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和税收的影响

摘 要 :现阶段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已经进入关键时期,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财政部于2011年11月16日正式发布《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方案》,并定于2012年1月1日将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将对其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业展开营改增的试点工作.在“营改增”在上海等试点城市展开后,2013年8月1日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业已在全国范围内推行,本文将围绕“营改增”的内涵,论述这项税制改革对国家财政和税收的影响,并提出几点建议.

关 键 词 :营业税改增值税;国家财政;影响

一、什么是“营改增”

对于营改增通俗来讲,就是改变对产品征收增值税、对服务征收营业税的方式,将产品和服务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不再对“服务”征收营业税,并且降低增值税税率.其目的就是减少重复纳税,可以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有利于企业降低税负,“营改增”可以说是一项减税的政策.就目前情况来说,它的实施具有以下几方面好处:(1)减少重复征税(2)促进经济增长(3)促进就业率的提升(4)有利于服务业和制造业的结构升级等.

按照国务院规划,我国“营改增”分为三步走:第一步,在部分行业部分地区进行试点.上海是首个试点城市;第二步,选择交通运输业等部分服务业服务行业试点.第三步,在全国范围内实现“营改增”,也即消灭营业税.按照规划,最快有望在十二五(2011年-2015年)期间完成“营改增”.税率设置新增两档按照试点行业营业税实际税负测算,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等交通运输业转换的增值税税率水平基本在11%-15%之间,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文化创意、物流辅助、鉴证咨询服务等现代服务业基本在6%-10%之间.为使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改革试点选择了11%和6%两档低税率,分别适用于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目前实行增值税的170多个国家和地区中,税率结构既有单一税率,也有多档税率.改革试点将我国增值税税率档次由目前的两档调整为四档,是一种必要的过渡性安排.今后将根据改革的需要,适时简并税率档次.

其中企业会在以下三方面从“营改增”获益.首先是服务业企业登记成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抵扣购买固定资产、货物和服务的相关进项.其次是制造业企业,货物批发和零售企业能抵扣接受服务的相关进项.再者,从事跨境服务的企业原来通常会产生5%的营业税成本,现在营改增后可能不会发生任何实际的增值税成本.

二、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国家财政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前的营业税收入是归地方财政收入,增值税属于地方和共享税,其中75%的属于财政收入.然而“营改增”导致原本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营业税没有了,大大降低了地方财政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例,财政收入急剧上升,因此“营改增”是一把双刃剑,既给企业减少了税负又减少了国家财政收入,特别是对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比较大.


(一)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地方财政的影响.

首先,由于目前“营改增”仍然采取的是营业税收入改为增值税后仍归属地方财政的过渡阶段,表面看起来对地方财政收入没有产生影响,但是很多企业受“营改增”的影响,会采取细化产业分工、进行专业化经营等方法,形成更多的增值税抵扣项目,从而减少缴纳增值税,减少地方财政收入.

其次,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小税种的收入下降.企业缴纳增值税减少的同时,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等流转税的缴纳也相应下降.由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属于地方税,属于地方预算范围内,收入减少影响地方的财政收入.

再次,拉大了各地区间的经济发展差距.各地区的经济、服务的发展水平的不同,影响着“营改增”的实施.例如经济发达的地区服务业及规模较大,对减少地方财政收入的影响也很明显,但是由于发达地区出台的相关补贴政策,带动了“营改增”在发达地区实施;相反,在经济欠发达地区服务业发展潜力较弱,这给“营改增”的实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最后,加大了地区财政补贴的压力.由于“营改增”中部分试点的行业税负增加,地方财政部门设立了专项资金,用政府补贴的方法缓解税负增加带来的影响,拉动“营改增”的顺利进行.但财政补贴给地方财政带来很大的负担,造成税收和支出同时减少的压力.

同时“营改增”将原本属于地方税的营业税改为共享税的增值税,势必会涉及到和地方的财政分配问题.例如:将属于全民所有的资产、公共资源归属于和地方财权范围内,综合考虑了费权、税权、产权等,这就彻底调整了和地方财权划分范围.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

营业税改增值税对税收的影响可以从对各试点税收的影响来体现:

首先,“营改增”对上海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

(1)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据统计,上海试点在这次税制改革中纳入增值税扩围改革的户数约12万户,影响营业税收入300亿元左右,占了上海税收收入的28%左右,因此改革后使上海的营业税收入大幅度减少.

(2)明显增加部分试点行业的税负.在“营改增”中对交通运输业和有形动产租赁增值税税负增加较为明显,其中企业无法对交通运输业的固定资产进行进项税抵扣,而对于有形动产租赁税率从5%上升到17%,这对大多数企业来说都是很难接受的.

(3)减少了财政收入.“营改增”中税负有增有减,但从总体上来看税负是降低的,因此营改增对上海来说是减少了财政收入.同时,上海财政部门出台的各种补贴政策也是减少财政收入的的原因之一.

其次,“营改增”对天津试点的税收影响主要表现在:天津试点在“营改增”的应税范围可以简称为“6+1”:1即交通运输业,6即信息技术服务、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据统计,截止2013年1月31日为止,天津市涉及到营改增的纳税人共计41430户,其中含一般纳税人14457户,占总数的37%,剩余的为小规模纳税人24375户.在一月份申报的情况来看,有占总数96%的企业税负减少或不增加,减少税收2.9亿元,剩余4%的纳税人税负增加,税收增加了0.8亿元. 再次,“营改增”对南京试点税收的影响.增值税的扩围对南京试点来说是一把双刃剑,既有积极的一面,又有消极的一面.积极地一面主要表现为:有利于服务业的发展,有利于文化产业的繁荣,有利于科技的创新等;消极的一面主要表现为:由于南京的税收体制的特殊性,增加了试点的难度等.但总体来说南京试点的利还是大于弊的.

最后,“营改增”对其他试点地区的影响.其他试点运行“营改增”的效果也比较明显,例如在北京试点企业已经超过20万户,税负总体下降了33%.

总之,服务业试点企业的税负在实施“营改增”后有所降低,推进了试点地区交通运输业和服务业的发展,但是营业税作为地方税收的主要来源,“营改增”后直接影响了地方的税收收入.

四、进一步加强“营改增”的几点建议

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在我国的全面推进,其中存在的问题也会随之产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完善营改增,下面提出几点合理化建议:

(一)树立科学“营改增”的观念,认真研究“营改增”.“营改增”后大多数的税务机关和企业对其相关制度的了解还不是很熟悉,因此就要求各职能部门和企业加强相关税法的学习,积极正确的实施“营改增”核算.同时,要求国税部门认真研讨因“营改增”使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在实际工作中广泛听取企业意见,在征纳过程中详尽解释疑难问题,并尽快拿出合理的政府补贴政策,保证企业的健康发展.

(二)合理协调好与地方的财政关系.“营改增”的顺利实施的前提是要协调好和地方的财政关系,已达到“加强地方和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体制”的要求.其中事权、财权、财力三要素构成了财政体制,然而在”营改增”后这几要素的划分被彻底改变了,因此就要求在税制改革中协调好二者的关系,保证“营改增”的顺利进行.

(三)加强和完善地方财税体系.由于地方税是在分税制财政体制下对和地方税种的划分中产生的,我们在构建地方财税体系应着眼于分税制财政体制和整体税制.也就是说,我们要将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在内的共享税,视为地方财政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健全地方财税体系.

(四)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合理调整增值税分享比例.随着我国税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首先,国家应合理协调好和地方的利益关系,进一步完善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推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顺利进行.其次,应继续扩大征税范围,试点地区仅局限于对服务业和交通运输业等少数行业,而像建筑业等行业还未列入其中,我们应根据现实需要扩大增税范围,拉动经济增长.最后,我们可以借此机会调整增值税的共享比例,例如可以将和地方共享比例改为60:40的细微调整,以减轻地方财政压力.

(五)实施联合办税,实现国地税同征.目前,很多地方的财政部门已经实现了国地税联合办税,在国税的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即在国税窗口开具征收增值税的同时,按规定的征收率征收地方各税.在“营改增”后,将所有的开具均集中到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这样地税部门就可以借助国税征管平台推广联合办税,在国税办税服务场所设立地税征收窗口,借助纳税人开具交纳国税的同时一并交纳地方各税.当然,这种征管秩序的建立和维系必须是以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为前提的,单凭基层县级国地税部门关系协调是不可以实现的,很难体现地方税务的独立性,就很难以保证地方税收不流失.

五、总结

综上所述,营业税改增值税是我国税制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决定,对我国的财政和税收有着深远的影响,因此就要求我国政府部门、财务部门、各家企业对其高度重视,在实践中不断探求摸索.同时,税率的不同对各个行业的影响也不同,因此就要求各企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科学全面的分析“营改增”的影响,并采取合理的对策对“营改增”进行优化.(作者单位:湖北职业技术学院财经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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