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理工程师安全责任的追究与规避

我国自1988年7月25日建设部颁发《关于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的通知》开始,经过十多年的努力,建设监理已为广大工程建设者认识和接受,建设监理制已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规定,监理的地位和作用已得到了明确.但对监理工程师到底应该对安全负多大责任?如何防范监理的安全风险?是我们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对监理安全责任的三个典型案例的思考

1、2000年10月25日,南京电视台演播厅施工中发生垮塌事故.调查认定工程监理方未对支撑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进行认真审查,在条件不具备时同意施工方浇筑混凝土(甚至在事故发生后补签混凝土浇捣令);工程监理方发现工期不合理、存在事故隐患时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结果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5年.

2、上海地铁4号线的坍塌事故.施工单位对施工方案作了变更,将隧道冷冻施工的冷冻管数量、长度作了减少,工程监理方未认真复核审查;现场巡查不力,未及时发现安全事故隐患.现场总监被追究安全责任,获刑4年.

3、2005年9月,北京西西工程4号地项目工地,施工人员在浇筑混凝土时,模板支撑体系突然坍塌,造成重大事故.工程监理单位的总监和土建监理员被追究安全责任,案件目前正在审理中.

这三个项目安全事故的责任处理表明,监理很难规避安全监理不到位的责任,随之的责任追究更要引起我们全体监理工程师的高度重视.

二、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外部原因

1、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竞争激烈,建筑开发商和承包商都在努力追求各自的经济效益.一方面部分开发商存在“低价招标”,低价招标实际上在某种程度取消或压缩了安全措施费用;另一方面部分承包商不但争抢“低价中标”,而且还要垫资,中标后为了获得利润,便缩减各种费用支出,一些安全生产措施费形同虚设,该设置的安全防护不设置,该实施的安全措施被取消.

2、“片面追求进度”造成的后果.有的业主,为了追求进度,在招投标中缩短定额工期,在合同中又压缩工期,直接导致安全措施得不到落实.

3、“挂靠”投标,违法分包.目前国内施工投标绝大部分是挂靠,中标后老板自己聘请几个技术人员进行管理,安全方面几乎缺失,而受挂靠单位一般也不会真正对其进行安全管理.

4、项目被多次发包,有些业主为了节约时间,把桩基和主体分开发包,还有的以节约总包管理费为由肢解工程,这样总包与分包无合同关系,无法约束,安全方面自然就会出现漏洞.

三、安全监理责任风险严重的内部原因

1、监理工程师人员不足.目前存在现场监理人员与中标备案人员不一致现象,真正参与管理的监理人员无签字权,只有代签,因此对施工安全的责任心和安全问题的判断是不一样的.

2、急需提高监理人员的整体素质.目前有些业主为了节约费用,并不采用国家监理费取费标准,刻意压缩降低监理费,监理单位为了能够有利润自然会少派人或派的人员水平不高,因此存在监理人员缺乏安全管理知识和经验,无法真正承担安全监理的重任.

四、安全监理责任风险的规避

监理工程师必须加强风险意识,提高对风险的警觉和防范,减少和控制责任风险.但如何正确规避责任风险呢?可以考虑从以下六个方面着手:

(I)严格执行合同.这是防范监理行为风险的基础.监理工程师必须树立牢固的合同意识,对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要有清醒的认识,既要不折不扣地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又要注意在自身的职责范围内开展工作,随时随地以合同为处理问题的依据,在业主委托的范围内,正确地行使监理委托合同中赋予自身的权力.

(2)提高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提供监理服务的必要条件.努力提高自身的专业技能是监理工程师所从事的职业对自身提出的客观要求,防范由于技能不足可能给自身带来的风险.

(3)提高管理水平.监理单位和监理机构内部的管理机制是否健全、运作是否有效,是发挥监理工程师主观能动性、提高工作效率的重要方面,也是防止管理风险的重要保证.损失实际上是由具体的监理工程师造成的,但是由监理单位对业主承担相应的赔偿义务,因而在监理单位内部,总监与监理机构其他成员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同样应该制定明确,这对于提高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责任心是十分必要的.

(4)完善法律体系.迄今我国建设领域法律体系的建立已取得了长足的进展.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少.主要表现在:不同的法律、法规之间,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地方的法律、法规之间存在许多不协调乃至矛盾抵触的地方;法律、法规还大量存在覆盖不到的范围,不少法律的定义不明确.因此,一方面需要不断立法,完善法律、法规的覆盖面,另一方面需要理顺现有法律的关系,对相互矛盾之处要进行修订.政府行业主管理部门及有关的行业协会,需要自觉执法行政,提高执法水平,并且在社会上积极宣传有关的监理法律、法规,使社会能对监理工程师承担的责任有个正确的认识.


(5)推行职业责任保险.监理工程师可能因工作疏忽或过失造成合同另一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因而需对其承担赔偿的职业责任进行投保,一旦由于职业责任导致了业主或第三方的损失,其赔偿由保险公司来承担,索赔的处理过程也由保险公司来负责.也就是说,通过市场手段来转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职业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没有有形的物质载体,其保险的是你的责任.因此,要开展这种保险,必须一首先对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的责任进行研究分析,搞清楚职业责任和其他责任的区别.特别需要注意的是,监理工程师的责任风险是多方面的.并不是监理工程师的任何责任风险都能够通过保险来解决.职业责任保险所针对的仅仅是职业责任,即只针对监理工程师根据委托监理合同在提供服务时由于疏忽行为而造成业主或依赖于这种服务的第三方的损失.且这种行为在主观上必须是无意的,并仅限于监理工程师专业范围内的行为,而不负责和专业范围无关的疏忽行为造成的损失,职业责任保险在国内尚无开展的先例,但目前已经在工程设计等领域开始试点.

结语:

各类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时有发生,社会上对监理人员在建筑工程安全管理过程中的要求越来越高,在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高.建筑工程安全监理工作千头万绪,安全不能够控制,但是可以预防,我们监理人员在工程建设监理过程中,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指导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安全管理理念,做好本职工作,通过自己的努力,尽量减少各类安全施故的发生,确保当发生意外安全事故时,监理不承担管理和领导方面的责任,尽量减少、甚至不承担法律方面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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