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最新进展与影响

摘 要:近年来,与贸易及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谈判进程不断加快,谈判涉及的领域与内容也逐步深化,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仍存在较大的立场分歧.目前我国的知识产权贸易发展相对滞后,贸易及投资相关领域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参与程度较低,未来应在机制建立、谈判能力、机构设置及人才培养等多方面加以提高.

关 键 词:贸易投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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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崔艳新(1973-),女,山西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国际服务贸易、知识产权贸易.

一、与贸易及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最新进展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发展,科技在全球范围内的传播日益广泛,以互联网技术为代表的虚拟经济不断深化,知识产权的重要属性之一——地域性正在发生深刻变化,知识产权的国际化趋势变得越来越明显.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通过转让技术、专利和商标的使用权及版权许可等形式的知识产权要素的产品与服务在国际贸易中所占的比重越来越大.自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通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以来,与贸易及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谈判进程不断加快,谈判涉及的领域与内容也逐步深化.根据《2013年世界投资报告》的统计,全球跨国公司获得的特许和许可费收入已由1990年的270亿美元上升到2012年的2350亿美元,未来还将以更快速度增长.

(一)《反假冒贸易协定》

TRIPS虽然对知识产权保护设置了最低保护标准,但是在执行方面依然由各国政府自行掌握,缺乏实效性,在实际操作中出现各国执法程序不明确、执法措施不规范、缺乏联合执法机制和执法协调合作机制等问题.因此,美国、欧盟、日本等知识产权强国意图通过小范围的多边会谈,制定水平更高的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维护其产业和国家利益,《反假冒贸易协定》(ACTA)应运而生.

自2008年1月起,ACTA总共经历了11轮谈判,已于2011年5月1日正式签署.和TRIPs相比,ACTA的关注重点从实体权利转移到执法实践,其保护对象既包括有形市场,也包括无形网络;在对侵权行为的界定上,既针对直接追求经济利益的侵权行为,也针对经济收益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动机的侵权行为;保护措施涵盖了民事、行政、刑事等所有执法保护手段,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新动态和新趋势.通过签署ACTA,发达国家将进一步强化知识产权执法保护,并试图实现自身知识产权标准与规则的国际化.在发达国家不遗余力的推动下,ACTA将可能成为国际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将对全球贸易发展产生一定影响.

(二)区域经济合作协定谈判中涉及的知识产权内容

近年来,随着美国的主导和推动,“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TPP)和美欧“跨大西洋贸易与投资伙伴关系协定”(TTIP)相继展开谈判,日本-欧盟“经济伙伴关系协定”(EPA)的谈判也已启动,上述协定均将知识产权议题列为重要内容,发达国家正试图通过签署区域经济合作安排,来制定标准更高的知识产权国际规则,并将其作为未来多边协议下知识产权规则的范本.


以TPP为例,美国在谈判过程中单方面拟定的知识产权草案的内容长达38页,涉及专利、商标、互联网域名、地理标志、版权及邻接权、加密卫星和电缆信号节目、农业化学品、药品数据、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客体,草案详细规定了各种知识产权保护客体的管理和执法措施,诸多内容形成了对TRIPS的突破,被称为是当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最高标准.

因TRIPS并未对自由贸易协定的知识产权做出例外安排,因此自由贸易区协定中的知识产权内容将适用TRIPS的国民待遇原则和最惠国待遇原则.TPP一旦顺利签署,美方在TPP谈判过程中确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将会逐渐成为未来TPP所有成员国的执行准则,也会成为美欧TTIP和日本-欧盟EPA中知识产权条款的范本,从而对多边知识产权规则带来较大影响.

二、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在知识产权议题上的立场分歧

如前所述,包括TRIPS和ACTA在内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都是建立在发达国家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基础上的.在知识产权国际规则的形成和发展方面,尽管发达国家之间也存在分歧,但其立场基本一致,即为了保护自己在国际贸易中的利益、优势和权益,对低水平的产品或技术形成制约发达国家试图通过将知识产权议题纳入多边协定与双边谈判议程,进而以合法的手段构筑贸易壁垒.此外,在发达国家看来,包括TRIPS和ACTA在内的知识产权协议可作为一种贸易工具,与其他广泛的贸易政策工具互为补充,包括自由贸易协定、贸易投资框架协定谈判、加入WTO谈判、知识产权双边会谈、特别贸易条款(如301条款)等.

相对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而言,这些协定所规定的知识产权保护标准和要求是相当苛刻的.此前,接受TRIPS就是发展中国家在“乌拉圭回合”中做出的主要让步之一,而近期签署的ACTA包括多项严格的执法条款,为发达国家设置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壁垒提供了机会.因此,ACTA遭到了多个发展中国家的强烈反对,批评者认为该协议条款缺乏清晰度与透明度,缺乏知识产权权利人和使用者之间的平衡,并且缺乏救济及法定诉讼程序条款.包括波兰、斯洛文尼亚、保加利亚和捷克在内的中东欧国家拒绝批准该条约,印度政府也明确表示反对ACTA的签署实施,认为该协议会阻碍其仿制药品及其他科技产品的出口.印度认为,目前TRIPS保障两国之间合法的仿制药品贸易,即便是经由知识产权制度更严格的第三国时也不受阻碍,而ACTA改变了这一规则.在谈及欧洲港口海关收缴印度出口到其他发展中国家的仿制药案例时,印度认为ACTA应该使这种行为合法化.印度还称,ACTA将妨碍南南贸易,并表示了该国对于数字自由、对消费者根本性敌意的担忧.巴西、孟加拉国、泰国、厄瓜多尔等国家也相继发出了反对ACTA的声音.巴西表示,鉴于各国知识产权情况不同,用一种标准对各国进行衡量是不可取的.三、我国知识产权贸易及相关协定谈判状况

根据WTO的统计,2012年美国、欧盟(27国)和日本知识产权贸易出口额达252831亿美元,占全球出口总额的873%,而我国知识产权出口占世界的比重仅为036%,知识产权贸易逆差更呈现逐年扩大趋势.相对于发达国家的大型跨国公司,中国企业在知识产权全球布局上,也处于落后地位.以2010年的PCT(专利合作条约)专利申请为例,日本向中国申请37万件,而中国向日本仅申请1300余件,不及欧美一个大型公司的申请量.在知识产权运营上,IBM、高通等公司每年通过专利出售和收取许可金即可取得数十亿美金的收入,相比之下,中国企业的知识产权收益低的可怜,即便是国内领先的IT企业华为,每年也须向跨国公司支付3亿多美金的专利许可金.

同时,我国企业因海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而导致产品被海关扣押、展会被查封或者被索取巨额赔偿,甚至全行业被排除在市场之外的现象屡屡发生.在我国与主要贸易伙伴的贸易争端中,专利、商标案件以及技术密集型产品贸易纠纷呈不断上升趋势.目前中国已成为美国337调查的最大目标国,2012年美国发起的涉及中国大陆的337调查案件18起,占当年案件总数的45%.

近年来,我国知识产权部门通过签署谅解备忘录、合作协议、深入参与多边知识产权磋商与规则制定等方式,不断加深与国际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和组织的沟通与合作.2011年,中国专利文献纳入《专利合作条约》最低文献量;我国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签署了《关于发展知识产权局信息服务的合作协议》,并积极推动建立了知识产权海外维权援助机制.

但应该看到,我国的知识产权国际化程度仍然 788;在较低水平,与贸易及投资有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参与情况更是不尽如人意.根据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公布的2012年《GIPC国际知识产权指数》报告,我国在“参与和批准国际条约”一项指标的得分仅为15分.虽然中国尚未批准《商标法新加坡条约》,但已经签署该条约,从一般意义来看,中国在承诺签署国际条约方面得分相当低.中国尚未签署附有很多知识产权条款的任何一份《自由贸易协定》,也未签署《专利法条约》和《布鲁塞尔公约》.

四、对策建议

建立知识产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

我国已分别提出了“贸易强国”战略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但目前还缺乏促进知识产权与贸易协调发展的长效机制,应从战略高度认识知识产权多双边协定谈判对贸易与投资领域的影响,建立商务部、知识产权局等相关部委间的工作联动机制,出台有效的应对举措,才能真正实现贸易与投资利益的最大化.

(二)强化与贸易及投资相关的知识产权国际协定的研究

目前来看,ACTA及包括TPP在内的区域经济合作协定将影响未来多边知识产权协议谈判的发展方向.作为一个贸易大国,我国虽然没有加入ACTA的谈判,然而一旦ACTA生效,以发达国家利益为导向的条款会严重威胁包括我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也会由此产生一系列损害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壁垒.此外,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标准也将对我国国内规制改革带来更大压力.因此,我国应加大对ACTA等新的多边知识产权协定的研究力度,主管部门和学界应当高度重视、持续跟踪.此外,还应加强对TPP、TTIP、RCEP等区域经济协定以及双边投资协定的研究,为我国参与这些区域经济协定及开展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做好充足准备.

同时,包括TRIPS在内的知识产权多边协定在严格规定各国保护知识产权责任的同时,也允许各国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进行一定的灵活处置.例如对药品专利保护的规定和强制许可就有许多灵活性规定.因此应加强对协定灵活性条文的研究,充分利用其中对我国有利的一些规定,以谋取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三)提升贸易与投资领域的知识产权对外谈判能力

目前我国对外签署的自由贸易区协定(FTA)和双边投资协定均没有包括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单独条款,但从未来的发展趋势看,区域自由贸易协定与双边投资协定中都可能将知识产权条款纳入其中.如在2013年7月初的第五轮中美战略经济对话上,中美已达成共识,中国将以准入前国民待遇和制订外资准入“负面清单”为基础,与美方展开双边投资协定的实质性谈判.美方具体谈判所参照的是美国2012年公布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范本》(2012UodelBilateralInvestmentTreaty),该范本对投资的定义中就包括了“知识产权”和“根据国内法授予的批准、授权、许可和类似权利”,并要求双方在国民待遇、最惠国待遇、业绩要求、高级管理人员等四个方面做出具体承诺.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不同谈判对象,制定与知识产权相关的贸易协定与投资协定的谈判预案,在谈判小组中增加知识产权领域的专家,争取在区域与双边层面最大程度地维护自身利益.

(四)驻外经商机构考虑增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职部门

目前,我国驻外机构中并未设置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职部门,对驻在国的知识产权发展趋势、法规变化没有第一手的资料与分析,驻在国中方企业在知识产权领域产生纠纷时缺乏专业的指导与帮助,影响我国知识产权国际化进程以及企业海外维权力度.因此,建议在驻外机构中增设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专职部门,提高知识产权情报信息搜集分析能力,建立知识产权保护服务和监控体系,对企业海外知识产权注册和海外知识产权纠纷法律服务提供支持,建立评估、选择、跟踪和监管体系,帮助企业提高对国际贸易法律和规则的运用能力.

(五)大力加强贸易与知识产权领域的复合型人才培养

加大知识产权领域专业人才的培养力度,培育更多精通外语、精通国际贸易规则和国外法律、熟悉国际经营战略和技术发展的复合型人才.

[参考文献]

[1]袁真富,郑舒姝,徐洋“反假冒贸易协定”的主要特点及其现实影响[J]电子知识产权,2011(8)

[2]张磊,徐昕,夏玮“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议”(TPP)草案之知识产权规则研究[J]WTO经济导刊,2013(5)

[3]美国商会全球知识产权中心(GIPC)GIPC国际知识产权指数,2012[Z]

[4]中国知识产权局知识产权国际快讯汇编,2012

(责任编辑:牟洪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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