子商务仍然处在起点阶段,不应该对其征税.国际上对电子商务都普遍免税了,所以我国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就显得有些不妥,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不利的.另外此外,从技术角度来讲,我国目前的的技术水平比较低,对如果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会增加税收的成本相当高,并且技术上也没有实现的可能性也很小.加之并且,我国尚未也没有建立起综合素质高的税务队伍,综合素质包括两方面,一是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二是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更重要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还未没有健全.(二)为电子商务征税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从流转税、所得税、涉外税收以及税收基本理论方面,电子商务现行税制提出了新的挑战.在现行税法中应该增加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有关条例和法规这样可以使电子商务发展有法可依,也能更好地解决电一子商务给税收带来的问题.

(三)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

对于国际互联网理论、政策、原则的国际协调我国应该积极参加.国际税收协调要消除关税壁垒,也要消除对跨国公司的重复课税,更加要求各国税务当局表现出灵活性.在税务征管过程中,除了要加强与工商、海关、银行、等部门的联系,还要加强与国际情报交流沟通,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提供更充分的依据于税收征管、稽查中,尤其要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进行交易的情报资料,以防其避税.与传统的交易方式相比,电子商务有着完全不同的特点,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造成了一种这样的局面即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难以全面掌握交易的情况,所以,世界各国的税务机关要相互合作.

& #24517;须通过加强国际间的合作来解决电子商务涉税问题,在跨国纳税人的情况方面,仅靠一国税务当局是不能全面掌握的.电子商务税收的国际合作协议的制定方面我国应该积极参与,同时,我国要加强国际协调、制定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互联网贸易的税收政策和方案.由于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打破了传统的时间概念与空间限制,所以要求国际税收协调在多方面如国际税收立法、原则、征管、稽查等紧密的合作,从而使税收协作网更加广泛.

(四)培养网络税收专业人才,开发税收征管软件

要培养一批既懂税收专业方面的知识,又懂电子商务和计算机网络管理方面知识的复合型高素质人才.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对税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新的要求,未来的竞争是人才的竞争,电子商务税收所出现的一系列问题如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避税与反避税、偷逃与堵漏,说到底还是技术与人才的较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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