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法规解读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近年来,随着我国金融创新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国家税务总局于7月15日发布《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以下简称“41号公告”).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

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41号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同时符合以下五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可以按照41号公告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投资期限无论是否届满,只要合同或协议约定的、需要由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的条件已经满足,被投资企业必须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被投资企业偿还本金或赎回投资后,作减资处理.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投资资金如果指定了专门用途的,投资方企业可以监督其资金运用情况.

◆混合性投资业务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一)被投资企业支付利息的税务处理

根据41号公告第二条第(一)项的规定,由被投资企业定期支付利息的,投资企业应当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息的日期,根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计算确定本期利息收入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本期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实施条例和《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34号)规定的限定利率,在当期进行税前扣除.

根据税法,利息在不超过按照金融企业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部分,准予税前扣除.根据34号公告,企业在按照合同要求首次支付利息并进行税前扣除时,应提供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需要注意,“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中,应包括在签订该借款合同当时,本省任何一家金融企业提供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该金融企业应为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可以从事贷款业务的企业,包括银行、财务公司、信托公司等金融机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是指在贷款期限、贷款金额、贷款担保以及企业信誉等条件基本相同下,金融企业提供贷款的利率.既可以是金融企业公布的同期同类平均利率,也可以是金融企业对某些企业提供的实际贷款利率.

(二)被投资企业赎回投资的税务处理

根据41号公告第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资期满或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赎回的,应区分下列情况分别进行处理:

1.当实际赎价高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时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

2.当实际赎价低于投资成本时,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按规定确认为债务重组损失,并准予在税前扣除;被投资企业应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在赎回当期确认为债务重组收益,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以前年度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的衔接问题

41号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发生的已进行税务处理的混合性投资业务,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没有处理的,按照41号公告规定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软件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为了鼓励和推动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的发展,国务院于2000年首次发布了针对这两个产业的鼓励政策《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2011年,国务院又发布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国发[2011]4号).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相关部门出台了针对软件企业认定标准的管理办法,《软件企业认定标准及管理办法(试行)》(信部联产[2000]968号,以下简称“原认定办法”)与《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联软[2013]64号,以下简称“新认定办法”).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也制定发布了若干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针对企业所得税相关的政策,如《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以下简称“财税27号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以下简称"19号公告”).五、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后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车船税

纳税人在购买“交强险”时,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凭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交强险”保险单,车辆登记地的主管税务机关不再征收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再次征收的,车辆登记地主管税务机关应予退还.

六、关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滞纳金的起算时间

车船税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申报纳税期限截止日期的次日起计算.

七、关于境内外租赁船舶征收车船税的问题

境内单位和个人租人外国籍船舶的,不征收车船税.境内单位和个人将船舶出租到境外的,应依法征收车船税.


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船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48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2号2013年7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跨地区经营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人民银行关于印发<跨省市总分机构企业所得税分配及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12]4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的规定,现将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在进行2013年度及以后年度纳税申报时,暂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等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64号)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格式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分支机构在年度所得税应补(退)税时,应同时附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4号;2013年8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的公告

为便利对外支付和加强跨境税源管理,现就服务贸易 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单笔支付等值5万美元以上(不含等值5万美元,下同)下列外汇资金,除本公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外,均应向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税务备案,主管税务机关仅为地税机关的,应向所在地同级国税机关备案:

(一)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包括运输、旅游、通信、建筑安装及劳务承包、保险服务、金融服务、计算机和信息服务、专有权利使用和特许、体育文化和娱乐服务、其他商业服务、政府服务等服务贸易收入;

(二)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工作报酬,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润、直接债务利息、担保费以及非资本转移的捐赠、赔偿、税收、偶然性所得等收益和经常转移收入;

(三)境外机构或个人从境内获得的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所得以及外国投资者其他合法所得.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单笔5万美元以上的,应按照本规定进行税务备案.

二、境内机构和个人(以下称备案人)在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时,应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加盖公章的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外文文本应同时附送中文译本),并填报《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一式三份,以下简称《备案表》).

同一笔合同需要多次对外支付的,备案人须在每次付汇前税务备案手续,但只需在首次付汇备案时提交合同(协议)或相关交易凭证复印件.

三、境内机构和个人对外支付下列外汇资金,无需和提交《备案表》:

(一)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二)境内机构在境外代表机构的办公经费,以及境内机构在境外承包工程的工程款;

(三)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佣金、保险费、赔偿款;

(四)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五)保险项下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六)从事运输或远洋渔业的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七)境内旅行社从事出境旅游业务的团费以及代订、的住宿、交通等相关费用;

(八)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从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包括投资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和转让股份所得、在华财产(含房产)出租或转让收入以及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取得的利息;

(九)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转)贷款(含外国政府混合(转)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本项所称国际金融组织是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银行集团、国际开发协会、国际农业发展基金组织、欧洲投资银行等;

(十)外汇指定银行或财务公司自身对外融资如境外借款、境外同业拆借、海外代付以及其他债务等项下的利息;

(十一)我国省级以上国家机关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十二)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依法获得的股息、红利、利息收入及有价证券卖出所得收益;

(十三)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探亲等因私用汇;

(十四)境内机构和个人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退汇;

(十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境外个人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项下对外支付,应按照个人外汇管理的相关规定.

五、备案人可通过以下方法获取《备案表》:

(一)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窗口领取;(二)从主管国税机关网站下载.

六、备案人提交的资料齐全、《备案表》填写完整的,主管国税机关无须当场进行纳税事项审核,应编制《备案表》流水号,在《备案表》上盖章,1份当场退还备案人,1份留存,1份于次月10日前以邮寄或其他方式传递给备案人主管地税机关.

《备案表》流水号具体格式为:年份(2位)+税务机关代码(6位)+顺序号(6位).“年份”指公历年度后两位数字,“顺序号”为本年度的自然顺序号.

七、备案人完成税务备案手续后,持主管国税机关盖章的《备案表》,按照外汇管理的规定,到外汇指定银行付汇审核手续.

八、主管国税机关或地税机关应自收到《备案表》后15个工作日内,对备案人提交的《备案表》及所附资料进行审查,并可要求备案人进一步提供相关资料.审查的内容包括:

(一)备案信息与实际支付项目是否一致;

(二)对外支付项目是否已按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三)申请享受减免税待遇的,是否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协定(安排)的规定.

九、主管税务机关审查发现对外支付项目未按规定缴纳税款的,应书面告知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履行申报纳税或源泉扣缴义务,依法追缴税款,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十、主管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应加强对外支付税务备案事项的管理,及时统计对外支付备案情况及税收征管情况,填写《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情况年度统计表》,并于次年1月31日前层报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

十一、各级税务部门、外汇管理部门应当密切配合,加强信息交换工作.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馈.

十二、本公告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1]1139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加强外国公司船舶运输收入税收管理及国际海运业对外支付管理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107号)、《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机构及个人对外支付技术转让费不再提交营业税税务凭证的通知》(国税发[2005]28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汇发[2009]1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9]5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4号)同时废止.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13年第40号2013年7月9日)

类似论文

食品卫生法律法规解读(一)

食品卫生的安全直接关乎人类的健康,了解一些相关的法律法规很有必要 本刊将就食品卫生方面的法律法规。
更新日期:2024-7-28 浏览量:94658 点赞量:20669

《建筑法规》精品课程建设与实践

摘 要:为培养具有工程管理理论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建筑法规课程加大了建设和改革的力度,从课程教学内容的更新、课程教。
更新日期:2024-10-17 浏览量:131649 点赞量:28612

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法规的

[摘 要]民办高等教育政策是我国教育政策体系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
更新日期:2024-12-18 浏览量:155948 点赞量:33426

金钱冲撞法规的狂野

据相关媒体报道,2007年9月28日,前内蒙古万里大造林公司董事长陈相贵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内蒙古厅执行逮捕 这个万里大造林公司以“今天投。
更新日期:2024-10-7 浏览量:17451 点赞量:4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